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Y004-中介航材互援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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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

航空器材互援代理协议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

******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

签署日期:

201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条 总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互援器材范围

第四条 业务条款

第五条 保险

第六条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价格确认

第九条 租期

第十条 付款

第十一条 保密协定

第十二条 协议的更改和终止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五条 免责

第十六条 名词解释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协议双方为: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编: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编:

第一条 总则

为提高航材保障率,保证航班正常,充分利用现有的航空器材资源,节省航材订货资金,减少资金积压,以互助互惠原则为协作前提,实行合理的利益补偿,规范双方航材及设备的互助借还业务。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为了保证**航空航班正常,节省航材订货资金,**公司与**航空相互借用航材(租赁及价拨)。

**公司与**航空可互为供件方或需件方。

本协议中的业务活动所涉及的器材及设备均来自**航空和受**

公司委托的其他航空公司。

第三条 互援器材范围

双方可通用的AOG航材及设备。

第四条 业务条款

4.1求援

4.1.1供件、需件双方飞机或设备因故障或维修工作出现临时紧急缺件情况,可即时向对方提出互援请求。

4.1.2双方的求援请求应以书面求援单传真为依据(其中还应应包含合同号、租赁起始日期、交货地点。

合同格式见附件)。

紧急情况可先打电话说明求援器材的件号、名称、数量、缺件状态及要求的运输方式,以便对方能及时准备和发运,但书面求援传真应在器材出库后24小时内补发。

4.1.3供件方在自有条件许可的的前提下,应积极援助需件方。

4.2航材交付

4.2.1供件方应按需件方要求,将所需航材在约定的时间运送至需件方指定地点,交付给需件方或需件方代理人。

如运输途中出现航材毁损或灭失的,相关损失由供件方承担,但需件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供件方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4.2.2需件方或其代理人应及时核对货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与求援单是否相符,检验航材外包装是否完好,并在相应的货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中签字确认;如单据不符、航材外包装毁损等情况发生的,需件方有权拒绝签收。

需件方应在收到航材后24小时内邮件和电话通知并给供件方发传真书面确认收到情况。

如需件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发出传真的,视为需件方已收到航材。

4.2.3需件方收到航材后,应及时拆除包装对航材本体外观和对应清单进行检验。

需件方如发现航材缺失、损坏与货运单据或其他

运输单据不一致的,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24小时内以邮件和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供件方,且不必承担相关租赁费。

并由双方共同调查,查明原因,并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责任

4.2.4需件方在收到求援的航材应急之后,应以AOG方式监控筹措相关航材,在最短时间内将该航材归还供件方。

4.3借出器材文件要求

提供器材的一方应随附器材下述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航材证件要求的证件文件:

新件及OEM厂家索赔修理的部件应提供FAA或EASA的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其它有修理记录的部件应提供CAAC的证件原件或复印件,以及中国民航局要求的其它合格证件和可用件挂签原件;

若供件方要求在归还器材的同时归还可用件挂签原件,可用件挂签原件、发料单或出库单须随器材装箱发运;

其它证件若无法随器材装箱发运,需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传真或邮件给需件方。

4.4航材归还

4.4.1周转件按原件归还的原则,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4.4.2供件方应书面指定租赁航材归还地点及接收人,以便需件方安排租赁航材归还事宜。

4.4.3正常退租归还的航材必须具有需件方质控人员填写的符合适航标准的合格证明,注明航材的装机使用时间/循环次数、拆装日期、安装机号、航材归还时的状态等,该使用证明应有需件方质量部门经理或检验员的签字、盖章。

对于租赁航材未使用的情况,需件方归还航材时需附上需件方质量部门出具的未装机使用证明,该使用证明

应有需件方质量部门盖章。

4.4.5供件方收到航材后,应及时拆除包装对航材进行检验。

供件方如发现航材缺失、损坏与货运单据或其他运输单据不一致的,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需件方,并由双方共同调查,查明原因,并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责任。

从供件方收到归还的航材日期起算,供件方若在2个日历日内未以书面方式向需件方提出问题,则视为在归还日准时收到,并且外观已检查正常入库。

30天后则视为航材归还时功能正常。

供件方在接收航材时发现丢失或损伤,应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需件方,由双方协商查找、索赔等事宜。

4.5归还器材的文件要求:

器材正常使用后归还时的必备文件:

符合适航标准的装机证明;

器材的装机/拆下日期、使用时间/循环数、归还件状态;

需件方的可用件挂签;

供件方的可用件挂签原件(如需要)。

以上前三项应由需件方检验人员填写并加盖QA印章。

4.6如供件方对器材租赁天数、异常处理、归还要求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供件方应在租赁前将注意事项书面(邮件或传真)告知需件方,需件方签字认可后方可操作。

第五条 保险

5.1租赁器材的包装、运输和保险等事宜均由航材发货的一方负责

(即航材交付时由供件方负责、航材归还时由需件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成本。

器材在交接之后保险责任也相应转移。

5.2运输器材的包装须满足ATA300的要求。

当涉及运输CCAR-276部规定为危险品的航材时,其包装和运输还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定。

如因

包装不善、运输不当而导致的毁损和其他任何相关责任(包括不限于对任何第三方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等),由负责包装、运输的一方承担责任。

(注:

若制造厂家对产品的包装和运输有详细的规定的,尤其是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负责包装、运输的一方应当严格遵守其规定。

5.3保险

5.3.1航材租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中若发生航材的破损或灭失,各方原则上应互相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协力向保险公司索赔。

5.3.2供件方作为航材托运人发运单,快递物流或行李托运时,应办理航材的相关运输保险,并在出现运输意外损失时承担相应的索赔责任或损失。

需件方安排自提的情况除外。

5.3.3需件方作为航材托运人发运单,快递物流或行李托运时,应办理归还航材时的相关运输保险,并在出现运输意外损失时承担相应的赔偿和索赔责任。

供件方安排自提的情况除外。

5.3.4租赁的航材如在航材运输保险索赔期内发生破损或灭失的,航材发出的一方即投保人,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索赔所得款项应首用于弥补供件方航材相关的损失。

第六条 异常情况处理

6.1不符合正常流程的任何情况视为异常情况,所涉及部件为异常件。

6.2租赁器材装机即发生故障时(使用时间为零),需件方应在48小时内通知供件方,并将故障器材在发生故障之后的1个工作日内运出归还供件方,随附需件方质控部门的故障说明。

双方按上述时限要求操作,租赁费截止到需件方书面或电子邮件申明零小时件为止;但

供件方在对故障器材送修时,如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承修商检测结果为无故障并出具相应书面证明时,则由此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由需件方承担,并免除租赁费。

6.3器材在租赁期间正常使用发生故障,需件方应在48小时内通知供件方,租赁日期从供件方收到故障件书面或邮件通知之日起终止,但需按以下要求办理。

6.3.1故障器材在保修期内的,由供件方进行索赔修理,需件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协调索赔事宜,必要时,供件方应向需件方出具航材索赔的授权文件。

如索赔不成立,应由需件方承担修理及相关费用。

无论索赔成立与否,产生的其它相关费用(包括包装、运输、保险、关税、增值稅等)均需件方承担。

6.3.2故障器材已过保修期的,由供件方自行安排送修,需件方负责承担全部相关费用(包括包装、运输、保险、检测、修理、税费等),且已发生的租金照付。

供件方送修时取得的送修单、修理报告副本需提供给需件方作为付款依据。

6.4非正常使用或人为原因造成器材损坏或灭失,需件方承担全部送修和赔偿责任及相关费用,租赁终止日为修理后可用器材送达供件方的日期。

6.5需件方在接收租赁器材发现无可用挂签而无法装机使用时,须即时通知供件方,供件方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报缺证情况,并及时安排提供可用挂签,如超过1个工作日仍未提供证书,租赁期以需件方收到可用挂签之日起计算。

6.6租赁器材未使用情况,租赁航材在出库后未被需件方使用并归还需件方。

且归还器材需附上需件方质检部门的未装机使用证明和原附件挂签。

如果器材未从供件方库房领出,则无论手续办得如何,不产生费用。

6.7供件方在回收租赁器材时,因器材外观异常(包括但不限于损伤、被滑油或液压油浸泡、器材内有异物等)而不能收料,应尽快通

知需件方处理相关事宜,经双方确认为需件方责任的,租赁期以处理完相关事宜并满足验收条件之日结束。

6.8供件方在回收租赁器材时发现证明文件不齐全时,应尽快通知需件方,要求提供器材求援时约定归还器材的文件,租赁期以证明文件的到件日期为截止日。

6.9租赁期内发生租赁器材损坏或灭失且不能修复时,在提供双方充分的证据和文件基础上,经双方确认为需件方责任的,需件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可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6.9.1征得供件方同意,提供与租赁器材同等型号、件号、性能、使用时间相近的替代件归还给供件方,期间租赁费用照付;

6.9.2由需件方赔偿供件方,赔偿价格原则上不超过供件方租赁器材市场价格的180%,已产生的租赁费正常支付。

6.9.3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解决方案。

6.10以上条款不能涵盖的其他异常件情况或出现争议的情况,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1供件方提供的器材必须是符合中国民航航空规章要求的适航器材,如有必要,供件方应在出库前对航材进行检验。

7.2租赁期内,需件方应按照中国民航局批准的维修标准和要求对器材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和储运,使器材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7.3租赁期内,由于租赁器材原因造成需件方或第三方的财产和人员遭受损失时,除非是供件方过错导致的,供件方将不承担其责任及风险。

7.4租赁期内供件方发生因该出借器材导致己方AOG需求情况,且需

件方不能即时归还时,需件方有义务协助从第三方获取相同器材提供给供件方。

通过努力无法从第三方获取相同器材时,需件方须在24小时内拆下在租器材或将可替代的自有器材提供给供件方,以满足供件方的紧急需求。

7.5租赁航材仅限需件方装机使用。

双方不得将对方的器材进行抵押、出售、转租。

未经器材产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对器材进行分解、改装,不得将器材用于科研或其它用途。

7.6双方均有义务监控、跟踪、协调、处理租赁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7.7供件方尽可能为需件方提供快捷、便利的物流服务。

7.8在飞机处于AOG情况下,**公司根据相关的数据信息及特有的运输体系为**航空提供最高效的器材提供及运输方案。

7.9**公司应通过不断更新各航空公司的航材库存数据、完善各航点的运输保障方式、整合真空地区保障资源尽力为**航空的航材计划提供前瞻性的建议。

7.10**公司作为需件方时有义务事先告知**航空该航材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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