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建筑工程行业支付与裁决程序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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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建筑工程行业支付与裁决程序研究

马来西亚建筑工程行业支付与裁决程序研究

2012年,马来西亚为解决建筑行业长期存在的支付问题,颁布了专门法令《建筑业支付与裁决法令》(“Construction IndustryPaymentandAdjudicationAct”,以下简称“CIPAA法令”),意欲通过该法令的实施解决马来西亚建筑工程行业存在的拖欠付款问题,建立和完善工程项目的付款纠纷解决程序(以下简称“CIPAA程序”),运用裁决的方式快速高效地解决建筑业的纠纷。

 

本文对CIPAA程序的目的、法律性质、裁决程序、裁决决定的效力进行介绍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法律风险规避措施,以期对中国企业在马来西亚建筑工程市场开展业务有所助益。

 

CIPAA程序的目标和法律性质

 

CIPAA法令是马来西亚政府在建筑工程市场支付问题日益严重的大环境背景下,制定的旨在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提高工程项目资金流动性的专门法律,其首要目标即为实现工程款的及时支付。

 

在该法律制度下,若承包商或分包商已获得相应支付证书,或已经完成相应工程,但在未获得支付时有权就根据建筑合同约定完工的工程或已提供的服务进行索赔。

 

因此,CIPAA法令的核心目标为:

为承包商或分包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现金流救济,并且为因工程支付问题而产生争议的双方提供相对于仲裁或法院诉讼成本更低且更高效的争议解决途径。

 

CIPAA法令设置了解决建筑工程支付问题的快速裁决制度。

在世界范围内,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亦建立起类似制度。

马来西亚也随后在建筑行业引入该裁决程序并建立起专门针对建筑行业支付纠纷的争议解决机制。

目前,这种裁决程序已经成为了马来西亚建筑行业应用最为广泛的争议解决方式。

CIPAA程序本质上为一种不同于仲裁和法院诉讼的裁决程序,且是在上述其他国家的建筑行业裁决程序基础之上建立起的混合裁决制度。

 

CIPAA程序的特征

 

一、临时性

建筑工程项目的承包商或供应商在未获偿付时虽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但此类方式并不能及时向其提供保护。

而在CIPAA裁决程序中,承包商在已完成既定工程任务(通常以收到业主签发的支付证书为准)或供应商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或材料(通常以业主签收的采购单为准)后,就该部分相对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即可向亚洲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AIAC”)启动CIPAA裁决程序,在获得胜诉裁决后有权要求业主进行支付,从而提高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流动性。

该救济措施仅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分包商或供应商能获得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特定阶段本应获得支付的确定款项,但若以整个项目周期为背景,该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经济纠纷仍需以仲裁或者法院诉讼等方式予以最终解决。

因此,CIPAA裁决程序具有临时性,并不能决定双方之间最终的权利义务或经济偿付关系。

 

二、可重合性

由于CIPAA程序仅是对承包商和供应商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某个阶段确定的债权未能实现时提供救济,其临时性决定了该程序并不具有排他性。

承包商或供应商向业主提起CIPAA程序时,双方之间与该支付相关的争议或其他争议可以同时提交仲裁或诉讼,尤其是业主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向承包商就相关争议提出反请求。

 

因此,CIPAA程序可与仲裁或法院诉讼同时进行,仲裁或法院也有可能推翻CIPAA的裁决决定,CIPAA程序与仲裁或法院诉讼具有可重合性。

 

三、单向性

由于承包商和供应商在建筑工程项目中通常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因此CIPAA法令的立法初衷在于对承包商或供应商在遇到支付问题时提供合理救济。

其保护的对象为承包商和供应商,并未将处于相对强势一方的业主纳入保护范围,所以,CIPAA程序通常只有承包商或供应商可以提起,业主并不能主动提起CIPAA程序。

 

四、高效性

CIPAA法令第12

(2)条规定,裁决员必须在45天内就争议作出裁决,再加上整个程序前期双方证据交换、答辩和回复的时间,整个CIPAA程序的持续时间为三个月左右。

同时由于裁决员仅对已经相对确定的工程款进行裁决,并不会对争议较大的事项作出裁决(该部分需诉诸仲裁或法院),待裁事项相对简单,因此实际上CIPAA程序的持续时间要更短。

仲裁程序通常为1.5年左右,法院诉讼为半年左右,因此,相对于仲裁程序和法院诉讼,CIPAA裁决程序具有时间较短、高效快捷的特点。

 

CIPAA具体裁决程序

 

CIPAA法令第5至第12条对裁决程序的具体过程做了详细规定,大致可总结如下。

 

1.款项在到期日未能支付。

2.收款方就未获偿付的款项发出支付索赔书(PaymentClaim)。

3.付款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或提出异议(PaymentResponse)。

4.收款方向付款方送达裁决通知(NoticeofAdjudication)。

5.AIAC在10个工作日内指定裁决员。

6.裁决员在获得任命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就其任命条件和费用进行协商(通常适用CIPAA法令规定的标准费用)。

7.原告向被告送达裁决索赔书(AdjudicationClaim)。

8.被告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AdjudicationResponse)。

9.原告在5个工作日内就被告的回复再进行答复(Reply)。

10.裁决员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收款方(原告)需要按照CIPAA法令要求格式分别提交支付索赔书和裁决索赔书,二者均为收款方(原告)向付款方(被告)主张权利并提出书面诉求的法律文件,但前者主要发挥“通知”的作用,即收款方通知付款方其已经开始了正式的裁决程序,告知对方该索赔的性质并使付款方能参与到裁决程序中来,同时仅需在支付索赔书中列明索赔的金额及涉及的合同或协议即可。

而后者为原告全面且详细的阐明其诉求的索赔文件,同时需附上相关支持性的证明文件。

 

CIPAA裁决决定的效力

 

裁决员根据CIPAA程序作出的裁决决定对争议双方均有约束力,具有法律效力,除非该裁决决定被马来西亚高等法院撤销,或最终被仲裁程序撤销或当事人达成了另外的和解协议。

实践中,针对裁决员作出的CIPAA裁决决定,被告可通过如下两种方式向高等法院申请暂缓执行(Stay)裁决决定。

 

一、启动新的法院诉讼或仲裁程序

被告可在CIPAA裁决决定作出后以相关争议尚处于法院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审理期间为由,向高等法院申请暂缓执行该裁决决定。

因此,被告通常以相关工程存在质量瑕疵、延期罚款或抵扣金额等理由另行启动法院诉讼或仲裁程序,从而达到暂缓执行CIPAA裁决决定的目的。

 

另外,被告通常需要向法院提供一定证据以证明原告存在财务困难,若先行执行裁决决定中确定的金额,原告很有可能无法将该笔款项返回至被告(若最后的仲裁决定或法院判决判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时)。

 

二、申请撤销(SetAside)

被告通常以管辖权异议、争议事项应诉诸法院或仲裁等理由向高等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决定,但高等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撤销,除非存在如下四种情况:

裁决员在作出决定过程中受到欺诈或存在受贿行为;出现了违反自然正义的情形;裁决员作出裁决决定过程中未能保持独立或公正;裁决员超越其管辖权作出裁决决定。

 

在实践中,马来西亚法院通常会支持CIPAA裁决决定。

有数据显示,从2014年到2018年(2月份)需要法院介入的CIPAA案件数量共62件,但被法院推翻的案件仅有9件,占比约为15%。

因此实证研究表明,CIPAA裁决决定通常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CIPAA裁决后的救济

 

实践中,若原告在获得了胜诉裁决决定后仍未获得被告的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对其权利进行救济:

向高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IPAA裁决决定;在向败诉方送达书面通知后,胜诉方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或降低施工的进度;若胜诉方行使上述权利,其有权要求相应合理地延长工期。

另外,因中止施工或降低施工进度产生的损失或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此外,CIPAA法令赋予了获得胜诉裁决决定的承包商直接向上一级业主要求支付的权利,若上一级业主对业主的欠款已到期,在承包商要求其付款时,其有义务向承包商完成支付。

 

CIPAA程序的特殊问题

 

在马来西亚的CIPAA程序中,最为特殊的问题在于CIPAA法令中明确禁止了“条件性付款”,即一方的付款义务不得以该方从第三方处收到款项为条件,也不得以该方的资金可用性为条件,也即我国通常所说的“背靠背”付款条件。

 

中国关于背靠背付款条件的法律效力尚未作出统一的规定,但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认定背靠背支付条件有效,赋予了承包商一定的举证责任,即承包商对于其与业主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业主是否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相比而言,马来西亚很多学者认为在整个项目链条中的任何环节相关方应自主解决付款问题而不是将相关违约支付的风险转嫁给第三方,该观点已为马来西亚建筑工程行业广泛接受。

进而从保护承包商(分包商)等相对弱势方和提高建筑工程市场资金流动性的角度出发,马来西亚以立法的形式在CIPAA法令中全面禁止了此种背靠背付款的做法。

 

所以,这无疑增加了中资企业在马来西亚市场开展业务的风险,尤其是当项目存在指定分包商时,承包商将处于更加被动的不利地位。

 

结论及建议

 

马来西亚新政府的上台对其建筑工程市场带来了一定冲击,使得原本支付违约率较高的情势愈加严峻。

因此,笔者基于近一年来参与和处理过的CIPAA案件情况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首先,在此大环境背景之下,因支付问题而产生的CIPAA裁决案件将大幅上升,CIPAA裁决程序的作用将愈加突出,且根据实证研究得出CIPAA程序为目前马来西亚市场解决支付违约问题的最佳方式,甚至出现了一批专门做CIPAA案件的咨询机构。

因此,无论是总包商、分包商还是供应商,尤其是在马来西亚的中资企业,均应熟悉和了解CIPAA程序,在业主未支付时,应及时运用CIPAA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鉴于背靠背支付条款为CIPAA法令所禁止,一旦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能支付或资金链出现断裂的情况,承包商一方面对上需启动自身对业主的CIPAA程序,另一方面对下将面临来自众多的分包商或供应商同时提起的CIPAA程序,承包商将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

因此在项目承揽前,应对业主的资信情况做充分的尽职调查,尽量避免私人小型业主的项目。

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前做好项目的现金流安排,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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