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法理学经典名言知识汇总考研复习使用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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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理学经典名言知识汇总(考研复习使用)
古典自然法学
自然法就是理性学(lawofreason),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是根据符合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的。
其代表人物:
斯多葛派学者西塞罗、盖尤斯等人。
经典名言:
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普世力量,及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神圣的理性寓于所有人身心之中,不分国别或种族。
智者的理性和思想应当是衡量正义与不不正义的标准。
完全不正义的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性质。
现代分析法学
又称为新分析法学,为适应20世纪新情况,在奥斯丁创立的分析法学传统的基础上产生的。
坚持与道德无关的基本观点,但已不同程度的向自然法靠拢。
对法的概念、构成等的研究更加深入。
代表人物有凯尔逊的纯粹法学、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拉兹的现代分析法学和麦考密克与魏因贝格尔的分析实证主义制度法学。
1.凯尔逊(纯粹法学):
20世纪西方著名法学家主要著作:
《纯粹法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等主要理论:
他将法律分为三个层次:
基本规范、一般规范和具体规范;主张国家和法律一元论,认为国家和法律在本质上是一种东西,法律是一种国家垄断武力的技术,是一种以制裁为特点的强制性秩序。
经典名言:
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秩序的社会组织特定技术,以强制的办法,作为威胁,去劝导从事社会所企盼的行为,以强制的办法执行,去惩罚社会所不喜欢的行为。
2.哈特(新分析法学)简介:
20世纪英国著名法学家
主要著作:
《法律的概念》等
主要理论:
1、他把语义分析哲学和社会学方法引入法理学,并谨慎地吸收了自然法哲学的一些方法和观点,克服了旧分析法学和纯粹法学的诸多缺陷,但是不论是向自然法的妥协还是与社会法学的沟通,都不能动摇规则及其结构的描述性分析在哈特法学中的核心地位;2、法律是第一性规则(主要规则)和第二性规则(次要规则)的结合,法律具有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3、主张最低限度的自然法,认为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并无必然联系。
经典名言:
在寻找法律的定义时,我们不能仅仅盯住词,而也要看到这些词所言及的实际对象。
我们正是用对词的深化认识去加深我们对现象的理解。
3.拉兹(现代分析法学)
简介:
20世纪英国著名法学家
主要著作:
《法律体系的概念》等
主要理论:
1、他从法律体系概念出发看待法律的本体论问题,认为由此出发的法律理论能够成为一种适合于各种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
要使法律体系的同一性问题得到解决,必须考察:
法律的存在与功效关系(主要法律适用机关)、创制新法与适用现存法律的区分、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法律是国家政治系统的组成部分,而国家又是更为广泛的社会系统的子系统);2、法律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3、提出八条法治原则,认为法治除了防恶,并不必然产生善。
经典名言:
法官在发展和创造法律时主要适用道德论证,在适用法律时主要适用其法律技能。
在法治的神坛上将太多的社会目标当作祭品,可能使法律本身变得贫乏和空虚。
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是西方19世纪末在社会学的影响下和在批派分析法学基础上产生的实证主义法学思潮。
社会学创始人孔德和斯宾塞等认为社会学应该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去研究人类社会的科学,应该借助于观察、试验和比较的方法研究社会问题。
社会法学派提出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提出了与分析法学不同的实在法观念,即"活的法”和”事实上的法”的观念。
社会法学对法律的观察视角由国家转向社会,认为法律的范围不仅包括成文法,还包括习惯法、判例法等,法律的内容也不仅仅是规则,还包括原则和政策等。
代表人物:
德国法学家耶林、马克思•韦伯,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庞德和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以及法国的法学家狄骥等。
1.耶林简介:
19世纪德国法学家主要著作:
《法律目的论》、《法学的概念天国》等主要理论:
认为法律的目的是社会利益,是人类有意识的创造的以达到一定目的即社会利益的手段,认为分析法学派近着眼于法的逻辑而不管法的现实,只把法看作是抽象的规范体系,过于片面,影响了对法的全面理解,不符合法律现实。
经典名言:
法律是人类有意识的创造的以达到一定目的即社会利益的手段。
2.马克思韦伯简介:
19-20世纪德国法学家主要著作: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等主要理论:
1、他不就法律
来论述法律,而是从社会结构、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的背景来定义法律,并特别强调经济利益对法律的重要地位。
2、法律的首要目的在于维护政治权威的利益,证明权威的正当性。
3、法的合理性包括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人类有三种统治类型:
合法性统治、传统性统治和魅力性统治。
经典名言:
理性化的过程是一个”除魅”的过程,因为任何”魅力”都有情绪化,即偶然性倾向,这与”可精确计算"是相抵触的。
3.埃利希简介:
19-20世纪奥地利法学家主要著作:
《法律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则》
等主要理论:
1、针对分析法学家们的司法行政过程只是机械的适用法律,毫无自由裁量权的状况,提出应该给法官以适用法律的自由裁量权和对陈旧、有缺陷法律的创制权。
2、法官不能只盯住国家制定法,法律存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表现形式很多,有风俗习惯、社团规节等。
3、社会本身是法律发展的决定因素,社会秩序本身才是真正的法律。
经典名言:
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却在社会本身。
每一次制定出来的规则,从本质上说,一旦当它被制定出来时,它在实际上就变成了陈旧的东西了。
4.狄骥
简介:
19-20世纪法国公法学家,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创始人
主要著作:
《公法研究》、《宪法论》等
主要理论:
他通过实证观察,看到了一个基本的社会事实,即社会连带关系的存在,以及由此产生的客观法的存在;每个社会成员都有服从客观法的义务,国家也有表现、落实及遵守客观法的义务;反映客观法的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权利理论是虚幻的,义务才是第一位的;国际社会也适用这一原理。
经典名言:
社会行为不受因果律约束,而服从于目的律,因为人的行为始终取决于一种自觉选择目的的自觉行为。
社会连带关系本身决定了社会规范的存在,社会规范维护社会连带关系,使社会得以存在下去。
5.霍姆斯
简介:
19-20世纪美国著名大法官主要著作:
《法律的道路》、《普通法》等
主要理论:
法律不是一般性抽象规则,也不是固定的逻辑推理,它是社会的实际,是一系列事实,是人们对社会价值选择的结果。
法律的发展不完全来自历史,也不完全来自自身逻辑演绎,而主要来自执法这经验。
经典名言:
法律不是任何别的东西,法律是人们对法院实际上将作什么的预言。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6.庞德
简介:
19-20世纪美国社会法学主要代表,20世纪上半
叶西方最有影响的法学家
主要著作: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法学肄言》等
主要理论:
庞德的法律思想明显带有综合法学的性质,这不仅表现在他认真地研究了当时西方各法学流派,广泛吸收其合理因素,而且还对以往的社会法学举行了认真总结,分析其发展的历程和研究的纲领。
1、他对法的概念和构成进行分析,法律构成要素包括:
2、法律的功能:
社会控制工程。
法律秩序是社会控制的结果和过程,权威性资料是控制的依据和标准,司法和行政过程是控制活动的主要内容。
3、法律的价值:
在于确认和协调各种利益,使他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较少至最小程度,从而使每种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
4、法的历史发展:
法与道德。
人类社会的法律经历了原始法、严格法、衡平法或自然法、成熟法、社会化法和世界法几个阶段,不同阶段法律与道德有不同关系。
经典名言:
法律记录着为理性所发展的经验和为经验所考验过的理性这样一种教导传统。
今天许多人都说法律乃是权力,而我们却认为法律是对权力的一种控制。
社会控制是需要权力的一它需要用其他人的压力来影响人们行为的那种权力。
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高度专门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之上的。
但和系统化起来,并使权力成为有效地维护和促进文明的东西。
是法律绝不是权力,他只是把权力的行使加以组织和实施。
7.美国现实主义法学
简介:
19一20世纪,代表人物:
弗来克、卢埃林和卡多左
主要著作:
《法律和现代精神》(弗来克)、《现实主义法理学一下一步》(卢埃林)和《司法过程的性质》(卡多佐)等
主要理论:
法律就是司法行政行为及其结果,法律的确定性是一种神话。
作为判决根据的事实是,只是法院主观认定的,而不必是客观的存在。
司法过程只是在认识事实的基础上先有结论,而为了论证结论的正确,才到有关规定中寻找理由和依据。
判决案子并没有一定之规,也不可能有一个确定的方法,关键是法官要根据对判决效果的考虑,选择必要的方法。
经典名言:
一个发生争执的案件的事实,并不是当事人之间实际发生的事实,而是法院现在认为发生了的事实。
法官是个接收器,在审理案件时他会受到各种刺激,因而不同个性的法官会对这些刺激有不同的反映,就会得出不同的结果。
8.霍贝尔(法人类学)
简介:
20世纪美国著名法人类学家
主要著作:
《原始人的法》等(此外还有19世纪中叶和20世纪初,梅因的《古代法》、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和马利诺夫斯基的《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惯》等)
主要理论:
1、他在批判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方法的基础上对法人类学的研究方法举行了概括和总结,指出人类学对法律的研究完全是行为主义的和经验主义的,认为其方法概括起来就是”参与观察”。
2、法律与社会文化具有内在联系,法律是无法从全部人类行为方式中截然分开的。
3、法律包含三个方面的要素和特性:
特殊的强制力、官吏的权力和规律性。
4、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随着人际关系的复杂化和矛盾冲突的日益增加,社会对法律的需要也就越来越大。
经典名言:
我们必须先对社会运转有所认识,然后才有可能对何为法律以及法律如何运转有一个完整的认识。
人类越文明,对法的需要就越大,人类创造的法律就越多。
现代自然法学派
又称为新自然法学,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弥补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的缺陷,在反思法西斯主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自然法学又开始复兴。
现代自然法学的特点;1、对”自然法”概念做了新的理解和应用,不再认为是与实在法并行的一种法律,而是隐藏在其背后的能对其制定和实施起指导作用的法的观念,是法的一种基本属性和追求的更高层次的目标。
例如富勒不再认为自然法是一种单独存在的法律,而是为法律追求的实体道德目标和其外在形式和程序上所必须具备的道德属性;2、强调了自然法的可变性和相对性。
例如斯塔姆勒”内容可变的自然法"认为自然法不变的只是形式,而内容是随着客观情况不断更新,马里旦的”认识论的自然法”也认为是可变的,并用人认识的相对性来解释其产生的原因。
3、对自然法做了新的分类。
如马里旦的本体论自然法和认识论自然法,富勒的实体自然法和程序自然法。
4、注意吸收其他法学流派的观点和方法。
当代西方世俗自然法学高潮开始于20世纪中叶,主要代表人物:
美国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
1.马里旦(新托马斯主义法学)
简介:
19-20世纪法国著名新托马斯主义哲学家,新托马斯主义法学主要代表
主要著作:
《人和国家》等
主要理论:
1、他是当代西方人权理论的一个一个权威,在人权问题上形成许多新的观点,认为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并把人权划分为绝对不能转让的和基本不能转让的;享有的和行使的等。
2、提出了工具主义的国家观,认为国家的目的在于人民的福利,统治者的权威来自人民,人民控制着国家和它的行政官吏,国家和所有的政府官员都向人民负责。
3、自然法的两个基本要素:
本体论的要素(任何事物都有本身的自然法则,人的自然法则是人类的理性)和认识论的要素(自然法虽然是绝对的,存在于事物的本性之中,但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因而对自然法的认识是相对的)。
4、现代社会存在一个不可否定的事实,人们虽然受制于布局得当的成文法,但这种法律只能约束人们的一定行为,而不能对人的良知、人的精神与感情活动产生制约。
经典名言:
国家只是政体中特别与维持法律、促进公共福利和公共秩序以及管理公共事务有关的部分。
人民高于国家,人民不是为国家服务的,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
2.菲尼斯(新自然法学)
简介:
120世纪英国牛津大学高级讲师和研究员
主要著作:
《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等
主要理论;1、自然法是从人的本性中产生的,是关干人类自身的经验(实践理性),而不是关干人性的形而上学命题和自然法的概念中通过逻辑推理得出的。
自然法只是基于人的本性在追求诸种基本善(人类幸福的基本内容和自然法的基本价值)中实践理性对人所提出的基本要求。
2、权利分为自然权利和法律权利。
自然权利是一种道德权利,也就是一般所说的人权,它是法律权利的基础。
3、法律(实在法),是由一定权力和有效机关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规则,其作用在于促进社会的共同幸福,解决社会合作问题,保持法律主体、权威机关之间的合作关系。
4、实在法是由自然法派生的,其形式和途径有两种:
其一立法机关按照实践理性的要求制定各种法律文本;其二执法者或者立法者根据法治原则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
5、处于良好状态的法律就是法治,法治状态的法律具有八个特征。
(拉兹分析法学提出八项法治原则,富勤也提出了八项法治原则)
经典名言:
自然法一调整人类生活和人类共同体的一套实践理性的原则一只是比喻的法律。
3.富勒(新自然法学)
简介:
20世纪美国著名法学家和世俗自然法学主要代表
主要著作:
《法律的道德性》等
主要理论:
1、各种法律都包括了文字和目的两个方面,是价值和事实的统一。
法律不是作为一种规则,而是作为一个过程和一种事业,在这种事业和过程中,规则只有在制度、程序、价值和思维方式的具体关系中才有意义。
2、法律应当具有道德性:
义务道德与追求道德;内在道德(程序自然法)和外在道德(实体自然法)。
3、法律的适用不仅依赖于强力,而且依赖于人们内心的自觉。
单纯的强制只能使人们在十分种那服从它,但不可能长久。
经典名言:
法律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4.罗尔斯(正义论法学)
简介:
20世纪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新自然法学主要代表
主要著作:
《正义论》等
主要理论:
1、自启蒙时代以来,西方的政治哲学家最重视研究的政治价值有两个:
自由和平等;以前的思想家更重视研究自由,并提出了比较系统的理论和一套能操作的制度设计。
而罗尔斯的正义主要解决平等问题。
2、他的正义理论属于政治哲学,而不是伦理学和道德哲学,因而讨论的不是个人的品德问题,而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及其建立的原则。
3、正义原则内容:
正义原则有两个,即基本自由平等与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原则。
基本自由平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适用于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平等自由方面;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原则适用于人们在收入、财富的分配和使用权力的方面的不平等,其中又包括差别原则和公正平等机会原则,差别原则适用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不平等,要求对”最少受惠者”最有利,公正平等机会原则适用于使用权力方面的不平等,要求掌握权力的地位和职务开放,有同样条件的人具有同样机会得到该地位、权力。
其中基本自由平等优于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原则,公正平等机会原则优于差别原则,体现了自由优先性和效率的优先性。
4、社会正义的条件和途径:
公共理性和重叠共识。
5、正义分类:
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
实质正义包括社会正义(指政治正义或宪法正义与分配正义)和个人正义(指职责及其良心拒绝和非暴力反抗)。
形式正义指作为规则的正义或法治。
程序正义指活动过程的正义问题。
经典名言:
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5.德沃金(权利法学)
简介:
20世纪美国著名法学家
主要著作:
《认真对待权利》、《法律的帝国》等
主要理论:
1、要认真对待权利,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缺陷在于否认法律权利先于任何形式的立法存在。
权利包括政治权利、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
法律权利是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确立的,抽象的、停留在书本上的法律权利不是真实的权利,只为真实权利提供存在基础,真实权利产生在双方彼此冲突的主张当中,通过确认谁有权利,谁的权利更重要,一方的权利才能得到真正的尊重。
2、法律构成:
规则、原则(核心个人和团体权利)和政策(社会整体利益)。
3、法理学理想:
法理学的问题的核心是道德问题,而不是事实和技术问题。
经典名言:
如果政府不认真对待权利,那么它也不能够认真对待法律。
当代西方非主流法学派
指的是除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之外的法学流派。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新的社会思潮(特别是哲学思潮)的出现,西方主流法学的发展方向有所改变,并且产生了主流法学不同的新的法学流派。
具体表现形式为:
其一,由法学自身产生,但不是由三大法学流派中的某一派别独自分化出来的,而是在吸收、综合各种法学的基础上产生的综合法学,如美国法学家霍尔创立的统一或整体法学,丹麦法学家乔根森创立的多元论法学等;其二,受法学之外的哲学或其他社会思潮的直接影响产生,如存在主义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等;其三,与其他学科联姻而产生,经济分析法学、法律政策学等。
与西方主流法学比较,主要有一下特点;其一,反主流性。
对传统法学持否定或批判的态度,把传统法学的理论框架解构成一无是处,认为传统法学从基本观点到研究方法都犯了客观主义和形式主义的错误。
其二,非理性主义倾向。
认为法律不是社会精英通过理性刻意设计(立法)的结果,其主要表现形式也不是国家制定法,而是来自社会自发性活动,表现形式是风俗习惯,强调法律的特殊性、非确定性、暂时性和多元性,法律没有统一的本质和目的,只是特定时间、特定地点解决纠纷和进行利益平衡的一种特殊手段。
其三,研究视野和方法上的开放性。
从法律之外的角度来思考法律问题,主张法学要通过与其他学科结合或向其他学科渗透的办法来发展,甚至否认法学的独立性。
主要代表人物:
存在主义法学、哈耶克自由主义法律思想、博登海默的综合法学、经济分析法学、批派法学和哈贝
马斯的交往合理性主义法律思想等。
1.存在主义法学
简介:
存在主义法学是20世纪在存在主义哲学基础上产生的一个法学流派。
存在主义哲学是以研究人为中心的反
理性
主义哲学流派,以研究”个人的存在”为其中心问题,这种个人存在只是一种内心的自我主观体验和和感受,是与客观世界对立的孤立的个人的追求、愿望和意向等心理活动,认为人的存在就是一种纯主观的自我选择、自我设计过程。
他们在总的
方面是反对国家和法律的。
主要著作:
《存在和法律》、《法律与存在》和《存在主义与法律哲学》等
主要理论:
存在主义法学是一个矛盾的混合体,虽然基本坚持存在主义哲学的立场,以个人存在或个人自由作为研究和论述法律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但也部分承认法律对人存在的意义,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存在主义哲学那种完全否认国家和法律的立场。
同时他们对其他法学流派的观点采取了实用主义的态度,其理论既有自然法学的思想、,又有社会法学、分析法学和新康德主义法学的思想,成为一个矛盾的混合体。
经典名言:
人是两个世界的公民:
一是自然世界,另一是价值世界。
(墨西哥存在主义法学家西奇斯)
法律的首要价值是人之尊严和自由,所以法律的最高原则是个人的身体之安全、财产之享有、隐私之权利、名誉之
保障、
言论之自由、教育之权利等。
(德国存在主义法学家柯英)
2.综合法学(统一法理学)
简介:
20世纪以来,西方法学的发展出现了两种趋势:
一是高度地分化,二是分化中又趋于统一。
综合法学正是统一的体现。
综合法学产生的主要标志是1947年美国法学家霍尔《综合法理学》一文的发表。
除此之外代表人物还有美国的伯尔曼、澳大利亚的斯通等。
霍尔认为法律是事实、形式和价值的统一,社会法学、分析法学和自然法学各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应把三者的优点结合起来采用社会学方法、逻辑分析的方法和哲理的方法对法律进行全面的研究。
斯通认为在现代任何严肃的法学家都不可能再是一个纯粹的分析法学家、自然法学家和社会法学家。
伯尔曼认为法律不是作为一个规则体,而是作为一个过程和一个事业,在这种过程和事业中,规则只有在制度、程序、价值和思想方式的具体关系中才有意义。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
主要著作:
《法理学一法哲学及其方法》(博登海默)、《法律与宗教》和《法律与革命一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伯尔曼)等博登海默主要理论:
1、《法理学一法哲学及其方法》
(博登海默)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哲学中,第二部分是用综合的观点阐述其对各种法律问题的看法,第三部分论述法律的渊源和适用技术。
2、法律的复杂性决定了综合法学产生的必然性。
3、法律是人类社会基于建立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因为没有法律人类社会就会陷于无政府状态或专制独裁状态。
法律要建立秩序,而且要建立一种正义的秩序。
4、用辨证的观点来看法律利弊兼备。
法律(法治)的利表现在:
人类创造力的开发、促进和平和相互冲突的利益调整。
法律的弊端:
法律具有保守性,可能会阻碍社会进步和改革;法律具有僵硬性,难以灵活应对各种情况;法律社会控制功能产生的限制性因素,可能使控制变成压制。
5、法律渊源既有正式渊源又有非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体现于官方法律文本中的明确条文;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尚未在正式法律文件中阐述和体现的资料和考虑。
一般适用正式渊源,但在以下情况下才诉诸于非正式渊源:
第一适用某些正式渊源同正义的基本要求明显冲突时;第二某一正式的法律文件在解释中可能会产生模棱两可性或不确定性时;第三正式渊源不能为案件的解决提供审判规则时。
经典名言:
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要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个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是由于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局限,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况就更是如此了。
(博登海默)
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经常试图阻碍压制性权力结构的出现,其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分配权利以达到权利的分散与平衡。
(博登海默)
3.经济分析法学
简介:
经济分析法学或法律经济学,20世纪60年代从美国兴起,随后在西方广为传播。
具体指运用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来分析和研究法律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和发展状况的一个法学流派或法学分支学科。
主要著作:
《企业的性质》、《社会成本问题》(科斯)、《法律的经济分析》(波斯纳)等
经济分析法学主要理论:
1、特征:
(1)经济学是其基本方法和基本理论,成本一效益分析法是基本分析方法,交易成本理论及”经济人”的基本假定是基本理论;
(2)效率优先是其基本主张,资源有限,效率和公平不可兼德,效率是首选目标;(3)财富最大化是基本原则,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4)实用主义是其基本立场,注重事实与效果,强调实证研究;(5)法律和法学是出发点和归宿。
2、科斯定理:
交易成本(交易费用)是科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生产"是人与自然的关系。
“交易"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第一定理是在一个交易成本为零的社会里,不管法律对权利如何配置,只要个人合作行动,有效率的结果总会发生;第二定理是在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不同的法律权利界定和分配,就会产生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
因而法律制度的选择与交易成本及其资源效率的大小有关,能够使交易成本降低到最小化的法律就是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