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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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份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部分:
热力和机械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从事电力生产的热力和机械作业的人员在生产现场或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工作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从事电力生产的所有人员和进入电力生产现场的有关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608高处作业分级
GB/T378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T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059安全带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19155高处作业吊篮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防火设计规范
DL4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DL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DL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T651氢冷发电机氢气湿度的技术要求
DL5027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3总则
3.1通则
3.1.1电力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1.2电力生产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3.1.3从事电力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以及电力生产的运行、检修和试验的各级人员,应掌握本标准的全部或有关部分。
3.1.4各级领导人员不应发出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应拒绝执行。
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部分外,有责任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部分。
如发现有违反本部分,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3.2厂区布局及工作场所
3.2.1厂区选址应经过安全条件论证,总平面布局合理。
竣工后,安全设施应经过竣工验收。
3.2.2厂房等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的现象,门窗应完整,化妆板等附着物固定牢固。
3.2.3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等处的冰溜子,应及时清除,以防掉落伤人或压垮构建筑物。
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灰、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
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因漏汽、漏水而形成冰叠成山的可能,以防压垮房顶。
3.2.4厂区的道路应随时保持畅通。
室外设备的通道上、厂区主要道路有积雪时,应及时清扫,室外作业场所路滑的地段应铺撤防滑砂或采取其它防滑措施。
3.2.5厂界和生活区的环境噪声不应超过GB12348的规定。
3.2.6厂区消防设施的设计应符合GB50229及DL5027的相关规定。
3.2.7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高噪音以及对周边环境可能产生污染的设备、设施、场所,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应尽量远离人员聚集场所。
3.2.8工作场所必须设有符合规定照度的照明。
主控制室、重要表计、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
工作地点还应配有应急照明。
高度低于2.5米的电缆夹层、隧道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
3.2.9室内的通道应随时保持畅通,地面应保持清洁。
3.2.10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
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
在楼梯的始级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
3.2.11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当过道中存在高度低于2m的物件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地面有油水、泥污等,必须及时清理,以防滑倒。
3.2.12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
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有坚固的临时围栏,并设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3.2.13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mm高的栏杆和不低于100mm高的脚部护板。
离地高度高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不应低于1200mm。
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牢固的临时遮栏,并设有明显警告标志。
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
原有高度1000mm或1050mm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3.2.14所有高出地面、平台1.5m,需经常操作的阀门,必须设有便于操作,牢固的梯子或平台。
3.2.15楼板、平台应有明显的允许荷载标志。
3.2.16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栏杆、脚手架悬吊重物和起吊设备。
3.2.17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
3.2.18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和消防防护设备,例如:
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它消防工具以及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等。
消防设备和防护设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
严禁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严禁放置杂物妨碍消防设施、工具的使用。
3.2.19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
汽油、煤油、酒精等。
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
3.2.20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含有毒有害工业油品的废弃擦拭材料,应设置专用箱收集,定期清除。
3.2.21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
当环境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不宜超过50℃。
3.2.22油管道不宜用法兰盘连接。
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金属罩壳。
热管道或其它热体保温层外面必须再包上金属皮。
如检修时发现保温有渗油,应更换保温。
3.2.23油管道的法兰、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
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修好,漏油应及时拭净。
3.2.24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并在两侧一定长度上涂以防火涂料或其它阻燃物质。
3.2.25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
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的要求。
如用较高压力的热源时,必须装有减压装置,并装安全阀。
安全阀应定期校验。
3.2.26冬季室外作业如采用临时取暖设施,必须做好相应的防火措施,高处作业的场所必须设置紧急疏散通道。
3.2.27进入煤粉仓、引水洞等相对密闭场所以及地下厂房等空气流动性较差的场所作业,必须事先进行通风,并测量氧气含量、一氧化碳、可燃气等气体含量,确认不会发生缺氧、中毒方可开始作业。
作业时必须在外部设有监护人,随时与进入内部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进出人员应登记。
3.2.28在高温场所工作时,应为工作人员提供足够的饮水、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
对温度较高的作业场所必须增加通风设备。
3.2.29主控室、化验室等场所应配备急救箱,根据生产实际存放相应的急救药品,并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3.2.30应根据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可能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的不同,分别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2.31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
电梯应由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
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
3.3工作人员的条件和个人防护
3.3.1新录用的工作人员,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
工作人员至少两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
凡患有不适于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生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作其它工作。
3.3.2企业必须对所有新员工进行厂(公司)、车间(部门)、班组(岗位)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并按本部分和其它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调整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学习本部分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3.3对外来参观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危险有害因素的告知,并在有关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现场。
对外来临时参加现场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本部分教育和安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3.3.4与热力和机械相关的工作人员应按本部分每年考试一次。
中断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本标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3.3.5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救护知识,应学会紧急救护方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法、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等,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3.3.6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天然气、煤气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物质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
3.3.7使用有毒危险品(如氯气、氨、汞、酸、碱)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物质的特性及应急处理常识,防止不当施救。
3.3.8使用有放射性物质(如钴、铯)的人员,必须熟悉放射防护及应急处理常识。
3.3.9作业人员的着装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和可能卡住的部分;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着材质合格的工作服,禁止带围巾,穿着长衣服、裙子。
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
作业接触高温物体,从事酸、碱作业,易爆场所作业,必须穿着专用的手套、防护工作服。
接触带电设备工作,必须穿绝缘鞋。
3.3.10油漆作业时,应保持现场通风良好,工作人员戴口罩或防毒面具,现场应做好防火措施。
3.3.11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戴好安全帽。
3.3.12冬季室外作业,应做好防寒措施。
3.3.13工作服、专用防护服,个人防护用品应根据产品说明或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更换。
3.4设备的维护
3.4.1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它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
在机器设备断电隔离之前或在机器转动时,禁止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它防护设备。
3.4.2禁止在转动中的机器上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
3.4.3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
修理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
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或在“DCS”系统操作画面中打“禁止操作”),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汽源、油源;与系统隔离的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必要时,应加装堵板,并上锁;上述闸板、阀门上挂“禁止开启”警告牌。
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
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到位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3.4.4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禁止将手伸入栅栏内。
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严禁戴手套或将抹布缠在手上使用,只有在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轴承里加油。
3.4.5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需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3.4.6应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例如:
汽、水、燃油管道的法兰盘、阀门附近;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的人孔及检查孔和防爆门、安全门附近;除氧器、热交换器、汽包的水位计以及捞渣机等处。
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这些处所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3.4.7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
在停止运行前除必须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逗留。
3.5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3.5.1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3.5.2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3.5.3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执行标准DL408电气安全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中的有关规定。
3.5.4严禁用湿手去摸触电源开关以及其它电气设备。
3.5.5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气人员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不准使用破损的电源插头插座。
3.5.6敷设临时低压电源线路,应使用绝缘导线。
室内架空高度应大于2.5m,室外应大于4m,跨越道路应大于6m。
严禁将导线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3.5.7厂房内应合理布置检修电源箱。
电源箱箱体接地良好,接地、接零标志清晰,分级配置漏电保安器。
3.5.8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
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采取防止高处坠落的措施。
3.5.9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
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六氟丙烷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六氟丙烷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
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呼吸器。
3.6工具的使用
3.6.1简单工具
3.6.1.1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严禁使用不完整的工具。
3.6.1.2大锤和手锤的锤头应完整,其表面应光滑微凸,不应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缺陷。
大锤及手锤的柄应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且头部用楔栓固定。
楔栓宜采用金属楔,楔子长度不应大于安装孔的三分之二。
锤把上不应有油污。
严禁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使用大锤时,周围不准有人靠近。
3.6.1.3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必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栏,以防碎片打伤旁人。
凿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
3.6.1.4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
3.6.1.5使用撬杠作业时,支垫物应可靠,并采取措施防止被撬物倾倒和滚落。
在使用加力杆时,必须保证其强度和嵌套深度满足要求,以防折断和滑脱。
3.6.2磨削机具
3.6.2.1使用前必须检查砂轮片,应无裂纹等缺陷。
首次使用的砂轮片应检查其额定转速与砂轮机转速相匹配,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树脂和橡胶结合剂砂轮片存贮一年后必须经回转试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砂轮片磨损到原半径的三分之一时必须更换。
砂轮片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不应碰撞坚硬的物体。
砂轮片应远离油脂、水或其它溶剂。
3.6.2.2砂轮机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有足够强度的防护罩。
防护罩的开口角度不超过90度,其中轮轴水平中心线以上不超过65度。
砂轮的固定应使用法兰盘,且法兰盘的直径大于砂轮直径的三分之一。
3.6.2.3固定式砂轮机防护罩在轮轴水平中心线以上开口角度大于30度时,应装设挡屑板。
挡屑板安装于防护罩开口正端,宽度大于砂轮防护罩宽度,与砂轮圆周的间隙应小于6mm。
3.6.2.4固定式砂轮机应安装托架。
托架高度不超过砂轮轴水平中心线,与砂轮圆周的最大间隙不大于3mm。
3.6.2.5固定式砂轮机磨削产生的火花应向下;移动式砂轮机磨削时产生的火花应向远离使用者方向。
3.6.2.6使用砂轮机时,禁止撞击,禁止用砂轮的侧面磨削,不准站在砂轮机的正面操作,严禁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机。
操作人员应戴合格的防护眼镜。
3.6.2.7除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机。
3.6.2.8角向磨光机的砂轮应选用增强纤维树脂型,其线速度不得小于80m/s。
磨削时,应使砂轮与工件保持15°~30°的倾斜位置;切削时,砂轮不得倾斜,不得横向摆动。
3.6.2.9使用手提电动砂轮、坡口机,应选用结构特性符合削磨材料的砂轮,选用可调式砂轮防护罩,其圆周和侧面的最大外露角不得超过180°。
3.6.2.10使用磨削机具时,应采取防火措施,防止火花引发火灾。
3.6.3切割工具
3.6.3.1使用无齿锯应符合3.6.2规定。
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准用力过猛。
火花飞溅方向不准有人停留或通过,并应预防火花点燃周围物品。
3.6.3.2使用手持切割机应遵守3.6.2的有关规定,操作人员必须戴好头盔或防护面罩,现场应设置围栏或设置警告标志,禁止无关人员逗留。
3.6.4机加工设备
3.6.4.1机加工设备应定期维护和保养。
设备上或附近有明显的安全操作规定,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和安全考试合格。
3.6.4.2机加工设备的本体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电机外壳接地良好,不加防护罩的旋转连接部位楔子、销子不凸出。
3.6.4.3冲、剪、压机械的离合器应动作灵活、可靠、无连冲,制动器灵敏可靠。
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3.6.4.4金属切削机床的防护栏、罩齐全有效。
夹、装装置完好,限位、联锁、操作手柄灵敏可靠。
3.6.4.5使用钻床时,必须把工件固定牢固。
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
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
3.6.4.6使用钻床、车床等转动机械时严禁戴手套。
3.6.4.7使用锯床时,工件必须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并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
3.6.5电气工器具
3.6.5.1电气工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6个月测量一次绝缘,绝缘不合格或电线破损的不应使用。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应有接头。
3.6.5.2不熟悉电气工器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专业人员修理。
3.6.5.3严禁使用Ⅰ类电气工具。
使用外壳为金属材料的电动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使用电动工具时,必须同时使用漏电保安器。
漏电保安器应进行定期检查。
3.6.5.4电气工器具的电线不应接触热体,不应放在潮湿的地上,经过通道时必须采取架空或套管等其它保护措施。
严禁载重车辆或重物压在电线上。
3.6.5.5使用塑料外壳的电气工器具应防止碰、磕等损坏外壳,且严禁与汽油及其它有机溶剂接触。
3.6.5.6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应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
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
工作中离开工作场所、暂停作业或遇到临时停电应立即切断电气工具的电源。
3.6.5.7使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时必须戴绝缘手套。
装卸钻头应在断电情况下进行,装卸钻头不应用锤子或其它金属敲击,严禁手持工件进行钻孔。
3.6.5.8使用电剪时,应先根据工件厚度调节刀头间隙。
操作时时应渐进用力,当刀轴往复次数急剧下降时,应立即减少推力。
3.6.5.9在金属容器、狭窄场所、潮湿场所必须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或选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必须设专人不间断地监护,监护人可以随时切断电动工具的电源。
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宽敞、干燥场所。
3.6.6行灯
3.6.6.1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周围均是金属导体的场所和容器内工作时,不应超过24V。
在潮湿的金属容器内、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如煤粉仓、沟道内)、脱硫烟道系统等处工作时,不应超过12V。
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地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
3.6.6.2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金属容器或特别潮湿场所的内部。
3.6.6.3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3.6.6.4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应使用三相插头。
3.6.7射钉枪
3.6.7.1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严禁将枪口对人。
3.6.7.2击发时,应将射钉枪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子弹均不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置数秒钟后,再退出射钉弹。
3.6.7.3射钉弹应随用随装。
在更换零件或转移工作地点时,射枪内均不得装有射钉弹。
3.6.8高压清洗机
3.6.8.1使用高压清洗机前,应检查电气部分绝缘良好,高压软管不应纽结、挤压或强行拖拉,禁止使用不合适或有缺陷的软管。
3.6.8.2高压枪头固定不牢不准加压。
加压过程中应缓慢进行,不得突然加压,不得超过铭牌最大压力。
3.6.8.3操作喷枪的工作人员要有固定的立足点,严禁把高压水枪对人或电气设备。
3.6.9气(风)动工具
3.6.9.1不熟悉气、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或修理气、风动工具。
3.6.9.2风动工具的锤子、钻头、钎子等工作部件,应安装牢固,以防在工作时脱落。
工作部件停止转动前不准拆换。
3.6.9.3风动工具应使用干燥的压缩空气。
风动工具的送风软管必须和工具连接牢固。
连接前应把软管吹净。
只有在停止送风时才可拆装软管。
工作中禁止采用折弯软管的方法停止供气。
3.6.9.4在有可能对眼、面部造成伤害的场所使用风动工具时,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或其它眼、面部防护用品。
3.6.9.5气压超过0.2MPa时,不应用供气管路中的压缩空气清洁机器和吹扫。
3.6.9.6修理后的工具应进行试运转,试运转应在有防护的封闭区域内进行。
3.6.9.7在梯子或移动平台上使用风动工具,必须将梯子或平台固定牢固。
3.6.9.8禁止使用氧气瓶等高压气源作为风动工具的气源。
3.6.10喷灯
3.6.10.1使用喷灯的人员应熟悉喷灯使用方法。
3.6.10.2喷灯使用前应检查:
油筒不漏油,喷火嘴无堵塞,丝扣不漏气;油筒内的油量不超过油筒容积的3/4;加油的螺丝塞已拧紧。
3.6.10.3用喷灯工作时,严禁将喷嘴对人或易燃物品点火,工作地点不应靠近易燃物品和带电体,尽可能保持空气流通。
3.6.10.4严禁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3.6.10.5不应将喷灯放在温度高的物体上,油筒内压力不得过高。
3.6.10.6加油、放油以及拆卸喷嘴或其它零件等工作,必须待喷嘴冷却泄压后再进行。
3.6.10.7喷灯用完后,应消压,待冷却后,方可放入工具箱内。
4工作票
4.1工作票种类
4.1.1在热力、机械和热控设备、系统上进行安装、检修、维护、试验工作,需要对设备、系统采取安全措施或需要运行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安全措施的工作时,必须开工作票,热力工作票基本内容参见附录A。
4.1.2火力发电厂在生产设备、系统上工作,需要将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由运行值班人员采取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时,对检修设备进行消压、吹扫等任何一项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应使用热力机械第一种工作票(格式参见附录A)。
4.1.3火力发电厂在汽轮发电机组的热控电源、通讯、测量、监视、调节、保护等涉及DCS、联锁系统及设备上的工作;需要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的,使用热控第一种工作票(格式参见附录A)。
4.1.4水力发电厂在水力机械、设备、系统上进行安装、检修、维护、试验工作,需要对设备、系统采取安全措施的或需要运行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安全措施的,使用水力机械工作票(格式参见附录A)。
4.1.5水力发电厂在水力机械设备的控制电源、通讯、测量、监视、控制、调节、保护等系统的工作,使用水力自控工作票(格式参见附录A)。
4.1.6工作票的安全措施栏可以使用附页(格式参见附录A)。
4.1.7非集控运行发电厂,机务与电气联系进行停送电,应使用停、送电联系单(格式参见附录A)。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