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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违约责任范本

买卖合同违约责任范本

  买卖合同为:

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这是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买卖合同为:

双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买卖合同为:

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自双方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一般是:

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2、

  3、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是?

  5、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1、买卖合同(即)纠纷管辖权确实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地的争议

  3、口头约定买卖合同管辖问题认定初探

  4、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

  5、本案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深圳律师:

黄华(12年律师)

  律师咨询:

132,4296,6417()

  执业律所:

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律所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采购合同出现违约情况,对整个采购活动的顺利完成影响宏大。

当采购合同出现质量违约时,该如何处理?

当采购合同出现价格违约时,是否就非要索赔和上诉?

当采购合同出现前置期违约时,最正确的处理方案是什么?

本课程将结合实际案例,为您详细阐述处理采购合同中的违约的方法与技巧!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虽然各企业在处理采购合同中的违约时,都会有一些差异,但万变不离其宗。

下面我们从工作经历中给大家一些方法流程,以便大家参考借鉴!

  采购合同中的违约,主要包括这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质量违约;

  二是价格违约;

  三是前置期和数量违约;

  四是效劳违约。

  在处理采购合同中的质量违约时,要处理好常规品违约和定制品违约情况。

  其中,对于常规质量违约,主要有这两种情况:

  一是产品不符合标准,这里的标准可以是国际标准、国内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双方约定的公司标准。

但不管哪种标准,合同中必须明确标出同时附带违约的处理方法及意见,比方退货、换货等,同时要规定在此期间延误定单损失的惩罚额度。

  二是产品合格率低于合同规定下限,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要求供方补货或者以扣除质保金的方式解决。

  而对于订制品质量违约,那么有这几种处理方式:

  其一,产品与图纸不符,如果产品彻底无法修改、使用,应要求退货并索赔损失;如果经过修改能够使用,那么修改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应由供方承担,或者以其他形式作为补偿,比方扣除质保金、供方换货、补货等。

  其二,所供产品与要求的参数不符,如果颜色不对、花色不对,必须要求供方换货并进展赔偿;假设是尺寸不符,如果牵涉出材率问题,可以通过补货形式解决。

  其三,所供产品技术规格不符,如公差过大、用料纯度或者标号

  不对、或者生产工艺不正确,此种情况如果订单不允许改动或者公差无法修葺,必须要求对方退货,并支付赔偿金。

  其四,产品功能与性能规格不符,比方功能达不到要求、操作过于复杂不人性化,公司无法承受,此时必须终止合同,宣告采购失败。

  处理采购合同中的价格违约。

  首先要找到违约的原因,违约原因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中没有价风格整协议;二是有了价风格整协议,但价格变化超出了协议范围。

  其次,根据原因采取对应处理方法。

在签署采购合同时,应附上价风格整协议,价风格整协议一定要规定合同生效的价格变化幅度最大限度,防止价格变化过大。

如果合同执行过程中价格有变,我们应该在价格协议的根底上与供方交涉,尽最大努力说服对方履行合同。

如果价格变化超过最大幅度,供需双方都可以终止合同或者就价格问题重新签署合同。

  处理采购合同中的前置期和数量违约时,要考虑三种情况:

一是前置期滞后违约;

  二是前置期提前违约;

  三是前置期不稳定违约。

  对处理采购合同中的效劳违约方面,效劳违约一般存在这几种情况:

物流效劳违约、培训效劳违约、设备维护效劳违约。

  为防止出现物流效劳违约,如运输方式选择不正确、包装方式简单缺乏以保护运输物品、交货地点不明确或不准确、物流公司选择不恰当致使货物丧失等,我门要在采购合同中写明运输方式、包装要求、物流公司要求,并采用货到付款方式。

  对于培训效劳违约,如果是前期培训缺乏,我们除了积极争取销售方提供效劳外,可以采取扣除设备质保金的方式作为违约惩罚。

如果是后期培训不及时或者根本没有培训,在合同签订时要写入产品生命周期内培训事宜,明确培训费用。

如培训不及时应向该公司领导投诉,或者协商由供方承担请第三方培训的费用。

  对于设备维护效劳违约,如设备维护人员工作效率低下、费用过高、维护中断等。

  首先应与供方进展沟通,如果供方为销售代理或分销商,那么向总经销商投诉;

  其次,如果有购置新设备扩建的加护(无问题),以此为条件进展谈判,降低后期费用,并明确写入合同;

  再次,根据合同交由有关仲裁部门仲裁或者诉讼,但一般不是情节十分恶劣的情况下,不建议使用此种方式。

  最后,将这几部分的思维导图串在一起,就形成了“处理采购合同中的违约”的完整流程技巧。

  或许文字的话大家并不是很清楚,我们可以看下面的思维导图,能让你更加形象的理解和明白该如何处理采购合同中的违约。

  买卖合同为:

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这是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买卖合同为:

双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买卖合同为:

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自双方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一般是:

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2、

  3、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是?

  5、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1、买卖合同(即)纠纷管辖权确实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地的争议

  3、口头约定买卖合同管辖问题认定初探

  4、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

  5、本案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深圳律师:

黄华(12年律师经历)

  律师咨询:

132,4296,6417()

  执业律所:

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律所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篇二:

在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适用问题

  违约金可以分为两种,即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是指直接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

在《合同法》施行前,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及条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属法定违约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等。

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后,上述法律条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终止,该法分那么第九章买卖合同中对逾期付款并没有法定违约金的规定,故对违约金的适用只能从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那么不得适用给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判决或调解逾期付款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在这里觉得,最高院的批复是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详细应用

  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原《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统一详细的计算标准,最高院法函[1994]10号首次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后又以法复[1996]7号、法释[1999]8号批复,两次调整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并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合同法》施行后,最高院法释[2000]34号批复规定,将法释[1999]8号批复中规定的计算标准删除。

上述批复,源于原法律条例中有关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先前法律已作了修改,旧的解释就不能藉以为据,批复所依据的原法律、条例现已废止,批复的法律根底丧失,如仍按批复精神,在没有约定违约金时,参照人民银行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将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01523c13f78a6529647d53c4pn=2&x=0&y=1268&ra

  风险承担问题在买卖合同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是在合同审核、风险评估中最重要的关注点之一。

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需要按照法律对于风险承担的规定来平衡合同双方的损失和利益。

当双方当事人涉及违约行为时,风险负担的原那么就比较复杂,需要将违约责任纳入到风险负担的考量范围中。

违约责任与风险负担是虽然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但二者之间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二者互不影响,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就是履约过程中损害发生后可以同时存在。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不同违约形态下的风险负担原那么:

  对于债权人方来讲,预期违约的法律效果有两种,一是债权人承受预期违约,不再为履行合同做准备也不会发生任何本钱,解除合同并请求债务人赔偿,因为只有在债权人承受的情况下才构成预期违约;二是不承受预期违约,合同继续有效。

债权人可以选择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之后立即采取措施,要求债务人进展损害赔偿,此时说明债权人承受了债务人的意思表示,预期违约成立。

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10条(3)规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双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那么会对风险的负担产生根本影响,如果出卖人已经把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特定化,买受人在货物交付之前预期违约或者以其他方式违约,出卖人可以就自己保险不覆盖的部分在合理的商业期限内向买受人提出索赔。

也就是说,虽然按照交付主义原那么,在货物交付前损毁的风险应由出卖人承担,但如果买受人发生预期违约,此时的货物损毁的风险转为买受人承担。

  如果债权人选择了第二种情况回绝了债务人预期违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标的物的风险应该如何分担呢?

债权人的回绝可以认为是合同继续有效,债权人可以等到合同履行期到来之时再要求债务人进展赔偿。

也就是说,当债权人回绝债务人的预期违约意思表示时,预期违约不成立,那么风险负担的原那么仍然按照交付主义原那么分配。

  实际违约相对预期违约而言,是指合同履行期到之后,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实际违约可分为几种形态,如根本违约、不履行、履行瑕疵和延迟履行。

  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风险的负担方式应当随债权人的救济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第70条规定了出卖人根本违约时的风险负担规那么:

“如果出卖人已根本违反合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损害买受人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方法。

”也就是说,只有在出卖人根本违约时,买受可以采取如“宣告合同无效”的补救措施,此时风险的承担又转移给了出卖人。

比方甲乙双方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受人在收到货物验收后,发现货物是完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次品,此时虽然货物已经在买受人照管之下,但买受人可以以出卖人根本违约为由回绝承受货物宣告合同无效。

此时如果货物发生损消灭失,那么风险应由出卖人承担。

另一种情况是出卖人根本违约时,买受人没有选择解除合同,而是成认合同继续有效并要求损害赔偿,修理货物等补救措施。

此时货物正常交付,那么按照风险负担的一般规那么,货物在交付之后的风险应该有买受人来承担,即便是出卖人已经根本违约,买受人所要求的赔偿损失也不应该包括风险发生所导致的货物损失部分。

换句话说,买受人要求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进展赔偿或者重新交付替代货物,那么在买受人照管下的不符合要求的货物是否因为风险灭失与合同的根本目的没有关系,风险那么理应由买受人承担,否那么,出卖人既要承担重新交付货物的义务又要承担已经交付了的货物的风险,对于出卖人来讲有失公平。

  如果出卖人无正当理由回绝交付合同标的物,说明出卖人不愿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实际上已经侵害了买受人的应得利益。

因此,合同签订的目的落空,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

出卖人回绝交付的标的物自始至终都在出卖人的照管之下,与买受人无关,因此在此期间发生的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出卖人承担。

  如果买受人回绝受领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原那么取决于买受人是否有正当的理由。

假设买受人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描述不符,因而回绝受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回绝受领是因为出卖人的根本违约,风险应当由出卖人承担。

反之,假设买受人由于自身管理原因工程执行期推迟而回绝受领,那么买受人构成违约,在此期间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受人承担。

  

(1)如果出卖人交付的货物有质量瑕疵,只有在其违反了合同实质性目的时,且买受人形式了拒收权的情况下,风险才由出卖人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回绝承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回绝承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出卖人瑕疵履行数量不符的情况可分为多于约定数量或少于约定数量。

《英国货物买卖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规定了部分履行的情况,如果出卖人交付了少于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买受人可以拒收货物也可以承受货物,但必须支付相应的货款。

如果出卖人交付了多于约定数量的货物,买受人可以承受合同约定数量的货物回绝多余的货物,或者回绝承受全部货物。

当然买受人也可以承受全部的货物并承担多余部分的价款,同时,在全部货物交付后多余部分货物的风险也应该由买受人承担。

但是,如果买受人回绝承受多余部分货物,在发出正式通知后,如果此部分货物发生意外灭失,风险那么应该转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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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债权人延迟受领造成的不及时交付。

在买卖合同中,债权人的受领延迟指的是买受人针对出卖人的交付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违约形态,它与第一种情况的过错或者疏于配合不同。

《德国民法典》第293-304条规定,在债权人因不受领货物而负延迟责任时,风险负担转移给债权人。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10条也规定,违约情事包括延迟受领,所以在买受人延迟受领的风险,原那么上也应该由买受人承担。

可见在买受人受领延迟的情况下,出卖人已经完成其主要义务,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减轻出卖人的责任,出卖人对于自己的轻微责任或者对于风险造成的标的物损失不应承担责任,那么虽然货物没有实质意义上的交付,但此时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2)因出债务人延迟交付的情况。

各国法律对这一情况的规定都比较一致,《德国民法典》第286条、287条规定,债务人应对交付延迟所产生的损害负担赔偿责任,如果延迟后交付对债权人无利益,那么债权人可以回绝受领标的物并对不履行要求损害赔偿。

债务人应对延迟期间的任何过失负责,包括延迟期间因发生意外而造成的给付不能,债务人也应当负担责任。

  《智利民法典》中关于标的物的灭失一章中的第1672条规定:

“如特定物因债务人的过失或在债务人延迟期间灭失,债务人的义务依然存在,但债的标的发生变更;债务人负担给付该物的价金并向债权人赔偿损害的义务。

然而,如债务人延迟,而作为标的物的特定物因如它处于债权人权力之下仍不免灭失的意外事件灭失,那么债务人仅应赔偿延迟造成的损害。

但如果在意外事件之情形,如该物处于债权人的控制下即不会发生同样的灭失,债务人应负担给付物的价金和赔偿延迟损害的义务。

”也就是说,出卖人如果延迟交付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即构成根本违约,此时出卖人应承担延迟期间标的物的风险造成的损失。

  总结来说,在双方当事人的众多违约形态中,我们无法明确用法律规定哪种情况下风险就一定由哪一方承担,也不会存在某种法规适用于所有的情况,但法律应当根据当事人违约所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及损害程度来判断风险负担的原那么。

如果当事人的轻微过失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根本利益,那么仅需要负担赔偿责任,风险的负担仍然应当按照一般情况下处理;但如果违约造成了合同目的落空或者对方当事人无合同利益,那么应当同时承担风险损失和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恶意违约,还应承担合同相关的间接损失。

因此,不管是那种违约形态,只要构成根本违约,就会对风险负担原那么造成影响。

在司法中,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来弥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1]冯大同.《国际货物买卖法》,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3年版

  [2]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惠从冰.《违约救济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xx年版

  [4]余延满.《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的比较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xx年版

  [5]李新天.《违约形态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xx年版

  [6]马特,李昊.《英美合同法导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xx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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