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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资金来源与融资方案资料

第三节资金来源与融资方案

一、融资主体和资金来源分析

重点研究如何确定项目的融资主体以及项目资本金(即项目权益资金,下同)、项目债务资金的来源渠道和方式。

1.1融资主体的确定

项目的融资主体是指进行融资活动、并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的项目法人单位。

正确确定项目的融资主体,有助于顺利筹措资金和降低债务偿还风险。

确定项目的融资主体应考虑项目投资的规模和行业特点,项目与既有法人资产、经营活动的联系,既有法人财务状况,项目自身的盈利能力等因素。

按照融资主体不同,项目的融资可分为既有法人融资和新设法人融资两种融资方式。

1.1.1既有法人融资

既有法人融资方式是以既有法人为融资主体的融资方式。

在下列情况下,一般应以既有法人为融资主体:

1)既有法人具有为项目进行融资和承担全部融资责任的经济实力;

2)项目与既有法人的资产以及经营活动联系密切;

3)项目的盈利能力较差,但项目对整个企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需要利用既有法人的整体资信获得债务资金。

1.1.2新设法人融资

新设法人融资方式是以新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为融资主体的融资方式。

在下列情况下,一般应以新设法人为融资主体:

1)拟建项目的投资规模较大,既有法人不具有为项目进行融资和承担全部融资责任的经济实力;

2)既有法人财务状况较差,难以获得债务资金;而且项目与既有法人的经营活动联系不密切:

3)项目自身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偿还债务。

依靠项目自身未来的现金流量可以按期

1.2既有法人融资与新设法人融资项目特点

1.2.1既有法人融资项目特点

采用既有法人融资方式的建设项目,既可以是改扩建项目,也可以是非独立法人的新建项目。

既有法人融资方式的基本特点是:

1)由既有法人发起项目、组织融资活动并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

2)建设项目所需的资金,来源于既有法人内部融资、新增资本金和新增债务资金;

3)新增债务资金依靠既有法人整体(包括拟建项目)的盈利能力来偿还,并以既有法人整体的资产和信用承担债务担保。

以既有法人融资方式筹集的债务资金虽然用于项目投资,但债务人是既有法人。

债权人可对既有法人的全部资产(包括拟建项目的资产)进行债务追索,因而债权人的债务风险较低。

在这种融资方式下,不论项目未来的盈利能力如何,只要既有法人能够保证按期还本付息,银行就愿意提供信贷资金。

因此,采用这种融资方式,必须充分考虑既有法人整体的盈利能力和信用状况,分析可用于偿还债务的既有法人整体(包括拟建项目)的未来的净现金流量。

1.2.2既有法人融资项目特点

采用新设法人融资方式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大多是企业法人。

社会公益性项目和某些基础设施项目也可能组建新的事业法人实施。

采用新设法人融资方式的建设项目,一般是新建项目,但也可以是将既有法人的一部分资产剥离出去后重新组建新的项目法人的改扩建项目。

新设法人融资方式的基本特点是:

1)由项目发起人(企业或政府)发起组建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由新组建的项目公司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

2)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的来源,可包括项目公司股东投入的资本金和项目公司承担的债务资金;

3)依靠项目自身的盈利能力来偿还债务;

4)一般以项目投资形成的资产、未来收益或权益作为融资担保的基础。

采用新设法人融资方式,项目发起人与新组建的项目公司分属不同的实体,项目的债务风险由新组建的项目公司承担。

项目能否还贷,取决于项目自身的盈利能力,因此必须认真分析项目自身的现金流量和盈利能力。

项目公司股东对项目公司借款提供多大程度的担保,也是融资方案研究的内容之一。

实力雄厚的股东,为项目公司借款提供完全的担保,可以使项目公司取得低成本资金,降低项目的融资风险;但担保额度过高会使其资信下降,同时股东担保也可能需要支付担保费,从而增加项目公司的费用支出。

在项目本身的财务效益好、投资风险可以有效控制的条件下,可以减少项目公司股东的担保额度。

1.3项目资本金的来源与筹措

1.3.1项目资本金的特点

项目资本金(外商投资项目为注册资本),是指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外商投资项目为投资总额)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建设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一般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资本金是确定项目产权关系的依据,也是项目获得债务资金的信用基础。

资本金没有固定的按期还本付息压力。

股利是否支付和支付多少,视项目投产运营后的实际经营效果而定,因此,项目法人的财务负担较小。

1.3.2项目资本金的出资方式

投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资源开采权等作价出资。

作价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资源开采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其中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经特别批准,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达到35%以上)。

为了使建设项目保持合理的资产结构,应根据投资各方及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项目资本金的出资方式,以保证项目能顺利建设并在建成后能正常运营。

1.3.3项目资本金的来源渠道和筹措方式

1)股东直接投资

股东直接投资包括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入股资金、国内外企业入股资金、社会团体和个人人股的资金以及基金投资公司入股的资金,分别构成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既有法人融资项目,股东直接投资表现为扩充既有企业的资本金,包括原有股东增资扩股和吸收新股东投资。

新设法人融资项目,股东直接投资表现为项目投资者为项目提供资本金。

合资经营公司的资本金由企业的股东按股权比例认缴,合作经营公司的资本金由合作投资方按预先约定的金额投入。

2)股票融资

无论是既有法人融资项目还是新设法人融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在资本市场募集股本资金。

股票融资可以采取公募与私募两种形式。

公募又称公开发行,是在证券市场上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国家对公开发行股票有严格的要求,发行股票的企业要有较高的信用,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各项发行条件,并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发行。

私募又称不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是指将股票直接出售给少数特定的投资者。

股票融资具有下列特点:

A.股票融资所筹资金是项目的股本资金,可作为其他方式筹资的基础,可增强融资主体的举债能力;

B.股票融资所筹资金没有到期偿还的问题,投资者一旦购买股票便不得退股;

C.普通股股票的股利支付,可视融资主体的经营好坏和经营需要而定,因而融资风险较小;

D.股票融资的资金成本较高,因为股利需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具有抵税作用,而且发行费用也较高;

E.上市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公开披露信息,接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3)政府投资

政府投资资金,包括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土地批租收入、地方政府按规定收取各种费用及其了预算外资金等。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例如三峡工程、青藏铁路)。

对政府投资资金,国家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并按项目按排使用。

在项目评价中,对投入的政府投资资金,应根据资金投入的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A.全部使用政府直接投资的项目,一般为非经营性项目,不需要进行融资方案分析。

B.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资资金,在项目评价中应视为权益资金。

C.以资金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资资金,对具体项目来说,既不属于权益资金,也不属于债务资金,在项目评价中应视为一般现金流入(补贴收入)。

D.以转贷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资资金(统借国外贷款),在项目评价中应视为债务资金。

1.4项目债务资金的来源和筹措

1.4.1项目债务资金的特点

债务资金是项目投资中以负债方式从金融机构、证券市场等资本市场取得的资金。

债务资金具有以下特点:

1)资金然使用上具有时间性限制,到期必须偿还;

2)无论项目的融资主体今后经营效果好坏,均需按期还本付息,从而形成企业的财务负担;

3)资金成本一般比权益资金低,且不会分散投资者对企业的控制权。

1.4.2项目债务资金的来源渠道和筹措方式

1)商业银行贷款

商业银行贷款是我国建设项目获得短期、中长期贷款的重要渠道。

国内商业银行贷款手续简单、成本较低,适用于有偿债能力的建设项目。

2)政策性银行贷款

政策性银行贷款一般期限较长,利率较低,是为配合国家产业政策等的实施,对有关的政策性项目提供的贷款。

我国政策性银行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3)外国政府贷款

国外政府贷款是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一定的援助或部分赠予性质的低息优惠贷款。

目前我国可利用的外国政府贷款主要有: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日本能源贷款、美国国际开发署贷款、加拿大国际开发署贷款,以及德、法国等国的政府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有以下特点:

A.在经济上还有援助性质,期限长,利率低,有的甚至无息。

一般年利率为2%~4%,还款平均期限为20~30年,最长可达50年。

B.贷款一般以混合贷款方式提供,即在贷款总额中,政府贷款一般占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为出口信贷。

C.贷款一般都限定用途,如用于支付从贷款国进口设备,或用于某项目建设。

我国各级财政可以为外国政府贷款提供担保,按照财政担保方分为三类:

国家财政部担保、地方财政厅(局)担保、无财政担保。

4)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国际金融组织按照章程向其成员国提供的各种贷款。

目前与我国关系最为密切的国际金属组织是国际贷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

国际金融组织一般都有自己的贷款政策,只有这些组织认为应当支持的项目才能得到贷款。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需要按照这些组织的要求提供资料,并且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来实施项目。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只限于成员国财政和金融当局,不与任何企业发生业务,贷款用途限于弥补国际收支逆差或用于经常项目的国际支付,期限为1~5年。

世界银行贷款。

世界银行贷款具有以下特点:

A.贷款期限较长。

一般为20年左右,最长可达30年,宽限期为5年。

B.贷款利率实行浮动利率,随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定期调整,但一般低于市场利率。

对已订立贷款契约而未使用的部分,要按年征收O.75%的承诺费。

C.世界银行通常对其资助的项目只提供货物和服务所需要的外汇部分,约占项目总额的30%~40%,个别项目可达50%。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世界银行也提供建设项目所需要的部分国内费用。

D.贷款程序严密,审批时间较长。

借款国从提出项目到最终同世界银行签订贷款协议获得资金,一般要一年半到两年时间。

亚洲开发银行贷款。

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分为硬贷款、软贷款和赠款。

硬贷款是由亚行普通资金提供的贷款,贷款的期限为10~30年,含2~7年的宽限期,贷款的利率为浮动利率,每年调整一次.软贷款又称优惠利率贷款,是由亚行开发基金提供的贷款,贷款的期限为40年,含10年的宽限期,不收利息,仅收1%的手续费,此种贷款只提供还款能力有限的发展中国家。

赠款资金由技术援助特别基金提供。

5)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是设备出口国政府为促进本国设备出口,鼓励本国银行向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

贷给本国出口商的称卖方信贷,贷给外国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的称“买方信贷”。

贷款的使用条件是购买贷款国的设备。

出口信贷利率通常要低于国际上商业的银行的贷款利率,但需要支付一定的附加费用(管理费、承诺费、信贷保险费等)。

6)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是指多家银行组成一个集团,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照共同约定的贷款计划,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贷款方式。

银行贷款,除具有一般银行贷款的特点和要求外,由于参加银行较多,需要多方协商,贷款过程周期长。

使用银行贷款,除支付利息之外,按照国际惯例,通常还要支付承诺费、管理费、代理费等。

银团贷款主要适用于资金需求量大、偿债能力较强的建设项目。

7)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是企业以自身的财务状况和信用条件为基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如三峡债券、铁路债券等。

企业债券代表着发债企业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债券投资者是企业的债权人,不是所有者,无权参与或干涉企业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本息。

企业债券融资的特点是:

筹资对象广、市场大,但发债条件严格、手续复杂;其利率虽低于银行贷款利率但发行费用较高,需要支付承销费、发行手续费、兑付手续费及担保费等费用。

适用于资金需求大,偿债能力较强的建设项目。

目前,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需纳入国家信贷计划,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只有实力强、资信好的企业才有可能被批准发行企业债券,还必须有实力很强的第三方提供担保。

8)国际债券

国际债券是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或国际组织为筹措和融通资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国货币为面值的债券。

国际债券的重要特征,是债券发行者和债券投资者属于不同的国家,筹集的资金来源于国际金融市场。

按照发行债券所用货币与发行地点的不同,国际债券主要有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两种。

发行国际债券的优点是资金规模巨大、稳定、借款时间较长,可以获得外汇资金;缺点是发债条件严格、信用要求高、筹资成本高、手续复杂。

适用于资金需求大,能吸引外资的建设项目。

因国际债券的发行涉及到国际收支管理,国家对企业发行国际债券进行严格的管理。

9)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资产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将资产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分期付给一定的租赁费的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是一种以租赁物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特征的信贷方式。

融资租赁,一般由出租人按承租人选定的设备,购置后出租给承租人长期使用。

在租赁期内,出租人以收取租金的形式收回投资,并取得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租用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租赁期满后,出租人一般将设备作价转让给承租人。

融资租赁的优点是企业可不必预先筹集一笔相当于资产买价的资金就可以获得需要资产的使用权。

这种融资方式适用于以购买设备为主的建设项目。

1.5既有法人内部融资

1.5.1既有法人资产

建设项目采用既有法人融资方式,既有法人的资产也是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之一。

既有法人资产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表现为企业的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它可能由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形成,也可能由企业的负债形成。

企业现有资产的形成,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①企业股东过去投入的资本金;②企业对外负债的债务资金;③企业经营所形成的净现金流量。

对于企业的某一项具体资产来说,我们无法确定它是资本金形成的,还是债务资金形成的。

当企业采用既有法人融资方式,以企业的资产或资产变现获得的资金,投资于本企业的改扩建项目时,我们同样不能确定其属性是资本金,还是债务资金。

但当A企业以现有资产投资于另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B项目(企业)时,对B项目(企业)来说,A企业投入的资产,应视为资本金。

1.5.2既有法人内部融资的渠道和方式

1)可用于项目建设的货币资金

可用于项目建设的货币现金包括既有法人现有的货币资金和未来经营活动中可能获得的盈余现金。

现有的货币资金是指现有的库存先进和银行存款,扣除必要的日常经营所需的货币资金额,多余的货币资金可用于项目建设。

未来经营活动中可能获得的盈余先进,是指在拟建项目的建设期内,企业未来经营活动可能获得的英语现金,需要通过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来估算。

2)资产变现的资金

资产变现的资金是指既有法人将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变现为现金的资金。

企业可以通过加强财务管理,提高流动资产周转率,减少存货、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占用而取得现金,也可以出让有价证券取得现金。

企业的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一般都可以通过转让而变现。

企业的固定资产中,有些由于产品方案改变而被闲置,有些由于技术更新而被替换,都可以出售变现。

3)资产经营权变现的资金

资产经营权变现的资金是指既有法人可以将其所属资产经营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取得现金用于项目建设。

如某公司将其已建成的一座大桥的45%的经营权转让给另一家公司,转让价格为未来15年这座大桥收益的45%,然后将这笔资金用于建设另一座大桥。

4)直接使用非现金资产

既有法人的非现金资产(包括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适用于拟建项目的,经资产评估可直接用于项目建设。

当既有法人在改扩建项目中直接使用本单位的非现金资产时,其资产价值应计人“有项目”的项目总投资中,但不能计作新增投资。

1.6准股本资金

准股本资金是一种既具有资本金性质、又具有债务资金性质的资金。

准股本资金主要包括优先股股票和可转换债券。

1.6.1优先股股票

优先股股票是一种兼具资本金和债务资金特点的有价证券。

从普通股股东的立场看,优先股可视同一种负债;但从债权人的立场看,优先股可视同为资本金。

如同债券一样,优先股股息有一个固定的数额或比率,通常大大高于银行的贷款利息,该股息不随公司业绩的好坏而波动,并且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如果公司破产清算,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有先于普通股股东的要求权。

优先股一般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持股人没有表决权,也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优先股股票相对于其他债务融资,通常处于较后的受偿顺序,且股息在税后利润中支付。

在项目评价中优先股股票应视为项目资本金。

1.6.2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性。

可转换债券有以下三个特点:

1)债权性。

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

2)股权性。

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在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

3)可转换性。

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

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普通企业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

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股票。

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

由于可转换债券附有普通企业债券所没有的转股权,因此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企业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有助于降低资金成本。

但可转换债券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因而可能会造成股权的分散。

在项目评价中,可转换债券应视为项目债务资金。

二、融资方案分析

主要从资金来源的可靠性、资金结构、融资成本及融资风险等各个侧面对初步融资方案进行分析,结合融资后财务分析,比选、确定拟建项目的融资方案。

融资方案与投资估算、财务分析密切相关。

一方面,融资方案必须满足投资估算确定的投资额及其使用计划对投资数额、时间和币种的要求;另一方面,不同方案的融资后财务分析结论,也是比选、确定融资方案的依据,而融资方案确定的项目资本金和项目债务资金的数额及相关融资条件又为进行资本金盈利能力分析、项目偿债能力分析、项目财务生存能力分析等财务分析提供了必需的基础数据。

2.1资金结构分析

资金结构是指融资方案中各种资金的比例关系。

融资方案分析中,资金结构分析是一项重要内容。

资金结构包括项目资本金与项目债务资金的比例、项目资本金内部结构的比例和项目债务资金内部结构的比例。

2.1.1项目资本金与项目债务资金的比例

1)项目资本金与项目债务资金的比例是项目资金结构中最重要的比例关系。

项目投资者希望投入较少的资本金,获得较多的债务资金,尽可能降低债权人对股东的追索。

而提供债务资金的债权人则希望项目能够有较高的资本金比例,以降低债权的风险。

当资本金比例降低到银行不能接受的水平时,银行将会拒绝贷款。

资本金与债务资金的合理比例需要由各个参与方的利益平衡来决定。

资本金所占比例越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和债权人的风险越小,可能获得较低利率的债务资金。

债务资金的利息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可以起到合理减税的效果。

在项目的收益不变、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高于负债利率的条件下,由于财务杠杆的作用,资本金所占比例越低,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就越高,同时企业的财务风险和债权人的风险也越大。

因此,一般认为,在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注册资本)比例规定、符合金融机构信贷法规及债权人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的前提下,既能满足权益投资者获得期望投资回报的要求、又能较好地防范财务风险的比例是较理想的资本金与债务资金的比例。

2)按照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从1996年开始,对各种经营性国内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交通运输、煤炭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及以上;

钢铁、邮电、化肥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及以上:

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他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及以上。

作为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即建设投资和建设期利息之和)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可能调整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2004年4月国务院决定,钢铁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5%及以上提高到40%及以上,水泥、电解铝、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0%及以上提高到35%及以上。

2005年11月国务院又决定将铜冶炼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0%及以上提高到35%及以上。

3)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按照现行法规,具体规定如下: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低于70%。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低于40%,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投资总额是指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之和。

2.1.2项目资本金内部结构比例

是指项目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

不同的出资比例决定各投资方对项目建设和经营的决策权和承担的责任,以及项目收益的分配。

1)采用新设法人融资方式的项目,应根据投资各方在资金、技术和市场开发方面的优势,通过协商确定各方的出资比例、出资形式和出资时间。

2)采用既有法人融资方式的项目,项目的资金结构要考虑既有法人的财务状况和筹资能力,合理确定既有法人内部融资与新增资本金在项目融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分析既有法人内部融资与新增资本金的可能性与合理性。

既有法人将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投资于拟建项目长期占用,将使企业的财务流动性降低,其投资额度受到企业自身财务资源的限制。

3)按照我国现行规定,有些项目不允许国外资本控股,有些项目要求国有资本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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