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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体协商工作指引

企业集体协商工作指引

为规范企业集体协商行为,引导职工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AA省工资支付条例》《AA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一、协商代表的推选

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应当选定本方集体协商代表。

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称协商代表)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

双方可另行选派适当数量的列席代表。

(一)协商代表人数。

职工方与企业每方协商代表三至九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

企业规模较大和职工人数较多的,经职工方与企业双方同意,可以适当增加协商代表的人数。

(二)职工方协商代表。

1.产生方式。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或者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产生。

企业未建立工会的,由企业所在地镇(区)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协商代表,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2.资格条件。

职工方协商代表一般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委托代表除外)。

3.首席代表的产生。

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企业未建立工会的,首席协商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选产生。

(三)企业方协商代表。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本企业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四)履职期限。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五)委托代表。

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

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企业人员代理。

(六)更换和替补。

协商代表的更换和替补,按照协商代表产生的程序进行。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况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程序产生新的代表。

二、协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协商代表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权利。

1、协商代表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

2、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履行协商职责,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

3、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职责时止。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义务。

1、参加集体协商相关活动,提出协商意见;

2、收集、掌握和提供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听取和收集本方人员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询问,向本方人员及时通报或者反馈协商情况;

4、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5、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6、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7、代表本方参与集体争议的处理及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协商内容的确定

(一)集体协商的内容。

根据职工和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集体协商主要围绕下列内容:

1.劳动报酬的确定、增减;

2.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延长工作时间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

3.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和其他假期;

4.劳动安全与卫生;

5.保险和福利;

6.女职工、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措施;

7.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8.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工资分配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协商:

1.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其他工资分配事项及工资支付办法;

2.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

3.试用期、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4.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工资事项。

(三)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确定的因素。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1.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2.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4、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5.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地区、行业的职工工资平均增长率;

6.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四)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出工资增长、不增长或者负增长的协商要求。

职工方可以根据企业年度利润增长情况、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率、本企业在同地区同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提出增长工资的协商要求。

企业可以根据年度严重亏损的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物价、政府工资指导线等因素,提出工资不增长或者负增长的协商要求。

四、协商要约的发出与回应

(一)要约的发出。

1.发出的主体。

职工方与企业可以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依法进行平等协商。

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

(1)职工提出协商要求。

职工认为需要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提出。

企业工会可以根据职工意见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经半数以上职工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企业工会应当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可以向企业所在地镇(区)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请求。

企业所在地镇(区)工会征得半数以上职工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同意,应当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2)企业提出协商要求。

企业认为需要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镇(区)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2.发出的方式。

集体协商要求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3.要约的要求。

集体协商要求书面材料应当包含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等,并对其主张说明理由。

(二)要约的回应。

职工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对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书面材料时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并于三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应协商要求内容逐一作出回应,并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五、协商前的准备工作

(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

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六)企业方还应当为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所需的信息资料。

必要条件是指安排集体协商的场所、不占用参加集体协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保障参加集体协商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等;信息资料包括工资总额、经营状况、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计划、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参加集体协商的代表应承担保密义务。

六、协商的过程

(一)集体协商的期限和形式。

1.协商的期限。

集体协商期限为送达集体协商要求书面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2.协商的形式。

集体协商一般采用会议协商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

一方要求采用会议协商形式的,应当采用会议协商形式。

集体协商采用书面形式的,所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经全体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二)协商会议的召开。

1.会议主持。

集体协商采用会议协商形式的,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或者共同主持。

2.会议记录。

集体协商会议记录应当由全体与会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3.会议程序。

集体协商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宣布协商议程和会议纪律;

(2)一方首席协商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3)协商双方就协商初步方案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4)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归纳协商意见,达成一致的,由双方共同或委托一方起草集体合同草案,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4.双方遵守的行为规范。

(1)职工方遵守的行为规范

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应当采用平和、理性的方式,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一,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集体协商;

第二,威胁或者利诱对方协商代表;

第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扰乱、破坏集体协商秩序;

第四,限制有关人员人身自由,或者进行侮辱、恐吓、暴力伤害;

第五,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

(2)企业方遵守的行为规范

开展集体协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一,限制、干扰工会履行职权或者职工方产生协商代表,对职工方协商代表打击报复;

第二,拒绝提供集体协商所必需的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拒绝执行集体协商调解协议。

(3)职工遵守的行为规范

开展集体协商,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一,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完成劳动任务;

第二,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以各种方式迫使企业其他员工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堵塞、阻碍或者封锁企业的出入通道和交通要道,阻止人员、物资等进出,破坏企业设备、工具或者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公共秩序。

七、协商的中止

(一)中止的情形。

1.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2.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

以上情形,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

(二)协商的恢复。

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八、集体合同草案的制定与提交

(一)集体合同草案的制作。

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企业方制作集体合同草案。

(二)集体合同草案的提交。

1.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由工会或者职工方协商代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2.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3.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就未通过事项听取和收集职工的意见,与企业协商代表进行补充协商后,再次提交讨论通过。

九、集体合同的签订

集体合同草案讨论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十、集体合同的生效、备案和公布

(一)备案。

自订立集体合同之日起七日内由企业送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备案。

(二)生效。

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三)公布。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

十一、集体合同的效力及其履行。

(一)效力。

集体合同订立并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履行。

集体合同有效期内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权和增资减资等事项,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二)有效期。

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三)续签。

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者续订的要求。

(四)终止。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五)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

3.企业破产、停产、解散,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AA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程序。

十二、行业(区域)性集体协商

开展行业(区域)性集体协商的程序,与企业集体协商程序基本一致。

十四、协商的争议处理

(一)争议处理的原则。

职工方和企业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有序、平和的原则,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二)争议的调解、协调。

1.基层组织调解。

在开展集体协商或者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职工方与企业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职工和企业应当履行。

2.工会协调。

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发生争议的,职工方可以向企业所在地镇(区)工会提出协调请求,企业所在地镇(区)工会应当及时介入,指导、帮助职工方与企业依法开展协商,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3.企业代表组织指导协助。

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发生争议的,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应当及时介入,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协助企业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

经企业所在地镇(区)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协调仍未能解决争议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应当派出人员或者从集体协商专家名册中指定人员进行协调。

5.当地政府组织统筹协调。

发生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的集体协商争议,由当地政府统筹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会同所在地镇(区)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

6.对从事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特别规定。

开展集体协商,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运输、广播通信、电视、公共卫生、医疗、教育、金融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产、停业,或者职工影响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等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下列后果之一的,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命令,责令上述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停止该项行为,恢复正常秩序:

(1)危害公共安全;

(2)损害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居民生活秩序;

(3)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后果。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有关部门、镇(区)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应当指导和督促双方开展集体协商,化解矛盾。

(三)争议的仲裁、诉讼。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或者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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