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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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肇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肇府〔2010〕1号

 

印发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联合审批

暂行办法和端州城区户外广告

占用公共场地使用权招标

拍卖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和《端州城区户外广告占用公共场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业经2009年8月12日第十一届第3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鼎湖区和各县(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O一O年一月十一日

 

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端州城区户外广告管理,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端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端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下简称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端州城区由公路部门管理的路段及两侧广告标牌设置按照《广东省公路及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下列形式设置的广告: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广告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橱窗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

(一)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

(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拥有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内的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的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设施。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广告经营者必须取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有关经营资格证照。

未经核准,不得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第六条肇庆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端州城区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的招标、拍卖工作,包括组织编制招标、拍卖文件和确定履约保证金金额,与买受人签订户外广告场地设置合同和监督缴交户外广告设置权交易收入等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和综合协调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工作,核发《户外广告设置权证书》;负责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规划,审批并监督管理大型户外广告的规划建设。

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标准为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上。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端州城区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公路、气象、旅游、国土、建设、财政、物价、环保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规划,按照《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规划》实施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或者交通标志设置的,或者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市政公共设施正常使用,阻塞消防通道,妨碍公共安全及影响交通秩序的;

(二)占用或者利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历史文化风貌区及周围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三)在重要的公共建筑(包括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学校、体育馆等)上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

(四)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不得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危及建(构)筑物安全;

(五)利用人行道树木设置或者损害绿化的;

(六)妨碍正常生产经营或者人民生活,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市政府明文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规划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

(二)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造型和画面必须与周边整体环境保持协调,注重视觉效果和整体性效果的统一,以视觉和谐为原则;

(五)户外广告的文字应当清晰、规范、简明易懂;

(六)利用交通工具设置广告时,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取得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场地分为公共场地、非公共场地和非公共场地政府协议设置场地。

公共场地是指市政设施、公用设施、道路及其设施、广场和其他公共建(构)筑物(包含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场地)等。

非公共场地是指企业、个人、不使用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场地等。

第十条非公共场地政府协议设置是指非公共场地的所有权人通过自愿方式与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签订协议,委托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将其拥有使用权的户外广告场地设置权依法以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

出让的交易收入,在支付相应的手续费(佣金)和其他必要支出外,其中60%返还给场地权属所有人作为场地占用费,40%上缴市财政专户,重点用于城市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公共场地以及非公共场地政府协议设置场地的商业户外广告设置权依法以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公开招标、拍卖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端州城区户外广告占用公共场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凡依法成立的市场主体,都可以参加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公开招标、拍卖活动。

第十三条交易成交后,取得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的单位和个人,应与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签订成交合同,并在交易成交合同确定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和有关费用。

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合同》和缴款证据到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证书》。

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进行转让,但必须到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公共场地的商业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招标、拍卖所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除安排相应的手续费(佣金)和其他必要支出外,其余由政府统筹安排,重点用于城市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使用公共场地设置各类非商业经营性的宣传标语、标牌及其他公益性广告,须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取得户外公益广告场地设置权。

第十六条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应征得非公共场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后,由户外广告经营者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内设置宣传其注册登记经营项目范围内的产品、服务内容的户外广告,经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组织各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可自行设置发布。

第十八条因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开业庆典、促销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申请,作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审批决定。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期满后立即自行拆除。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审批”制度,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统一负责接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办人)的设置申请,转送各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批,最后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和《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规划》作出是否批准设置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办人。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联合审批的具体办法,按照《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在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后,应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二十一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时应充分考虑风、火、水、电、地震等自然、人为因素对安全的影响。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

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霓虹灯广告除外),必须在右下角标出设置单位的名称和户外广告登记证号。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工程竣工后,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组织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标准和要求后,方可领取《户外广告设置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必须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形式等设置完成。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设置或期满未竣工的,应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续期申请,说明理由。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研究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逾期未设置又不申请延期的,其审批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和单立柱式广告牌等造价较高的设施可以不超过5年。

第三章户外广告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必须按批准的地点、媒体形式、规格、材质、设置地点、朝向、设置时间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到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办理变更批准手续。

设置权期限内,需变更户外广告内容或者图案的,应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内容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画面必须保持整洁,其设置单位应定期清洗、维护和更换广告画面及照明设施,确保户外广告的完好及正常使用。

避免因广告画面污损和照明设施残缺导致影响市容环境和广告传播能力。

第二十六条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大型户外广告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如遇大风、汛期等,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在空置期间必须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所占面积不应低于该户外广告设施面积的五分之四。

第二十八条在批准设置有效期限内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依照法定程序变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第二十九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需拆除设置期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部门提请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通知设置人在期限内拆除清理。

由此而给设置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公共场地以及非公共场地政府协议设置场地设置期满后,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收回,重新组织拍卖、招标;使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设置期满30日前,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申请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期满后,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拍卖、招标或延期。

第三十二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未按规定设置、影响安全或者有碍市容观瞻的,应当责令广告设置者限期拆除、改正、更新、修复或者改造,逾期仍未改正、改造或者仍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未经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擅自在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因户外广告设施管护不当或安全措施不利而导致户外设施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端州城区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户外广告主或者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提交批准设置的有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无合法报批手续。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期未满的,按原批准文件执行至使用期满,设置期满的户外广告设置公共场地,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无偿收回,按本办法规定以公开招标、拍卖方式重新出让。

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一律取缔,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联合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端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端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涉及的审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

(一)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

(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拥有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内的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的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审批”制度,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牵头组织统一办理,规划、公安、公路、气象、旅游、国土、建设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能承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审核)的相关工作。

具体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受理。

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统一负责接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办人)提出的设置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申办人按要求填写《肇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2、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3、户外广告设施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

4、利用公共场地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合同》;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合同等;

5、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由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构)筑物安全证明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勘验与审批。

1、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察,并依据《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规划》和《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对不存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情形的,按照有关部门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审核)中的职能分工,将申请资料转送各有关部门联合审批(审核);

(1)市城乡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规划》的有关规定,对3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否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申请进行审批;

(2)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设置的广告牌是否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进行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机动车车身广告是否影响安全驾驶进行审核;

(3)市公路管理部门依据《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及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和《肇庆市公路两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设置各类标牌设施进行审核,对3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送市城乡规划局审批;

(4)市气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利用系留气球发布户外广告和以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布户外广告进行审批;

(5)市旅游发展局依照有关规定对在星湖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设置的意见;

(6)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审批;

(7)涉及国土、建设等其他部门职能范畴,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能进行审批或审核。

2、各行政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管制度,明确审批(审核)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监管措施,实行审批(审核)责任追究制度。

审批(审核)部门应在法定审批(审核)期限内完成审批(审核),并将审批(审核)意见送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各审批(审核)部门涉及收费的,应当书面告知收费项目的依据、范围、收费标准等,联合审批(审核)结束后各自收取。

3、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根据相关部门审批(审核)意见,对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审核)的,通知申办人缴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批准文件;对不予批准的,将不予批准理由及有关部门不予批准文件送达申办人。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天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45天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天,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申请人取得批准设置的有关文件后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5、审批(审核)工作结束后,各审批(审核)单位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对审批(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进行存档,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对审批(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及终审结果自存1份,送市城乡规划局存档1份。

第五条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直接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证书》。

第六条经批准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必须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形式等设置完成。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设置或期满未竣工,应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延期的决定。

逾期未设置的又不申请延期的,其审批自行失效。

第七条对设置期满,需继续保留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设置期满之日前30天内到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第八条续期审批办理程序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经审核符合续期审批条件的予以批准,对存在安全隐患且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将不再准许续期。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立或实施行政审批的;

(二)符合法定审批条件,拒绝受理审批申请或不予答复的;

(三)推诿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批,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四)非法利用行政审批(审核)权向相对人索取财物的;

(五)在行政审批(审核)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十一条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会同有关审批(审核)部门制定联合审批(审核)具体操作细则。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审批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端州城区户外广告占用公共场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端州城区户外广告占用公共场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端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占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对所占用公共场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有偿使用。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地是指市政设施、公用设施、道路及其设施、广场和其他公共建(构)筑物[包含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场地]等。

第三条 肇庆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端州城区户外广告占用公共场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组织编制招标、拍卖文件和确定履约保证金数额、与买受人签订户外广告设置权合同和监缴户外广告设置权交易收入等工作,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书》。

市规划、公安、公路、旅游、气象、国土、建设、财政、物价、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工作。

第四条 招标、拍卖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招标、拍卖出让活动。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根据其所在区域、道路,采取分片、分段进行。

第七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当根据《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规划》,拟定计划招标、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方式、使用方式、年限等条件的具体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及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根据出让户外广告场地(设施)的情况,编制出让文件。

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户外广告场地(设施)图、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合同》等。

第九条 拟出让的广告设置权应当经价格认证机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最终标底或者底价。

招标标底和拍卖的底价不得低于最终标底或者底价。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委托具备资质招标和拍卖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 在招标、拍卖开始前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的场所或媒体上发布招标、拍卖公告,公布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的时间、地点。

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以及招标、拍卖底价;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时间、地点、报名方式、投标期限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金交付的方式、期限;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投标、竞买申请人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公告规定条件的,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活动。

第十四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申请参与竞投、竞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达到3家以上;未达到规定人数的,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停止招标或拍卖,重新作出交易安排。

第十五条 招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且公告不少于7天);

(二)办理招标登记(凡拟参加投标者,应当按招标公告指定的时间、地点办理登记手续,认购招标文件);

(三)解答问题(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就招标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四)编制投标文件(投标者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投标书和编制投标文件,做好参加投标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到指定地点投送标书,并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六)开标(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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