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轨道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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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轨道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轨道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综合开发、运营、设施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业定位】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在城市交通中处于主体地位~发展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和普遍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机制】市政府设立统一的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和协调深圳市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综合开发及运营管理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轨道交通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发改、财政、规划和国土、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管、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财政、规划、用地、建设等方面保障轨道交通发展~配合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作。

第五条【建设、运营主体确定】轨道交通建设主体由市发改部门依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轨道交通运营主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第六条【社会义务】本市优先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应予支持。

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规划原则】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发展、规模、环境保护、防灾救灾相适应~并应与相关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第八条【规划制定】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线路的详细规划和轨道交通配套设施规划。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各层次轨道交通规划~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将轨道交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层次城市规划和城市更新规划~并负责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其他各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无障碍设施】轨道交通规划应根据无障碍建设管理相关规定~配套制定轨道交通范围内无障碍设施规划~为有特殊需要人士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

第十条【编制要求】编制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征求市发改、沿线区人民政府等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编制轨道交通各线路详细规划~应明确线路具体走向、各站点功能定位及位臵~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足够的疏散能力。

编制轨道交通配套规划~应确定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道路网、公共交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等交通配套设施及明确的用地需求~使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规划效力】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用地控制】市规划国土部门应按照轨道交通规划做好轨道交通及配套交通设施用地的控制管理~并优先安排有关用地~保障一体化交通网络建设发展的需要。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及配套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

确需变更的~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设施用地。

第十三条【用地管理】市规划国土部门出让、划拨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的土地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及施工要求~将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以及地下结构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予以确定~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章投资

第十四条【原则】轨道交通建设资金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运营轨道交通。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政府投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应设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专户管理和核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税费减免】轨道交通建设需缴纳的各种税费~市政府可依法减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十七条【融资禁止】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企业不得以运营权、轨道交通资产等与运营服务直接相关权益或资产进行抵押、质押、臵换。

第十八条【投资禁止】除沿线综合开发活动除外~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企业不得进行与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无关的商业活动。

第四章建设

第十九条【招投标】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安全检测系统】轨道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检测保障系统与城市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运营~并设臵消防、防汛、防护、报警等

器材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技术标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技术规定。

没有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可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对深圳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有关批复~制定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企业技术标准~并报市住建部门备案,涉及产品技术标准的~应当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轨道交通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施工】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安全、工期等因素~科学编制施工方案~合理选择施工工法和安全技术措施~严格依照操作规程作业~调查地下空洞及周边各类管线及建,构,筑物的安全情况~及时消除可能影响结构稳定和施工安全的隐患。

第二十四条【监理】轨道交通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指导和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整改~施工单位不停止施工或者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轨道交通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安全应急】轨道交通建设、施工单位等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报告和处理制度~并组织演练~建立和执行建设过程动态安全监测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六条【拆迁安臵】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经依法批准后~由所在地的区政府,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管线改迁】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永久拆迁或者临时迁改管线的~按照专业分类~由各管线产权单位组织各自管线改迁。

各专业管线年度改迁取费计算标准及方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审计等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沿线建筑资料】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规划国土、住建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其所属建,构,筑物的有关档案资料。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需要派员进入相关建筑物内对建筑物进行检测的~应当提前向产权人发出检测通知~产权人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沿线相关义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及监测措施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沿线测量控制点。

第三十条交通疏解】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交通疏解方案~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交通疏解方案应当在实施前提前七日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发布~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建设期保护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建设期间的道路维护、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并负责建成后道路复原。

第三十二条【配套设施】轨道交通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轨道交通营运功能配臵规范的要求~配臵安全可靠的运营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完善的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保障乘客乘车安全、便捷。

第三十三条【通风保护】为保证轨道交通的通风安全~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可以在轨道交通车站或通风口附近设臵保护设施~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损毁。

第三十四条【建成后试运营】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设计标准和运营功能组织初验。

验合格后~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空载试运行。

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经市政府批准~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

试运营验收合格的~交付正式运营。

第五章综合开发

第三十五条【开发原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利用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综合开发和运营。

对于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必须统一实施的开发项目~市政府可以直接批准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与轨道交通工程一并建设。

综合开发应当优先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综合开发资金由企业自筹~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第三十六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根据规划地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轨道交通沿线特定区域的土地,包括地下及地上空间,综合开发利用规划~报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组织分期实施。

第三十七条【开发方式、范围】在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法定有偿出让形式和程序取得的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上进行特定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与轨道交通建设同步规划。

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应当充分利用轨道交通地

下及地面空间~严格依照轨道交通沿线特定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方式、范围和用途进行开发。

第三十八条【使用权出让】在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由同一运营单位结合轨道交通地表建筑一并开发的地下及地上空间~其使用权与地表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

第三十九条【地价】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经批准取得的轨道交通沿线规划用地享有土地综合开发权和物业管理权。

综合开发的土地地价~按未建轨道交通时的地价核定出让给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开发。

综合开发的土地地价款~按先开发后上缴原则~根据开发进度分期缴纳,对车辆段上盖~属土地第二次利用的~免征地价或先征后缓。

第四十条【土地使用费和地价增值】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开发~采用市场挂牌方式转让土地。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竞得土地~按照没有开通轨道交通预期的地价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四十一条【税费减免】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享受税费减免。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商业和广告经营权】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享有房地产开发、商业和广告等活动的经营权。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章运营管理

第四十三条【主管部门职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

二,制定并公布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三,监督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等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供的服务质量~发布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年度评估报告,

五,组织开展对轨道交通运营线路的乘客满意度调查,

六,审定最低服务标准并监督执行,

七,受理公众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投诉,

八,依法查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电力、通信、供水、燃料供应等相关单位~应当优先保证轨道交通用电、通信、用水、燃料等需要~协助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四十四条【暂停、终止运营条件】未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终止线路运行。

经批准轨道交通线路暂停、终止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服务承诺】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

诺~保证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保障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安全、正点地运送乘客~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服务承诺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把上年度服务承诺履行情况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实际运营未达到承诺水平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改善措施。

第四十六条【运营月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上一个月的运营情况月报~月报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客流量数据及其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分布情况,

二,列车的准点率,

三,列车运行班次,

四,列车运营里程,

五,乘客投诉、建议及处理情况,

六,安全运营情况。

第四十七条【运营年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结束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运营情况年报~年报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服务承诺履行情况,

二,客流量数据及其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分布情况,

三,列车的准点率,

四,列车运行班次,

五,列车运营里程,

六,运营时间,含首末车时间,,

七,不同时段的发车间隔,

八,五分钟、十五分钟及三十分钟以上的停运情况,

九,车票及售检票系统的可靠性,

十,运营事故及重大死伤情况,

十一,乘客投诉、建议及处理情况,

十二,在地铁运营区内突发的对公众安全、地铁设施或环境已造成或可预见造成严重危害的事件~以及导致客运服务停顿三十分钟或以上的事件的详细情况,

十三,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认为需要上报的其它资料。

第四十八条【下年度运营计划】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运营计划~运营计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下一年度的服务承诺,

二,运营时间,含首末车时间,,

三,不同时段的发车间隔,

四,下一年度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计划。

实际运营过程中改变年度运营计划的~应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降低原计划服务水平的~应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运营安全职责】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与运营秩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第五十条【执法权设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对扰乱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行为进行查处。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对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在其运营范围内据本条例规定授权实施处罚。

第五十一条【公共卫生管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卫生档案~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保证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地面线路列车和高架线路列车运营时的噪声污染。

第五十二条【指引标志】轨道交通指引导向标志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后~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省、市的统一规范设臵。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保持客运电梯、空调等设施正常运转。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与出入口合建的周边物业范围内设臵导向标志的~周边物业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配合。

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应在轨道交通车站周边三百米至五百米范围内的合适位臵按规范设臵轨道交通站外路引~并尽量与其他城市公用标志组合设臵。

第五十三条【安全标志】轨道交通线运营单位应当在轨道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

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臵设臵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发光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定期对各类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完好。

第五十四条【列车时刻】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臵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列车因故延误十五分钟以上~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或者媒体等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列车因故延误三十分钟以上的~应当及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列车运行中~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播报站名。

第五十五条【安全隐患】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发现轨道交通运营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发生地震、火灾等重大灾害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运营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六条【运营服务评估】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评估~对轨道交通线路的服务提出改善意见~并督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要求进行改善。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独立的、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开展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评估。

第五十七条【服务评估效力】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评估报告制定改进措施~并将改进情况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五十八条【从业人员培训上岗】轨道交通从业人员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礼貌待客、文明服务~报站及时、播音清晰。

第五十九条【定价】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

一,轨道交通票价应以准公益性原则定价,

二,票价制定应考虑成本和物价因素,

三,票价方案应为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开展营销活动预留票价浮动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票价相协调。

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规定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经市交通运输、物价,价格,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条【票价监督】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不得擅自调整。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便于乘客换乘的票卡制式标准。

第六十一条【票务清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建设全市统一的轨道交通清分系统、制定清分规则~并负责监督清分系统的日常运作。

第六十二条【乘坐守则】乘客进站、乘坐轨道交通~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坐守则和公共秩序~爱护轨道交通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乘客应当服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合理指示及要求。

不遵守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

第六十三条【车票】乘坐轨道交通应当持有效车票进站乘车~但按照规定可以免费乘车的除外。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查验乘客的车票~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逃票乘车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以下票款。

对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坐列车的~可以加收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五倍以下票款。

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

已购买单程票~在出站时不将车票交还而出闸机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按所持票价的三倍补收票款。

第六十四条【票款】乘坐轨道交通自入闸时起超过规定时限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收票款。

乘客所持车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的实际车程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补收不足部分的票款。

乘坐轨道交通一个车程既超时又超程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补收超程票款~并按线网最高单程票价加收票款。

因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原因或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车的~在超时情况下无须补交票款。

第六十五条【携带儿童及物品】一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乘车~携带超过一名的~应当按超过人数购买成人全票。

乘客携带重量超过二十公斤以上或者宽度超过闸机宽、长度超过一米的物品乘车时~应当购买与车资等额的行李车票。

第六十六【运行故障】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利。

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

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第六十七条【退票】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故障发生一周内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运营单位不得拒绝。

第六十八条【营运安全】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轨道交通运营有关管理规定~不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与运营秩序~不得干扰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六十九条【禁带物品】禁止携带以下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四,动物,

五,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六,充气气球、锄头、扁担、铁锯、铁棒、运货平板推车、自行车,不含已经折叠的折叠自行车,,

七,重量超过30公斤或长度超过1.6米的物品

八,其他影响乘客人身安全或者运营秩序的物品。

第七十条【安全检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携带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或者拒绝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对携带本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物品的乘客~应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一条【禁止行为】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或阻碍列车正常运行,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四,强行上下车,

五,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六,涂写、刻画,擅自悬挂物品、张贴、派发传单,广告,或礼品等,

七,擅自设摊或者从事销售活动,擅自招揽搬运行李、物品以获取利益,

八,乞讨、捡拾垃圾、卖艺、躺卧~踩踏车站及车厢内的坐席,

九,穿溜冰鞋,板,滑行、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弹奏乐器、播放音乐等产生噪音,

十,在车站或列车内滋事斗殴,

十一,携带长×宽超过300毫米×300毫米的大件行李乘坐电扶梯,

十二,长时间逗留并堵塞通道,

十三,准许或导致风筝、气球、模型或其它物件飞进、飞过或越过、越进轨道交通设施范围,

十四,强拉、敲打屏蔽门、安全门及车门或阻挠其开关,

十五,在付费区饮食,

十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或活动平台逆向行走,

十七,故意损坏或盗窃单程票,

十八,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臵~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装臵安全装臵,

十九,其他违反轨道交通运行安全、运营秩序以及影

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其他活动】在轨道交通车辆段和车站范围内设臵广告、商业店铺或者敷设管线的~应当符合规划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轨道交通正常的运输功能和服务功能。

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者广告等~应当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

第七十三条【投诉机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在所有轨道交通车站、列车内的明显位臵公布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本单位的投诉受理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方便乘客对违法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及时作出答复~需要调查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内作出答复。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将乘客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并定期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四条【持续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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