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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1、研究拟定全省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2、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省和跨市、州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发布全省水资源信息;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3、按照国家和我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意见。

   4、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行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市、州间的水事纠纷。

   5、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负责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保值的监管,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管;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6、负责全省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和负责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7、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湖泊、水库、河囗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指导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州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安全监管。

   8、承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洞庭湖和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9、指导农村水利工作。

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指导节水灌溉和农村饮水工作;对大中型水电站建设的选址、库容规划提出意见。

   10、组织全省水土保持工作。

研究制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11、负责省水利行业的科技教育和对外工作;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

   12、管理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

   13、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部机构及职责

  办公室职责  

   1、协助厅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

   2、协助厅领导对各处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对厅党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进行督办、查办和催办。

   3、负责厅政务公开工作。

   4、负责厅党组秘书工作。

   5、管理厅机关文秘工作。

指导水利系统文秘工作。

   6、组织厅召开的综合性全省性会议、党组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管理厅机关行政会议计划。

   7、组织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宣传工作,管理《中国水利报》社驻湘记者站。

   8、组织综合性政务文稿的草拟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

   9、负责水利政策研究工作,为厅党组决策提供参谋服务。

   10、管理厅机关综合政务信息工作,指导全省水利系统综合政务信息工作。

负责编辑《水利简报》。

   11、负责厅机关工作规章制度建设。

   12、负责全省水利建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13、承办厅机关的重要接待工作。

   14、管理厅机关档案,指导水利系统档案工作。

   15、管理厅机关保密工作,指导水利系统保密工作。

   16、管理厅机关信访工作,指导水利系统信访工作。

   17、组织省人大、省政协提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

   18、管理厅机关信息化工作。

   19、归口管理厅驻京办事处工作。

   2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规划计划处职责  

   1、研究提出全省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2、组织编制主要河流及其重要支流的流域综合发展规划、专项水利规划,并组织初审和报批;指导市(州)小流域综合发展规划的编制。

   3、参与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防洪和水资源论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水中长期供求计划。

   4、负责组织编制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

   5、负责组织重大水利工程环境评价报告的初审和报批,组织协调流域开发和指导防洪规划工作。

   6、负责全省水利基建统计和水利综合统计以及年度水利统计资料的汇编工作,建立全省水利数据库,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水利行业统计人员从业资格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7、组织报送水利部和长江委的年度水利投资建议计划和框架计划,归口管理争取国家投资的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计划的申报和衔接。

   8、负责组织全省水利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年度投资预安排建议计划的编制和归口报批,组织年度顼目实施计划的编制和审查下达工作。

   9、负责组织协调并归口管理与省有关厅局相关的基本建设规划、计划管理工作。

   10、负责湖南省城市防洪以及湘、资、沅、澧四水治理工程的前期工作。

   11、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事处职责  

   1、指导全省水利系统职工队伍建设。

组织拟定全省水利系统人才规划,综合管理厅机关及厅直单位人才开发工作。

负责厅机关及厅直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含出国培训)工作。

   2、组织拟定厅机关、厅直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

   3、综合管理厅机关、厅直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保险福利等工作,负责厅直单位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管理,承办厅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厅机关及厅直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企业劳动定额定员工作。

   5、承办厅机关、厅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负责厅机关及厅直单位专家工作、毕业生就业及人才引进工作。

   6、负责厅机关和厅直单位专业技术干部的技术职务评聘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7、负责全省水利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8、管理厅机关干部职工及厅直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人事档案工作,对厅直单位人事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9、负责因公出国、出境人员的政审工作。

   10、承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

   11、负责建整扶贫、援藏的联络及人员的选派、考察等有关工作。

   12、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政水资源处职责  

   1、负责组织水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拟定水利法制建设规划。

   2、负责全省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

   3、组织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4、协调跨市、州间水事纠纷。

   5、承办水利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业普法教育工作。

   6、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7、负责全省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和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8、组织拟定全省和跨地区的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

   9、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江河湖库水量、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意见。

   10、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

   11、对全省水文工作实行宏观管理。

   12、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务处职责  

   1、指导水利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负责编报全省水利基建财务报表和水管单位事业报表。

   2、负责全省水利事业费的安排和管理,配合防汛办安排和管理中央、省级防汛经费。

   3、负责厅机关财务工作和厅直单位会计委派工作。

   4、归口管理厅机关预算外资金和厅直单位基建费、事业费。

负责汇总编报部门预算。

   5、协助省财政厅做好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工作,配合厅有关部门做好省本级水利建设基金的安排和管理工作。

   6、指导、监管厅直单位的财务工作。

   7、对水利系统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归口管理厅直单位国有资产的登记发证和年检审核工作。

   8、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9、拟定全省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利建设与管理处职责   

   1、组织拟定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概(估)算、定额标准并监督实施。

   2、宏观指导全省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监督全省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

   3、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山丘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4、组织山丘区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报建、主体工程开工审批及工程后评价。

   5、组织、协调、监督具有控制性或跨市、州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与验收,并对其运行进行监管。

   6、负责全省水利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行业管理。

   7、组织拟定并审查批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标准及其执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并 负责其资质初审。

   8、管理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督指导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和工程质量,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执法监督。

   9、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技教育处职责  

   1、拟定全省水利科学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2、组织实施科教兴水战略,承办重大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工作。

   3、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

   4、归口管理全省水利科技项目的立项、审查工作。

负责科技和教育成果的审查、申报与评奖工作。

   5、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各层次学历再教育工作。

   6、归口管理水利行业保护知识产权工作。

   7、负责厅水利科技资料的管理工作。

   8、指导厅直科研、教育单位的工作。

   9、归口管理水利学会。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土保持处职责  

   1、负责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全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2、负责组织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组织指导全省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协调和指导跨市、州的水土保持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协调市、州间的水土流失防治纠纷。

   3、负责拟定实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办法和政策措施。

   4、指导监督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制定和审批管理工作。

承办省级立项的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监督实施工作;审查、核发乙、丙级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并对持证单位定期考核管理。

   5、会同财务处对全省水土保持规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进行监督。

拟定收费政策、取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征收和管理跨市、州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规费及市、州、县(区)按规定向省上缴的水土保持规费。

   6、研究拟定全省水土保持规划,提出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意见并组织实施。

   7、制定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及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并定期公告。

   8、组织开展全省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作;划定全省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研究提出防治措施并予公告。

   9、组织指导全省城市水土保持工作。

   10、组织推广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成果,指导全省水土保持基层服务体系建设。

   11、负责省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省绿化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12、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党委职责  

   1、负责厅机关及厅直单位党的工作。

   2、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厅党组的决议。

   3、组织厅机关党员、干部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4、指导所属各级党组织对党员进行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5、指导所属各级党组织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反对腐败。

   6、开展全省水利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配合各处室做好厅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全省水利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7、负责厅机关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8、指导厅直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

   9、领导厅机关及厅直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10、指导所属党组织做好统战工作。

   11、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纪检组监察室职责  

   1、协助厅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负责厅机关及厅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及执法监察等工作。

对全省水利行业党风廉政建设进行宏观指导。

   3、处理举报、控告、申诉案件,组织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4、负责廉政法规制度的组织实施及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指导全省水利行业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开展纪检监察理论研究。

   6、归口管理厅机关及厅直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7、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离退办职责  

   1、负责厅离退休人员的统一管理和服务工作,拟定厅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组织落实厅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厅离退休人员党组织建设工作。

   4、负责厅离退休人员活动室的建设和管理。

   5、负责厅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健、休养、活动组织和用车服务。

   6、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厅离退休人员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7、拟定厅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计划,负责活动经费的财务管理。

   8、指导厅直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9、归口管理厅直单位老龄工作。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总工室职责  

   1、指导编制全省性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各类专项规划。

主持各类规划初步审查会议。

   2、主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除险加固方案的初步审查会议。

   3、指导和协调各处、室、局及厅直单位的有关技术工作。

  后勤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厅机关院内基建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2、负责厅机关固定资产、房产等物业管理工作。

   3、负责防汛大楼的管理。

   4、归口管理厅机关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年检及驾驶员的年审工作;负责厅机关车队机动车辆的 调配、使用和维护、保养工作。

   5、负责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承担厅机关水、电、气、暖的供应、设备维修及其费用收支管理工作。

   6、负责厅机关大院的治安、保卫、安全、消防等工作。

   7、负责厅机关大院环境、秩序等治理工作。

   8、负责厅机关计划生育、保健服务、卫生宣传等工作。

   9、负责管理厅机关职工集体户口、粮油关系,承办职工子女适龄入学、入托手续。

   10、负责管理厅幼儿园、洞井实验基地、银泉宾馆,指导水电医院工作。

   11、负责联系街道办事处、居委会。

   12、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市、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工作。

   2、组织执行国家防总的指示、调度命令,协调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工作。

   3、参与防洪政策法规的起草及监督实施工作。

   4、负责全省防汛抗灾工作的宣传发动,督促落实防汛抗灾责任制。

   5、参与全省防洪规划的编制工作,参与全省河道、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滩地等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6、负责组织全省汛前安全检查,督促处理险工隐患,修复水毁工程,落实防汛物资器材的储备和管理。

指导防汛抢险队伍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防汛抢险技术业务培训。

   7、组织制定、编发省内主要江河湖泊防御洪水预案,负责分蓄洪区安全设施的调度和运用。

   8、负责对省内主要江河湖泊、防洪排涝工程实施防洪排涝调度。

   9、负责全省大型水库和重点中型水库汛期运用方案编制,监督实施大型水库的防洪调度和抗旱调度。

   10、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工作,对外发布汛情公告。

负责水旱灾害的统计、综合和发布水旱灾害信息,参与救灾工作。

   11、组织实施全省防汛抗旱指挥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厅机关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技术管理。

   12、负责提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及中央水利建设资金防汛部分的申报、安排意见和省级防汛  抗旱专项资金的预算意见。

在紧急防汛期,遵照防汛指挥部命令,在辖区内征调抗洪抢险物资、设备,调度抗洪抢险队伍和资金。

   13、承办省防汛指挥部领导、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洞工局职责  

   1、协助厅有关部门承担洞庭湖区水利配套政策法规的起草及监督实施工作。

   2、配合编制洞庭湖区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洞庭湖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3、根据省水利水电中长期发展规划,具体负责洞庭湖治理工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和计划实施以及  水利工程管理。

   4、负责洞庭湖区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检查督促和技术指导。

   5、受厅委托,承担洞庭湖治理项目中以中央和省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法人职责,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6、受厅委托,负责全省河道、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滩地等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承担湘、资、沅、澧四水尾闾河道工程的建设管理。

   7、协助编制洞庭湖区防洪调度方案;负责洞庭湖区防汛抢险技术指导,参与防汛会商。

   8、负责洞庭湖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督实施。

   9、参与洞庭湖区防汛物资储备。

   10、负责洞庭湖区水利结合灭螺工作规划和组织实施。

   11、指导洞庭湖区水利经济开发。

   12、归口管理洞庭湖区平垸行洪、退田还湖和移民建镇的总体规划工作,并参与监督实施。

   13、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利工程管理局职责  

   1、指导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编制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2、负责全省节水灌溉、城镇供水、农村饮水工作和山丘区泵站排涝工作。

   3、组织拟定全省大中型灌区及灌排骨干工程发展规划和续建配套及更新改造计划并监督实施。

   4、指导全省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建设。

   5、指导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参与水价改革。

   6、归口管理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商品粮基地、粮食自给工程等支农项目农田水利建设业务。

   7、指导全省基层水管单位建设。

   8、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小水电公司(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职责  

   1、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

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负责全省农村水电电气化发展规划和电气化县规划的拟定、报批工作,并组织实施。

   2、指导协调水利行业农电体制改革、农网建设改造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

   3、参与制定全省水利系统水电及地方电网的发展规划、中小河流水电规划;负责中小水电站、地方电网建设项目初审和建设项目管理;组织审查地方中小水电更新与技术改造计划。

   4、参与拟定电力行业的法规、规章,并结合地方水电行业特点开展政策研究和制订有关行业标准。

   5、参与水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

   6、参与全省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和水库防汛工作。

   7、负责水利系统地方电力安全监察工作。

   8、组织水利系统电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及验证复审工作。

归口管理水利水电 行业水电计量工作。

   9、参与全省地方水电站、电网资产产权监管。

   10、参与制定地方水电年度发供电计划。

   11、提出农村电气化建设资金的计划安排意见并监督实施。

   12、负责全省地方电力工业及农村水电电气化年报及其统计工作。

   13、负责地方电力企业管理协会工作。

   14、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重点办职责  

   1、负责分管的水利水电重点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

拟定分管的水电重点工程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计划;审查、安排勘测设计、评估,组织研究勘测设计重大技术问题;定期检查勘测设计工作进度。

   2、负责分管的水利水电重点工程建设的检查和督促。

   3、负责分管的水利水电重点项目利用外资的项目的初审、呈报及协调工作。

   4、负责组织分管的水利水电利用外资重点项目的鉴别、评估、谈判等工作。

   5、负责分管的利用外资水利水电重点项目的招标采购、人员考察培训、项目管理、实施进度以及 后评估工作。

   6、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综合事业局职责  

  1、研究提出全省水利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水利经济发展政策与措施。

 

   2、承担省水利厅委托的国有资产、股权及收益管理工作,并行使出资人权力;协助做好全省水利经济方面的资产运营及收益的监督管理工作。

 

   3、编制全省水利经济投资项目建议计划,协调审定并安排厅属水利经济项目投资。

 

   4、指导、协调全省水利行业的供水事业、水电产业、水利旅游与服务业、水利水电建筑业、种植与花卉业、水利渔业等经济工作,并承办水利风景区评审、申报工作。

 

   5、负责全省水利经济目标考核;负责管理厅培训中心灰汤基地(金泉山庄),组织水利经济管理培训、调查研究与典型经验推介;承办水利经济统计及年报资料汇编。

 

   6、归口管理厅机关及厅直单位外事外经工作,协调水利系统涉外活动。

 

   7、负责组织选派、办理厅系统因公出国人员的有关手续,承办有关外事接待等工作。

 

   8、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单位承办厅系统利用外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9、负责组织本系统对外政策与因公出国人员、涉外人员外事纪律教育等工作。

 

   10、负责指导厅属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厅内公司。

 

   11、负责省水利企业协会、省水利经济研究会等社团的管理工作。

 

   12、承办厅领导和上级对口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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