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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工程施工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

 

(网上投标)

招标编号:

环闽招字【2011】89号

项目名称:

湄洲岛妈祖庙至黄金沙滩沥清路面工程B合同段

招标人:

莆田市湄洲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招标代理人:

福建环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日期:

2011年9月16日

适用于经评审合理价中标法

 

总目录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五)评标细则

(六)授予合同

(七)标后管理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投标文件组成(格式)

第四部分 工程量清单(另附)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4.2

工程名称

湄洲岛妈祖庙至黄金沙滩沥清路面工程B合同段

2

4.3

建设地点

湄洲岛

3

4.4

建设规模

湄洲大道K4+538~K7+430.886、环岛南路、鹅山路

4

5.1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5

5.2

质量标准

合格

6

5.3

招标范围

按施工图纸并结合清单编制说明(不列入招标范围的详见清单编制说明)

7

5.4

要求工期

施工总工期:

80日历天

8

6.1

资金来源

自筹

9

10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企业注册资本金金额不少于拟招标项目最高限价金额20%的)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法人(不分主、增项差别)。

2、须是莆田市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备案名录中的企业。

3、须是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建设工程基础信息库内的企业。

4、必须是非A合同段的中标人

10

11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1

7

踏勘现场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和踏勘项目现场活动,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2

15、16

网上澄清和修改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存有异议的,可不署名于2011年9月22日17时前登录在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将疑问材料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于2011年9月24日17时前在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上公布修改内容。

13

9.1

投标有效期

为:

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4

23.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及以上,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

15

33

工程投标报价依据

招标文件有关规定

16

技术标方式

17

21

在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上公布工程预算价、工程最高限价和工程管理参考价

时间:

截标前5日

18

35

投标文件份数

招标人不接受书面投标文件,具体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19

36.2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收件人:

福建环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点:

莆田市政府机关7号楼3层

时间:

2011年10月10日8:

30时

20

48

开标

开标时间:

2011年10月10日8:

30时

地点:

莆田市政府机关7号楼4层

21

55

评标方法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

22

91.1

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10%

备注

/

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鉴于莆田市湄洲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拟建湄洲岛妈祖庙至黄金沙滩沥清路面工程B合同段的招标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莆政综(2009)114、115号文等规定,已具备招标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条件,且已有用于该招标工程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2、本招标工程项目不允许违法转包、分包。

3、利益冲突

投标人与本项目的招标人和监理公司不得有任何的从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招标工程项目说明

4.1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4.2本招标工程项目名称: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3本招标工程项目建设地点: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4本招标工程项目建设规模: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5招标范围、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及承包方式

5.1本招标工程项目承包方式: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5.2本招标工程项目工程质量标准: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5.3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5.4本招标工程项目要求工期: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6资金来源

本招标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招标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7现场踏勘

7.1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7.2参加现场踏勘等咨询活动不是强制性的,由投标人自行决定。

7.3 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7.4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和踏勘项目现场活动,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项目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踏勘项目现场,核对工程量清单和施工条件。

8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9 投标有效期

9.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9.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单位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

这种要求和答复公布在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上。

10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11招标人将对本招标工程项目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投标人可对本次招标的项目中的提出资格后审申请。

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须包括资格后审资料。

12为履行本招标项目合同的目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至少须满足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要求的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前附表所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合格条件审查资料。

13本招标工程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招标文件

14招标文件

14.1招标文件由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投标文件组成(格式)、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以及答疑、修改和澄清文件组成。

14.2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全部内容。

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15招标文件的澄清

15.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不署名方式直接登录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向招标人提出疑问(包括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在限制招标工程项目竞争的倾向性条款等问题,但必须指出其依据)。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在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公布,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6招标文件的修改

16.1 招标人在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及其它规定的媒介同时发布招标文件。

书面招标文件与网上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网上下载的为准。

16.2 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踏勘项目现场中若存在疑问(包括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在限制公平竞争的倾向性条款等问题)以及认为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错,可不署名直接登录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向招标人提出。

对于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招标人应认真答复,确属不合理条款或存在差错的应在答疑时予以删除、修改。

16.3所有招标答疑内容于截标前10日在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公布。

投标人可在公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凭招标文件购买凭证到市招投标中心招标文件发售点索取书面答疑材料。

工程预算价及其组成内容、工程最高限价、工程管理参考价最迟在截标前5日在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公布。

开标截标时间需变更的,在截标前3日在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公布。

17 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核对

17.1 工程量清单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条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17.2投标人应认真对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错、漏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经核实确认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1%(含±1%)以内、且造价不超过1000元的,可不予调整工程量,投标人应将其误差考虑在综合单价内;若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1%(含±1%)以内,但造价超过1000元或有遗漏项目或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1%的,招标人应当进行修正,并将修正后完整的工程量清单作为答疑内容的组成部份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信息网上一并公布。

17.3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给予投标人适当的时间核对工程量。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招标人或中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中仍存在重大漏项(增项)或数量偏差的,可以进行核对,超过一个月的,招标人不予核对和调整。

经核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仍存在偏差,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内(含)的,不予调整工程量;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外的,其超出±3%部分应相应进行减少或增加工程量。

需要减少或增加工程量的,由招标人会同投标人向财政部门提出调整,财政部门受理后,可征询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意见,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应出具建议意见函,作为财政部门审核、调整的参考。

18  工程预算价、工程最高限价及工程管理参考价编制

18.1 工程预算价依据工程量清单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消耗量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及材料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由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工程预算造价的编制单位及其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对其提交的编制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凡招标人要求缩短工期或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将在编制预算价时相应计取赶工措施费或优良工程增加费。

工程预算价超过经批准的建安投资概算的不得开标。

18.2 本招标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本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最高限价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18.3工程最高限价=工程预算价×(1-下浮率),下浮率为12%。

18.4工程管理参考价=工程最高限价×(1-5%)

19 工程预算价编制说明

19.1工程预算价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计价规定编制并加盖相应专业资格的概预算人员章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19.2工程预算价编制原则:

工程预算价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

19.3路基、路面、桥涵及其附属工程执行公路定额标准

19.3.1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19.3.2交通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19.3.3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闽交建〔2008〕91号)

19.3.4福建省建设厅闽建筑[2002]60号《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税费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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