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训教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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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训教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教案

培训教案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复训)

安全培训教案

编制依据:

相应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适用对象:

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培训学时:

16学时

编写单位或人员:

黄国雄

任课教师:

***

审核:

培训机构:

德阳市应急安全协会

 

培训教案

教案名称: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任课教师姓名:

编写日期:

2019年3月31日

教研组长签名:

审核日期:

 

一、课题名称

二、教学目的及要求

三、教学主要内容及学时安排

四、教学重点与难点

五、教学方法

六、教学内容

七、教学小结

八、教学互动(可就学员提出问题进行讨论)

一、课题名称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6学时);

2、安全生产管理方法(4学时);

3、安全生产技术(2学时);

4、职业病危害及预防(2学时);

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复习、讨论(2学时)。

二、教学目的及要求

本课程教学的目的是从学员的角度出发,使学员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以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掌握安全安全管理方法,熟悉安全生产技术,了解职业病危害及预防知识,培养学员运用安全法规的基本知识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

 

本课程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是:

 

1、掌握《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的理念、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的工作机制; 

2、掌握《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

3、熟悉《安全生产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4、掌握安全生产管理方法;

5、熟悉安全生产技术;

6、了解职业病危害及预防。

三、教学主要内容及学时安排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4学时)

1、法律法规基础

(1)法的概念

(2)法律部门(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3)法律法规形式

(4)法的本质

((5)法的特征

2、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基本框架及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及基本框架

(2)安全生产法

1)总则(讲解);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重点讲解);

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重点讲解);

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略讲);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讲解);

6)法律责任(重点讲解);

7)附则(略讲)。

(3)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安全生产管理方法(4学时);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

3、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安全生产检查;

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三)安全生产技术(2学时);

1、防火防爆技术;

2、电气安全技术;

3、工艺过程安全技术;

4、设备安全技术。

(四)职业病危害及预防(2学时);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类及识别;

2、职业病危害工程控制技术。

(五)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及复习、讨论(2学时);

四、教学重点与难点

1、教学重点

(1)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2)以人为本,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3)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防火防爆、电气安全、工艺及设备技术管理等。

2、教学难点

(1)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

(2)防火防爆、电气安全。

五、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典型案例分析法。

六、教学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法的概念

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

一般来说,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有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纪律规范和法律规范。

2、法律部门(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3、法律法规形式

3、法的本质

4、法的特征

(二)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基本框架及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及基本框架

2、安全生产法

(1)总则(讲解);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重点讲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重点讲解);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权。

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权、索赔权。

自律遵规、自觉学习安全知识、危险报告义务等。

(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略讲);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讲解);

(6)法律责任(重点讲解);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7)附则(略讲)。

3、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二)安全生产管理方法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高危行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7)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8)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9)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10)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5、安全生产检查;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三)安全生产技术

1、防火防爆技术;

(1)物质燃烧条件,以及燃烧过程、燃烧形式、燃烧种类及影响燃烧的因素;

(2)爆炸分类、爆炸过程及其影响因素;

(3)防火防爆措施及管理要求。

2、电气安全:

(1)生产单位电气防火防爆安全技术以及安全管理要求;

(2)静电的危害,静电产生的原因及其消除措施;

(3)雷电分类、危害和防雷措施。

3、工艺过程安全:

(1)生产过程的安全技术;

(2)生产单元的安全技术;

(3)生产关键装置(系统)、要害部位的安全技术知识;

(4)生产工艺安全管理;

(5)生产紧急情况安全处理措施。

4、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1)设备分类与通用机械安全要求及安全管理要求;

(2)压力容器分类,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要求;

(3)气瓶分类,气瓶的安全管理要求;

(4)工业管道的分类,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要求;

(5)起重机械分类,起重机安全管理要求;

(6)设备维护检修的过程与特点,生产设备维护检修的一般安全管理要求。

(四)职业病危害及预防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类及识别;

(1)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主要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及生物因素。

化学因素:

主要有生产性毒物(如金属与类金属、刺激性气体、窒息性气体等)、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煤尘、石棉尘等)。

物理因素:

主要有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高低气压等)、噪声与振动、电离辐射(如X射线、γ射线等)、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激光等)。

生物因素:

主要有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真菌、寄生虫等。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主要有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主要包括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如在炎热季节受到长时间的太阳辐射导致中暑等;以及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采光照明不足,通风不良,有毒与无毒、高毒与低毒作业安排在同一车间内等;还有作业环境空气污染等。

2、职业病危害工程控制技术。

(1)粉尘控制技术措施;

防尘措施是防止生产性粉尘危害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和医疗预防措施。

我们的综合防沙土和降尘措施可以概括为“革、水、密、风、护、管、教、查”八字方针,对控制粉尘危害具有指导意义。

(2)化学毒物控制技术措施;

以无毒低毒物料代替有毒高毒的物料。

改革工艺,尽量选择生产过程中不产生或少产生有毒物质的工艺。

生产过程的密闭化。

隔离操作。

(3)噪声控制技术措施;

声源控制,机械性噪声,是固体振动产生的,在撞击、摩擦、交变应力的作用下,机械金属、轴承、齿轮等发生振动。

空气动力性噪声:

由气体振动产生的,当气体中存在涡流或发生压力突变时此起气体扰动。

如通风机、鼓风机、、罗茨风机、空压机等。

电磁性噪声:

由磁场脉动、磁致收缩、变压器结构、电源频率脉动等引起电气部件振动而引起电气部件振动而产生。

总图布置合理,将高噪声车间与一般噪声较低的车间、生活区分开,防止相互干扰。

控制车间的噪声。

选用低噪声工艺流程和低噪声设备。

利用声源的指向性来控制噪声。

加强个体防护。

具体技术措施:

隔声、消声、吸声、隔振降噪等。

(4)振动控制技术措施;

振动控制技术是通过振源控制、传递过程中的振动控制和对受振对象采取控制三个方面的措施来控制振源产生的振动通过介质传递至受振对象(人或物)。

振动是一种普遍存在的自然现象,振动的来源可以分为自然振源和人工振源两大类。

振动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振动传递来达到的,减少或隔离振动就可使振动得到控制。

(5)防暑技术措施;

1、在烈日下做好防晒工作,在暴露部位适当擦一些防晒霜,戴上草帽、遮阳伞,穿布质的长裤和长袖衬衣等,

2、保证充足的睡眠,

3、多洗温水澡帮助体温散发,

4、多吃蔬菜瓜果,适量饮用盐开水、绿豆汤、酸梅汤等清凉饮料,

5、常备点防暑药物:

霍香正气水(丸、胶囊)、人丹、十滴水、六一散、暑症片等。

6、高温作业下工作人员应间隔一段时间,就要到阴凉处休息一会儿,以防中暑,同时要多补充水分,以淡盐水为佳。

(6)防非电离辐射技术措施。

不能使生物组织发生电离作用的辐射叫非电离辐射。

如:

红外线、紫外线、射频电磁波等。

  1.射频电磁波

射频电磁波(高频电磁场与微波)是电磁辐射中波长最长的频段(1mm~3km)。

人们在以下情况中具有接触机会。

高频感应加热:

高频热处理、焊接、冶炼、半导体材料加工等。

高温介质加热:

塑料热合、橡胶硫化、木材及棉纱烘干等。

微波应用:

微波通讯、雷达、射电天文学。

微波加热:

用于木材、纸张、食物、皮革以及某些粉料的干燥。

 

(1)对人体的影响  对人体影响强度较大的射频电磁波对人体的主要作用是引起中枢神经的机能障碍和以迷走神经占优势的植物神经功能紊乱。

临床症状为神经衰弱症候群,如头痛、头昏、乏力、记忆力减退、心悸等。

上述表现,高频电磁场与微波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有程度上的不同。

微波接触者,除神经衰弱症状较明显、时间较长外,还会造成眼晶体“老化”、冠心病发病率上升、暂时性不育等。

(2)预防措施

  ①高频电磁场的预防。

    ②微波预防。

    ③合理配置工作位置。

根据微波发射有方向性的特点,工作点应安置在辐射强度最小部位。

    ④穿戴个体防护用品。

一时难以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短时间作业时可穿戴防微波专用的防护衣、帽和防护眼镜。

    ⑤健康体查每1~2年进行1次。

重点观察眼晶体变化,其次是心血管系统、外周血象及男性生殖功能。

   (3)卫生标准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和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见《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和《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

   2.红外线辐射

   

(1)对肌体影响

    ①对皮肤的作用。

较大强度的红外线短时间照射,皮肤局部温度升高、血管扩张,出现红斑反应,停止接触后红斑消失。

反复照射局部可出现色素沉着。

过量照射,除发生皮肤急性灼伤外,短波红外线还能透入皮下组织,使血液及深部组织加热。

如照射面积较大、时间过久,可出现全身症状,重则发生中暑。

    ②对眼睛的作用

    对角膜的损害:

过度接触波长为3μm~1mm的红外线,能完全破坏角膜表皮细胞,蛋白质变性不透明。

    红外线可引起白内障:

多发生在工龄长的工人。

患者视力明显减退,仅能分辨明暗。

    视网膜灼伤:

波长小于1μm的红外线可达到视网膜,损伤的程度决定于照射部分的强度,主要伤害黄斑区。

多发生于使用弧光灯、电焊、氧乙炔焊等作业。

   

(2)预防措施严禁裸眼观看强光源。

司炉工、电气焊工可佩戴绿色玻璃片防护镜,镜片中需含氧化亚铁或其他有效的防护成分(如钴等)。

必要时穿戴防护手套和面罩,以防止皮肤灼伤。

   3.紫外线辐射

       

(1)对肌体的影响

    皮肤伤害:

波长在220nm以下的紫外线几乎可全被角化层吸收,波长为220~330nm可被真皮和深部组织吸收,数小时或数天后形成红斑。

当紫外线与某些化学物质(如沥青)同时作用于皮肤,可引起严重的光感性皮炎,出现红斑及水肿。

    眼睛伤害:

眼睛暴露于短波紫外线时,能引起结膜炎和角膜溃疡,即电光性眼炎;强烈的紫外线短时间照射可致眼病,出现怕光、流泪、刺痛、视觉模糊、眼睑和球结膜充血、水肿等症状;长期小剂量紫外线照射,可发生慢性结膜炎。

   

(2)预防措施佩戴能吸收或反射紫外线的防护面罩或眼镜(如黄绿色镜片或涂以金属薄膜);在紫外线发生源附近设立屏障,在室内墙壁及屏障上涂以黑色,能吸收部分紫外线并减少反射作用。

(五)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七、教学小结

通过培训,使学员熟悉和掌握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明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企业安全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和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课后作业布置。

八、教学互动(可就学员提出问题进行讨论)

引导学员积极思考,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法律法规问题。

如何将企业的主体责任转化为岗位责任。

如何将管理者的要求转变为员工的自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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