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成功大学第155次行政会议纪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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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成功大学第155次行政会议纪录

國立成功大學第155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

96年5月9日(星期三)上午9時

地點:

國際會議廳第二演講室

出席:

如附件1,p.5。

主席:

賴校長 明詔記錄:

侯雲卿

壹、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如附件2,p6)

二、主席報告:

(一)到校服務三個月以來,對很多事情已漸漸習慣,對一些不好的事情也逐漸視而不見了。

似已失去剛到校時的敏感度,可以發現很多可改革的地方,這是一個警訊,值得警惕,否則對不好的事也會日漸接受。

要勉勵大家,行政團隊開始所提出的改革事項要趕快做,不馬上做的話,以後就沒有幹勁了。

就像上週在本校舉辦的籃球賽,有4千多人參加,把中正堂的玻璃都擠破了,固然是觀眾的熱情,本校的人都忍受下來,但在外人看來是本校硬體設備及軟體措施太差,所以我們都要趕快努力改善。

(二)本校的會議太多,幾乎每天都在開會,也逐漸習慣,這很可怕。

希望能重新檢討會議功能是否有重叠的地方,儘量減少開會次數及時間,節省大家的時間。

還有公文程序及行政程序都應檢討精簡,以提高行政效率。

三、各一級單位及各委員會報告:

(書面報告開會時分送,請 參閱)。

貳、提案討論:

第一案提案單位:

學生事務處

案由:

擬修正『國立成功大學獎學金審查辦法』第二條,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會議提案一決議第1點,擬修訂部份條文。

二、詳如修訂條文對照表(議程p6)及原條文(議程p7)。

擬辦:

提請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

修正通過,如附件3,p.7。

第二案提案單位:

學生事務處

案由:

擬請修訂本校學生工讀助學金作業要點第三點,提請討論。

說明:

一、教育部預算來源已無工讀助學金之預算名稱,現有經費來源為教育部補助款及學雜費收入3%~5%,均由本校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二、第三點修正草案對照表如下:

(原條文如議程p10)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工讀助學金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擬修訂條文內容

原條文內容

說明

三、實施本辦法之經費來源由學校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三、實施本辦法之經費來源為教育部核撥之工讀助學金預算。

經詢問會計室工讀金預算為:

教育部補助款。

學雜費收入3%~5%。

擬辦:

提請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

照案通過,如附件4,p.9。

第三案提案單位:

人事室

案由:

有關本校職員進用及陞遷甄審要點附表二「本校職員陞任(遷調)評分標準表」修訂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案業提經本校96年1月17日95學年度第4次職員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二、本次修正係配合行政院函示,自95年12月20日起停止適用「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之規定,修訂旨揭之評分標準表。

三、檢陳「本校職員陞任(遷調)評分標準表」修正前後對照表(如議程p11)。

四、檢附「本校職員進用及陞遷甄審要點」及其附表各乙份(如議程p12),請參閱。

擬辦:

提請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

修正通過,如附件5,p.11。

第四案提案單位:

人事室

案由:

修訂本校「助教聘任及管理辦法」(如議程p19)及新訂新制助教聘約(如議程p24),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5年8月8日台人

(二)字第0950109617號書函規定,86年3月21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後進用之助教,其性質已非屬教師,有關其權益、工作考核等人事管理事項,仍由學校自行規範。

二、案經提96年05月02日第635次主管會報討論通過。

三、助教聘任及管理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自九十九學年度起,不再新聘或續聘新制助教,助教聘約期滿或離職後,其工作得以研究生獎助學金聘請碩、博士班學生協助辦理或經行政人力評估確有需要,專案簽准後得進用契(聘)僱人員。

(二)現行助教與教師員額換算是以二比一計算,建請改以一比一換算。

(三)增訂助教續聘須經由系(所)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循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定之程序。

(四)增訂助教差假及進修相關規定。

四、新訂新制助教聘約規範其權利義務。

擬辦:

行政會議通過後自96學年度開始實施。

決議:

一、修正通過,如附件6,p.12。

二、請人事室研議如何提昇舊制助教之貢獻度及其陞遷、成長的機會。

第五案提案單位:

總務處

案由:

擬將「國立成功大學財產保管辦法」名稱改為「國立成功大學財物管理辦法」,並修訂部分條文,提請討論。

說明:

「國立成功大學財產保管辦法」於68年經行政會議通過施行迄今,條文已不敷現行作業,為使本校各單位財物使用管理事宜與制度一致性,提請修訂。

擬修訂條文對照表如議程p25。

擬辦:

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決議:

修正通過,如附件7,p.20。

第六案提案單位:

通識教育中心

案由:

擬修訂「國立成功大學分類通識課程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第五、六點內容,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修訂案於96.01.09經95學年度第一次「通識教育委員會」討論修訂通過。

原條文如議程p28。

二、修訂對照表如議程p3。

擬辦:

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決議:

修正通過,如附件8,p.27。

 

第七案提案單位:

計網中心

案由:

因計算機與網路中心導入「資訊安全管理系統」須成立「資訊安全管理委員會」,擬訂「國立成功大學資訊安全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議程p29),提請討論。

說明:

一、由於目前資訊安全管理對於資訊系統及應用日趨重要,且依據教育部函(台電字第0940134927號),本校之資安等級為B級須於民國九十七年通過「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之第三方認證,如議程p30。

二、建置及管理「資訊安全管理系統」須成立「資訊安全管理委員會」來監督及審核,並由機關副首長以上(本校為副校長以上)擔任「資訊安全長」及「資訊安全管理委員會」召集人。

擬辦:

行政會議會議通過後施行。

決議:

一、修正通過,如附件9,p.29。

二、請研發處修改組織規程。

參、臨時動議:

肆、散會:

上午10時35分

附件1

出席:

黃煌煇 宋瑞珍(吳俊忠代) 湯銘哲 徐畢卿 陳景文 黃榮俊   蘇慧貞 李偉賢 楊瑞珍 謝文真 張丁財 李丁進         張高評(王偉勇代) 余樹楨 張文昌(蕭世裕代) 吳文騰      李清庭(陳裕民代)徐明福(傅朝卿代) 吳萬益(魏健宏代)     陳振宇 蒲建宇 謝錫堃 葉茂榮(李金滿代) 利德江 蕭瓊瑞   陳志鴻 張錦裕 王偉勇 劉開玲 王文霞 傅永貴(楊緒濃代)       孫亦文(蔡惠蓮代) 江威德 張素瓊 蕭世裕 張錦裕 劉瑞祥   施勵行 陳貞夙 游保杉 黃悅民 黃明志 王博鴻(姜美智代)   胡潛濱 李兆芳 林仁輝 許渭州 楊家輝 陳裕民 傅朝卿 陳彥仲 陳國祥 李賢得 魏健宏 劉宗其 王明隆(陳俊男代) 吳鐵肩 蔡少正 吳昭良 許桂森 陸汝斌(藍先元代) 吳俊忠 黎煥耀 劉明毅 黃英修 謝淑珠 馬慧英(蘇佳廷代) 宋鎮照 王富美 郭麗珍 程炳林 王俊志

列席:

麥愛堂 黃信復 嚴伯良 朱信 李妙花 蒲建宇 朱朝煌 蔡重光 田至琴 沈全榮 王福村 洪國郎 劉芸愷 陳成祥 蔡仲康 黃啟雲 黃福明 石金鳳 郭美峯 賴秋雲 江美蓉 李珮玲 黃正弘 林煇煌 廖德祿 鍾光民 

主席:

賴校長明詔                 記錄:

侯雲卿

附件2

國立成功大學154行政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表

95年5月9日

決議案摘要

承辦單位執行情形

第一案

案由:

「國立成功大學卸任校長禮遇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擬辦:

通過後施行。

決議:

照案通過。

第二案

案由:

擬修訂「國立成功大學推廣教育收支管理要點」第四點中部分條文,請討論。

擬辦:

討論通過後實行。

決議:

照案通過,

第三案

案由:

擬修正「國立成功大學單身宿舍配借及管理細則」第4、8、9點規定對照表,提請討論。

擬辦:

討論通過後施行。

決議:

照案通過,

第四案

案由:

有關本校職員進用及陞遷甄審要點附表二「本校職員陞任(遷調)評分標準表」修訂案,提請討論。

決議:

照案通過。

秘書室:

照案辦理並公佈於網頁。

 

教務處:

照案辦理。

 

總務處:

照案辦理並已上網公佈施行。

 

人事室:

遵照辦理,本室業已於95年12月11日成大人室

(一)字第529號函惠請各單位轉知屬員在案。

附件3

國立成功大學獎學金審查辦法

87年12月23日第13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年04月26日第15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年05月09日第15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為審核及發放各界在本校設置或捐贈各類獎學金有關事宜,訂定「國立成功大學獎學金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為負責獎學金之審查事宜,設置「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聘請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國際學術處處長暨各學院院長為委員,並由學務長為召集人,生活輔導組組長為執行秘書。

必要時得由委員一人,召集專案審查小組,邀請校內外有關人員為小組委員,對專案事宜作成建議提會。

第三條獎學金之審查,原則上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彙集造冊,並依下列規定送各審查單位審核:

一、屬全校性之獎項,送本會核定之。

二、屬各學院、系特有之獎項,送各學院、系組成審查委員會核定之。

第四條獎學金審查標準,如下列規定:

  

一、各項獎學金有特定條件規定者,均按其條件辦理。

  

二、凡無特定條件規定者,學業成績七十五分以上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並依下列之優先順序,予以審定:

  

(一)父母雙亡或父母均無職業、生活無依者。

(繳全戶戶籍謄本)

(二)政府登記有案之社會救助戶,含:

1.生活照顧戶2.生活輔導戶。

(繳社會救助戶證明書、低收入戶證明書)

(三)家長收入少,在學子女眾多者。

(繳全戶納稅證明)

(四)家境清寒學生。

(繳全戶戶籍謄本及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並由導師推薦之)

三、每位學生每學期限領取乙項獎學金為原則。

 四、依本條第二款情形審定後,如尚有獎學金名額,依申請者學業成績之高低順序,予以審定。

第五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成功大學獎學金審查辦法」第二條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二條為負責獎學金之審查事宜,設置「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聘請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國際學術處處長暨各學院院長為委員,並由學務長為召集人,生活輔導組組長為執行秘書。

必要時得由委員一人,召集專案審查小組,邀請校內外有關人員為小組委員,對專案事宜作成建議提會。

第二條為負責獎學金之審查事宜,設置「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聘請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暨各學院院長為委員,並由學務長為召集人,生活輔導組組長為執行秘書。

必要時得由委員一人,召集專案審查小組,邀請校內外有關人員為小組委員,對專案事宜作成決議提會。

為因應本校國際學術處新成立,擬本次行政會議提案修改本校獎學金審查辦

法第2條,增列國際學術處處長為委員(如附件3)。

第三條獎學金之審查,原則上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彙集造冊,並依下列規定送各審查單位審核:

第三條獎學金之審查,原則上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彙集造冊,並依左列規定送各審查單位審核:

為符合直式橫書規定,將條文『左列』改為『下列』字樣。

附件4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工讀助學金作業要點

81年04月15日第11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7年12月23日第13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年05月09日第15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壹】總則

一、本辦法為協助學生在學期間藉工讀機會,以養成獨立自主精神,擴充學習生活領域,特訂本辦法。

二、本辦法之主辦單位為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三、實施本辦法之經費來源由學校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貳】申請、核准及取消

四、凡本校學生能刻苦耐勞,志願以工助讀者,均可申請本工讀。

(一)各系館之工讀生由各系自行遴選推荐,入選名單送主辦單位彙辦。

(二)各處、室、組之行政單位工讀生由主辦單位於每年三、四月公告,接受申請。

(部份工讀生名額保留給一年級新生於開學後一個月內申請)。

(三)圖書館之工讀生,由圖書館申請。

(四)工讀核准之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得重行申請。

五、申請手續:

(一)填具申請書。

(二)繳交成績單、學生證、身份證影本。

六、如合格人數超過原有工作預定名額時,家庭經濟清寒者(繳交全戶戶籍謄本、低收入戶證明、全戶納稅證明或有資料足以證明)優先錄用,然後再依使用單位之工作需要及申請人之學業(原住民學生不受學業成績限制)、操行成績(一年內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擇優遴選。

七、經核准工讀助學金之學生,如有工作不力、休學、退學時,其工讀資格,即行取消。

【參】工作、報酬及其他

八、工作項目暫定如後:

(一)行政單位工作:

繕寫、打字及管理等。

(二)助理工作:

研究室、實驗室、圖書室等。

(三)公共場所管理:

管理教室及其他公共場所。

(四)其他臨時性工作。

九、工作報酬依工作記錄表論工時計酬之,每小時七十六元。

工讀單位應指定專人輔導工讀生。

十、為不妨害學生學業及其身心發展,每一工讀生申請以一處為限,每月日間部同學可工讀二十至四十小時,夜間部同學可工讀三十至八十小時。

 

十一、工作時所需工具由各生向主管單位登記借用,用畢即行歸還,如有損壞或遺失時,經查明原因後,得以全部賠償、部份賠償或免予賠償之各項決定。

【肆】考核

十二、每學期工讀生至工讀單位報到時,請其預訂本學期每週來校工讀時間,填入工作記錄表,並於註冊後二週內將此預定時間表送回主辦單位,,以便查考。

十三、工讀生工作考核由工讀單位負責,如未通過工讀考核時,依規即予取消工讀資格。

十四、工讀生因故未能按預計時間到校工作時,須事先以書面向工作單位請假,以免被視為曠職。

【伍】附則

十五、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5

「本校職員陞任(遷調)評分標準表」修正前後對照表

選項區分

評比項目

評分標準

說明

修正理由

修正後

修正前

個別

選項

英語能力

通過全民英檢初級或相當等級之其他英語能力測驗者

2

本項目之評分,甄審委員會得酌予加、減分,最高以6分為限

一、本項分數必要時得由甄審委員會酌予加、減分。

二、遇有疑義時,由人事室會請文學院語言中心認定等級後送甄審委員會評定。

一、通過行政院訂頒之「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內各類英語能力測驗者,按該表所定配分標準及附註規定計分,如有疑義由人事室會請文學院語言中心認定等級後送甄審委員會評定。

二、本項分數必要時得由甄審委員會酌予加、減分。

1.依行政院95年12月20日院授人力字第0950065046號函規定,「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自95年12月20日起停止適用。

同函核定修正之「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個別選項並明定,通過英語能力測驗檢定之加分,由機關甄審委員會審酌計分。

2.今經考量本校實際用人需求,並審酌「全民英檢檢測」乃係現行較為普遍並具代表性之檢定方式,爰建議修訂本項評分方式如左。

通過全民英檢中級或相當等級之其他英語能力測驗者

4

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以上或相當等級之其他英語能力測驗者

6

附件6

國立成功大學助教聘任及管理辦法

88年10月6日第13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2年4月9日第14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4年11月16日第15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年5月9日第15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規範新制助教之聘任及管理,特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一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國立成功大學助教聘任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制助教(以下簡稱助教),係指八十六年三月廿一日(含)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訂施行後初聘之助教。

第三條 助教之聘任,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及資格:

(一)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者。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含)畢業,成績優良者。

第四條 助教聘任須專案簽奉核准,由各該系(所)原分配教師員額中自行調配,以協助教學、研究及行政等相關工作。

助教以短期聘任為原則,自九十九學年度起,不再新聘或續聘新制助教。

助教聘約期滿或離職後,其工作得以研究生獎助學金聘請碩、博士班學生協助辦理或經行政人力評估確有需要,經專案簽准後得進用契(聘)僱人員,原助教員額回歸教師員額運用。

第五條 助教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徵聘,經系(所)務會議審查通過後,循行政程序簽請校長聘任之。

第六條 助教聘任一年一聘,期滿是否續聘,應經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循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定。

第七條 助教不得同時受聘為本校兼任教師。

第八條 助教自實際到職之日起薪,其敘薪標準依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規定辦理。

第九條 助教之差假比照「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以學年為計算單位,不適用公務人員休假旅遊補助規定。

每日辦公時間與行政人員相同,列入勤惰管理,並自九十六學年度起簽到退,其出勤情形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督導、考核。

第十條助教之差假應經核准後始得行之,其職務應委託職務代理人代理。

慰勞假期間如遇服務機關緊急公務,得隨時通知銷假,並保留其慰勞假權利。

第十一條 助教之晉薪參照「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之規定,於學年終了前一個月,由單位主管依據其協助教學、研究及服務情形辦理考評,考評結果並作為續聘之參考。

助教之保險、福利、退休、撫卹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助教不得申請利用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至公餘時間或利用事、慰勞假進修,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並須向學校報備。

第十三條 助教之權利義務以聘約訂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成功大學助教聘任及管理辦法」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

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為規範新制助教之聘任及管理,特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一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國立成功大學助教聘任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新制助教之聘任及管理,特依據大學法第十八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一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國立成功大學助教聘任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一、原條文修訂。

二、94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212621號令修正之大學法條次變更,爰配合修訂。

第四條助教聘任須專案簽奉核准,由各該系(所)原分配教師員額中自行調配,以協助教學、研究及行政等相關工作。

助教以短期聘任為原則,自九十九學年度起,不再新聘或續聘新制助教。

助教聘約期滿或離職後,其工作得以研究生獎助學金聘請碩、博士班學生協助辦理或經行政人力評估確有需要,經專案簽准後得進用契(聘)僱人員,原助教員額回歸教師員額運用。

第四條 各單位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聘助教協助之,並以短期聘任為原則。

有關助教工作可商請碩、博士班學生協助辦理,惟不得聘任助教辦理行政業務,若有需要可進用臨時聘僱人員協助辦理。

擬聘之助教,由各該系(所)原分配教師員額中自行調配。

一、原條文修訂。

二、依本校86年4月23日第132次行政會議決議:

86學年度起,如須以助教缺聘用教師者,以二名助教缺聘一名教師為原則,以避免人事費過度膨脹。

惟實際執行時,常有單位擬減少一名助教,或僅有一名助教,無法換成教師員額情形,故單位換缺意願不高,影響學校減少助教員額政策之推動,故建請修正為一比一比例換算,俾利控管。

三、本校助教除協助教學及研究工作外,實務上亦有協助兼辦行政業務情形,故增訂文字以符實際。

四、另本校助教以短期聘任為原則,然自86年3月21日實施至今,已有助教續聘至今之情形,為免助教久任造成學校額外負擔並有效運用教師員額,爰建議自九十九學年度起不再新聘或續聘助教,原助教工作改由碩博士生替代或經行政人力評估確有需要,經專案簽准後得進用契(聘)僱人員。

第六條 助教聘任一年一聘,期滿是否續聘,應經系(所)教師評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循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定。

第六條 助教聘任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採聘期制,以學年為基準,一年一聘,期滿續聘或不續聘,應由系(所)循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定。

一、助教聘任以學年為基準,一年一聘,屆滿即須離職,無不續聘問題,爰配合文字修正。

二、續聘程序擬增加經由系(所)教師評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續聘之程序,以資周延。

第八條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廿一日前已取得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上項時間以後聘任之助教不得升等。

一、有關舊制助教得依原升等辦法送審已於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二條規範,且舊制助教非本辦法規範對象。

二、另新制助教非教師身分,亦非本校教師升等辦法適用對象,故無升等問題。

三、綜上,爰刪除原條文。

第八條 助教自實際到職之日起薪,其敘薪標準依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規定辦理。

第九條 助教自實際到職之日起薪,其敘薪標準依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規定辦理。

條次變更。

第九條助教之差假比照「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以學年為計算單位,不適用公務人員休假旅遊補助規定。

每日辦公時間與行政人員相同,列入勤惰管理,並自九十六學年度起簽到退,其出勤情形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督導、考核。

第十條 助教之差假比照教師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每日辦公時間比照行政人員辦理,並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督導、考核。

一、原條文修訂及條次變更。

二、依據教育部95年8月8日台人

(二)字第0950109617號書函規定,各大學院校助教得視業務需要,由各校自行訂定有關其權益、工作考核等人事管理事項辦理。

三、因助教以短期聘任為原則且非教師身分,差假由原比照教師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改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並列入勤惰管理。

第十條助教之差假應經核准後始得行之,其職務應委託職務代理人代理。

慰勞假期間如遇服務機關緊急公務,得隨時通知銷假,並保留其慰勞假權利。

一、新增條文。

二、明訂請假期間應注意事項。

第十一條 助教之晉薪參照「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之規定,於學年終了前一個月,由單位主管依據其協助教學、研究及服務情形辦理考評,考評結果並作為續聘之參考。

助教之保險、福利、退休、撫卹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助教之年資加薪、保險、福利、退休、撫卹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原條文修訂。

二、明訂助教晉薪之辦理依據,辦理時間及考核項目。

第十二條助教不得申請利用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至公餘時間或利用事、慰勞假進修,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並須向學校報備。

一、新增條文。

二、助教聘任以學年為基準,一年一聘,係短期聘任且屆滿即須離職,爰不得給予公假前往進修;另利用公餘時間或事、休假進修,目前尚無須事先向學校報備之規定,為免因主管不同意給假而致影響上開人員進修計畫,爰建議增訂須向學校報備之規定。

第十三條助教之權利義務以聘約訂之。

一、條次變更。

二、有關助教之權利義務擬另以聘約訂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條次變更。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條次變更。

 

國立成功大學助教聘約

一、本聘約所稱助教為八十六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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