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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圃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黄圃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阳光化,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粤办发〔2011〕21号)等规定,结合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管理平台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交易方进行的农业土地发包、经营性土地出租、集体各种经营性物业的租赁、抵押、出让、转让(包括拍卖、出售)等资产交易行为,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

村级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村级经济联合社、以村集体资产为依托成立的资产经营公司;组级股份合作经济社,组级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和生产经营项目、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或用益物权的国有资产和资源,在依法核实相关资料、做好资料登记和档案管理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立项登记等程序,有偿出租、发包、转让、出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组织外的个人、公司企业和其他合法交易主体从事生产经营,并订立经济合同以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全过程行为。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交易内容、形式、程序等必须依法进行。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有偿等价、有序竞争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必须接受镇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设立机构

第六条镇政府设立镇农村“三资”(即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和交易行为的指导和监管,提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过程的政策指导、立项登记、见证交易等服务。

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具体职能如下:

(一)制定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村(居)集体资产交易进行立项登记、政策性出具意见。

(三)指导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

(四)协助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信息的发布,提供咨询服务。

(五)对村(居)集体在资产交易过程产生的纠纷、投诉进行调解处理。

(六)协助村(居)集体做好经济合同签订工作。

(七)指导村(居)集体做好集体资产交易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八)汇总村(居)集体资产交易情况,实施每月通传制度。

(九)结合《中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工作评价办法》制定并实施黄圃镇农村资产交易考核办法。

(十)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村(居)成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站(以下简称交易站),并指定1人专门负责资产交易项目的组织、上报相关部门审核、交易站竞投、资料归档等工作。

交易站是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和交易的机构,为村(居)开展资产交易活动提供合适的场所,实施规范的管理。

交易站的职能:

(一)执行镇政府制定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济合同资料的核实和录入工作,建立规范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履行农村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工作,接受镇主管部门监管。

(三)村(居)集体开展资产交易活动时,审查其行为是否按照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要求,按规定的立项、公示、交易、存档等程序执行。

(四)及时将村(居)集体资产交易的相关资料报送镇主管部门。

(五)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回答社员有关集体资产管理方面的咨询。

(六)为村(居)开展资产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组织开展资产交易工作。

(七)做好集体资产交易资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资产交易

第八条通过交易站进行管理和交易的集体资产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资产:

厂房、仓库、员工宿舍、货运场、商业街、市场、商铺、酒楼、宾馆、水电排灌设施、机器设备等,以及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非经营性资产:

村办公楼、学校、幼(托)儿园、老人活动站、卫生服务站、宗族祠堂等,以及其他公益性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性资产:

一是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交通用地(农村道路)、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鱼塘、水塘、山塘)等。

二是未利用地,包括滩涂(沿海、内陆)、河流水面等其他土地;三是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宅基地、空闲地、特殊用地、公共服务用地等其他土地。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资产台账、经济合同台账,详细记录资产增加、减少、日常使用、维修保养、报废、以及经济合同执行等情况,与资产监管和交易管理平台衔接,实行集体资产运作的全程动态跟踪与管理。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集体资产交易根据资产处置性质要求、以及资产标的额的不同,分为市级公开交易、镇级监督交易、交易站公开交易等三种方式。

凡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等交易项目,以及交易标的额较大、根据相关要求需经市级交易中心交易的业务,其立项报批和审批程序不变,须通过市级土地交易机构完成。

其余以交易站为主要交易场所,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村(居)集体资产的出售、出让、拍卖,无论金额大小,一律进站交易,走网上流程,报送镇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村(居)、组集体资产发包、出租,不论金额大小均必须通过村(居)交易站进行公开交易,并有至少一名村(居)监督委员会成员全程参与。

单宗合同拟总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简化交易流程,不需走网上公告流程,不需报相关部门登记,但必须通过交易站公开交易。

拟总标的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必须严格按农村资产交易程序执行,严禁规避进入交易站进行交易。

拟总标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有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第十三条对不适宜在交易站交易的项目,例如要求续租农村集体厂房(已建厂房的土地)的,经民主决策程序,由村(居)委会出具书面报告,并提供以下证明:

(1)村(居)出具不欠缴租金及水电等费用的证明;

(2)社保部门出具不欠工人工资的证明;(3)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

经镇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可简化交易流程。

第四章交易过程要求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资产经营交易包括:

民主议决、立项登记、信息发布、组织交易、成交确认、交易结果公示、签订合同、交易资料存档等八个步骤,交易过程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民主议决。

集体经济组织对即将到期的经济合同进行梳理,商议相关资产交易合同续签(新签)的交易方案和合同样本,依据资产交易的金额、方式等要素,将交易方案按照镇民主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村级的必须召开相应层次会议讨论表决。

单个项目发包拟总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居)两委干部共同研究决定;拟总标的额在3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由村(居)两委干部和监督委员会成员共同研究决定;拟总标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决定。

所有召开的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及表决结果。

组级的做好同意发包签名。

表决后公示发包方案。

(二)立项登记。

表决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填写《经营项目发包(出租)登记表》或《资产处置登记表》,连同《会议决议》或《村民签名》、《合同样本》报送镇发展规划服务中心、司法所以及农业和农村工作局等相关部门登记。

其中,1、涉及土地或附连土地的经营项目发包及资产处置必须出具测量图,其中,拟总标的额在5万元及以上或发包年限在3年以上的经营项目必须出具规范的坐标测量图,并经镇发展规划服务中心审核。

2、拟总标的额在5万元及以上或发包年限在3年以上的经营项目的合同样本必须经过镇司法所审核。

镇主管部门收到村(居)提交的资产交易立项材料,结合用地、规划、产业准入、环保、集体建设用地政策、民主议事等情况出具意见,确认资产交易的级别、方式和发布的范围,尽快处理、回复村(居),出具的意见须在资产交易平台系统中如实登记反映。

(三)信息发布。

资产交易方案登记后,村(组)将《经营项目发包(出租)登记表》或《资产处置登记表》、《会议决议》或《村民签名》、《合同样本》等相关资料,在村(组)公开栏上进行公开,并在村(组)公开栏以及电子屏幕上公布招标公告,确保原承租户了解该项目将重新交易的事宜;涉及拟总标的额5万元及以上集体资产交易项目,还需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管理平台相关网页(站)上公开发布招投标公告,在公开栏、电子屏幕和网页(站)上公布的主要内容应一致,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等资产交易项目,必须在市级土地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信息发布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

(四)组织交易。

1、报名登记。

在公告期限内,交易站接受有意进行资产交易的个人、公司、企业、法人单位等申请人的报名登记。

资产交易项目实行招投标交易方式的,经交易站初步审查符合竞投条件的申请人,应及时通知其参加资产交易的竞投活动,并交纳投标保证金。

2、资料准备。

交易双方进行交易须提交必要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村(居)集体(发包、转让)方需提交的资料是:

(1)交易筹备资料,包括《经营项目发包(出租)登记表》或《资产处置登记表》、《会议决议》或《村民签名》;

(2)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3)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

(4)交易合同样本;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交易站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资产交易意向人需提交的资料是:

(1)交易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投标保证金。

资产交易项目实行招投标交易方式的,交易意向人应缴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具体金额由集体(发包、转让)方依据资产交易的规模、额度大小等因素确定,并在公开栏或信息公布窗口发布。

(3)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开展交易。

村(居)应有专门工作人员提前通知受让意向人准时参加现场交易。

在信息发布到期后,交易站应在交易日按以下交易流程组织交易:

(1)符合竞投资格者签名报到;

(2)对交易意向人资格条件审查,在场监督委员会代表签名确认;

(3)村(居)集体介绍竞投资产的基本情况;

(4)宣布竞投规则,按价高者得的原则或交易文件设定的规则确定竞得人;

(5)集体经营项目进站交易时,必须启动监控设备,保存交易现场情况,并通知镇主管部门实施网上监督。

(五)成交确认。

交易成功后,资产交易竞得人必须在交易现场与交易站签订《成交确认表》。

(六)交易结果公示。

村(居)成功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管理平台网站上将交易结果进行公示;村(居)集体同步将交易结果在公开栏、电子屏幕等窗口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签订合同。

公示期间若无人表示异议,从公示期届满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须及时签订书面经济合同。

资产交易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八)交易资料存档。

资产交易完成后,交易站对交易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存档保管,并报送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每个资产交易项目的档案资料原则上应包括:

《会议决议》或《村民签名》、《测量图》(涉及土地项目)、《发包公告》、《经营项目发包(出租)登记表》或《资产处置登记表》、《资产交易信息公告》、《竞标人登记表》、《竞投签到表》、《竞投情况记录表》、《成交确认表》、《交易结果公告》以及公示资料(照片)和交易现场的录像。

第十五条交易站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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