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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制造企业用电安全要求

医药制造企业用电安全要求

1变配电系统

1.1设备设施

1.1.1应依据国家公布的设备性能标准逐步淘汰落后的电气设备。

(此项为否决项)

1.1.2高压配电装置应采用具有五防功能的金属封闭开关设备。

1.1.3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应使用具有3C认证的产品。

1.1.4应配备质量合格、数量满足工作需求的安全工器具:

a)绝缘安全工器具:

绝缘杆、验电器、携带型短路接地线、绝缘手套、绝缘靴(鞋);

b)登高作业安全工器具: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非金属材质梯子等;

c)检修工具:

螺丝刀、扳手、钢锯、电工刀、电工钳等;

d)测量仪表:

红外温度测试仪、万用表、钳形电流表、绝缘电阻表等。

1.1.5安全工器具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场所,不允许当作其他工具使用,且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不应存放在工作现场。

部分安全工器具的保管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绝缘杆应悬挂或架在专用支架上,不应与墙或地面接触;

b)绝缘手套、绝缘靴应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开存放,避免直接碰触尖锐物体;

c)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或专用袋内。

1.1.6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定置存放并登记在专用记录簿内,做到账物相符。

1.1.7应按表G.2要求进行绝缘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1.8改造、大修后的电气设备,应在投入运行前进行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1.1.9应按要求进行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

1.1.10应根据设备污秽情况、运行工况、负荷重要程度及负荷运行情况等安排设备清扫检查工作。

1.1.11自备应急电源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自备应急电源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预防性试验、启机试验和切换装置的切换试验,并做好记录;

b)不应自行变更自备发电机接线方式;

c)应有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反送电,不应自行拆除闭锁装置或者使其失效。

1.1.12地下变配电室的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有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和楼梯处应设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装置;

b)应设有通风散热、防潮排烟设备和事故照明装置;

c)室内地面的最低处应设有集水坑并配有自动排水装置。

1.2变配电室环境要求

1.2.1室内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a)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的操作区、维护通道应铺设绝缘胶垫;

b)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系统应完好;

c)疏散指示标志灯的持续照明时间应大于30min;

d)室内环境整洁,场地平整,设备间不应存放与运行无关的物品,巡视道路畅通;

e)设备构架、基础无严重腐蚀,房屋不漏雨,无未封堵的孔洞、沟道;

f)电缆沟盖板齐全,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设置的防水、排水、防小动物措施完好有效;

g)室内不应带入食物及储放粮食,值班室不应设置和使用寝具、明火灶具;

h)设备间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i)设备区域内应配有温、湿度计;

j)有专人值班的变配电室应配备专用电话,电话畅通,时钟准确。

1.2.2门、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a)出入口的门为防火门,向外开启,并应装锁,且门锁应便于值班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打开;

b)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方向开启。

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启。

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c)地面变配电室的通往室外的门、窗应装有纱门且门上方应装设雨罩;

d)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通风管道、桥架、电缆保护管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e)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防小动物挡板。

1.2.3标志标识应齐全、清楚、正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安全标示牌的悬挂位置和式样要求应符合表G.3的要求;

b)每面配电盘柜应标明路名和调度操作编号,双面维护的配电盘柜前和盘柜后均应标明路名和调度操作编号,且路名、编号应与模拟屏、自动化监控系统、运行资料等保持一致;

c)配电装置前应标注警戒线,警戒线距配电装置应不小于800mm;

d)设备上不应粘贴与运行无关的标志,不应悬挂、堆放杂物;

e)变配电室的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1.2.4应设置适用于电气火灾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维护。

现场消防设施、器材不应挪做他用,周围不应堆放杂物和其他设备。

1.3运行要求

1.3.1工作票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10/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配电室设备设施的检修、改装、调整、试验、校验工作,应填写工作票;

b)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的电气负责人签发,或由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合格并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的电气负责人签发;

c)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不应互相兼任。

1.3.2操作票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10/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配电室运行中,需要改变运行方式或电气设备改变其工作状态时,应填写操作票;

b)操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

c)操作票由操作人员填写,每张票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d)操作执行结束,在最后一步下方加盖“已执行”章,章印不应掩压步骤项。

作废操作票应在作废页“操作任务”栏内盖“作废”章,并在作废操作票首页“备注”栏内注明作废原因。

1.3.3巡视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有专人值班的变配电室每班应至少巡视检查1次;

b)无专人值班的变配电室应根据电气运行环境、电气设备运行工况、负载等具体情况安排巡视检查,每周至少1次。

1.4人员要求

1.4.1电工岗位人员应取得合格有效的电工作业操作资格,操作证原件由电工人员上岗时随身携带或由单位统一进行管理。

1.4.2值班人员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35kV电压等级的变配电室,10/6kV电压等级、变压器容量在630kVA及以上的主变配电室,应安排专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且应明确其中1人为值长;

b)10/6kV电压等级、变压器容量在500kVA及以下的变配电室,可不设专人值班,但应由电工人员负责运行检查工作。

1.4.3值班人员上岗期间应穿全棉长袖工作服和绝缘鞋,且不应有下列行为:

a)接班前及当班期间饮酒;

b)当班期间睡觉;

c)擅自拆除闭锁装置或者使其失效;

d)进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2用电场所

2.1固定电气线路

2.1.1系统布线的敷设,应避免因环境温度、外部热源、浸水、灰尘聚集及腐蚀性或污染物质等外部影响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并应防止在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受撞击、振动、电线或电缆自重和建筑物的变形等各种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2.1.2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除建筑物顶棚及地沟内外,可采用直敷布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且护套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G.4的规定;

b)当导线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小于2.5m,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的部分应穿管保护;

c)导线与接地导体及不发热的管道紧贴交叉时,应用绝缘管保护;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应用钢管保护;

d)不应将导线直接埋入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也不应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

e)在建筑物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应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布线;当闷顶内无可燃物时,应采用难燃型硬质塑料管布线。

2.1.3电缆桥架和金属线槽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电缆托盘和桥架与各种管道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G.5的规定;

b)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5m;垂直敷设时,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m;

c)所有线槽或桥架PE线连接可靠。

2.1.4线路接头连接可靠,无机械损伤,无松动,导线接头应设在盒(箱)或器具内,盒(箱)配件齐全,固定牢固,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G.6的规定,并应满足机械强度要求,且导线截面积应与断路器保护定值相匹配。

2.1.5不应将电气线路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2.1.6不应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不应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

2.1.7对于横跨车间通道的电气线路,如未能进行埋地敷设,应采用完好有效的保护措施。

2.1.8电气线路通过地板、墙壁、屋顶、天花板、隔墙等建筑构件时,其孔隙应按同建筑物构建耐火等级的规定封堵。

2.1.9配线工程用的塑料绝缘导管、塑料线槽及其配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刚性塑料导管(槽)或金属线槽布线,在线路连接、转角、分支及终端处应采用专用附件;

b)电线、电缆在导管和线槽内不应有接头,分支接头应在接线盒(箱)或器具内进行;

c)线槽盖板应齐全、平整牢固;

d)金属软管不应退绞、松散、有中间接头;金属软管应接地良好,并不应作为接地或接零的接续导体;

e)应由阻燃材料制成,导管和线槽表面应有明显的阻燃标识和制造厂厂标。

2.1.10下列特殊场所应按安全电压进行供电:

a)在干燥的普通工作场所使用行灯、在有限空间等狭小干燥环境下应使用手持电动工具、行灯等电气设备时使用不大于24V的安全特低电压;

b)潮湿环境、导电良好地面、金属容器内使用手持电动工具、行灯等电气设备时应选用不大于12V的安全特低电压。

2.2临时低压电气线路

2.2.1临时低压电气线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安装前应办理审批手续,并由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b)当预期超过三个月的临时低压电气线路,应按固定线路方式进行设置;

c)相关方临时用电工程的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由相关方编制用电设计方案。

经审批、安装后,单位每月应不少于1次进行现场检查和确认,并记录结果。

2.2.2临时低压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避开易撞、易碰、地面通道、热力管道、浸水场所等易造成绝缘损坏的危险地方,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不应在有爆炸等危险的环境中架设临时电气线路;

b)危险区域或建筑工程、设备安装调试工程的施工现场有电气裸露时,应设置围栏或屏护装置,并装设警示标志;

c)沿墙架空敷设时,其高度在室内应大于2.5m,室外应大于4m;

d)临时线与其他设备、门、窗、水管等的距离应大于0.3m;沿地面敷设应有防止线路受外力损坏的保护措施;

e)电缆或绝缘导线不应成束架空敷设,不应直接捆绑在设备、脚手架、树木、金属构架等物品上;埋地敷设时应穿管,管内不应有接头,管口应密封;

f)装设临时电气线路应采用橡套软线,其截面按固定线路要求执行;

g)施工现场低压配电系统应设置总配电箱(柜)和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且每台设备应配备专用开关;

h)所有用电设备、插座电路、移动线盘等的保护线应与主干PE线连接可靠。

2.3动力(照明)配电箱(柜)

2.3.1配电箱(柜)应张贴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和编号、标识,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a)配电箱应标识所控对象的名称、编号等,且与实际相符合;

b)应有电气控制线路图,标明进出线路、电气装置的型号、规格、保护电气装置整定值等;

c)对于多路控制的配电箱(柜),在控制位置上标明所控制的电气设备名称,且用途标识应齐全清晰。

2.3.2配电箱(柜)的箱门应完好无损,装有电器的箱门与箱体PE线应进行可靠跨接。

2.3.3配电箱(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固定式配电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m~1.6m;

b)配电箱(柜)前方1.2m范围内应无任何妨碍操作与维修的物品,如因工艺布置、设备安装确有困难时可减至0.8m,但不应影响箱门开启和操作;

c)配电箱(柜)周边0.3m内不应有可燃物,箱(柜)体内和下方不应搁置和堆放可燃物;

d)箱(柜)内应安装防止操作时触电的隔绝板(二次板),防止带电部位裸露在外;

e)落地式配电箱(柜)的底部应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柜)内。

2.3.4配电箱(柜)内导线的安装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进出导线应套管或用橡胶圈进行防护,不应与金属尖锐端口直接接触;

b)导线不应卡在电气箱柜的金属外壳上,致使盖板无法盖上;

c)导线应成束固定在箱内,不应贴近具有不同电位和容易发热损坏绝缘层的带电部件,或贴近、穿越带有尖角的裸露带电部件边缘;

d)箱内导线的颜色应符合要求,任何情况下颜色标记不应混用和互相代用:

——相线L1、L2、L3的绝缘层颜色依次为黄、绿、红色;

——N线的绝缘层颜色为淡蓝色;

——PE线的绝缘层颜色为绿/黄双色。

2.3.5配电箱(柜)内N线和PE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配电箱(柜)内应安装专用的N线端子排和PE线端子排,N线端子排应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排应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b)PE线应采用焊接、压螺栓连或其他可靠方法,不线应缠绕或钩挂。

2.3.6配电箱(柜)内安装的电气装置,应完好无损且动作正常可靠。

2.3.7室外安装的非防护型的电气设备应有防雨、雪等侵入的措施。

2.3.8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下列电气设备应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属于I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

——生产用的电气设备;

——施工工地的电气机械设备;

——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

——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的其他电源插座或插座回路;

——喷水池、浴池的电气设备;

——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

——其他需要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场所;

b)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参数应与使用场所相一致:

——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器、家用电器等设备优先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安装在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为(16-30)mA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安装在浴室等特定区域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为10mA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c)用于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和不连续使用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在每次使用前进行试验。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应每月按动按钮1次,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

d)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装时,应严格区分N线和PE线,三极四线式或四极四线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N线应接入保护装置。

通过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N线,不应作为PE线,不应重复接地或接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PE线不应接入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2.4电网接地系统

2.4.1TT系统供电部分应装设能自动切除接地故障的装置(包括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或经由隔离变压器供电。

2.4.2TN系统中电气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导线与电源系统的接地点连接。

2.4.3设备PE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PE线与L线使用相同材料时,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G.7的规定,当采用铜芯导线时,最小截面为:

有机械性防护为2.5mm2,无机械性防护为4mm2。

从接地网直接引入配电箱或用电设备时,应接至主PE端子排;

b)PE线或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应用作PEN线或作为正常时载流导体;

c)用电设备接入处PE标识应明显;PE线和N线不应存在漏接、错接、混装、串接等现象;

d)不应使用易燃易爆管道、暖气管、煤气管、自来水管、蛇皮管等作为PE线使用。

2.4.4接地网(接地装置)应统一编号,设置接地标识牌,注明编号、检测数据等,且应定期检测。

2.5照明灯具

2.5.1I类灯具的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PE线可靠连接,且应有标识。

2.5.2灯具与可燃物品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a)普通灯具不应小于0.3m;

b)高热灯具(聚光灯、碘钨灯等)不应小于0.5m;

c)当容量为100W~500W的灯具不应小于0.5m;

d)当容量为500W~2000W的灯具不应小于0.7m;

e)当容量为2000W以上的灯具不应小于1.2m。

2.5.3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照明灯具(含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b)碘钨灯、卤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不应在库房内装设;

c)大于0.5kg的灯具采用吊链时,其软电线应编叉在吊链内,使电线不受力。

2.6插座、开关

2.6.1插座、开关应有3C认证标志,且破损、烧焦的插座、开关应及时更换。

2.6.2插座内的L线、N线、PE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右孔应与L线连接,左孔应与N线连接;

b)插座的保护接地端子不应与N线端子连接;

c)L线与N线不应利用插座本体的接线端子转供接电。

2.6.3插座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插座安装盒应固定牢固,不应将安装盒吊挂着使用;

b)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溅型插座;

c)地面插座应紧贴地面,盖板固定牢固,密封良好,且用配线接线盒;

d)插座及其电源线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2.6.4不应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2.6.5插头在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插头和插座应配套使用。

I类电气设备应选用可接保护线的三孔插座;

b)插头与插座之间的插接应到位;

c)一个插头内不应连接两个及以上回路的导线,为两个及以上回路或电器同时进行供电。

2.6.6移动式插座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多功能移动插座电源线应采用铜芯电缆或护套软线,绝缘无磨损,导线无外露现象;

b)应具有保护接地线(PE线);

c)不应放置在可燃物上或被可燃物覆盖;

d)不应串接使用;

e)不应超负荷使用;

f)插孔的双头插头和三头插头应分开。

2.7动力(照明)配电箱(柜)门及开关盒应保持常闭状态,其内部应定期清扫。

2.8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电源进线,应设置切断装置。

2.9医药洁净室内的配电设备应选择不易积尘、便于擦拭和外壳不易锈蚀的小型加盖暗装配电箱及插座箱。

医药洁净室内不宜设置大型落地安装的配电设备,功率较大的设备宜由配电室直接供电。

2.10医药洁净室内的电气管线宜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管材应采用非燃烧体。

医药洁净室内连接至设备的电线管线和接地线宜暗敷,明敷时,则电气线路保护管应采用不锈钢或其他不污染环境的材料,接地线应采用不锈钢材料。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技术夹层内宜按需要设置检修照明。

2.11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转角处设置的疏散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在消防救援窗处应设置红色应急照明灯。

2.12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2.13医药工业药品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可燃性粉尘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环境时,应进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并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

2.14药品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并符合GB50058的规定:

1)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3)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当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15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不宜采用电缆沟配线;如需设电缆沟,则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或酸、碱等物质进入电缆沟的措施。

2.16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的检修电源应满足环境中危险介质的防爆要求。

2.17对易受外部影响着火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可能着火蔓延而酿成事故的电缆回路,应采取以下防火阻燃措施:

a)电缆穿过竖井、墙壁、楼板或进入电气盘、柜的孔洞处,用防火堵料密实封堵;

b)在重要的电缆沟和隧道中,按要求分段或用软质耐火材料设置防火墙;

c)在电力电缆接头两侧及相邻电缆2-3m长的区段施加防火涂料或防火包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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