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大学生求职择业中的法律与道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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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大学生求职择业中的法律与道德

第四讲求职就业中的法律问题

——识别陷阱保护自我

第一节 识别就业陷阱

 每年的六、七月份是高校毕业生寻找工作的高峰时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大学生急于就业的心理,打着招聘用人的幌子,精心设置就业陷阱,使一些涉世不深、不明真相的大学生频频被骗。

因此,我们在求职前要警惕各式各样的骗局。

一、招聘骗局

(一)黑中介的骗局

现在市场上从事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很多,参差不齐,我们所说的黑中介并非只是指无资金、无固定办公场所,无营业执照的“三无”公司,还包括部分拥有合法手续的职业中介机构同样也会设置各种名目压榨求职者。

“三无”中介机构有这些特点:

(1)、名头一般很大,如“中国××人才市场”、“南方××人才市场”、“长三角××人才市场”等等。

(2)、发布信息手段比较简单,如小广告或在招聘现场放一张桌子、一张椅子和一堆不真实的材料,追求的是小投入大产出。

1、黑心中介种种黑招

黑招一:

以“直聘”来诱使求职者上套。

在报纸、网站上,一些招聘广告明确打出“非中介”、“拒绝中介”等字眼,但求职者过去应聘,仍要缴纳中介费、培训费、资料费、上岗费等,然后迟迟不能上岗。

黑招二:

用动人条件骗取求职者信任。

黑中介往往保证求职者很快能找到工作,“立刻上岗”、“高薪急聘”等等,不少黑中介还拿出“道具”,如某某公司“急聘”的职位表、中介服务承诺书等等。

其目的就是骗取求职者掏钱。

黑招三:

不断忽悠,不断要你交钱。

“先让你交钱办卡,说保证替你找一年的工作。

然后介绍你到A皮包公司,然后A公司让交钱后,又以人满或不合格为由再让你回中介所。

中介所就再让你去B皮包公司,然后B公司叫你交钱后,又再把你退回来。

最后,中介说就让你等着,我们再找。

等吧,永远没盼头。

时间长了,求职者没有耐心了,有的就会放弃,甚至自认倒霉。

黑招四:

与“医疗机构”勾结,联合行骗。

有些黑中介打着需要办理“健康证明”为由要求求职者去指定医院办理健康证明,这样求职者又要被骗一笔钱,有时为了将骗局做得完美,“中介+用人单位+医院”三方组成了欺骗一条龙。

黑招五:

现在的黑中介都非常“聪明”,往往是打着某某公司的幌子,以没有社会经验的学生为目标,然后收取费用时不出示任何收据,而学生意识淡薄也不向其索要收据。

等到出了问题,这些黑中介就拿出执照说自己是正规公司,不是中介所,对其收费问题和介绍工作的事实也拒不承认。

没有凭据,很难追究责任。

2、防范措施

(1)打电话询问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事部门的劳动管理部门,证实该中介机构是否真实;

(2)如果第一项无法实现时,到了中介机构,注意观察是否有正规中介所必有4证,即职业介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并且该4证必须位于中介所的显著位置。

任何没有这4个证件的中介所无资格进行中介业务。

(3)任何中介所在未给就业者介绍到满意工作之前都不允许向就业者收取任何费用。

只能在就业者确定在所介绍的公司开始正式上班后,才能收取中介费。

(4)索要正式发票。

求职者一定要向收费的职介机构索要税务局或财政局核发的正式发票。

有了正式发票等于多了一道护身符,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可以凭发票编号,找到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领票人,发票是维权的依据,而普通收据是难以成为法律依据的。

(二)、黑心企业的骗局

黑心企业多数是没有注册、经常更换名称或地址的非法企业,企业的生产及业务完全是幌子,全部业务就是欺骗求职者的钱。

1、黑心企业的常用骗术:

(1)收取各类押金、上岗费、服装费、培训费。

企业在收取了前来工作的求职者的钱之后,就会在短期内找借口辞退求职者,或者采取一些手段(高强度的工作、苛刻的管理制度)逼使求职者主动提出辞职,从而达到了骗钱的目的。

(2)收取报名费、资料费、工本费。

这一类的黑心企业根本就不会录用招聘者,在骗取了相关费用后,就让求职者回去等待永远也不会有的上班通知。

2、防范措施

(1核实招聘单位的真实情况。

即对不了解、不确定的公司必须通过询问(电话、网络)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事部门的劳动管理部门来核实招聘单位信息。

例如可以登入

(2)高度注意临时租借地成为面试地。

(3)在未签订协议之前务必拒绝缴纳任何形式的费用。

(三)、个别正规企业的骗术

这一类企业虽然有着合法的身份,但是却采用种种手段欺骗求职者。

1、常见的骗术有以下几种:

(1)招聘岗位名不符实。

明明是招聘经理助理,实际工作却是市场销售,或者实际是顾问公司却需要招聘大量的司机等与经营范围不吻合的职位。

(2)招而不聘。

一种是通过招聘的过程骗取使用免费劳力。

曾经有外语专业的学生,通过招聘网站应聘一家公司,该公司以考查他翻译能力为由,发送一些英语材料让他翻译,可翻译了好几次之后,仍没有得到该公司录用的表示。

如此三番五次“考查”之后,张某明白了,该公司只是叫他为他们免费翻译英语技术材料,根本不招人。

此类企业招聘的目的只是获取求职者的有用资料、策划创意、项目方案等。

还有一种情况是利用学生对试用期薪酬的心理价位低的特点,让求职者成为企业的低价劳工,企业最后会以求职者试用不合格为由给予辞退。

(3)先买产品才能上岗。

个别公司要求职者先买下公司的产品才能上岗,这些产品看似利润很高,但是却很难销售下去,使求职者利益受损。

在招聘广告中虚报待遇。

部分企业在招聘销售人员时,只突出说明每个月可以拿到的高薪,却不说明求职者必须要完成的很难完成的业绩额度。

2、防范措施

(1)理性对待职位名称,弄清楚公司的真正规模,职位工作的实际内容。

(2)应聘过程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

(四)、网上招聘的骗局

要求求职者交纳相应费用才提供面试机会。

通过网络,行骗者更易于隐蔽自己,安心行骗。

1、常见骗术

(1)在大型人才招聘网发布虚假的招聘广告宣传企业。

目前中国的招聘网站都采用会员制的形式,部分会员企业充分利用网络,通过不断更新招聘信息来宣传企业,而不是真正想要招聘人员,求职者发简历给这样的企业无疑是浪费时间。

(2)网络传销骗局。

有些网上的招聘信息实质是以加入对方的网络传销组织为由骗取会员费。

传销骗局的行骗者往往是求职者的同学或朋友,为了发展下线,往往采用高薪的方式吸引求职者前来。

2、防范措施

(1)注意信息筛选

(2)拒绝各种形式的费用。

(3)高度注意要求输入银行卡号、密码、支付宝账号等信息。

(五)、其他形式的骗局

(1)到处张贴小广告高薪招聘酒店男女公关,只有联系的手机、小灵通,没有固定电话,没有固定的联系地址,面试见不到人,就要往指定银行帐号里汇入服装费、介绍费等。

(2)非法劳务机构借介绍出国劳务的名义进行欺骗,求职者在交了大笔的费用之后,或者根本出不了国,或者出国之后无工作可做,或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偷渡到国外。

(3)行骗者经过察颜观色充分利用求职者急于找一份工作的心理,许以押运员或者保安等要求极低、待遇较高的工作,骗取介绍费后不见踪影。

(4)行骗者通过发布虚假信息,骗取求职者前去面试,或者装作是应聘企业的接待人员,在接待求职者的过程中伺机行骗。

****传销陷阱

传销招聘七步棋

骗局第一步:

根据你在网上求职留下的信息,骗子会先打来电话,自称是××电子,××集团、美国××、台湾××、国际××公司、××人才培训基地,××韶关分公司。

这些公司名称种类繁多,且诈骗分子经常变换,有些是冒用真实的公司名称,有些是打着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基地等的旗号,有些干脆就是个子无虚有的公司名!

打通电话他们说的话都一样:

您好,您是XX先生/小姐吗,我们在网上看到您的求职信息,请问您还在求职中吗?

介于您对我们公司不是很了解,请您记录下我们公司的网站(和上面几个大公司的官方网站一样),进行一下了解。

如果你回答我正在求职,接下来他们会说:

明天几点会有份招聘的邮件发到你邮箱,让你报上邮箱,他们核对一下,接着会告诉你一个求职编号,让你牢记。

然后他们告诉你明天请查收邮件。

或者说:

如果对本公司有意,就请在两个工作日内回复本机找XXX助理。

【在这个环节你可以做多项工作来防止骗局发生。

首先回想自己是否有在网络上公开求职,还可以问他是在哪个网站上看到你的求职信息,然后进一步核实公司信息(网络、114、黄页、工商局网站),第三、问清公司的地址、公司的电话。

当你问这些时他肯定会说该分支机构在筹建中或是不便透露,以免影响公司营运之类的话塘塞你,总之他会找理由推掉!

这个时候就要很警惕!

倘若他给你电话号码,也不代表就一定非骗局,请务必核实一下是不是小灵通(不要一看到是有区号的就认为是座机),一般是小灵通的就可以断定是骗局了。

正规公司对外号码一定是座机。

*提防东莞、佛山、中山(珠江三角洲地带)等地的电话。

骗局第二步:

邮件会准时的传给你,附件包括

1、招聘岗位。

很全,感觉公司所有职位都缺人

2、招聘公司简介和招聘流程。

邮件正文是需要你将个人资料填写完后回邮。

【在这个环节一、你可以留个心眼,骗子公司最愿意找文员,大家条件都符合。

二、可以理性判断一个非常正规的公司、大企业会在同一时间段多数岗位都缺人吗?

如果缺人情况严重通过招聘会形式是不是比这种电话面试的形式来的更有效呢?

骗局第三步:

等你回复邮件后的一两天,会有另外一份邮件来,一般会是笔试题目和为何应聘,请你答完,48小时内回复邮件。

搞的很真的样子,就是为了让你上当。

骗局第四步:

一两天后,你会接到电话,告诉你让你参加电话面试,然后告诉你电话,让你在某个时间打过去找XX主管电话面试(连长途电话费都要让你自己掏),而且还会再三叮嘱你准时打过去,说前后都有招聘者,错过就没有机会了。

(前后时间果然打不进去,只能按他的时间打)到此之前的所有步骤都是按照他写的公司应聘流程进行的,让人感觉很逼真。

【在这个环节请大家注意:

正规公司的电话面试一般是由单位向外拨号与应聘者取得联系,因为这样的面试时间更为机动。

骗局第五步:

如果你按时回电话后,有个人会问你一些面试的问题,比较全面和专业(可见骗子费尽一片心思啊,就等你上钩了),最后所谓的骗子考官会告诉你3天内等通知。

骗局第六步:

差不多第3天你会收到另一封被录用的邮件,告知你被录用,薪资和福利,让你在几号到几号到广东韶关XX培训中心报道,并且是带薪培训,培训后会按照情况或你的要求送你到公司不同地区分公司就职。

(到此为止,整个骗局可谓是设计精心,你信以为真的话,传销骗子就在韶关等你送上门来了)

【在这个环节请务必注意,带薪培训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骗子只字不提合同的事必定有问题了。

骗局第七步:

谎称公司会派专人接送,让你到达韶关后立即打电话通知,实际上是为了控制你,然后带你去一个地方,之后你就没有人身自由了,手机通常被“借走”,断绝你对外联系,强迫你天天上那些宣传搞传销一夜暴富的讲座,对你进行强制“洗脑”,诱使你入伙,叫家人汇钱来。

【在这个环节请大家注意:

首先很少有公司会派专车去接应聘者。

其次这种情况下一般他们会将你往偏远的地方带,在车子行进过程中请务必认真记清楚路边的标志性建筑等,以便日后逃脱用。

第三在确定自己被骗入传销组织时保持冷静,要伺机而动,想办法报警,注意避免人身伤害。

这个陷阱模式是通过网络方式进行的。

那么如何识别传统的传销陷阱?

提醒广大毕业生,当你遇到以下情况时,请保持高度警惕——

1、有人主动提出为你找工作或邀请你到某地游玩;

2、有事没事给你打电话,向你炫耀他的工作如何轻松、快乐、赚钱;

3、向你询问大量别人的电话号码或让你给他介绍人过去工作;

4、给你留的联系方式一般是别人手机或小灵通,但你拨打时一般又不能找到他本人;

5、有时候与其通话中途突然有陌生人抢电话跟你聊,借口给你介绍朋友或工作;

6、一般对方在给你打电话时都有一定的兴奋度;

7、若你对其介绍的工作动心后,对方会要求你独身前往,并要你辞掉目前的工作;

8、若你问及工作的具体情况后,对方一般都尽量掩盖,并且告诉你公司里有他某个亲戚后台或十分关心自己的老总;

9、一般对方拒绝跟你上网联系;

10、工作的地点大都在珠江三角洲地带等。

为避免误入传销陷阱,大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树立正确的求职心态,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学校的帮助,一定会找到工作的;

二是不要过分相信他人的甜言蜜语和夸大的不实之词,要坚信天上不会掉下馅饼,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致富;

三是要通过正规渠道和正当途径获取就业信息,拒绝道听途说和网络上帖子的信息;

四是误入传销陷阱后,想办法尽量摆脱,必要时向学校和警方救助。

二、试用期陷阱

大学生在就业初期与用人单位的纠纷主要发生在试用期问题上。

根据2008年1月1日施行的《新劳动法》,求职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哪些权益?

  试用期是一个敏感的阶段,应聘的毕业生虽已踏进用人单位,但在成为正式员工前总惴惴不安,生怕失去眼前的工作,所以对用人单位总是百依百顺答应一切要求。

一些用人单位也摸透了毕业生的这种心理,借机牟取非法利益。

用人单位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原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然而却成了很多用人单位降低人工成本、使用廉价劳动力的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

部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满后以各种理由辞退应聘者。

这使应聘的毕业生白白付出大量时间精力,也错过最佳就业期,造成很大损失。

  针对此现象,《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也不得超过六个月。

必须强调的是,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这些规定,将会有效地约束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行为。

  二是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勤勤恳恳地在用人单位工作三个月,眼看试用期将满,没有收到转正通知,却得到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辞退的消息。

这种情况在毕业生就业时也十分多见,也是用人单位不合法的用工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是“试用期”等于“白用期”。

以前很多毕业生对劳动法律法规不了解,以为试用期就应该拿低工资或者没有劳动报酬,这是一种误解。

基于劳动关系的劳动应当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对此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意味着,今后用人单位不能再让应届毕业生做廉价劳动力;而毕业生也可以依法维护自己在试用期应得的劳动报酬。

(福州市现在最低工作标准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8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5元/小时;闽侯县,连江县,平潭县的标准:

700元/月,7.5元/小时;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的最低工资标准:

600元/月,6.5元/小时。

四是试用期内不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王某于到某私营企业打工,才干了不到一周,就因操作机器时不慎将手臂压伤。

该企业在支付了王某的住院治疗费用之后,就不再管了。

王某找到单位主张相关待遇,公司称,入厂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个月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王某由于在试用期内受伤,没有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享受工伤待遇。

孙萌在工作中因操作机器受伤,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第

(一)项的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据此可以认定,孙萌受伤属于工伤范畴,用人单位应该给予赔偿。

该公司以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孙萌就属于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当然也受法律保护。

即使公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也应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

因此职工的工伤待遇应从劳动关系形成之日起,而不是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问题一:

学生实习期间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小王是某高级技工学校学生,2008年3月27日,经校方和实习单位协商,他到某汽车有限公司顶岗实习。

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满后即可与该企业签订正式聘用合同。

一个月不到,小王在制件车间工作时,不慎将左手食指、中指轧成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小王以民事侵权案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实习单位按工伤标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损失7万余元。

法院认定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建立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因此,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属于《民法通则》调整的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

判决:

小王所在的实习单位赔偿其实习期间受伤所带来的各种损失共计6万余元。

[律师点评]

工伤保险有法定的适用范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象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有些地方性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规定了参照适用的对象。

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双方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工资和交纳工伤保险,因此,实习生因事故受伤无法认定为工伤。

实习单位虽然不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责任,但是从民法角度用人单位作为实习生进行劳动的劳动条件提供者,劳动工作的指挥安排者和某种程度劳动成果的获得者,应为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有义务保证工作场所的安全,实习学生非因自身过错实习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实习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实习是学校教育活动的一部分,学校也有义务保证实习场所安全、实习学生的人身不受侵害。

实习单位和学校之间是一种连带侵权责任,由于小王仅仅起诉了实习单位,法院判决实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二:

签定就业协议后,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实际上主要是看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是否签订就业协议无关。

问题三:

两个试用期是否一定不合法?

有些用人单位还会第一个试用期过后与劳动者约定第二个试用期,这种情况应该区别对待。

如果前后两个试用期都是经过双方协商之后在合同中确定下来,那么,两个试用期相加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上限的,超过不合法,不超过则两个试用期皆为合法。

三、合同陷阱

常见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几种:

1、口头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

可这口头合同是最靠不住的。

签协议一定要慎重,必须把双方的约定以文字形式写下来,然后签字、盖章,“君子协议”、“口头协议”都是空头支票,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毕业生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一般来说,毕业生最好是亲自前往单位签约;如果一定要将协议书寄去签,应该要求对方先出具书面接收函,以确保万无一失。

口头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是!

口头协议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口头协议有很大的隐患,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口头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可是因为无凭无证,一旦口头协议的相关事宜发生纠纷十分难以取证。

所以订立协议时最好是使用书面的形式。

2、格式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印好聘用合同,表面看起来,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达含糊,甚至可以有几种解释。

一旦发生纠纷,招聘方总会振振有词地拿出这种所谓规范式的合同来为自己辩护,最后吃亏的还是应聘者。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出具格式合同,在这个过程中,用人单位处于主导权。

因此,大家如果发现用人单位出具格式合同,最好提出异议。

如果改变不了签订格式合同的命运,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有些条款是空白的,双方可以协商约定,把约定好的内容填上去。

案例(见邓长青《大学生就业指导概论》P156)

3、单方合同

即合同中只约定应聘方的义务,如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违约要交纳违约金,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要得几乎一字不提。

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

如果接受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

案例(见邓长青《大学生就业指导概论》P158)

该单位要求先试用3个月再签约,小赵欣然同意。

试用期满后,签订协议书,备注以下条款:

(1)试用期6个;

(2)服务期5年,5年内提出若调动、考研等要求的,需向本单位缴纳每年2000元违约金;(3)其他未尽事宜按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疏忽处在于A、试用期重复B、违约金计算C、“本单位有关规定”

4、生死合同

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的“生死协议”,妄图以与劳动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逃避责任。

签订这类合同的主要是建筑、采石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单位。

这类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隐患多、设施不全,生产中极易发生伤亡事故。

5、两张皮合同

又称“双面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劳动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但在劳动过程中并不实际执行;一份为真合同,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拟定的违法合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极不平等,对内用以约束劳动者。

【案例】:

小周在某建筑工地打工,公司让他签了两份劳动合同,其中一份月薪写明是2000元,另一份月薪只有1300元。

公司解释说,履行的肯定是月薪2000元的那份合同,另一份合同只是应付上级部门检查的,少写一点是为了少缴费用。

小周觉得有道理,于是在两份合同上都签了字。

但最后小周和公司就工资标准问题发生分歧。

  这是典型的“两张皮”合同,一份是由劳动部门统一印制的规范合同,表面合规、合理;另一份对求职者,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往往缺少为求职者购买社会保险等关键条款,对求职者十分不利。

  劳动部门提醒,出现上述情况时,劳动者在签合同时要多个心眼,一定要对照各份合同的内容是否完全一致,特别是其中的关键条款。

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单位和职工手里各持一份,劳动合同也只能签一份,若单位惯于保存所有合同或发现合同的份数异常,劳动者就要注意了,以防单位用“两张皮”合同来欺上瞒下。

6、空白合同

【案例】:

孙小姐虽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她手里并没有保留合同文本。

年底时,双方对年终奖问题发生了争议。

公司拿出合同,在合同最后的其他约定栏里,有“乙方不享受年终奖”条款。

孙小姐说这一条是公司后来单方面加上去的,但她却拿不出证据证明公司作假,只能做罢。

  劳动合同的条款大都是事先印好的,只有劳动合同的期限、岗位及薪水等几项内容是空出来的。

这些空白是留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再填写上去的。

有时用人单位虽然已经与劳动者谈好了薪水、岗位等条款,但拿给劳动者签约时,上述几项内容还是空白,没有填写完全,这样的劳动合同就被称为空白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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