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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基础知识培训

政府采购的基础知识。

一、政府采购的基本知识

(一)政府采购的一般概念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是包括采购政策、采购程序及采购管理工作在内的总称。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制度,而且还是一种政治制度。

政府采购,要体现政府的意图,要保护国家的利益,要支持经济发展,要促进社会进步。

单位采购,主要看价格低、服务好,政府采购不能简单只看价格低,而是既要价格低,又要价值高质量好。

1、政府采购及政府采购制度

所谓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我国关于政府采购的解释,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是指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而制定,保证政府采购合理有效、经济节省、公开透明的政府支出管理制度,是政府管理公共支出、调节经济运行、维护本国和社会利益的基本制度。

2、政府采购的特点

政府采购与企业采购、私人采购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资金来源的公共性。

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

二是采购主体的特定性。

采购主体为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是采购活动的非商业性。

政府采购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四是采购对象的广泛性。

采购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各个领域。

五是采购管理的政策性。

采购当事人必须执行国家政府采购的法规、政策和制度,依法采购。

六是采购运作的规范性。

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事先经过严格规定,具体操作时根据不同的采购规模、采购对象及采购要求等,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七是采购影响的不可替代性。

因为其特殊作用,政府采购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通常使用的一种宏观调控手段。

3、政府采购的原则

(1)透明原则。

透明原则,即政府采购所进行的有关活动都必须公开进行,包括采购的数量、质量、规格、要求都要公开,招标投标活动要公开,采购的过程要公开,以及采购结果要公开等。

国外一般将政府采购称之为阳光工程,就是说这项工程只有在阳光下进行,才能最有效地保证它的合理性,才能使有关供应商和社会公众了解采购情况,监督采购资金的使用。

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资金,是纳税人的钱。

不进行必要的公开和监督就很难避免暗箱操作,中饱私囊的情况,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

为此政府采购首先要遵循透明原则,将整个采购活动暴露于阳光之下。

(2)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政府采购在有多种选择,有多个供应商可以供货的情况下,要通过公开竞争选择最优的供应商,取得最好的采购效果,既不能不搞公平竞争,也不能搞暗箱操作原则。

政府采购对供应商而言是一种采购量大,资金有保证的供货渠道,参与政府采购,不仅能够及时将自己生产的产品销售出去,回收资金和赚取利润,而且可以提高自己企业的声誉。

对于许多供应商的积极参与,只有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操作,才使采购人采购到最好的东西,也使参与的供应商感到公平合理,即使自己未中标也心服口服。

(3)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在政府采购的交易中要正当,不能以自己所处的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无理要求。

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采购成为许多供应商追逐的对象。

政府采购要通过公平竞争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但我们政府采购人是政府机关,不能利用自己所处的这种优势地位进行不公正交易,也不能单纯为了降低成本而过分挤占供应商的利润。

如果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进行一些不公正的采购交易活动,就可能违背政府采购的宗旨。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也称诚信原则,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论作为采购人或者是供应商或者其他当事人,从事、代理或供货行为,发布信息等都应当诚实,讲信用,不能有任何欺骗和欺诈行为,它不仅影响到现实的政府采购交易,而且影响到信誉,从而给自己带来损失。

(二)实施政府采购的必要性

1、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节省政府支出。

通过法律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能极大地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国际经验和我国政府采购结果都表明,实行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率一般为10%以上。

2、保证采购质量,保障政府机关有效行使职能。

通过法律法规采购程序、采购准则,能使采购人采购到质量有保证、价格合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3、发挥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推进保护国内产业、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中小企业等政策的实施。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国家不再直接管理与安排经济的运行,但仍需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经济运行进行必要的调控和引导。

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控制的一种重要的和有效的调控资源,通过这种资源的使用可以实现政府的调控意图。

4、促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强化财政支出管理。

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能够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加强财政监管,提高资金效益。

通过政府采购立法,为加强政府采购支出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5、有效抑制腐败,遏制采购中的权钱交易和其它腐败行为。

抑制腐败的最有效措施是制度,是立法。

通过政府采购立法,规定采购程序、监督内容以及惩处措施等,加之严格执法,就能给犯罪分子以震慑力,从而从制度上根本消除腐败产生的温床。

6、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并且是有约束的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采购企业自主创新采购环保、节能、绿色产品,都体现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导向。

二、政府采购的监督与管理

(一)政府采购的监管对象及内容

《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专设职能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执行(代理)机构依法分别履行职责。

主要明确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构,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1、政府采购监管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合同法》、《中小企业法》、财政部第18号、19号、20号以及地方性法规、规定、制度。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对象:

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包括采购人、供应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

3、政府采购监管的主要内容:

财政部门要依法抓好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合同履约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等执行情况的监管。

政府采购当事人要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4、政府采购监管的方式:

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社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日常检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与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职责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行政府采购监管与执行机构分设,职能分离,是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一项重大举措,设立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是县委、县政府实施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具体体现。

1、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1)政府采购制度监管。

组织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行政法规。

拟定政府采购的制度,制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程序。

(2)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参与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批复,汇总、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审核政府采购资金。

(3)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统计,分析政府采购报表。

(4)确定政府采购方式。

审批采购人申报项目的采购方式,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的编制管理。

(5)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监督执行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样式,受理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

(6)政府采购资格管理。

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

建立和管理本级政府采购专家库,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申报或认定。

(7)政府采购投诉管理。

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受理政府采购行政复议。

(8)政府采购人员管理。

规定政府采购人员专业岗位组织要求,负责其资格培训和业务培训。

(9)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政府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下的业务工作指导。

(10)规定并实施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考核的内容、标准、方式,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检查同级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和内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的程序

(一)政府采购方式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方式分为五种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根据中央、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的规定,组织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政府采购其中的一种方式。

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项目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3、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在我们现在的政府采购工作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主要优点是时间短、效率高、价格低(实行二次报价)、能够把项目谈得更细致,但不足的是容易产生部分主观因素。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采购。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相对来说在实际工作中是比较少的,因为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必须要符合必要的条件: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5、询价采购。

是政府采购活动中最频繁最常见的一种采购方式。

主要是对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的,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二)政府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程序是用法律的形式规定的,是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是维护政府采购秩序的前提条件,因此,政府采购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公室职责:

1、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填报全年采购计划汇总表)2、提交政府采购申请表(采购申请报告、申请表)3、主管领导审批4、政府采购资金归集(自筹资金缴入采购专户、预算内资金各主管股室审核)

政府采购中心职责:

1、确定采购方式(采购中心根据采购项目规模、特点及市场条件、确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五种)2、执行采购(发布采购信息、发售招标文件、供应商预审、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3、确定中标、成交(公布供应商名称、采购价格等、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4、签定、执行采购合同(中标通知发出三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与供应商签定合同,交采购中心审核后,供应商履行合同)5、采购项目验收(采购人组织专人对采购项目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特殊采购项目应邀请专业机构共同参与)

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采购资金支付(采购中心对合同履行、项目验收、发票等审核无误后,由采购人填写资金请拨单,由主管领导审批后会同中标通知书拨款联交支付中心支付)

1、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下达的采购方式,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目前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有:

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信息报、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各县市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批准的本地媒体。

公告发布时间为: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公开招标二十日、竞争性谈判五个有效工作日、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三个有效工作日。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七个工作日。

4、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管用”分离,由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负责管理,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使用。

评审专家在开标前从“专家库”中现场随机抽取,特殊项目“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要求需从上级专家库中抽取的,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在开标前一天抽取。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的,须报设立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评审专家实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5、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一天,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6、评标。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名单原则上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1)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独立履行其职责:

①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

②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③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单位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④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2)投标文件初审。

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

依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检查:

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从招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评标方法分为:

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最低评标价法。

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报出最低价格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供应商。

 

7、发布中标公告。

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

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金额,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评审专家名单。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或者接受委托的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的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9、中标供应商按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

中标供应商必须诚信守约,按照签订合同的项目、规格、数量、质量、工期等规定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

并按投标文件承诺作好售后服务工作。

10、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政府采购项目以采购单位验收为主体,一般项目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参与验收,相关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程序支付项目资金。

特殊项目必须按项目要求经质检部门、监理部门和相关检验部门出具检验报告,重大项目和有影响的项目,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组织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参与验收。

以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合理低价的原则,采购到物有所值的商品和服务。

11、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结算。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全部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

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规定供货(服务)完毕后,采购单位在一个星期之内组织验收,合格后及时开具验收报告。

财政部门凭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采购单位出具的买卖合同、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等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在一个星期之内将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四、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一)《政府采购法》直接赋予供应商的权利

只要具备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所具备的条件,所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都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这是最基本的权利。

依据我对《政府采购法》的理解,供应商有如下权利:

1、知情权。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最后一款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八条第四款和最后一款分别规定: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效的供应商。

第四十条最后一款的最后一句,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六十三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上述条款都赋予了供应商的知情权。

占《政府采购法》八十八条的十分之一强。

2、参与权。

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所规定具备条件的国内供应商,不论大小,不论经济结构,一律平等有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4、质疑权。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书面的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5、投诉权。

投诉权是供应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火墙”(包括行政复议和诉讼),国际上称之为救济途径。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四)供应商的义务

1、《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供应商应尽的义务

(1)接受资格审查。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行资格管理是国际上通行的作法。

我国《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的准入在第二十二条中作了基本的规定。

同时第二十三条还规定: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也就是说供应商你如果想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你必须按采购人提出的要求办,提供相信的资质证明,接受采购人对你的审查。

同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还应接受评委的质询。

对于评委的质询,供应商应如实回答。

(2)公平参与竞争。

供应商参与竞争是权利,但公平参与竞争又是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3)平等签订合同。

供应商获取中标后,就应有义务平等地与采购人按照《合同法》要求签订合同。

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应合同法。

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4)按时保质履约。

供应商保质保量地按照合同履约是供应商应尽的最基本的义务。

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接受监督检查。

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是供应商的义务。

第六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2、派生出来的和社会基本道德要求供应商应尽的义务

供应商除了《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应尽的义务外,我认为作为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还有一些由其他法律、法规派生出来的和社会基本道德要求应尽的义务。

(1)提供售后服务。

在政府采购中,我们要求供应商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并把它作为考核条件之一。

但是不是供应商只提供承诺了的售后服务,而没有承诺的,本身应该提供的,采购人又不知情的售后服务就不提供了呢。

因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服务的对象是政府部门,而政府部门又是为公共大众服务的,供应商为政府采购部门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可以促进和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水平。

所以,供应商应尽自己最大努力搞好售后服务。

(2)报送相关信息。

政府采购的功能很多,其中之一就是宏观调控作用。

政府采购信息资料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有关政策的基础,所以政府采购供应商有别于向企业和私人提供服务的供应商,应及时、准确地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资料,为决策提供依据。

因此,政府采购供应商有义务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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