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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

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SL595-2013)

1总则

2堤防工程检查

3堤防养护

4堤防修理

5穿、跨堤建筑物及其与堤防接合部养护修理

6堤岸防护工程养护

7堤岸防护工程修理

8堤防工程抢修

9堤防工程动物危害防治

10生物防护工程养护修理

11管理设施养护修理及抢险料物养护

1总则

1.0.1为规范堤防工程养护修理工作,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运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养护修理。

4级及其以下堤防工程的养护修理可参照执行。

1.0.3堤防工程养护包括堤防、堤岸防护工程、穿跨堤建筑物和管理设施等单位工程的日常保养和防护,堤防工程修理包括岁修、大修和抢修。

1.0.4堤防工程的养护修理应坚持“经常养护,及时修理,养修并重”。

1.0.5堤防工程养护修理应积极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逐步实现机械化、信息化,提高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1.0.6堤防工程养护修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执行堤防工程管理的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做好养护工作。

2修理可按工程损坏调查、修理方案设计、施工、验收四个程序进行。

工程的施工、验收应参照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3涉及度汛的修理工程应在汛前完成,汛前完成确有困难,应采取临时安全度汛措施。

4堤防工程发生险情,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上报。

1.0.7堤防工程养护、修理的各项工作,应做好技术资料的整理应按照有关技术档案的管理规定存档。

1.0.8本标准的引用标准主要有以下标准: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

《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20290)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

《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SL230)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

《堤防隐患探测规程》(SL436)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

1.0.9堤防工程养护修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堤防工程检查

2.1一般规定

2.1.1堤防工程检查范围应包括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2.1.2堤防工程检查应包括外观检查和内部探测检查。

2.1.3堤防工程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情况较严重的,除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外,还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情况严重的,应对异常和损坏部位详细记录(包括拍照或录像),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1.4堤防工程检查除符合2.3节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外,应针对各堤段的具体情况和存在问题,增加检查项目和内容。

2.2检查分类和次数

2.2.1堤防工程检查可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2.2.2经常检查:

主要指外观检查,护堤人员应对所管辖堤段每1~3天检查一次;堤防工程的基层管理组织(班、组、站、段)应每10天左右检查一次;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应每1~2个月组织检查一次。

具体频次根据堤防的重要性、所处位置及其运行状态等因素确定,汛期应根据汛情增加检查次数。

2.2.3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分为汛前检查、汛期检查、汛后检查、凌汛期检查和大潮、热带风暴、台风期前后检查等。

汛前、汛后和大潮、热带风暴、台风期前后应进行一次堤防工程检查,遇特殊情况应增加检查次数。

当汛期洪水漫滩、偎堤或达到警戒水位时,应对工程进行巡视检查。

凌汛期间,当河面出现淌凌或岸冰时,应对流冰密度及岸冰长度、宽度等每天观测1~2次,当出现封河时,对封河段每天观测应不少于1次。

2.2.4特别检查:

当发生大洪水、大暴雨、台风、地震等工程非常运用情况和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及时进行特别检查。

必要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检查。

2.2.5不定期检查:

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应不定期地对险工、险段及重要堤段进行堤身、堤基探测检查或护脚探测。

2.3检查项目和内容

2.3.1经常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和内容:

1堤身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堤顶:

是否坚实平整,堤肩线是否顺直。

有无凹陷、裂缝、残缺,相邻两堤段之间有无错动。

是否存在硬化堤顶与土堤或垫层脱离现象。

2)堤坡:

是否平顺,有无雨淋沟、滑坡、裂缝、塌坑、洞穴,有无杂物垃圾堆放,有无害堤动物洞穴和活动痕迹,有无渗水。

排水沟是否完好、顺畅,排水孔是否顺畅,渗漏水量有无变化等。

3)堤脚:

有无隆起、下沉,有无冲刷、残缺、洞穴。

4)混凝土有无溶蚀、侵蚀、冻害、裂缝、破损等情况。

5)砌石是否平整、完好、紧密,有无松动、塌陷、脱落、风化、架空等情况。

2堤身内部检查:

应根据需要,采用人工探测、电法探测、钻探等方法,适时进行各种堤身内部隐患探测,以检查堤身内部有无洞穴、裂缝和软弱层存在。

电法探测隐患应符合SL436的相关规定,并宜与钻探结合进行。

3护堤地和堤防工程保护范围检查:

背水堤脚以外有无管涌、渗水等。

4堤岸防护工程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式护岸:

坡面是否平整、完好,砌体有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垫层淘刷等现象,护坡上有无杂草、杂树和杂物等。

浆砌石或混凝土护坡变形缝和止水是否正常完好,坡面是否发生局部侵蚀剥落、裂缝或破碎老化,排水孔是否顺畅。

2)坝式护岸:

砌石护坡坡面是否平整、完好,有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等现象,砌缝是否紧密。

散抛块石护坡坡面有无浮石、塌陷。

土心顶部是否平整、土石接合是否严紧,有无陷坑、脱缝、水沟、獾狐洞穴。

3)墙式护岸:

混凝土墙体相邻段有无错动、变形缝开合和止水是否正常,墙顶、墙面有无裂缝、溶蚀,排水孔是否正常。

浆砌石墙体变形缝内填料有无流失,坡面是否发生侵蚀剥落、裂缝或破碎、老化,排水孔是否畅顺。

4)护脚:

护脚体表面有无凹陷、坍塌,护脚平台及坡面是否平顺,护脚有无冲动。

5)河势有无较大改变,滩岸有无坍塌。

5防渗及排水设施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渗设施:

保护层是否完整,渗漏水量和水质有无变化。

2)排水设施:

排水沟进口处有无孔洞暗沟,沟身有无沉陷、断裂、接头漏水、阻塞,出口有无冲坑悬空。

减压井井口工程是否完好,有无积水流入井内。

减压井、排渗沟是否淤堵。

排水导渗体或滤体有无淤塞现象。

6穿堤、跨堤建筑物及其与堤防接合部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穿堤建筑物与堤防的接合是否紧密。

2)穿堤建筑物与土质堤防的接合部临水侧截水设施是否完好,背水侧反滤排水设施有无阻塞现象,穿堤建筑物变形缝有无错动、渗水。

3)跨堤建筑物支墩与堤防的接合部是否有不均匀沉陷、裂缝、空隙等。

4)上、下堤道路及其排水设施与堤防的接合部有无裂缝、沉陷、冲沟。

5)跨堤建筑物与堤顶之间的净空高度,能否满足堤顶交通、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方面的要求。

6)穿、跨堤建筑物有无损坏,能否安全运用。

7堤防工程管理设施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测设施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种观测设施是否完好,能否正常观测;

——观测设施的标志、盖锁、围栅或观测房是否丢失或损坏;

——观测设施及其周围有无动物巢穴。

2)交通与通信设施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堤防工程交通道路的路面是否平整、坚实,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堤防工程道路上有无打场、晒粮等现象;

——未硬化的堤顶道路有无交通卡等管护措施;

——堤顶交通道路所设置的安全、管理设施及路口所设置的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堤防工程通信网的各种设施是否完好,能否正常运行;

——堤防通信网的可通率是否符合要求;

——堤防通信设施和通信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要求。

3)其他管理设施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堤防上的千米里程牌、百米桩、界牌、界标、警示牌、护路杆等是否有丢失或损坏;

——堤岸防护工程的标志牌和护栏有无损坏、丢失;

——堤防沿线的护堤屋(防汛哨所)或管理房有无损坏、漏雨等情况。

8防汛抢险设施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点堤段是否按规定备有土料、砂石料、编织袋等防汛抢险料物。

2)重要堤段是否按规定备(配)有防汛抢险的照明设施、探测仪器和运载交通工具。

3)各种防汛抢险设施是否处于完好待用状态。

9生物防护工程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浪林带、护堤林带的树木有无老化和缺损现象;是否有人为破坏、病虫害及缺水等现象。

2)草皮护坡是否被雨水冲刷,人畜损坏或干枯坏死。

3)草皮护坡中是否有荆棘、杂草或灌木。

2.3.2定期检查应包括下列检查项目和内容:

1汛前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堤身断面及堤顶高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堤身内部有无隐患,外部有无冲沟、洞穴、裂缝、陷坑、堤身残缺,防渗铺盖及盖重有无损坏,以及有无影响防汛安全的违章建筑等。

应对重要堤段,穿堤建筑物与堤防结合部,新建、改建和除险加固而未经洪水考验的堤段,及其他可能出现险情的堤段进行重点检查。

对专门性观测设施,应进行重点检查。

2)堤岸防护工程应通过查勘河势,预估靠河着流部位,检查护脚、护坡完整情况以及历次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3)当穿堤建筑物的底部高程在堤防设计洪水位以下时,其为防洪所设置的闸门或阀门是否能在防洪要求的时限内关闭,并能正常挡水。

2汛期检查:

应按防汛指挥机构所规定的巡堤查险内容和要求进行。

3汛后检查:

应检查堤身损坏情况、险情记录和洪水水印标记保管及施测情况,检查观测设施有无损坏,检查堤岸防护工程发生的沉陷、滑坡、崩坍、块石松动、护脚走失等情况。

4凌汛期检查:

除按汛期要求进行巡堤查险外,还应对淌凌、岸冰、封河、冰盖等情况进行观测。

5大潮、热带风暴、台风期前后检查:

大潮、热带风暴、台风之前应检查工程标准和坚固程度能否抗御大潮、热带风暴、台风,大潮、热带风暴、台风后应检查工程损坏情况及最高潮水位的观测记录。

2.3.3特别检查应包括下列检查项目和内容:

1事前检查:

在大洪水、大暴雨、台风、暴潮到来前,应对防洪、防雨、防台风、防爆潮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堤防工程存在的问题及可能出险的部位进行检查。

2事后检查:

应检查大洪水、大暴雨、台风、暴潮、地震等工程非常运用及发生重大事故后堤防工程及附属设施的损坏和防汛料物及设备动用情况。

2.3.4不定期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和内容:

1堤身内有无洞穴、缝隙、松土层。

2水下护脚有无损坏、冲失。

3穿、跨堤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有无缝隙或不均匀沉陷。

2.4检查方法和要求

2.4.1堤防工程检查应由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负责组织。

重要的检查应请上级主管单位参加或主持。

检查人员应相对固定,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2.4.2外观检查应通过眼看、耳听、手摸和相应的仪器、工具进行;内部探测宜采用有效的的探测技术和设备进行,并应符合SL436的相关规定。

2.4.3堤防工程检查应有清晰、完整、准确、规范的检查记录(包括拍照或录像),每次检查完毕后,应及时整理资料,结合观测、监测资料,编写检查报告。

堤防工程检查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应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根据2.3节的规定,参照附录A表A-1格式制定符合实际的经常检查记录表。

2经常检查中发现的较严重和严重问题以及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的记录表格式见附录A表A-2.

3发生裂缝的堤防工程,应对裂缝作更加深入的详细调查,裂缝调查记录表格式见附录B。

3堤防养护

3.1一般规定

3.1.1堤防养护应做到对堤防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及时修补表面缺损,保持堤防的完整、安全和正常运用。

3.1.2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堤防养护的项目和内容。

3.2堤顶养护

3.2.1堤顶、堤肩、道口等的养护应做到平整、坚实、无杂草、无弃物。

3.2.2堤顶养护应做到堤线顺直、饱满平坦,无车槽,无明显凹陷、起伏,平均每5m长堤段纵向高差不应大于0.1m。

3.2.3堤顶应设单侧或双侧横向坡,坡度宜保持在2%~3%。

3.2.4堤肩养护应做到无明显坑洼,堤肩线平顺规整,堤肩宜植草防护。

3.2.5未硬化堤顶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堤顶泥泞期间,应及时关闭护路杆(拦车卡),排除积水;雨后应及时对堤顶洼坑进行补土垫平、夯实。

2旱季宜对堤顶洒水养护。

3.2.6硬化堤顶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及时清除堤顶积水。

2泥结碎石堤顶应适时补充磨耗层和洒水养护,保持顶面平顺,结构完好。

3.3堤坡养护

3.3.1堤坡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堤坡应保持设计坡度,坡面平顺,无雨淋沟、陡坎、洞穴、陷坑、杂物等。

2戗台(平台)应保持设计宽度,台面平整,平台内外缘高度差符合设计要求。

3.3.2堤坡、戗台(平台)出现局部残缺和雨淋沟等,应按原设计要求修复,所用土料应符合筑堤土料要求,并应进行夯实、刮平处理。

3.3.3堤脚线应保持连续、清晰。

3.3.4上下堤坡道应保持顺直、平整,无沟坎、凹陷、残缺,禁止削堤为路。

3.3.5土质坡面宜植草覆盖,背水侧堤坡的草皮覆盖率达到95%以上,草皮养护应符合10.3节的规定。

有景观功能要求的绿化工程,可参照园林标准养护。

3.3.6砌石坡面和混凝土坡面的养护,应按3.4节的规定。

3.4护坡养护

3.4.1散抛石、砌石、混凝土护坡养护应保持坡面平顺、砌块完好、砌缝紧密,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等现象,无杂草、杂物,保持坡面清洁完好。

3.4.2散抛块石护坡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面无明显凸凹现象。

2出现局部沉陷,应抛石修整排平,恢复原状。

3.4.3干砌石护坡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填补、整修变形或损坏的块石。

2更换风化或冻毁的块石,并嵌砌紧密。

3护坡局部塌陷或垫层被淘刷,应先翻出块石,恢复土体和垫层,再将块石嵌砌紧密。

3.4.4混凝土或浆砌石护坡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定期清理护坡表面杂物。

2变形缝内填料流失应及时填补,填补前将缝内杂物清除干净。

3浆砌石的灰缝脱落应及时修补,修补时将缝口剔清刷净,修补后洒水养护。

4护坡局部发生侵蚀剥落或破碎,应采用水泥砂浆进行抹补、喷浆处理;破碎面较大且有垫层淘刷、砌体架空现象的,应填塞石料进行临时性处理,岁修时彻底整修。

5排水孔堵塞,应及时疏通。

6护坡局部出现裂缝,应加强观测,判别裂缝成因,进行处理。

3.4.5混凝土网格护坡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网格破损,应采用水泥砂浆抹补,并填平混凝土网格与土基接合部。

2应及时对网格内护坡草皮进行补植、清除杂草,适时浇水,草皮覆盖率应达到95%以上。

3.5防洪墙(堤)、防浪墙养护

3.5.1防洪墙(堤)、防浪墙表面的杂草和杂物应及时清除。

3.5.2变形缝内流失的填料应及时填补,填补前应将缝内杂物清除干净;浆砌石防浪墙勾缝出现损坏应及时修补。

3.6防渗及排水设施养护

3.6.1防渗设施保护层应保持完好无损,应更换防渗体断裂、损坏、失效部分。

3.6.2应修复排水设施进口处的孔洞暗沟、出口处的冲坑悬空,清除排水沟内的淤泥、杂物及冰塞,确保排水体系畅通。

3.6.3减压井周围发现积水,应及时排干,填平坑洼,保持地面低于井口。

3.6.4减压井井盖损坏,应修复或更换,防止积水流入井内;排渗沟保护层损坏,应及时恢复。

3.7护堤地养护

3.7.1护堤地的养护应做到边界明确,地面平整,无杂物。

3.7.2护堤地有界埂或界沟的,应保持其规整、无杂草,界埂出现残缺应及时修复,界沟阻塞应及时疏通,有巡查便道的,应保持畅通。

3.7.3护堤地宜种植护堤林带,其养护应符合10.2节的规定。

4堤防修理

4.1一般规定

4.1.1对堤顶、堤坡、护坡、防洪墙、防浪墙和防渗及排水设施的缺陷或损坏,应按原设计要求及时修复;对堤身裂缝和堤防隐患,应依据其成因和性质分别采取不同处理措施。

4.1.2堤防修理的土、石方施工应符合SL260的有关规定。

4.1.3混凝土结构的裂缝、渗漏、剥蚀等的修理应符合SL230的有关规定。

4.2堤顶修理

4.2.1堤肩土质边埂发生损坏,宜采用含水量适宜的黏性土,按原标准进行修复。

4.2.2土质的堤顶面层结构严重受损,应刨毛、洒水、补土、刮平、压实,按原设计要求修复,堤顶高程不足,应按原高程修复,所用土料宜与原土料相同。

4.2.3硬化堤顶损坏,应按原结构与相应的施工方法修复。

4.2.4硬化堤顶的土质堤防,因堤身沉陷使硬化堤顶与堤身脱离的,可拆除硬化顶面,用黏性土或石渣补平、夯实,然后用相同材料对硬化顶面进行修复。

4.2.5堤顶陷坑的修理,宜采用翻筑回填的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翻出陷坑内的松土,分层填土夯实,恢复堤防原状。

2宜用防渗性能不小于原设计堤身土的土料回填。

4.3堤坡修理

4.3.1土质堤坡出现大雨淋沟或损坏,应按开挖、分层回填夯实的顺序修理,所用土料宜与原筑堤土料相同,并在修复的坡面补植草皮。

4.3.2浅层(局部)滑坡,应采用全部挖除滑动体后重新填筑的方法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析滑坡成因,对渗水、堤脚下挖塘、冲刷、堤身土质不好等因素引起的滑坡,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应将滑坡体上部未滑动的边坡削至稳定的坡度。

3挖除滑动体应从上边缘开始,逐级开挖,每级高度0.2m,沿滑动面挖成锯齿形,每一级深度上应一次挖到位,并一直挖至滑动面外未滑动土中0.5~1.0m。

平面上的挖除范围宜从滑坡边线四周向外展宽1~2m。

4重新填筑的堤坡应达到重新设计的稳定边坡。

5滑坡处理的过程中,应注意原堤身稳定和挡水安全。

4.3.3深层圆弧滑坡,应采用挖除主滑体并重新填筑压实的方法处理。

重新填筑的堤坡应达到重新设计的稳定边坡,堤坡稳定计算应符合GB50286的规定。

4.3.4砌石堤坡和混凝土堤坡的修理,应符合4.4节的规定。

4.3.5堤坡陷坑的修理,宜采用翻筑回填的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翻出陷坑内的松土,分层填土夯实,恢复堤防原状。

2临水坡的陷坑宜用防渗性能不小于原设计堤身土的土料回填,背水坡的陷坑宜采用透水性能不小于原设计堤身土的土料回填。

4.4护坡修理

4.4.1应及时修复散抛石、干砌石、浆砌石、混凝土等护坡的残缺或损坏,恢复护坡,符合原设计要求。

4.4.2散抛石护坡修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局部护坡下滑脱落,可按设计坡度挂线,将线上残留石料补抛至下滑部位的底部,再将下滑部位上部(顶部)缺石处用新石补齐,整好坡面,修好封顶。

2土体被雨水冲刷或水流淘刷,造成护坡沉陷时,应将石料及垫层拆除,修复土体后重新铺设垫层、恢复坡面。

4.4.3砌石护坡修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干砌石、浆砌石护坡出现局部松动,应拆除松动块石,重新砌筑,达到坡面平顺、砌石紧密。

2砌石护坡出现局部塌陷、隆起,应将损坏部位拆除,拆除范围超出损坏区0.5~1.0m,保持好未损坏部分的砌体,清除反滤垫层,修复土体,按原设计恢复护坡。

3砌石护坡块石尺寸偏小、厚度不足、强度不够,宜按设计要求翻修;不具备翻修条件的可在原砌体上部浇筑混凝土盖面。

4垫层松动,滤料流失或原垫层厚度不足,应按设计翻修填补。

5浆砌石护坡的排水孔阻塞,应及时修理。

6护坡因土体的填筑质量差,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陷,或因土体的土料含水量大,冬季冻胀引起破坏,应先处理土体,然后按设计翻修护坡。

7护坡因施工质量差而损坏的,应重新砌筑;护坡因出现石质风化而强度降低的,应更换成合格石料,按原设计要求修复。

4.4.4混凝土护坡修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浇混凝土护坡发生剥蚀损坏,出现局部破碎,可将表层松散部位凿掉并冲洗干净,用较高强度等级的水泥砂浆填补。

2预制混凝土块护坡严重损坏,应及时更换。

3混凝土护坡发生沉陷和淘空的,应将其拆除,修复土体、铺设垫层、浇筑面层混凝土或重砌混凝土预制块,其施工应与原有结构型式、标准、质量要求相一致。

4.4.5护坡修理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选用质地坚硬、不易风化的石料,石料几何尺寸符合原设计要求。

2拌制混凝土和水泥砂浆的水泥、骨料、水、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DL/T5144的规定。

3浆砌材料中水泥的强度等级应不低于32.5;砂料宜选用质地坚硬、清洁、级配良好的天然砂或人工砂;天然砂中含泥量应低于5%,人工砂中石粉含量应低于12%。

4垫层宜选用具有良好抗冻性、耐风化、水稳定性好和含泥量小于5%的砂石料,其粒径、级配符合设计要求。

采用土工织物做垫层,应根据被保护土的级配选用土工织物,其保土性、透水性及防堵性能等应满足GB50290的要求。

4.4.6铺设砂石料垫层时,其材料和铺设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4.7石料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用有尖角或薄边的石料,砌筑前宜将石料进行试安放和修凿。

2应错缝竖砌、密实稳固、表面平整,不应架空、叠砌。

3浆砌石应先座浆,后砌石;水泥砂浆强度等级为:

无冰冻地区不低于M5.0,冰冻地区及海堤不低于M7.5;砌缝内砂浆应饱满,缝口应用比砌体砂浆高一级的砂浆勾平缝;修补的砌体,应洒水养护。

4.4.8浇筑混凝土盖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护坡表面及缝隙应清洗干净。

2混凝土盖面厚度应根据风浪大小、堤防坡度、及分块尺寸等因素确定,厚度不宜小于5cm。

3混凝土强度等级,无冰冻地区应不低于C10;严寒冰冻地区应符合抗冻的要求,宜在C15以上,沿海地区在制备混凝土时,应考虑抗腐蚀性要求。

4盖面混凝土应自下而上浇筑,并按设计要求分缝。

5护坡垫层遭破坏时,应补做垫层,修复护坡,再加盖混凝土。

4.4.9模袋混凝土、水泥土、异性块体护坡等应根据其材料性质,按有关规定进行修理。

4.5防洪墙(堤)、防浪墙修理

4.5.1混凝土或浆砌石防洪墙(堤)、防浪墙表面发生局部侵蚀剥落或破碎时,宜采用水泥砂浆等材料进行表面抹补、填塞或喷浆。

4.5.2混凝土防洪墙(堤)、防浪墙出现裂缝,应首先进行裂缝调查并加强检查观测,查明裂缝性质、成因及其危害程度。

混凝土表面的微细裂缝、浅层裂缝及缝宽小于表4.5.2所列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时,可不予处理或采用涂料封闭。

缝宽大于规定时,可采用下列措施进行修补:

——喷涂法,适用于裂缝宽度小于0.3mm的表层裂缝修补;

——粘贴法,适用于裂缝宽度大于0.3mm的活缝修补:

——充填法,适用于裂缝宽度大于0.3mm的表层裂缝修补;

——灌浆法,适用于深层裂缝和贯穿裂缝修补。

裂缝修补的具体技术要求应符合SL230第4.3节的规定。

表4.5.2钢筋混凝土结构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mm)

区域

部位

水上区

水位变动区

水下区

寒冷地区

温和地区

内河淡水区

0.20

0.15

0.25

0.30

沿海海水区

0.20

0.15

0.20

0.30

注:

温和地区指最冷月平均气温在-3oC以上的地区;寒冷地区指最冷月平均气温在-10~-3oC的地区。

4.5.3浆砌石防洪墙(堤)墙身出现裂缝或渗漏严重的,可采用充填法或灌浆法处理;浆砌石防浪墙出现裂缝,宜采用水泥砂浆等材料进行表面抹平、填塞或喷浆。

4.5.4防洪墙(堤)墙基出现冒水冒砂现象,应对墙基进行地质勘探、渗流分析,确定渗流控制措施,进行处理。

4.5.5变形缝填料冲失,应及时填充。

止水设施损坏,应予以修复。

4.6防渗及排水设施修理

4.6.1黏土斜墙及土工合成材料坡面防渗体的保护层发生损坏,应采用与原设计要求相同的材料修理。

4.6.2排水导渗体或滤体发生损坏或堵塞,应将损坏或堵塞部分拆除,按原有结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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