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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做好消费纠纷的调解工作》

《怎样做好消费纠纷的调解工作》

消费纠纷的调解工作是消协人员的基础工作,要把这项工作做好,首先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调解工作规程,把握调解的技巧,做到依法、公平、公正的调解纠纷。

所谓依法,就是要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程办事。

我们现在可依的法规有:

《消费者权益保》、《产品质量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还有七项《三包规定》(

1、《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

3、《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4、《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5、《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6、《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7、《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

在办理程序方面有中消协《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导则》(试行)。

辅助消费纠纷调解的法律法规有:

《合同法》、《民法》、《担保法》、《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还有司法解释,如(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在受理消费者投诉时要按以下要求办理:

1.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消费者投诉为:

(1)当地消协辖区内的消费投诉。

(2)上级消费者协会转办的投诉。

(3)县消费者协会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投诉。

2.投诉书要体现以下内容:

(1)投诉方及被投诉方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2)损害事实、过程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3)与投诉有关的证据。

(4)明确、具体的维权主张。

3.投诉不予受理的9种情况:

(1)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2)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3)经营者事前已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

(4)争议各方已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

(5)因投资、再生产等需要引发的争议。

(6)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

(7)法院、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已受理、处理的。

(8)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9)不属于《消法》调整范围的其他情况。

所谓公平、公正,就是要求调解人员在处理纠纷时要出以公心,不偏不倚,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调解。

这也是处理消费纠纷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因此我们不能偏听偏信,不能搞“人情调解”,帮一方压倒另一方,更不能先入为主,在未调查清楚之前就认定谁有过错和责任,接到投诉后不仅要到现场查看,还要充分调查、提取投诉方与被投诉方包括相关证人提供的证据,要对消费争议的事实与焦点做一个充分的了解和掌握,为进一步调解做好准备。

在调解消费纠纷这方面浙江省杭州市工商局拱墅分局认真总结近几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经验与做法,将消费纠纷调解归纳

整理为十种方法,这十种方法就是:

1、认真倾听法。

聆听是表示关怀的一种方式,是交流的基本要求。

认真倾听投诉人的反映,坚决不以先入为主的观念来进行判断,不忙于用部分的事实情况作出轻率的结论。

这不仅能让投诉人感受到调解人员对其意见的尊重,而且有助于培养消费者对调解人员的信任感,使投诉人容易接受调解人员最终的调处意见。

2、情感引导法。

在当事人情绪激动的时候,调解人员根据投诉人的情绪反映和心理变化,来调整自己的语气,做到目光期待,语言诚恳,手势恰当,表情和蔼,以情动人,自始至终以自己态度的感染力,使投诉人对调解人员产生一种友好相处的亲近感,并从非理性的情绪转入理性情绪。

3、循循善诱法。

调解就是说服教育,引导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说服教育要循序渐进,逐步诱导,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提高说服力,使双方认识到调解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重要意义,从而说服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4、以理服人法。

依法进行调解,立场坚定,以理服人,不“和稀泥”或强迫压制当事人,不急于求成,耐心、细心、诚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逐步引导当事人通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5、语言技巧法。

从某种意义上讲,调解是靠调解人员“说”成的,恰当的运用语言技巧,常常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调解中,要能说、会说、巧说。

因人而言,言语严谨朴实、通俗易懂,言之中肯、言之有据,不讲脏话,不挖苦、讽刺,不随便乱说,不随便表态、许诺。

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之以法、劝之以行”。

6、原因分析法。

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是进行调解的前提,是调解的“钥匙”,是调解能否成功的关键。

综合分析纠纷发生的根源,找到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才能有的放矢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才能从根源上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7、面对面调解法。

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且争议不大的纠纷,可直接调解。

在调解人员的指导下,双方当事人着重就争议的标的数额、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进行充分协商,达成协议。

此法适用于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8、背对背调解法。

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或情绪比较对立,背对背调解较为适宜。

调解人员分别和双方当事人谈话,了解情况,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待双方当事人的思想顾虑消除了,分歧缩小了,意见基本趋于一致了,再通知双方面对面进行调解。

9、求同存异法。

在进行调解过程中,要善于抓住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点,抓住双方对某一基本事实的共同认识,并以此为突破口,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案说法,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不能执著于具体问题谁对谁错,谁先谁后,而要善于放大双方都认同的部分,进而引导双方达成互谅互让。

10、换位思维法。

调解中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非常执拗,多次调解仍无效时,调解人员则有意识地让被劝说者设想自己处于对方的位臵、立场,设身处地地去理解、体会对方的处境和心情,以缩短与对方当事人的心理距离,缓解对立情绪,进而改变其态度、思想观念,达到调解的目的。

在调解消费纠纷时应遵循的事项:

1.调解。

参加调解的应为争议双方当事人。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需委托代理人。

被委托人必须向调解主持人递交有效委托书,并出示身份证明。

调解成功后,双方签定协议。

2.终止调解。

在组织调解的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终止调解,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1)争议双方自行和解的。

(2)投诉方撤回投诉的。

(3)争议一方或双方已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的。

(4)争议一方或双方接到调解通知书后,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5)争议双方分歧过大,达不成一致意见,且投诉方不愿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意见的。

3.工作时限。

消费者协会组织调解一般在《调查/调解通知书》送达争议双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

4.调解纪律:

(1)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当服从消费者协会调解人员的组织安排。

(2)未经调解人员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摄影和记录。

(3)未经调解人员许可,不得随意发言、提问。

(4)争议各方只能就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不得涉及无关的内容。

(5)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当互相尊重,不得互相讽刺、挖苦。

(6)不得从事其他妨害调解工作正常进行的活动。

当然,消费纠纷不可能百分百的调解,对涉及面广、情节严重、久拖不决的投诉,我们要依照《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导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调查核实后采取下列措施:

1.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要求依法查处;

2.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3.发布消费警示;

4.支持消费者起诉。

第二篇。

怎样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怎样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1、要做到公平公正。

公平公正就是要求我们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

公平公正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提,只有公平公正了,才能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信赖,为纠纷的最终解决搭好一个良好的平台,才能为当事人所自愿接受,做到案结事了。

公平公正首先要求我们要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绝不能偏听偏信,先入为主。

现实的大量纠纷,都有可能出现一方当事人先向我们反映纠纷的情况,这时候我们一定要有清醒认识,不要轻易表态。

公平公正其次要求我们要做好调查工作,在调处纠纷时,往往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入调查,掌握第一手的资料,只有掌握了纠纷的真实情况,才能找准问题的症结,调解工作才能有的放矢,才能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顺利解决纠纷。

公平公正还要求我们遵守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不要做影响公平公正的事情,比如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吃请,收受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总之,不论是弱势的一方还是强势的一方,调解员都要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靠正气感人,靠正派服人,靠诚信打动人。

2、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

说到调解,有些同志就说了,这个简单,不就是“和和稀泥”,做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做做“和事老”就可以了嘛。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是不

负责任的,不利于解决问题。

就“大错特错”了。

过去,做调解工作讲的是“情、理、法”,情字当头,法律则摆在次要的位置,许多调解协议是通过人民调解组织所拥有的公共舆论和公共权力对当事人的心理强制达成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与法治相冲突,达成的协议显失公平。

现在,根据我们前面讲的合法原则以及调解协议效力的提高,做调解工作应该是“法、理、情”,把法摆在第一位,结合考虑情理的因素。

必须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不能背离国家法律、政策,无原则地调和,片面追求调解率。

否则,不仅难以收到良好的调解效率,反而可能留下隐患,引发新的矛盾纠纷。

这也是前面提到的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的具体原因。

说到掌握法律知识,我们不可能和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些专业法律人员相比,能掌握大量的法律专业知识。

所以,我们提出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

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一方面是我们得掌握一些如《民法》、《宪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基本法律里面的法律知识,能够用这些基本的法律知识解决具体的纠纷。

另一方面是要求我们要养成遇到事情翻看法律书籍的良好习惯。

记不到翻得到,不知道找得到,只要肯翻法律书,一定能找到解决具体纠纷的法律知识。

3、要注意方式方法。

做具体的调解工作方式方法有很多,这里也不可能一一列举。

但是下面几个原则性的东西一定要注意,一是始终要保持住“裁判员”的身份,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自己所处的角色,摆正自己的位置,要引导双方当事人谈判,注意说话技巧,绝不能说一些不利于纠纷解决的话,从而使当事人对调解员的中立角色产生怀疑,反而把双方的矛头对准了自己,把自己绕了进去,引起矛盾纠纷的激化。

二是做调解工作要抓打放小,要抓住纠纷的主要矛盾和主要方面,不要纠缠于细枝末节。

纠纷的主要问题解决了,就要提醒双方当事人不要在无关紧要的小事少纠缠,从而有利于纠纷的快速处理。

三是要抓住矛盾纠纷中的关键人物,也就是抓住说话算数的人,多做他的思想工作,当直接做工作效果不明显时,我们可以利用当事人社会关系中的积极力量来帮助说服当事人,只要关键人物的工作做通了,纠纷也就解决了。

四是即使纠纷没有解决,也要做到不要让矛盾纠纷激化。

因为种种原因,有些纠纷在我们这里解决不了,这时候我们一定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不要激化矛盾。

4、要告知好当事人。

告知好当事人,就是要求我们在调解纠纷的每个阶段,都明确告诉当事人应该干什么。

在纠纷调解开始前,要告知他们权利和义务,一般就是“约法三章”,第一,遵守调解现场秩序,没有经过调解主持人的宣布,不

能随意提前离开调解会场。

第二,确定参加调解的人数,选择能够做主的人参加,一般3-5人即可。

第三,一方当事人做陈述时,对方当事人不能随意打断讲话,要压得住阵。

在调解的过程中,首先要双方当事人说话以事实为依据,就事论事,举止文明,不要进行人身攻击,要让谈判在一个和平的氛围中进行。

其次要双方确定主陈述人,在主陈述人讲完后,其他的人只能做补充发言,而不需要再次重复前面人的发言,从而避免冗长的会议。

在调解工作做完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要告知当事人履行好协议,这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达成协议,一是告诉他们可以回家多考虑下,可以为他们进行下一次的调解,二是要告诉他们如果不愿意进行下一次的调解,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等途径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千万不要采取违法方式去主张自己的权益。

5、树立调解无小事的观念。

我们要树立“抓调解就是抓稳定,抓调解就是抓发展”的观点,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真正把问题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我们现在有的同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开始出现的矛盾纠纷不够重视,不积极主动的开展调解工作,久拖不决,等到小纠纷变为大的群体性事件,悔之晚矣。

有些同志打了个很形象的比方来形容“公、检、法、司”的职能,

公、检、法是“扑火队”,司法是“防火员”。

公、检、法是出了问题再解决,司法是以预防为主,防止问题的出现。

现在我们各级的人民调解组织一年大约处理大大小小的纠纷1500多起,试想下,这里面只要有1/3的纠纷不处理或者处理不好,就会产生多大的社会稳定问题。

6、树立保一方平安的观念。

树立保一方平安的观念就是要求我们大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自己的辖区,就地化解,切实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确保一方平安。

这首先要求我们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只有知道哪里可能发生矛盾纠纷或者发生了矛盾纠纷,才能更好的去调解,这也要求我们要加大村委调委会和治保会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基层维稳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树立保一方平安的观念;其次要求我们自觉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维稳责任机制,看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不相互推诿,不相互扯皮。

第三篇:

做好群众纠纷调解经验材料做好群众纠纷调解经验材料

李富强

隆兴乡民事纠纷类型多,成因复杂,遗留问题时间久远,调处难度大。

乡党委、政府非常重视,按照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克服困难,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大量有效化解,确保了隆兴乡的社会稳定。

经过长期实践和经验的积累,总结出了“六字”工作法。

一是发现要“早”。

不论什么矛盾纠纷,只要我们能在矛盾纠纷初期做到及时发现,提前开展化解,控制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激化,我们就把握了矛盾纠纷化解的主动权,矛盾纠纷化解的成功率就大大的提高了。

首先,首先是建立覆盖全乡各村组的信息员队伍,信息员队伍以村组干部为主,朋友熟人、长者为辅;其次是重排查,通过定期排查和针对重点村组排查,提高了超前预见能力,及时发现苗头,掌握发展动态,使许多矛盾纠纷被控制在了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是处理要“快”。

发现矛盾纠纷时,及时调处化解,做到抓早抓小,及时组织力量赶赴现场,不仅能有效的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展,还能及时了解到事情发生的第一手资料,为后续的调解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把民事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是业务要“熟”。

在面对各种矛盾纠纷时,调解人员首先必需了解矛盾双方的要求和责任,拟定一个大致的调解

处理方案,随后分别进行谈话沟通,对合理合法的要求应给

予支持,对不合理、非法的要求给予驳斥,特别是对已经有违法事实和过错的人要坚决依法处理和批评教育,使其在思想上和意识上有违法的、错误的、不合理的想法和行为不但得不到支持反而会受到惩罚,在条件成熟时再提出让双方都满意的调解意见。

四是执法要“公”。

对于各类矛盾纠纷一定要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去给予调解,不得带有个人情感去处理纠纷,可以当场进行调解的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依法进行调解,以批评教育和做思想工作为主,一旦双方调解不成功,便立即依法调查处理。

五是工作要“细”。

在纠纷调解中,只有细致入微的调查、相关的信息材料的收集,才能处理得当,方能使调解工作确保公平公正。

同时,做好询问笔录以巩固证据,防范当事人反悔。

六是态度要“诚“。

在调解矛盾纠纷案时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换位思考,带着真诚的感情去处理问题,以心换心,以情动人,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矛盾纠纷当事人就会以宽宏大量的心胸,互谅互让,使矛盾激烈的气氛倾于缓和,有利于矛盾纠纷的最终解决。

第四篇:

成功调解一起手机消费纠纷调解路竟一波三折,消费者终满意而归

甘肃省陇西县工商局巩昌分局日前成功调处了一起手机消费投诉,消费者评价较高。

8月15日113厂职工狄某投诉称,她“于8月6日在陇西县某手机经销店以1360元购买了一部三星gt-s5570智能手机,使用几出现频繁死机的性能故障;遂要求支付折旧费退货或更换,但商家不予理睬。

”接到投诉后,分局工作人员全力以赴多次奔波、历经三回成功调处:

第一回,鉴定检测。

分局工作人员与经销商协商退货或更换,销售商以“手机为真品,且已言明此款手机待机时间短”为由予以婉拒;为此,分局工作人员依法要求当事人将手机送往约定检测部门鉴定并检测,鉴定为真品且检测正常;狄某对此结果不认可,继续追询“手机为何不能换”的理由。

第二回,更换新机。

在分局工作人员的政策宣传和耐心说服下,经销商终将手机送至上海更换成新机;原以为这件手机申诉就此圆满结束,消费者狄某在查验新机时却突然提出无理要求,质询工商人员“为何能更换手机”的理由,并坚持说她申诉的是退货处理。

第三回,退还货款。

在分局工作人员的多次奔波下,经销商最终同意按《移动手机三包条例》规定退货;9月5日狄某在拿

在拿到1360元退款时依旧想为难经销商,在工商人员的说服教育下才高兴和

第五篇:

消费纠纷调解协议书一编号:

消费者协会(委员会)投诉调解

协议书

甲方(消费者):

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通信地址邮编:

乙方(经营者):

代表人姓名单位电话

通信地址邮编

第三方(关系人):

姓名单位电话通信地址邮编

甲、乙双方因发生争议,经我会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本协议一式份,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应于年

月日之前履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第三方(签章):

调解人(签字):

年月日(投诉单位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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