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纵向科研资金管理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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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纵向科研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福州大学纵向科研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福建省级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5)56号)等有关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纵向科研项目所获得的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各级政府的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纵向科研资金进入校计财处科研账户。
如果项目主管部门有专门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则严格按照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科研资金的列支范围
第三条科研资金列支范围为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实验室改装费、协作费、其他支出。
1.设备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
2.材料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本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因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其会议规模和开支范围、标准,应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出国及赴港澳台、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科研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次数、天数,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安排;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按照科研人员管理。
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福建省及我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事先报校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书籍购买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9.劳务费。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
项目聘用人员中非工资性收入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
10.专家咨询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11.实验室改装费。
指为改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发生的费用。
12.协作费。
指外单位协作承担的项目部份试验工作的费用。
13其他支出。
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费用的其他必要费用。
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项目经费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算。
(2)间接费用。
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其中,绩效列支是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科研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三)结转结余资金。
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年度剩余资金和项目结题验收后的剩余资金。
1.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2.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及时通过验收,且项目结余资金未被收回,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3.我校承担的项目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下的省级基础性研究小额资助项目,学校提取间接费用后,直接费用的结余部分实行“包干使用”。
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组全体成员签字的经费使用清单及说明(含用途,且保证不会报销利用该结余资金所产生的票据),经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后报销。
第三章科研资金的审批与使用
第四条纵向科研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
因研究开发实际需要,确有必要调整项目预算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学院)、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批后,按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重大调整和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纵向科研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科研资金预算编制、分配使用、决算审计等。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除特别说明外,均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使用,实报实销。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本人各项经费开支由学院或有关单位审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虚构或超标准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负责地按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组织好项目的实施,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按规定及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报告》、《验收报告》等科技报告资料,做好项目资金决算与审计,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实行痕迹管理,获取、编制和保存各项科研记录,包括资金使用、科研业绩和贡献、科研活动、材料设备采购和管理使用等全部或部分资料。
第九条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如期完成研究任务或不及时提交有关科技报告资料的,校科研管理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未能如期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校科研管理部门可通知校财务管理部门中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时将项目负责人或违规人员列入“黑名单”,阶段性取消其申请或参与科研项目的资格。
对未遵守科研资金管理规定、未按预算使用项目资金、未做好项目资金决算与审计、科研诚信记录不良的,校科研管理部门或校财务管理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未能如期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可中止其项目资金的使用,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时将项目负责人或违规人员列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或参与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福州大学纵向科研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福大科[2016]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校科技处和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处负责解释。
福州大学纵向科研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纵向科研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执行《福州大学纵向科研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直接费用的列支范围,其中:
(一)设备费。
仪器设备应根据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和列支,做好调研、招投标、验收、入库等工作。
单台件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校设备管理部门审批购买;单台件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仪器设备,由学院、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校设备管理部门审批购买;单台件金额大于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学院、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购买。
设备采购时,单台(件)或批量价格在5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以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二)材料费。
应根据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和列支,做好必要的调研、招投标、验收、登记入库等工作。
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材料,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校设备管理部门审批购买;批量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材料,由学院和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校设备管理部门审批购买;批量金额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材料,由学院、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购买。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单笔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销;单笔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由学院和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销;单笔金额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学院和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报销。
(四)燃料动力费。
单笔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销;单笔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由学院和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销;单笔金额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学院和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报销。
(五)差旅费。
外单位人员因项目研究开发而产生的差旅费,属于本条列支范围。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福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差旅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校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报销;项目负责人的差旅费由学院审核后报校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报销。
(六)会议费。
举办会议按照《福州大学会议管理办法》执行。
举办会议所发生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等,属于本条列支范围。
会议费中的专家咨询费和评审费应计入本条第10点专家咨询费,且不得超出专家咨询费预算额度。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出国(境)从事国际合作与交流时,应做好预算与决算,报送科研经费管理部门,人员所在单位、人事处、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及计财处审核。
预算与决算时,应提交差旅费报销单、临时出国(境)用汇(预算)核销表、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出国(境)批件、校内出国(境)申请表、相关票据和费用清单等相关报销凭证。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校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报销;单笔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由学院和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校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报销;单笔金额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学院、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九)劳务费。
劳务费预算由学校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劳务性支出应结合本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1.有本校工资性收入的人员不能领取劳务费。
2.聘用人员领取劳酬,需凭《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
该合同需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审核,分别交校科研管理部门和校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3.在校硕博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可以参与多于1个项目的研发工作,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人员的参与情况与实际贡献,同时独立发放劳务报酬。
4.领取劳务费需填报领款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直接到财务处办理。
5.劳务费由校财务管理部门直接转入领款人的个人银行卡或银行账户。
经办人员不得代领代发。
(十)专家咨询费。
专家咨询费应单项独立填报领款表,不同项目可以同时独立给同一专家发放专家咨询费。
本点所述的专家咨询费加上本条第6点会议费中的专家咨询费和评审费后,不得超过专家咨询费总额。
(十一)实验室改装费。
改装项目须执行招投标等有关规定,经校监察审计处审计。
列支实验室改装费时应附有项目预算书、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及工程验收书等资料。
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校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报销;单项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由学院和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校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报销;单项金额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学院和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十二)协作费。
协作费列支时,应附有科研协作协议、项目经费预算书或经批准的调整后的项目经费预算书。
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校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外拨;单项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由学院和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校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外拨;单项金额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学院和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十三)其他支出。
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校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报销;单项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由学院和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校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报销;单项金额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学院和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第三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于有实行间接费用的项目。
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
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之间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计提管理费、收取资源使用费;学校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间接费用各项预算。
(一)项目管理费。
学校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提取,划拨到校科技项目管理费账户中。
如果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不准提取管理费,则不予提取管理费。
如果主管部门没有规定比例且没有间接费用科目,则项目预算时须有管理费科目,管理费提取的最高比例如下:
经费100万元(含)以下的为8%,100万元-500万元(含)之间的部分为5%,5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的部分为2%,1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
如果主管部门没有规定比例且有间接费用科目,则管理费提取的最高比例如下:
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为100万元(含)以下时,管理费提取比例为该经费(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8%;100万元-500万元(含)之间的部分为5%;5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的部分为2%;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
学校提取项目管理费后,根据学院和项目组的科研组织与规划、科研管理工作、科研信息系统建设、科研项目申报与获资助情况、科研成效和诚信记录等情况,校科研管理部门将不高于50%的项目管理费划拨学院项目管理费账户,作为学院和项目组科研管理费用和科研运行费用的直接费用和补助支出。
(二)项目绩效支出。
绩效支出预算由学校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绩效支出不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1.绩效支出分配。
项目绩效支出的70%部分直接划拨项目组;尾款30%部分划拨校科技项目绩效支出账户,该绩效尾款将根据项目实施绩效、结题验收情况和项目组诚信情况等因素进行统筹分配。
(1)因项目组原因导致延期结题验收、无法进行结题验收、验收不通过、项目组诚信情况不佳,则绩效尾款收归学校,用于奖励项目实施成效优秀且项目组诚信情况良好的项目组;
(2)如果项目组诚信情况良好且项目结题验收的评价结果分优、良、及格和不及格等级别,学校划拨给项目组的绩效尾款分别为绩效支出的40%(即获得奖励10%)、30%(即全部尾款)、20%(即尾款扣减10%)、0(即尾款全部收归学校)。
(3)如果项目结题验收的结论只分为通过和不通过,获得通过者且项目组诚信良好者学校划拨给项目组绩效尾款30%(即全部尾款),不通过者绩效尾款全部收归学校。
(4)如果第一次结题验收不通过后经努力进行重新结题验收,不论最终结题验收结论如何,绩效尾款均全部收归学校。
2.绩效支出领取。
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直接到财务处办理。
(1)绩效津贴可以发放给所有项目组成员,包括有本校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在校硕博研究生、博士后和聘用人员。
(2)聘用人员领取绩效津贴,需凭《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
该合同需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审核,交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3)本校在编教职员工、在校硕博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可以参与多于1个项目的研发工作,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人员的参与情况与实际贡献,同时独立发放绩效津贴。
(4)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指本校编制人员)有发生变化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提交经学院审核的项目组成员变更书面报告。
如果我校是项目合作单位,我校承担的研发任务的负责人(此时视为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经学院审核的项目组成员变更书面报告,获批后将书面报告和批件(同意函)提交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获批后的新增项目组成员此后可以领取绩效津贴,被删减的项目组成员此后不能再领取绩效津贴。
(5)绩效津贴由校财务管理部门直接转入领款人的个人银行卡或银行账户。
经办人员不得代领代发。
(三)其他间接费。
学校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资源性间接成本,主要包括现有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实验场所的使用费等,水、电、气、暖消耗等,以及其他在直接费用中无法列支的费用。
其他间接费预算由学校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据实列支。
原则上立项时必须预算资源性间接成本,其提取办法和最低比例如下:
1、如果没有间接费用科目且预算书也没有资源性间接成本相关预算,则不提取资源性间接成本。
2、如果没有间接费用科目但预算书有资源性间接成本相关预算,则按其预算提取资源性间接成本。
3、如果有间接费用科目,则提取比例如下:
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为100万元(含)以下时,提取比例为该经费(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2%;100万元-500万元(含)之间的部分为1.5%;5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的部分为1.2%;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其中:
1、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题验收,结余资金未被项目主管部门收回,且项目组诚信记录、科研业绩和科研组织良好的,则项目组可以继续使用结余资金2年。
该结余资金可作为科研工作的直接支出,可以支付与课题相关的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但比例不超过30%;如果项目验收时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尚未用完,其尾款与所述30%的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部分可合并使用。
福建省科研项目须将结余资金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2年后未用完的,尾款将按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收回,未被项目主管部门收回者则收归校科技发展基金账户。
2、不符合上述第1条,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等,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如未按原渠道收回,则学校收回该项目结余资金至校科技发展基金账户。
校科技发展基金账户可设置校管项目、院管项目或其他专项项目,统筹安排用于学校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项目组绩效支出。
项目负责人必须制定和保存劳务费和绩效支出等人员费的发放依据,发放依据包括发放办法、业绩贡献和科研人员的研发记录等相关资料。
实际发放人员费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组成员的实际工作和贡献。
1、分配劳务费时应考虑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主要工作和辅助工作,直接工作和间接工作等要素;分配绩效支出时应考虑科研业绩和成果,科研突破和创新,提出的创新思想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对项目策划、立项、中期检查、验收结题所做的工作等要素。
2、科研人员的研发记录包括工作计划总结、考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考核考评等部分或全部资料。
3、如果是平台团队承担的项目应考虑团队成员的直接贡献和间接贡献,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和辅助工作等要素;如果团队平台已建立人员费发放办法、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可作为项目人员费发放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4、校内项目可以列支无本校工资性收入、非本校编制的项目组成员(硕博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但比例不超过30%。
第六条《办法》规定项目预算编制及其调整:
1、预算编制
(1)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项目负责人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2)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科目,不必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3)预算编制要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可进行大科目预算或粗预算。
(4)当实际立项经费与申请经费不一致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预算审核意见和要求、按比例调整各科目或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编制经费预算,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批,必要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项目组须在项目年度执行报告、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时对新经费预算进行报告和说明。
立项经费低于申请经费时,新经费预算中人员费(含专家咨询费)、外拨经费、间接经费等部分不能调增。
2、预算调整
(1)如果项目主管部门制定有项目预算调整办法,则严格按其办法执行。
(2)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绩效支出等项原则上不得调增,间接费用一般不做调整。
(3)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整由学校执行,必要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4)省级项目直接费用中的其他科目预算调整也由学校执行,必要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5)预算调整流程
1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
2学院(学术委员会)预算调整专题会审议;
3校学术委员会预算调整专题会审议;
4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批;
5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的,按规定备案或报批;
6预算调整获批后,项目组须在年度项目报告、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时对预算调整情况进行报告和说明。
3、关于项目负责人、本校编制的项目组成员、项目任务指标等调整流程,参照预算调整流程办理(本条第2款第(5)项)。
非本校编制项目组成员(含聘用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硕博研究生等)的变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决定,并在项目年度报告、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等报告中进行说明。
4、各项调整必须在原定项目结题时间之前半年办理。
第七条项目立项和经费到位后,由校科研管理部门将项目经费信息(含总经费、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管理费、资源使用费、绩效支出等)上传至科研信息管理系统或通知校财务管理部门,校财务管理部门在计提项目管理费和资源使用费、预留绩效支出尾款后,将经费下达到项目负责人经费账户。
第八条科研经费应根据校计划财务处、科技处、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对外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列支,费用核报需提供合法票据和相关材料原件,履行必须的签字审核审批手续。
经费使用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福州大学纵向科研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福大科[2016]8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校科技处和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