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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妾和婢

元代的妾和婢

元代的妾和婢

和前代一样,元代是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

元代家庭中的女性,有妻、妾和婢女之分。

妻和妾、婢的身份地位有严格的区别。

元代上层官僚和官宦家庭,一般都有数量不等的妾和婢女。

就是普通地主家庭,男性纳妾和使用婢女,也是相当普遍的现象。

元代文献中,妻子称为“正室”,妾称为“侧室”,“如夫人”,或称“小妻”、“少房”。

妾的来源主要有四种。

一种是用钱买民间女子,对象大多是贫苦人家的女儿。

例如平江沈古,“年四十,未有子,其妻邹氏候其适,为置一年少美貌之妾”。

这位女子的父亲是“名士”范复初,因“父丧家贫”,其母被迫“鬻”女为妾(《辍耕录》卷5“嫁故人女”)。

又如,“部主事某人”托邓某用钱二千五百缗(贯),在扬州买“殊色小鬟”送到京师为妾(《辍耕录》卷4“不乱附妾”)。

中书省刑部的一件文书中说,至元六年(1269)唐太“买到妇人一名唤龙嫂,收为妾,生到小厮一个”,(《元典章》卷42《刑部四诸杀一•杀奴婢娼佃•弟殴死兄所宠婢》)。

元末孔齐的笔记《至正直记》中多处提到“买妾”问题,可见这种现象之普遍(见该书卷1“年老蓄婢妾”、“婢妾之戒”,卷2“买妾可谨”等条)。

另一种是用钱典雇女子为妾。

至元二十九年(1292)监察部门的一件文书中说,“南方愚民,公然受价,将妻典与他人,数年如同夫妇”。

“其妻既入典雇之家,公然得为夫妇,或为婢妾,往往又有所出”(《元典章》卷57《刑部十九诸禁-禁典雇•禁典雇有夫妇人》)。

例如,龙兴路(路治今江西南昌)吴震“雇到蒋梅英为妾”(《元典章》卷19《户部五田宅•家财•吴震告争家财》)。

典雇有一定年限,要订立文书,这在南方是习见不鲜的。

第三种是地主强迫佃户的女儿为妾。

至元十九年(1282)元朝监察部门的一件文书中说,江南富户对地客(佃户)任意科派,“若地客生男,便供奴役;若有女子,便为婢使,或为妻妾”(《元典章》卷57《刑部十九诸禁•禁典雇•禁主户典卖佃户老小》)。

地主娶佃户女儿为妻是不可能的,只能为妾或婢。

第四种是妓女从良,男子出钱为妓女赎身。

从良为妾是妓女一条重要出路,特别是一些色艺出众的妓女,很容易博得官员、富豪的青睐,出钱为之赎身。

杂剧《包待制智赚灰阑记》描写的就是这样的一个故事:

妓女张海棠,“姿色尽有,聪明智慧,学得琴棋书画,吹弹歌舞,无不通晓”。

被财主马员外看中,娶回家去为妾(李行道作《元曲选》,1107—1129页)。

以妓为妾,最为人诟病。

元末孔齐说:

“以妓为妾,人家之大不祥也。

盖此辈阅人多矣,妖冶万状,皆亲历之。

使其入宅院,必不久安。

且引诱子女及诸妾,不美之事,容或有之,吾见多矣,未有以妓为妾而不败者。

故谚云:

‘席上不可无,家中不可有。

’”(《至正直记》卷2“婢妾命名”)陶宗仪说:

“妓妾之以色艺取怜、妒宠于主家者,亦日:

我之富与贵有以感动其中耳。

设遇患难贫病,彼必戚戚然求为脱身之计,又肯守不贰者哉!

”但是陶宗仪也承认有例外,并举出三个名妓出嫁后“守节”的例子(《辍耕录》卷15“妓妾守节”)。

元朝曾专门颁布有关妾的法令。

至元十年(1273)正月,“陕西按察司申:

先奉条格,定到民间婚姻聘财内一款,‘有妻更娶妻者,虽会赦,犹离之’。

钦此。

照得州县人民有年及四十无子,欲图继嗣,再娶妻室,虽合听离,或已有所生,自愿者,合无断罪,听改为妾”。

户部认为:

“有妻更娶,委自愿者,听改为妾。

今后若有求娶妾者,许令明立婚书。

”户部的意见得到中书省的批准(《通制条格》卷4《户令•嫁娶》)。

此事来自陕西四川道提刑按察使谭澄的建议。

“时诏禁有妻娶妾,乃建言: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世德下衰,妇人以悍妒成俗,己既无子,又以是讦制其夫,将遏制苗嗣,曾不省恤。

请自今男子四十无子,听其娶妾。

’中书是之,遍示天下”(姚燧《谭公神道碑》,《牧庵集》卷24)。

文中“有诏禁有妻娶妾”,显然是禁有妻娶妻之误。

根据上述法令,有妻不许再娶妻,四十无子允许娶妾,娶妾必须明立婚约。

但有妻不许再娶妻是对汉人说的,蒙古、色目人不在此例。

从元代的实际情况来看,蒙古、色目男子可以多妻,而且有妾。

汉人、南人一般只有一妻,但娶妾则不受限制。

特别上层权贵和地位较高的官宦,盛行多妾。

武义将军(从五品)、副万户赵伯成,“夫人常氏,如夫人者七”(苏天爵《副万户赵公神道碑》,《滋溪文稿》卷15)便是一例。

从实际情况来看,男子娶妾特别是权贵和官宦娶妾并没有年龄的限制,四十无子娶妾是空话,没有严格执行。

男性纳妾的原因主要有二。

一个原因是追求享受,“人之买妾,欲其侍奉之乐也”(《至正直记》卷1“婢妾之戒”)。

官僚和富户往往广置侍妾,有的取其美貌。

有的取其长于歌舞。

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里,这是他们身份地位的一种象征,同时也用以满足其荒淫生活的需要。

另一原因是娶妻无子,为了生育儿女而有纳妾之举。

上述姑苏(今江苏苏州)人沈古就是如此。

又如,杭州张信,“娶同县陈氏无子,叶氏来,为之侧室”,得生一子(宋濂《故叶夫人墓碣铭》,《宋文宪公全集》卷25)。

汴梁兰阳人扈铎,“蚤孤,育于伯父。

及壮,事伯父如所生。

伯父老无子,铎为买妾。

岁馀,产一女”(《元史》卷197《孝友一•扈铎传》)。

还有一些人,因为家境贫困,无力支付聘妻的费用,便买妾来建立家庭。

东阳(今浙江东阳)儒生吴中“家益贫,年过三十不能娶,有一妾,为生二子”(宋濂《吴子善墓铭》,《宋文宪公全集》卷42)。

钱塘(今杭州)名士吾衍因贫困“年四十未娶”,友人“为买酒家孤女为妾”,组成家庭(《辍耕录》卷6“吾竹房先生”)。

这种情况也是不少的。

妾与妻的地位有严格的区别,妻是家庭主妇,妾必须听从妻的管教、安排。

权贵和一些豪富家庭的妾可以享受奢侈的生活,有的因年轻貌美得到主人的宠爱甚至凌驾在妻之上。

但就多数家庭来说,妾要从事各种家务活动,在生活上也必须处处低妻(家庭主妇)一等。

衢州(今浙江)祝应升说,他的母亲叶氏,“居先君之少房,其事正室汪夫人寅畏谨敕,有过无不及焉”。

“每子妇进饮食。

或一味之珍,必叩之曰:

‘汪夫人已食乎?

’子妇应曰:

‘然。

’始敢下箸”(宋濂《祝母叶氏<阝乌>门阡表》,《宋文宪公全集》卷50)。

祝应升这番话语意在表彰其母作为人妾的贤德,却从一个方面显示了妻与妾之间的不平等关系。

上述杭州张信的妻陈氏,另有“侧室”叶氏。

“性慈惠柔顺,事陈氏如事姑”。

也就是说,妾与妻的关系如同儿媳与婆婆的关系,是不平等的。

事实上,妾的地位与婢是相近的。

各种记载中常以“婢妾”并提,这是因为妾的大多数和婢一样都是买来或用钱典雇的,其人身都是归主人支配的。

元朝的法令:

“殴伤妾者,减凡人二等。

死者,以凡人论。

若有罪而殴,邂逅致死者,不坐。

殴妾折伤以上,各减妻罪二等。

”至元四年(1267)东平路李定捉获犯奸妾陈丑儿,殴打致死,官府便以“有罪而殴邂逅致死”为由,判决李宝“不合治罪”(《元典章》卷42《刑部四诸杀一•因奸杀人•打死犯奸妾》)。

可见妾连生命都没有保障。

元朝曾颁布法令,娶妾亦要双方缔结婚书(见上引至元十年中书省令)。

但这是为了确定妾的身份.并不是说明妾与妻相等。

妻、妾矛盾是很普遍的。

元末孔齐反对纳妾,其理由之一是:

“或正室之妒忌,必致争喧,则家不治。

苟正室之不妒,则妾自相倾危,适足为身家之重累,未见其可乐也。

”(《至正直记》卷1“婢妾之戒”)妻妾争喧,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丈夫宠妾,妻子受气,因而导致家庭悲剧。

“畏吾人伯不花与其妻忽刺真自昔同艰苦,生女已十岁,一朝为省宣使,乃娶忽都女观音奴为小妻,貌美赀丰,善迎合,至抑正妻。

正妻不胜愤,不花掷刃以剚,弗毙。

闭一室囚之,及其女,日少予食,欲俾饿死。

婢引儿诉主母枉于官。

录事挥使去,君(录事司典史陶煜——引者)曰:

‘此婢去,三人必俱死。

’于是叩头白宪府,使得伸理获全。

伯不花虽遇赦释免,犹坐黜矣”(郑元祐《白云居士陶君墓碣》,《侨吴集》卷12)。

更有甚者,“宦者罕失嬖妾杀其妻,糜其肉饲犬”,则是一个人性极端扭曲的例子(《元史》卷187《乌古孙良桢传》)。

杂剧《风雨像生货郎旦》便以此为主题,剧中开解典库的李彦和娶妓女张玉娥为妾,气死了妻子,家业荡尽(作者佚名,《元曲选》,1639—1655页)。

另一种是妾遭妻子虐待。

华亭戴君实,“其家巨富。

妻王氏,妒悍无比。

仅有一女,赘谢季初为婿。

君实纳一妾于嘉兴外舍,得男。

王闻之,早夜怒詈。

君实不得已,遣其妾,取儿以归”。

其儿亦夭亡(《辍耕录》卷27“戴氏绝嗣”)。

乌程(今浙江)“富民张某之妻王无子,张阴纳一妾于外,生子未周岁,王诱之来,逐其妾而留其儿”。

王氏将妾之子害死,造成家庭悲剧(黄潘《干公神道碑》,《金华先生文集》卷27)。

“临洮富民无子,有妾方娠,妻妒而卖之”(苏天爵《韩公神道碑》,《滋溪文稿》卷12)。

广平路“民有妇妒妾姬,而以妾妻奴者。

夫死而族人欲有其家,讼不决,乃以子生月逆计母妻奴之时得实,其民遂有后,阖郡号神明”(马祖常《邢公神道碑》,《石田文集》卷12)。

松江李子昭,“侧室刁氏有娠,妻怒之,箠挞苦楚,昼夜不息,数次自经与溺,以省觉不得死。

窃自念曰:

‘我若就蓐,亦必死耳。

等死,何自求早死之为幸。

’因多食海蛰与冷水,胎既落,血上冲心,而身遂亡”(《辍耕录》卷9“阴府辩词”)。

在妻妾关系中,妾受妻虐待的情况显然更多一些。

婢女就是女性奴隶,在元代文献中常称为“媵人”。

她们中有的是战争中虏掠来的,有的是通过各种形式买来的。

“今蒙古、色目人之臧获,男曰奴,女日婢,总日驱口。

盖国初平定诸国日,以俘到男女匹配为夫妻,而所生子孙永为奴婢。

又有曰‘红契买到’者,则其元主转卖于人,立券投契者是也。

故买良为驱者有禁。

又有曰‘陪送’者,则标拨随女出嫁者是也”(《辍耕录》卷17“奴婢”)。

俘掠为婢情况很多,主要发生在蒙金、蒙宋战争时期。

例如,程鹏举“在宋季被虏,于兴元板桥张万户家为奴,张以虏到宦家女某氏妻之”。

“宦家女某氏”就是俘掠来的女子,被抑为婢。

张万户将她嫁给程鹏举,就是以奴婢相配。

后因“某氏”鼓动程鹏举出逃事泄,“张命出之,遂鬻于市人家”。

也就是把战争中俘获的婢女卖出(《辍耕录》卷4“妻贤致贵”)。

全国统一以后,江南不断有“盗贼生发”,前去镇压的官员和士兵“互相掳掠人口,官司莫之省问,纵令贩卖,或公然要钱收回”。

元朝的政策是,区分“贼徒家属”和“驱掳良人”,凡是“贼人老小”,由官府“给据”,“方许成交”(《元典章》卷57《刑部十九诸禁•应卖人口官为给据》)。

也就是说,在统一之后,平定“盗贼”时俘获的“贼徒家属”,也被抑为奴婢,可以买卖。

另一类是百姓因贫困或其他天灾人祸,被迫出卖女子为婢。

例如,“乙酉年后,北方饥,子女渡江转卖与人为奴为婢。

……至正甲午年,乡中多置淮妇作婢,贪其价廉也”(《至正直记》卷3“乞丐不置婢仆”)。

“乙酉年”是顺帝至正五年(1345)。

至正四年,黄河决口,长江以北广大地区发生多种灾荒,饥民纷纷渡江南下。

“甲午年”是至正十四年(1354)。

至正十一年爆发大规模的农民战争,至正十三年淮东张士诚起事,占领高邮(今江苏高邮)。

至正十四年元朝派大军进攻高邮。

连年战争,迫使淮东百姓大批渡江南下。

“乙酉年”的天灾和“甲午年”的战乱,造成大量流民,他们被迫出卖子女为奴婢。

以上是农民破产被迫出卖妻女为婢的例子,牧民亦有类似的情况。

元仁宗延祜年间,“朔漠大风雪,羊马驼畜尽死,人民流散,以子女鬻人为奴婢”(《元史》卷136《拜住传》)。

这次北方草原特大灾荒,导致许多蒙古牧民流落到内地,被迫出卖子女为婢。

除了自然灾害,男性家长去世常常也会引发家庭经济崩溃,以致卖儿鬻女。

杂剧《施仁义刘弘嫁婢》中,裴兰孙因父死“无钱埋殡”,便“自己卖身”,“头上插看一个草标儿”(作者佚名,《元曲选外编》,819页)。

以上几种情况是元代女婢的主要来源。

此外,女婢还有其他来源。

元朝盛行高利贷,因债务被抑为婢的情况亦时有发生。

至元二十年(1283)十一月,“中书省奏:

‘哈刺章富强官豪势要人每根底,放利钱呵,限满时将媳妇、孩儿、女孩儿拖将去,面皮上刺着印子做奴婢有。

’说有。

俺商量来,无体例,在先赛典赤也行了来。

如今只依那体例与将文书去,教罢了,休教拖者,休教做奴婢者。

商量来。

奏呵。

奉圣旨:

‘那般者。

’”(《通制条格》卷28《杂令•违例取息》)“哈剌章”指云南。

“无体例”意为违反政策规定。

云南富豪势要放高利贷抑逼欠债家庭的妇人、子女为奴婢,还要在脸上刺字,这是很残酷的。

类似的债务奴婢在其他地区也常有发生,即所谓“累算利钱,准折人口、头还、事产”。

元朝多次颁布禁令,但作用显然是有限的。

此外,地主强迫佃户女儿为婢,还有用钱典雇女子为婢之事。

权贵家庭都有大量婢女。

侍卫亲军都指挥使(正三品)李伯祐有奴婢三千,婢以半计亦在千人以上(姚燧《侍卫亲军都指挥使李公神道碑》,《牧庵集》卷19)。

谭澄曾为按察使、宣慰使,“夫人卢氏,勤俭惠和……故婢数千指,约束如一”(姚燧《谭公神道碑》,《牧庵集》卷24)。

“数千指”,即数百人。

李伯韦占、谭澄官三品,地位比他高的权贵拥有婢女的数量可想而知。

下至一些普通地主家庭亦有婢女。

女婢或雇身婢女主要从事家内劳动,如打扫庭院、洗涤、侍候主人的起居等。

“我梳洗处着他架手巾,筵席头上系护衣。

我教他打水运浆,执盏擎杯,扫床叠被,那些儿不用了他”(《施仁义刘弘嫁婢》,《元曲选外编》,822页)。

很多人家在庭园中饲养家畜家禽、种植菜蔬,也使用婢女。

莆田(今福建莆田)女子林道外出嫁后,“尤不能自遐逸,箕帚烹饪之事,咸亲莅之。

时挟媵人莳园葵,畜鸡豚,唯恐有不及”(宋濂《故陈母林夫人墓志铭》,《宋文宪公全集》卷15)。

或从事家庭纺织。

赣(今江西)妇刘福真,白日处理家务,“晚则会妾媵于一,治丝枲至夜分,无先寝者”(宋濂《吕母夫人刘氏碣》,《宋文宪公全集》卷15)。

开化(今浙江开化)余氏,夫死后“率媵妾治丝缕麻臬,岁时机杼之声闻于乡里”(宋濂《徐夫人墓志铭》,《宋文宪公全集》卷34)。

有些富贵人家还养会歌舞的婢女,供自己消遣,或为客人表演。

元末著名文学家杨维祯,宴客时,“酒酣耳热,呼侍儿出歌《白雪》之辞,君自倚凤琶和之”(宋濂《杨君墓志铭》,《宋文宪公全集》卷10)。

很多婢女还是主人的性奴隶。

宋末元初著名诗文作家方回,“有两婢,曰周胜雪、刘玉榴,方酷爱之,而二婢不乐也”。

二婢逃走后,“既而复得一小婢曰半细,曲意奉之。

……每夕与小婢好合,不避左右”(周密《癸辛杂识•别集上》“方回”)。

女婢的人身完全受主人控制,她们往往被转卖。

至元二十八年(1291)六月的一件圣旨中说:

“泉州那里每海船里,蒙古男子、妇女人每,做买卖的往回回田地里、忻都田地里将去的有。

”要求禁止此类行为(《通制条格》卷27《杂令-蒙古男女过海》)。

元朝还曾多次禁止男子、妇女人口私贩诸番,可知蒙古女子被辗转贩卖到海外,汉族女子被贩卖到海外的一定不少。

婢女亦可作为赠送的礼物,富贵人家女儿出嫁时以婢女作为陪嫁,是很普遍的现象。

受“使主”(驱口主人)虐待之事常有发生。

监察御史杜质和妻贺氏都是榆次(今山西榆次)人。

“初,宜人(贺氏——引者)归御史公未几,因宴集得金钗于座隅,遣偏诣所亲,问谁所遗。

母党王氏方疑其侍婢,箠之几死。

钗出,婢乃免”(黄潘《宜人贺氏墓志铭》,《金华先生文集》卷39)。

另一个婢女就没有这样幸运。

西域人木八刺之妻丢失金鎞,怀疑是小婢所窃,“拷问万端,终无认辞,竟至陨命”。

后来金鎞发现,证明小婢是冤枉的。

元末陶宗仪记下此事,感叹道:

“世之事有如此者甚多,姑书焉,以为后人鉴也”(《辍耕录》卷11“金鎞刺肉”)。

钱塘人应才,“以乡贡下第,任嘉兴学正,丁父忧,仍寓居授徒”。

有一婢名陆小莲,“为其妻妒,逐之,遂赴水死”(《辍耕录》卷11“梦”)。

这又是一个虐待致死的例子。

婢女的前途,一是被主人收为妾,一是放良。

“亦有自愿纳财以求脱免奴籍,则主署执凭付之,名曰:

放良”(《辍耕录》卷17“奴婢”)。

但“纳财”求免主要是男性奴隶,女婢是很难有这样机会的。

上述程鹏举之妻“宦家女某氏”被卖以后,“执作甚勤,遇夜未尝解衣以寝,每纺织达旦,毅然莫可犯。

……将半载,以所成布匹偿原鬻镪物,乞身为尼”(《辍耕录》卷4“妻贤致贵”)。

这是很罕见的例子。

较多的“放良”出于使主的恩惠。

如千户董士元之妻凌其氏,临死以前,“女媵四及所生女一,遗命券而良之”(《侍卫亲军千户董侯夫人碑铭》,《秋涧先生大全集》卷52)。

第三种是逃亡。

至元六年(1269)曹州路“人户李买驴拐带探马赤军人陈牌子驱妇张七姑在逃”(《元典章》卷45《刑部七诸奸•奸生子•奸婢生子随母》)。

第四种更多的是终身为奴。

前面说过,家庭财产只限于男子继承,但妻、妾、婢之子在财产继承方面有明显的差别,这种差别是由妻、妾、婢的不同地位决定的。

至元十一年(1274)中书省的一件文书中说,孙成与孙伴哥兄弟二人争夺房产,“省部相度,孙成妻之子,孙伴哥系婢生之子。

据所抛房屋事理,以十分为率,内八分分付孙成为主,二分付孙伴哥为主”(《元典章》卷19《户部五田宅•家财•嫡庶分家财例》)。

至元三十一年(1294)大都路有一起“卢提举妾阿张告争家财”案,礼部“检会旧例:

诸应争田产及财物者,妻之子各四分,妾之子各三分,奸良人及幸婢子各一分”。

并据此做出判决,中书省认可(《通制条格》卷4《户令》)。

至大二年(1309),袁州路(路治今江西宜春)发生一起争夺财产案件,礼部做出同样判决,得到中书省认可(《元典章》卷19《户部五田宅•家财•吴震告争家财》)。

妻、妾、婢生子分家时分额不同,是元代特有的现象。

太常博士胡助之妻陈氏生子胡瑜,另有妾生子胡璋。

胡瑜说,母亲陈氏“视瑜兄璋如己出,未尝以嫡庶为间。

及吾父将以赀产付瑜兄弟,辄请中分之,人以为难”(黄潘《宜人陈氏墓志铭》,《金华先生文集》卷39)。

法令规定财产分配时嫡庶有很大差别,而陈氏却能“中分之”,这在当时是很难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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