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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件

第一章概述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实施

时间是1997年10月1日共有452条,按照编、章、

节、条、款、项组成。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刑法学包括:

1、刑法典

2、单行刑法

3、非刑法中的刑法规范

刑法的含义

◆广义的刑法学:

指所有犯罪与刑罚的学科,包括实体法、程序法、犯罪学、刑事侦查学等。

◆狭义的刑法学:

指实体刑法规范,我们研究的主要是狭义的刑法学。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1.注释研究法   

指对刑法条文逐句进行分析、解释,使刑法的意义得以明确的方法。

2.历史研究法

 指对刑法条文进行历史的分析与未来的展望,弄清刑法的来龙去脉,了解刑法的发展动向的方法。

3.比较研究法

指对不同国家的刑法和不同时期的本国刑法进行比较研究,剖析优劣,评述利弊,从而吸取精华,排除糟粕的方法。

4.案例研究法

指运用典型刑事案例研究刑法理论的方法。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与统治秩序,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禁止性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

原因1.刑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2.维护利益具有阶级性,它只能体现统治

阶级的意志

2.法律性质

(1)刑法是调整社会关系范围最广泛的法律

(2)刑法是强制性最严厉的法律

三.刑法的任务

《刑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刑法的的基本原则

一、概念

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彻刑法始终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根本性准则。

二、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当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3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

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的意义

(1)它是中国刑事立法健全的标志。

(2)保障司法严格。

(3)符合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有助于树立我国刑事立法的良好形象。

这一原则,排斥习惯法、禁止类推、刑法效力不溯及既往、禁止不定期刑等。

习惯法:

“不成文法”的一种,指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习惯。

习惯分为成文习惯(记载于文书的习惯)和不成文习惯(没有文字记载的习惯)。

新刑法为什么取消类推制度?

◆答:

在中国古代,称类推为“比附援引”。

类推是指对于刑法分则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如严重危害社会,在法律中找出一条最相类似的加以适用。

Ø法律的严谨性。

Ø在实践中很少适用类推。

Ø现行刑法增加了许多条文,类推案件少之又少。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指依照刑法,犯多重的罪判多重的刑。

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

首先要做到:

(1)区分各种犯罪

(2)确定相应的刑罚

(3)罪刑相应不能绝对相等,不是机械相应.

[案例]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主要体现在()

A、限制使用类推

B、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C、规定原则上不溯及既往的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

D、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解析]新刑法完全取消类推制度,而不是限制使用。

BCD

Ø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指依照刑法,犯多重的罪判多重的刑。

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

首先要做到:

(1)区分各种犯罪

(2)确定相应的刑罚

(3)罪刑相应不能绝对相等,不是机械相应.

[案例]

下列哪一项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的完善工作以及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A、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

C、罪刑相当原则

D、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答案B

Ø第四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

指刑法适用于什么人,什么地方,什么时

间,以及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1、属地原则

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无

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反之,发生在本国

领域外的犯罪,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这一原则多为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

长处:

在本国领域内维护本国领土的主权

短处:

不在本国领土犯罪的本国人不能处罚

2、属人原则

凡是本国人犯罪,无论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发生

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外国人犯

罪,即使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也不适用本国刑法,这

一原则多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

短处:

外国人犯罪不能管

3、保护原则(安全原则)

从保护国家利益出发,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

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

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

国刑法.

4、普遍原则

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出发,凡侵害由国际公

约、条约所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

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

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折衷原则

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

Ø三.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1、属地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

3、保护管辖权4.普遍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领域包括:

(1)领陆:

指国境线内的陆地。

(2)领空:

指领陆、领水的上部空间。

(3)领水:

指领海、内水和底下层。

(内

水包括江、河、湖泊)

法律有特别规定,包括:

(1)《刑法》第11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

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够完全适用中国的法律,可以制定、

变通或者补充法律。

(3)《刑法》第6条第2款: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

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注意:

《刑法》第6条第3款: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

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犯罪。

2、属人管辖权

(1)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刑法问题:

除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外,适用中国刑法

(2)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刑法问题

Ø《刑法》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

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Ø《刑法》第10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

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

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3、保护管辖权

(1)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

Ø《刑法》第6条第1款: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Ø《刑法》第8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条件:

a、行为人侵害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的权益。

b、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c、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d、行为人的行为依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到刑罚的处罚。

4.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9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

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案例1](1996年律考多选题第68题)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哪些行为后进入我国,我国

司法机关有管辖权?

()

A、走私毒品

B、吸食毒品

C、运输毒品

D、贩卖毒品

[解析]本题测试考生对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规定的掌握。

《刑法》第9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就属于我国参加的国际禁毒公约所规定的罪行。

答案:

ACD

[案例2]

当开往A国的我国国际列车行驶于B国境内时,A国公民甲某与C国公民乙某发生殴斗,甲某愤怒之下用刀将乙某捅死。

对甲某的犯罪行为()

A、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B、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C、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解析]本题适用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首先,案件发生于B国境内,国际列车不属于拟制领土,所以不能以属地原则主张管辖,以此类推,排除依据其他管辖原则主张管辖。

答案:

C

[案例3]

甲国驻中国使馆的武官A因违反交通规则,将中国公民B撞死,对A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哪条途径解决?

()

A、我国人民法院B、甲国法院

C、外交途径D、我国人民检察院

答案:

C

[案例4]

下列哪些情况必须适用我国刑法?

()

A、我国军人犯罪

B、我国公民犯罪

C、外国人对我国国家与人民犯罪

D、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犯罪

答案:

AD

Ø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概念

(1)生效时间

(2)失效时间

二、刑法的溯及力

一、概念

刑法的生效时间,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

失效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前的行为

是否具有溯及力。

生效时间

Ø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Ø从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实施

失效时间

Ø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原有法律效力终止。

Ø为同一内容新的刑法所取代。

Ø一项法律赖以生效的条件的消失。

二、刑法的溯及力

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

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

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立法例

Ø从旧原则

Ø从新原则

Ø从旧兼从轻原则

Ø从新兼从轻原则

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五章犯罪概述

第一节犯罪概念

◆概念

《刑法》第13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家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基本特征

1、具有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最本质的特征

2、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法律特征

3、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二节犯罪分类

犯罪在理论上的分类

(1)自然犯和法定犯

(2)身份犯和非身份犯

(3)行为犯和结果犯(4)实害犯和危险犯

自然犯

又称刑事犯,指违反公共善良风俗和人类伦理,由

刑法典和单行刑法所规定的传统性犯罪。

法定犯

又称行政犯,指违反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并由

行政法规中的刑事罚则所规定的犯罪。

身份犯

指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管理人员、科学技术人员等一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主体条件的犯罪。

如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

非身份犯

指身份犯以外的,刑法对其犯罪主体条件未作特别限定的犯罪。

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等

行为犯,指侵害行为一实施就构成犯罪。

结果犯,指不仅有行为产生,而且也要有结果。

实害犯,指以出现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危险犯,指以实施危害行为并出现某种法定危险状态之构成要件的犯罪。

犯罪在立法上的分类

(1)国事犯罪和普通犯罪

(2)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3)亲告罪和非亲告罪

国事犯罪,指危害国家政权、社会制度及国家安全的犯罪。

普通犯罪,指除国事犯罪以外的其他各类普通刑事犯罪。

亲告罪,指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它们不属于公诉案件,必须由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己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才予以受理。

非亲告罪,除亲告罪以外的其他犯罪,都是非亲告罪,需要由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

代表国家提起公诉。

Ø第六章犯罪构成

Ø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指刑法所规定的,符合犯罪概

念、基本特征,构成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

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的特征

1、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

2、犯罪构成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3、犯罪构成是构成犯罪所必须的要件的总和。

Ø犯罪构成的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

2、区分此罪与彼罪。

3、成为量刑轻重的标准。

第7章犯罪的客体

一、概念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侵犯的

社会关系,简而言之,就是特定的社会关系。

二、特征

Ø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Ø犯罪客体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

Ø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

三、分类

1.从犯罪侵犯社会关系的范围上看

(1)一般客体也称共同客体,指一切犯罪行为

所侵犯的共同客体

(2)同类客体为某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3)直接客体指为某个具体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对直接客体的进一步划分

简单客体:

指一项犯罪行为只侵犯一种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

指一项犯罪行为发生同时侵犯两种以上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大于简单客体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

四、犯罪对象(行为对象)

1、定义

指危害行为直接指向的人或物的本身。

2、特征

v犯罪对象是物或者是人。

v犯罪对象体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v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指向的。

3、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1)联系:

犯罪对象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

制约犯罪对象。

(2)区别

v定义不同。

v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要件,而犯罪对象

不具有这个特征。

v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而犯罪对象则不具有。

v犯罪行为的发生一定侵犯客体,而不一定侵犯对象。

[案例]

某甲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数额不大,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

某乙盗窃准备安装的电缆线,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甲、乙所侵害的对象相同,但罪名不同,原因是()

A、数额大小不同

B、对象本身的性质不同

C、犯罪对象可能造成的危害不同

D、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答案:

D

第8章犯罪的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

(1)危害行为及由危害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

(2)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

 

8.1危害行为

一、概念

指危害社会的行为。

具体的说,是在人的主观意识

支配下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不属于危害的行为:

Ø人的睡梦的行为

Ø精神病患者的举动

Ø身体受外力强制下的举动

二、表现形式

◆作为

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

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刑法规定

义务的行为。

Ø

不作为犯罪的条件:

v行为人负有实施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

v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v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Ø

义务来源:

Ø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Ø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Ø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Ø8.2危害结果

一、概念

危害结果,指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

二、特征

v危害结果由行为引起,与行为关系为因果关系。

v危害结果表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遭受侵害的事实。

v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

v危害结果具有多样性、复杂性。

二、种类

(1)犯罪构成要件

A.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B.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2)现象形态

A.物质性危害结果B。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8.3因果关系

一、概念

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特点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2)因果关系的顺序性

(3)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三、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第9章犯罪主体

9.1概念与意义

概念指依法规定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特征

(1)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3)犯罪主体是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人。

意义

(1)犯罪主体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

(2)犯罪主体是区分罪与罪之间的重要界限。

(3)犯罪主体是影响量刑轻重的主要依据。

9.2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概念

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

危害社会行为的人。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

1、刑事责任年龄

(1)定义

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2)我国刑法的立法分类

Ø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期不满14周岁

Ø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期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刑法》第17条第2款: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买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Ø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第17条第1款:

“以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Ø从宽负刑事责任年龄期

《刑法》第17条第3款:

“以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年龄的计算

a.必须满周岁

b.包含本数

c.从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d.行为和结果不同时,则从行为开始算

e.如果行为出现了连续或持续状态,则应当以行为状

态结束之时行为人的年龄去予以确定。

f.行为人达到法定年龄后,有同一性质的行为发生时,

不能按照前后一并认定的方法去处理。

2、刑事责任能力

(1)定义

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包括认识能力

和意志能力

(2)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特别规定的情形

A.精神病人B。

醉酒的人C。

聋哑人或者盲人

第一,相对长期的精神状况

第二,相对间歇的精神状况

《刑法》第18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

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

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

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8条第4款: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一,生理性醉酒

第二,病理性醉酒

《刑法》第19条:

“又聋又哑的人犯罪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自然人犯罪的特殊条件

1、定义

指自然人犯罪主体除了必须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这样一些基本条件外,在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还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的身份。

2、内容

特定公职人员a、国家工作人员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c、司法工作人员

d、邮政工作人员

e、国有公司、企业负责人

f、军人

特定的法律义务…a、纳税义务人

b、抚养义务人

特定的法律关系…a、证人、鉴定人等

b、辩护人等

c、在押犯等

d、首要分子等

特定的从业人员a、航空人员

b、铁路职工

c、生产作业人员

9.3单位犯罪主体

一、概念

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

条件为本单位谋利

体现单位意志

由刑法加以规定

二、单位犯罪的认定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只能以自然人犯罪处罚的情况:

个人为进行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Ø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Ø盗用、借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所得或私分的。

三、刑事责任

主要实行“双罚制”

第10章犯罪主观要件

10.1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一、概念

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

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二、特点

Ø犯罪主观要件是法定要素。

Ø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是心理态度。

Ø犯罪主观要件是说明主观恶性的特征。

Ø犯罪主观要件是犯罪构成条件。

10.2犯罪故意

一、概念

犯罪故意:

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构成因素:

v认识因素——基础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v意志因素

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二、立法分类

(1)直接故意

(2)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

(1)定义

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构成因素

v认识因素

v意志因素

【间接故意

(1)定义

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构成因素

v认识因素

v意志因素

(3)界限

10.3犯罪过失

一、概念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或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立法分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

(2)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1)定义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特征

v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v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v发生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

(1)定义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特征

v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因素

v轻信能够避免——意志因素

v发生危害结果

(3)界限

[案例1](1996年律考单选题第16题)

24岁的青工张某非常喜欢邻居家4岁的男孩小涛。

一日,张某带小涛到一座桥上玩,张某提着小涛的双手将其悬于桥栏,小涛边喊“害怕”边挣扎,张某手一滑,小涛掉入河中,张某急忙去救,小涛已溺水而死。

从刑法理论上看,张某对小涛的死亡结果在主观要件上所持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

A、间接故意B、疏忽大意的过失

C、过于自信的过失D、意外事件

答案:

C

[解析]本题测试对刑法中过于自信过失的识别。

刑法第15条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本题张某的行为属于“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即过于自信的过失。

张某不希望也不放任小涛死亡的结果,也知道小涛害怕,但过于相信自己能控制不让小涛掉下去,而未能避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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