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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作业车辆管理办法环卫车辆作业标准

环卫作业车辆管理办法环卫车辆作业标准

环卫作业车辆管理办法

环卫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清扫和垃圾、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市垃圾、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

第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专款专用。

资金的数额,应当按照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核定;流动资金额的核定,按照《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一般应当由市集中管理,大城市可以实行市、区两级分管。

第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专用车辆的发展计划。

属于国家和地方计划分配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物资管理渠道,申请平衡安排。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起草或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法规、标准;

(三)组织研究、开发、鉴定和推广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系列产品;

(四)组织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

(五)归口管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工作,办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包括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主要总成的报废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

(三)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工作,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环境卫生车辆的技术工作。

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具体负责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制定本场(队)各类工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和完善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及检验、监督、安全、节油、备品备件等各项内部制度,保持车辆的完好状态,完成各项技术经济定额;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车辆运营计划,负责统计、考核和评比检查工作;

(四)建立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档案;

(五)采用先进科技成果,改进机具和工艺,提高车辆保养、修理的机械化水平;

(六)组织开展职工的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工作。

第三章 车场设置和车辆配备

第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设置应按照城市规划选择适当位置,减少空驶里程。

第十一条 在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内,应当设有车库(停车场)、油库、车辆通道、试车站、汽车胎库、配件库、洗车台、修理车间、办公室及职工福利等设施。

寒冷地区应当有暖车库及配套的锅炉房。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占地面积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置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垃圾、粪便清运车辆的配备,可以参照下列因素确定:

(一)垃圾、粪便年平均日产量及高峰期日产量;

(二)垃圾、粪便清运方式;

(三)车辆定额吨位;

(四)单班日清运次数;

(五)车辆完好率。

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及其他配套使用的车辆,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第十三条 购置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技术服务和配件供应的情况,并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坚固耐用、便于维修的原则。

第十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驾驶员可以按照每辆车一点三至一点六人配备。

第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保养、修理任务,配备车辆保养、修理的设备机具。

修理工人(含辆助工种)可以按照下列标准配备:

(一)承担全部车辆修理任务的,按照每辆车一点二至二人配备;

(二)不承担车辆大修和三级保养的,按照每辆车零点七至一点三人配备。

第四章 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和产权转移

第十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购置新车后,应当进行一次保养调整,并组织技术人员、驾驶人员、修理人员学习掌握新车的性能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专用标志,持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签发的行车路单执行任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投入使用,必须外观整洁、装备齐全,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应当做到定车、定人。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保养和修理质量保证体系。

车辆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后的保养检查制度。

车辆发生故障后,修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修理;检验人员应当认真进行修理检验,并填写检验记录。

第二十一条 垃圾、粪便清运车辆与洒水车辆的报废,应当在运营四十万公里以上,或者使用十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权转移,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转移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车的附件、工具、档案等应当随车转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和城市中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环卫作业车辆管理办法

环卫车辆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清扫和垃圾、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市垃圾、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专款专用。

资金的数额,应当按照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核定;流动资金额的核定,按照《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一般应当由市集中管理,大城市可以实行市、区两级分管。

第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专用车辆的发展计划。

属于国家和地方计划分配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物资管理渠道,申请平衡安排。

环卫车辆管理规定: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起草或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法规、标准;

(三)组织研究、开发、鉴定和推广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系列产品;

(四)组织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

(五)归口管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工作,办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包括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主要总成的报废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

(三)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工作,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环境卫生车辆的技术工作。

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具体负责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制定本场(队)各类工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和完善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及检验、监督、安全、节油、备品备件等各项内部制度,保持车辆的完好状态,完成各项技术经济定额;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车辆运营计划,负责统计、考核和评比检查工作;

(四)建立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档案;

(五)采用先进科技成果,改进机具和工艺,提高车辆保养、修理的机械化水平;

(六)组织开展职工的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工作。

环卫车辆管理规定:

车场设置和车辆配备

第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设置应按照城市规划选择适当位置,减少空驶里程。

第十一条在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内,应当设有车库(停车场)、油库、车辆通道、试车站、汽车胎库、配件库、洗车台、修理车间、办公室及职工福利等设施。

寒冷地区应当有暖车库及配套的锅炉房。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占地面积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置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垃圾、粪便清运车辆的配备,可以参照下列因素确定:

(一)垃圾、粪便年平均日产量及高峰期日产量;

(二)垃圾、粪便清运方式;

(三)车辆定额吨位;

(四)单班日清运次数;

(五)车辆完好率。

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及其他配套使用的车辆,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第十三条购置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技术服务和配件供应的情况,并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坚固耐用、便于维修的原则。

第十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驾驶员可以按照每辆车一点三至一点六人配备。

第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保养、修理任务,配备车辆保养、修理的设备机具。

修理工人(含辆助工种)可以按照下列标准配备:

(一)承担全部车辆修理任务的,按照每辆车一点二至二人配备;

(二)不承担车辆大修和三级保养的,按照每辆车零点七至一点三人配备。

环卫车辆管理规定:

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和产权转移

第十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购置新车后,应当进行一次保养调整,并组织技术人员、驾驶人员、修理人员学习掌握新车的性能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专用标志,持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签发的行车路单执行任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投入使用,必须外观整洁、装备齐全,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应当做到定车、定人。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保养和修理质量保证体系。

车辆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后的保养检查制度。

车辆发生故障后,修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修理;检验人员应当认真进行修理检验,并填写检验记录。

第二十一条垃圾、粪便清运车辆与洒水车辆的报废,应当在运营四十万公里以上,或者使用十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权转移,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转移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车的附件、工具、档案等应当随车转移。

环卫车辆管理规定: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和城市中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环卫作业车辆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卫作业车辆安全管理的

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各环卫相关单位:

2月25日8时30分,莱西市环卫处一辆环卫车和一辆载满乘客的商务车在204国道(莱西境内)某路口相撞,发生致7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望各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吸取事故教训,以坚决的态度、扎实的措施,切实加强环卫作业车辆安全管理,确保环卫作业正常安全运行。

为此,根据上级安全生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加强环卫车辆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对驾驶人员,各单位必须开展安全作业上岗培训,建立培训档案,组织学习新交通法规,熟悉掌握安全作业要领,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组织驾驶人员定期开展安全作业教育活动,切实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自觉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超速、超载驾驶,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二、严格车辆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完善车辆管理制度,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严格责任落实,对各类环卫作业车辆要定期组织全面检查和养护,确保车辆性能良好,运转正常。

建立坚持每天出车前的车辆安检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严禁带“病”车辆上路。

对超期服役的车辆应坚决予以淘汰,禁止上路行驶。

三、规范环卫车辆作业

坚持从安全生产出发,结合实际合理安排环卫车辆作业时间和运行路线,尽量避开雨雪、大雾等恶劣天气作业,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事故隐患。

垃圾运输等车辆在作业过程中严禁闯红灯、逆向行驶、超载、超速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各相关单位必须严肃查处。

机械清扫、冲洗车辆应避开早晚人流、车流高峰时段作业,作业时严格控制车速、水压和水流量,避免扬尘、溅水;遇有行人或车辆应鸣笛告知,尽可能减少对其影响。

小型电动作业车辆应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如无非机动车道则必须靠道路最右侧行驶,严禁驶入机动车道。

车速应控制在20公里/小时以下。

四、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各单位应为所有环卫作业车辆办理上牌、投保手续,对不能办理上牌、投保的车辆,要予以封存、禁止上路。

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同时要按照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在车(箱)体上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要立即对环卫作业机械设备和车辆技术状况等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彻底排查隐患,凡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排查情况于3月15日前报环卫科。

同时,各街道、开发区要重视并加强环卫保洁人员的安全生

产教育、防范与管理,时时抓在手中,放在心上,杜绝安全漏洞,确保人身安全。

五、强化安全作业监管考核

各环卫所和环卫作业单位为环卫行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强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监督、考核和奖惩机制,确保环卫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对下属单位和环卫作业外包企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监管,确保责任落实、监管到位。

各环卫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与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落实,克服麻痹大意思想,以最严的标准与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安全工作。

市环卫部门将把安全生产作为今后日常检查的一项重点内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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