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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招投标法基础知识讲座

招投标法基础知识讲座

一、基本概念

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取的一种交易方式。

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

(一)公开招投标与邀请招投标

招标方式一般有公开招投标和邀请招投标两种形式。

公开招投标,又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一般是招标人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吸引众多的企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投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一般是由招标人根据供应商、承包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

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

两种方式的区别主要在于: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

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

(2)选择的范围不同。

公开招标因使用招标公告的形式,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事先不知道投标人的数量;邀请招标针对已经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事先已经知道投标人的数量。

(3)竞争的范围不同。

由于公开招标使所有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机会参加投标,竞争的范围较广,竞争性体现得也比较充分,招标人拥有绝对的选择余地,容易获得最佳招标效果;邀请招标中投标人的数目有限,竞争的范围有限,招标人拥有的选择余地相对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某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更有竞争力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遗漏。

(4)公开的程度不同。

公开招标中,所有的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预先指定并为大家所熟悉的程序标准公开进行,大大减少了作弊的可能;相比而言,邀请招标的公开程度逊色一些,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也就多一些。

(5)时间和费用不同。

由于邀请招标不发公告,招标文件只送几家,使整个招投标的时间大大缩短,招标费用也相应减少。

公开招标的程序比较复杂,从发布公告,投标人作出反应,评标,到签订合同,有许多时间上的要求,要准备许多文件,因而耗时较长,费用也比较高。

(二)强制招标与自愿招标

强制招标是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自愿招标则是与强制招标相对的,指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可以由政府机构、国有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等自愿进行的招标。

但要明确的一点是只要是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投标活动,都必须遵循一套标准的程序,即《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程序,只不过该法对强制招标的程序要求比自愿招标更为严格,自愿招标的选择余地更为灵活。

二、招投标流程

(一)签订委托协议: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招标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四)投标: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五)开标:

  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六)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七)定标: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八)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三、在招投标尤其是投标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及时、准确掌握招标信息。

企业要想参加投标,必须及时、准确地获得有关招标的信息。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

有关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是企业了解招标信息的重要渠道。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分别指定了一些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

财政部指定《中国财经报》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

国家经贸委指定《中国招标》发布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公告。

国家外经贸部指定《中国国际招标网》发布机电产品的国际公开性的招标公告。

(二)对招标信息进行过滤,选出一些适合本企业的标再去投标。

现在,各种招标活动很多,有的招的东西与企业的产品对路,有的不对路。

因此,要对招标信息进行过滤,要投那些规范的标、与企业产品接近的标,尽量减少无谓的支出。

有选择地参加投标,才能提高中标机会。

对过滤后的标,要有组织地去做工作。

要想提高中标率,就必须组织一个班子,有几个专人负责招标事宜。

这几个人的构成是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上层领导。

在上层领导统领下,企业的销售、生产、财务、售后服务这几个部门都要参与。

因为,一个投标文件涉及方方面面的内容。

若仅技术方面响应得很好,但报价(财务)没跟上也不行。

(三)一般来说,招标单位评标要评这么几个因素: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投标标的物的情况;(3)报价情况;(4)企业的信誉情况(包括售后服务方面,以前执行合同的情况);(5)现场安装能力。

评标都从以上5个方面打分。

因此,企业应投入力量去做好这几个方面的工作,具体来讲,在制作投标标书时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把企业的基本情况讲足,不应仅仅局限标书中的小范围。

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

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书、企业的经营状况、中标情况等。

有些企业的实力很强,业绩也不错,但提供的招标文件却不充分,导致投标失败。

一个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也说明企业的状况,说明企业具有优势,否则不会在市场竞争中获胜。

另外在招标中中标的项目,更说明企业的实力,因为,相对来说这是相对公平竞争的结果。

因此,在介绍企业情况时,除了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之外,还应把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中标情况写在标书中,并复印中标证书等。

这样一来,就容易给招标人一种信任感。

第二,要研究透招标人要采购的东西,有针对性地提供产品。

若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比招标人需要的水平高的话,在评技术性方面会占优,但相应的价格就会高出一大块,这样价格比就未必有优势;若提供低端产品的话,产品性能就差,相对讲价格具有优势。

因此,企业提供的产品高了或低了都会使中标概率减少,因此,应研究清楚招标人需要的是哪个档次的产品,然后有针性地提供,这样,在技术比、价格比等方面才具有优势。

第三,通过投标文件,把企业的产品充分地展示在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面前。

也就是说,投标人不能仅仅简单描述产品的功能,而应把产品的独特优势、功能充分说清楚,充分展示出来。

第四,在报价方面,应适中,应一步到位。

同时,在报价时,要考虑到投标报价是一次性的,是不能更改的,因而要仔细考虑报价的合理性。

有些企业受以前不规范招标情形的影响,以为在开标后还能压价,还能谈,因而报价时戴了高帽。

现在,尤其是政府采购是规范的招标,报价是一次性的,这样一来,一些企业就吃了高报价的亏,与中标无缘。

第五,现在,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越来越重视服务,在评标时,抠得很细,因而,企业投标时,应积极响应。

四、交标书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文件的送达。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投标文件。

投递投标书的方式最好是直接送达或委托代理人送达,以便获得招标机构已收到投标书的回执。

  在招标文件中通常就包含有递交投标书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人不能将投标文件送交招标文件规定地点以外地方,如果投标人因为递交投标书的地点发生错误,而延误投标时间的,将被视为无效标而被拒收。

  如果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投标人必须留出邮寄时间,保证投标文件能够在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而不是以“邮戳为准”。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即已经过了招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原封退回,不得进入开标阶段。

招标文件的签收保存。

招标人收到标书以后应当签收,不得开启。

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必须履行完备的签收、登记和备案手续。

签收人要记录投标文件递交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密封状况,签收人签名后应将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放置在保密安全的地方,任何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五、关于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在招标文件中,通常包括招标须知,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特殊条款,价格条款、技术规范以及附件等。

投标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这些要求编写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认真研究、正确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按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指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的价格、项目的计划、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投标文件必须对这些条款作出响应。

这就要求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填报,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不得遗漏或者回避招标文件中的问题,更不能提出任何附带条件。

六、对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和撤回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充是指对投标文件中遗漏和不足的部分进行增补。

修改是指对投标文件中已有的内容进行修订。

撤回是指收回全部投标文件,或者放弃投标,或者以新的投标文件重新投标。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和补充投标文件。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和认识水平不一,有些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常常发生误解,或投标文件对一些重要的内容有遗漏,投标人需要补充、修改的,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进行补充或者修改。

补充或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这些修改和补充的文件也应当以密封的方式在规定时间以前送达,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要严格履行签收登记手续,并存放在安全保密的地方,在开标时一并拆开。

在投标文件审定过程中,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应当全面检查投标文件。

投标人也有权撤回自己提交的投标文件。

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投标人也有权撤回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

这反映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允许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但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以备案待查。

投标人既可以在法定时间内,重新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也可以撤回投标文件,放弃投标。

如果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放弃投标,招标人不得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如果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投标撤回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就要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七、中标通知书及其法律效力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迅速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人及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就是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

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即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所以,中标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招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投标人不得放弃中标项目。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实质上是一种单方面撕毁合同的行为;投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则是一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两种行为都属于违约行为,所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八、中标无效

  所谓中标无效是指招标人最终做出的中标决定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宣布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

在招标人尚未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失去了法律约束力,招标人没有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义务,中标人失去了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权利。

  当事人之间已经签订了书面合同的,所签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产生以下后果:

  1、恢复原状。

所谓中标无效,在订立合同后实际上就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根据招标程序订立的合同的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本条的规定而言,因为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而使中标无效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赔偿招标人、投标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如果招标人、投标人也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招标人知道招标代理机构从事违法行为而不作反对表示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一起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64条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二)《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的情况有:

(1)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50条)

  

(2)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52条)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53条)

  (4)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第55条)

(5)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57条)

九、中标人的违约行为

(一)中标人的违约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不履行。

所谓不履行的行为。

不履行行为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

前者是指中标人能够实际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后者是指合同到了履行期而中标人不能实际履行的情况。

对于因中标人主观过错原因而导致的履行不能,中标人仍应负法律责任。

  2、不完全履行,即中标人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也叫不适当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不完全履行分两种情况:

一是给付有缺陷,就工程项目而言,就是指中标人完成的工程项目存在质量问题;二是加害给付,就招标项目而言,是指中标人完成的招标项目不仅不符合质量要求,而且还因为该质量问题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3、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如中标人不能按期完成招标项目。

  4、毁约行为,即中标人无任何正当理由和法律根据而单方撕毁合同。

  

(二)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为了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所交纳的履行保证金不予退还,不管中标人的违约行为是否给招标人造成了损害。

  另外,不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前提是中标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因为履约保证金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提交的。

根据本法的规定,只有在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时,中标人才应当提交。

反之,则无须提交。

  2、赔偿损失。

中标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招标人损失的,中标人应当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中标人赔偿的范围包括招标人所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应当抵作损害赔偿金的一部分。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对于该损失就不再赔偿。

相反,在履行保证金的数额低于因违约而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中标人还应当赔偿不足部分。

  3、取消投标资格。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中标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重大等情况。

  4、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取消中标人二至五年内参加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尚不足以达到制裁目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中标人的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中标人不得再从事相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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