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和银行联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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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和银行联手.docx

税务和银行联手

非常重要!

“金四”不会上线,但是税务局和银行会联手清查企业和个人账户,跟每个人有关...

这两天,朋友圈热传一条“金四系统上线”的消息,转发的人非常多,内容如下:

重要通知:

由于税局已经和银行合作并升级了监控系统(金4),360度无死角监控到公司的所有账户。

温馨提示:

如企业有开了一般户金额比较大并没有做入账和报税的情况,最好尽快销户或重新开户,以免税局查到补税和罚款!

7月1日全方位上线。

一部分企业的银行开户许可证信息已经在北京工商企业信用信息网上公示了。

这条消息乍看起来挺吓人的,后来经过证实是个假消息。

其实这条消息里面有一个大的税务Bug,先不论“金四”系统上线的真伪,单就是“没做账没报税可以通过注销来解决”就假的不能再假了,稍有点税务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样做是完全行不通的。

不记账不报税,企图通过销户来逃税,有可能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所以,企业一旦开设有其他存款账户,就应该向税务机关报告,不报告的话,面临着相关处罚。

如果该存款账户有过收入却未申报,那就涉及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于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妄图通过注销来消灭证据,那更是不切实际,任何交易记录都是证据,你可以注销账户,但账户本身的交易记录可以长久保存,并作为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理处罚的证据。

7月1日起税局和银行税局和银行监控所有银行账户,不论金额大小

伟大的哲学家黑格尔曾经说过“凡是存在的东西都有一定的合理性”。

假消息自然也不例外,能够广泛流传肯定有一定的原因,这条消息中“税局已经和银行合作360度无死角监控到公司的所有账户”具有一定的真实性。

去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禁止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拉开了税局和银行联合监控银行账户的序幕。

今年5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从今年7月1日开始实行,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将对在本机构开立的非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进行识别,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相互交换信息。

 

今年5月19日,六部门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进一步解读。

六部门表示,《管理办法》主要对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影响较大。

这里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政策其实很简单,小编来划重点:

1)三个时间点要注意。

2017年1月1日开始,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人民币)的尽职调查;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2)对社会公众影响较小,主要对在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的部分个人和机构有一定影响。

3)简单点说,如果你是该在中国交税的税收居民,但你的收入储存在海外账户里,以前中国税务方面无法知悉,完成不了税收程序。

可是现在,你能被海外那家银行识别为中国的税收居民了,它将会把你的信息转交给了中国税务方面,你就必须得按照中国方面的规定上交税收了。

这样企图通过存到国外账户来偷税漏税、资本外流就不再可能了。

《税收征管法》出台后,个人账户会被清查,关系到每个财务人

国务院办公厅今年3月份发布《关于印发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23号),通知提出,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属于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已被列入2017年国务院立法计划中,相信本年内会正式出台,而我们所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预计还需要仔细的思量。

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最大的看点在于准备确立自然人纳入征管体制。

这意味着,个人的工资、薪酬、不动产等收入,以及个人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的财产也将被税务部门所掌握。

以后每个人只有一个纳税号,因此只要查询个人的银行信息,就可以进行纳税人风险评估了。

对于普通的财务人来说,这些信息也将纳入到即将出台的《会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中,一旦公司财务违法被牵连可能成为一生的污点。

2017年税收征管法预计下半年就会通过人大通过,以后各金融机构应该提供对征税有用的信用凭证,包括大额资金转移、企业破产清仓等内容,对税务机关而言,意味着不动产信息的共享只是一个开始,个人所有财产交易都需要上报给税务机关,有利于廉政建设。

但是目前税务局对个人银行账户查询还是很多障碍的,除非是被人举报或者公司被税务稽查,个人存在纳税风险。

目前银行查询银行账户的规定: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新的税收征管法出台后,这些局限性已经不存在了,个人账户在税局面前一览无余。

7月1日起,商业健康保险可以抵扣个税,总体影响不大

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等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该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即200元/月。

据《通知》内容,从7月1日起,购买商业健康险就可抵扣个税。

如果是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也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具体可以减少多少个税呢?

以月薪5K为例,实施新政后每个月工资少缴多少个税?

以前每个月交的个税:

(5000-3500)×3%=45元

购买商业险后应缴:

(5000-3700)×3%=39元

每个月少交个税:

45-39=6元,可以看出,对小伙伴们总体影响不大,而且不是所有的商业保险产品都符合规定,难怪很多财务小伙伴对这个消息不感冒。

细心的小伙伴也许会发现,对于符合规定的商业保险,相当于把个税起征点从3500提高到3700,这就牵扯到一个一直热议不断的话题:

个税起征点提高的问题。

今年两会期间,很多人大代表强烈建议提高个税起征点,降低个人所得税。

其中,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董明珠姐姐提出:

年收入十万以内的人,可以不缴税!

还是董小姐懂我们啊!

作为回应,财政部部长肖捷透露,目前个税改革方案正在研究设计和论证中,总的思路是要从我国实际出发,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方案总体设计、实施分步到位,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至于是否提高个税起征点,肖捷回应,会在研究制定改革方案时,根据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然后确定免征额度,该提高就提高。

看来,这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企业善意取得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应税项目支出所取得的发票,属于存在真实交易行为,非故意取得虚假、虚开发票的,应当向对方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汇算清缴期内换开的,可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后换开的,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由于开票单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开票单位发生解散、清算、注销、破产等情形,经开票单位原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企业无法向对方换开合法有效发票的,企业能够提供交易合同、非现金支付证明、对方收款证明、收发货凭证、出库单(领料单)以及经办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明该项交易真实的,其相关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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