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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路信用评价办法

省交通运输厅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2011年修订稿)的通知

 

根据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有关要求及交通运输部近年出台的公路、水运工程信用评价有关规定,结合2010年度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工作情况,为进一步完善信用考核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重点办对《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该办法2011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中项目法人、勘察设计、设计咨询单位及公路、水运项目评标专家考核工作自2012年度开始执行。

公路、水运项目评标专家信用考核工作分别由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请省高指、公路局、港航局、运管局、交通质监局、交通造价站,各设区市或管辖区(以下简称“各地市”)交通、港口、质监部门及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或完善考核办法。

其中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审查专家、设计咨询单位的考核评分办法由省高指制订,并指导开展考核工作。

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及各地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考核办法》报备省厅。

三、各考核单位上半年度、年终考核结果应分别于8月上旬、次年度1月上旬上报省厅,其中2011年上半年考核结果应于11月15日前上报。

四、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及各地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考核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与主要从业人员中标情况的备案工作,并在评标结束后1天报备省厅,以便及时更新从业单位及人员中标记录,避免AA级、A级的从业单位与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结果使用超过有效次数。

五、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项目信用考核工作,并指导各地市交通、港口、质监部门及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开展考核工作,确保信用考核科学、规、公平、公正。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2011年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含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建设)的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招标代理、评标专家、勘察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供应商等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组织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考核定级结果,其中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从业信用考核工作会同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开展。

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全省公路、水运、运输场站项目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的具体考核、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或管辖区(以下简称“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委)、高指、港口(务)局、质监部门负责本管辖区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本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登记、考核工作。

第四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管理原则上按照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四大类进行分类考核。

其中高速公路施工单位考核细分为路基土建工程(包括桥隧工程)、路面工程、机电工程三类;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细分为土建工程、机电工程监理二类。

除独立特大型桥梁、独立特大型隧道工程外,信用考核结果的使用原则上按分类工程实行分类使用。

第五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考核评定。

第二章信用登记

第六条省交通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为公路、水运项目及从业单位、人员信息的录入、公开平台。

第七条各单位应按照《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闽交建〔2010〕131号印发)有关要求,做好公路、水运项目和从业单位、人员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业绩档案信息录入和日常维护工作,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录入相关信息,保证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档案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三章信用考核与公布

第九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考核应按照相应的考核类别分类进行。

项目法人及主要人员信用考核等级分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四等;其他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考核等级分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差)五等。

第十条公路、水运、运输场站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同)及公路、水运项目勘察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和其主要人员采取直接考核定级和综合评分定级相结合的双重考核方式;其他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仅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

项目法人主要人员指项目董事长、项目负责人(总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

勘察设计单位主要人员指项目勘察和设计负责人;

设计咨询单位主要人员指项目设计咨询负责人;

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指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主要人员指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不设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项目部,为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

试验检测单位主要人员指试验检测合同段试验室主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主要考核基建程序、前期工作、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维稳、环保和廉政建设等;设计单位主要考核路线方案比选优化、征地拆迁准确率、设计变更、工程数量和造价准确性及设计文件完整性、设计深度、设计质量、后期服务情况等;设计咨询单位主要考核地勘监理情况、咨询质量、合理化建议、设计错误发现率、服务情况等;施工单位主要考核履约情况、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监理单位主要考核履约情况、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监理和计量支付情况等;试验检测单位主要考核试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试验数据真实性等。

第十二条省厅(或省重点办)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过程存在严重质量安全、进度严重滞后问题及违纪违约等不守信用行为的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直接考核定级,定级结果为C级、D级2个级别。

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也可根据工程实施期间从业单位履约表现,报省厅审核同意后,对从业单位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

对存在现场管理混乱、进度滞后等问题,未达到C级定级标准的从业单位,由省厅或省级有关部门列入省级重点督查对象。

不守信用行为如下:

1、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

2、由于从业单位原因,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3、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工程质量评定不合格的;

4、出现违纪等行为。

以上具体行为详见附件1。

第十三条省厅(省重点项目会同省重点办)每年年终组织对从业单位、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及各地市交通、港口、质量监督部门应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或标准,对管辖围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开展综合考核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或管理情况对从业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及时整理每次考核情况,并将半年度、年度考评结果报送省厅。

各地市相关部门或项目业主的评分结果,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分别报送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汇总后报送省厅。

每次高速公路项目初测验收、初步设计审查、定测验收、施工图审查时,省高指应负责下发审查专家、设计咨询单位评分表,审查结束后收回汇总。

当年开工不足3个月或在当年3个月项目即建成投入试运营的项目法人,不参与当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工程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不足6个月的项目,其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不参与该年度的综合评分定级,但列入参与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基数计算;对上半年完工的工程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组织信用考核工作。

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C级有效期限仍可参加年度综合考核,但考核结果不能评为AA级或A级。

第十五条每年年终,省厅对各考核单位评分结果(主要对分歧较大的评分容)进行必要审核后,按以下评分权重值计算综合得分。

1、高速公路项目法人:

省高指、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评分权重为70%、20%、10%;

2、普通公路、水运项目法人:

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或各地市质监部门、省交通造价站、各地市交通或港口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40%、20%、10%、30%;

3、运输场站项目法人:

省运管局、各地市交通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60%、40%。

4、高速公路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设计阶段):

省高指、省交通造价站、项目业主、审查专家、设计咨询单位评分权重为30%、15%、20%、20%、15%;

5、普通公路、水运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设计阶段):

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省交通造价站、各地市交通或港口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50%、20%、30%;

6、高速公路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后期服务阶段):

省高指、省交通质监局、项目业主评分权重为40%、20%、40%;

7、普通公路、水运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后期服务阶段):

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或各地市质监部门、各地市交通或港口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40%、20%、40%;

8、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咨询单位:

省高指、项目业主、审查专家评分权重为35%、35%、30%。

9、普通公路、水运项目设计咨询单位:

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各地市交通或港口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60%、40%。

10、高速公路项目施工、监理、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

省高指、省交通质监局、项目业主评分权重分别为40%、30%、30%;

11、普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

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或各地市质监部门、各地市交通或港口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40%、30%、30%。

第十六条为平衡各地市间评分、省级考核单位不同考核小组评分及合同段差别评分,抵消不平衡评分对综合定级结果的影响,对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综合评分进行以下调整。

1、调整各地市评分差别。

为保证各地市间评分平衡,以各地市为单位,对全省各地市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所有考核评分进行平均,得出全省平均分;某一地市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考核平均分应在全省平均分±2分。

超出±2分的,对该地市的各合同段评分按同比例(调整分值/各地市平均分)进行调整。

具体由省厅汇总时修正换算。

2、调整省级考核单位不同评分小组评分差别。

为保证各省级考核单位不同评分小组评分的平衡,对同一考核单位各评分小组所有考核评分进行平均,得出该考核单位平均分;某一评分小组平均分应在本单位平均分±3分。

超出的,对该评分小组参评的各合同段评分按同比例(调整分值/单位平均分)进行调整。

具体由各考核单位汇总时修正换算。

3、调整各合同段考核单位评分差别。

若3家考核单位有1家考核评分同其他两家的考核平均分相差较大,则依次降低其评分权重。

具体由厅建管处汇总时进行调整。

(1)若5<│A-B│≤10分,则A在综合评分中的比例下降10%,其他两家各提高5%。

(2)若10<│A-B│≤15分,则A在综合评分中的比例下降20%,其他两家各提高10%。

(3)若│A-B│>15分,则A在综合评分中的比例降为0%,其他两家各提高A权重的50%。

注:

A为3家中与其他两家平均分相差最大的考核评分;B为其他两家的考核平均分。

若3家考核得分排列差值均等时,则A取最低的考核评分。

第十七条对在我省交通抢险救灾作出贡献并获得交通部或省政府及我厅表彰的项目法人、合同段给予加分,其中受交通部或省政府表彰的加2分、受我厅表彰的加1分。

具体由我厅按以上权重计算得出综合得分后,直接进行加分,作为该项目部最终得分。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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