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轻伤鉴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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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轻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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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轻伤鉴定标准
篇一: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开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
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
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
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
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
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明确右上颌鼻突是否骨折,移位?
分析说明:
右侧鼻骨(上颌骨鼻突)骨质结构不连,断端错位约2mm
鉴定结论:
右侧鼻骨骨折,断端错位约2mm
我妈被邻居叫社会流氓打成轻伤乙级,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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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解决时间:
20XX-10-213:
53|提问者:
注册个号容易么
我家5月份和隔壁发生口角,隔壁邻居叫来她社会混的女婿,女婿叫来社会流氓把我妈打伤,住院治疗一段时间,住院费是自家付的,还没找她赔偿,大概2000-3000元左右.经法医坚定,我妈已被打成轻伤乙级,请问,她应该赔偿多少?
是否以构成刑事犯罪,如拒绝赔偿,是否可以抓其坐牢?
最佳答案
这是一起很明显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若之人伤残,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相关费用。
此外,还用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除了要根据医院的出院清单(须办理了出院手续才能得到)上记载的具体内容外,还要根据你方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如当地的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消费水平等)。
此外,建议你带你的母亲去当地所在的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一个伤残鉴定,鉴定出来是几级伤
残对以后伤残赔偿金的认定有很大的帮助(国家都有具体的计算标准)。
一般这种情况法院都会调解结案,因为涉及的标的额不大,走诉讼程序太费时间,建议你和对方协商,能私了的就私了,实在不行才起诉。
最后,关于法医鉴定出来的是轻伤的结果,按法律规定,已构成了公诉案件,故你方也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提出附带民事赔偿,最后作出的处视具体情况按《治安管理条例》或《刑法》作出。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你可以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处理,经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或者用相关证据(法医鉴定、医院记录、证人等)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对方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是否判刑和刑期根据对方相关人员参与情况而定。
如果采取调解就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双方协商可以获得多一点赔偿。
法院调解或者判决下来对方拒绝赔偿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鼻骨骨折算几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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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提问时间:
20XX-7-2820:
12|提问者:
163662388
鼻骨骨折算几级伤残,如何赔赏。
推荐答案构不成伤残。
但如果是刑事案件,线性鼻骨骨折为轻微伤;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为轻伤。
具体可参考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3.12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请问左侧鼻骨骨折能做伤残鉴定吗?
能够够上几级伤残是轻伤还是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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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7-2916:
50|提问者:
匿名
问题补充:
cR影象表现:
左则鼻股皮质不连,且塌陷,周围软组织肿胀.
cR诊断结果:
左则鼻骨骨折
最佳答案
一、依据90两部两院《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鼻骨单纯性骨折,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可以构成轻伤。
你说的鼻骨骨折,cR影象表现:
左则鼻骨皮质不连,且塌陷,周围软组织肿胀,不能定轻伤,如果是粉碎性骨折可以定轻伤。
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通俗的说,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如果伤情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也可以民事起诉到法院要求损害赔偿
鼻骨骨折,明显移位是否构成轻伤,怎么法医鉴定是轻微伤,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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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问时间:
20XX-10-1911:
27|提问者:
101926101
鉴定结果是不是含有水分?
为什么小小骨折的cT片子会有多种报告结果,本来鉴定做好了却要重新读片,鼻骨骨折2到3处,鼻中隔多处弯曲,有明显移位怎么会是轻微伤?
我心不服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中的条例
推荐答案
鼻骨骨折,伴有明显移位是轻伤,但是这有个问题,什么(:
刑事轻伤鉴定标准)叫明显移位。
一般移位在2mm以上,才能算是明显移位,你这还是要看移位的程度,
篇二:
20XX最新轻伤鉴定标准
20XX最新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
核心提示:
最新的轻伤鉴定标准是依据20XX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该《标准》产生了很多亮点,其中就包括取消“脑震荡”一词;鼻骨骨折由“轻伤”的性质变为“轻微伤”,而量刑标准也发生了改变。
具体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20XX最新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
20XX年8月30日,五个部门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届时,现行使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废止。
(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亮点
1、取消“脑震荡”一词
2、鼻骨骨折
旧标准:
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标准:
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
3、外伤性鼓膜穿孔
旧标准:
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标准:
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
4、外伤性血尿
旧标准:
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标准:
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
(二)等级标准之界定
1、重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2、重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3、轻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4、轻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5、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三)等级限度
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到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
篇三:
律师意见《故意伤害罪轻伤鉴定标准》
故意伤害罪轻伤鉴定标准
来源:
律师365
律师提示:
请在专业律师指导下使用本协议,因私自使用产生的法律风险,我们知道对于故意伤害罪而言,必须要造成了对方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的,才会给予行为人相应的刑事处罚。
那么这里的轻伤程度是如何进行鉴定的呢?
也就是说故意伤害罪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故意伤害罪轻伤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具体关于轻伤的鉴定标准,以下是具体介绍: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一
)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
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
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
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
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
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