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管理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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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管理办法doc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了更好地解决生产、销售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使其得到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本行特推出“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

为规范“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业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本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是指本行对以企业主个人名义申请,满足中小企业流动资金需要发放的贷款,用于解决企业的中短期信贷需求。

第三条“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实行“一次授信、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循环使用、有效担保、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的对象为从事生产、销售经营的独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者、主要股东等。

第五条“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的借款人条件

一.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或长期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

三、信用记录良好;

四.企业持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特种行业需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电费凭证、纳税证明、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

六.在本行开立结算帐户,其投资经营的企业原则上要在本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主要结算业务通过本行办理;

七.所经营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用于满足中小企业中短期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因扩大经营而需改造的固定资产项目、与经营项目有关的其他资金需求等。

第七条“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不得用于下列用途

一.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

二.从事权益性投资,以贷款作为注册资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三.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四.明确规定的其它禁止用途。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提供担保情况、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授信额度最低为10万元(含),最高为500万元(含),其中:

一.采用大户保证、工商个体户保证、企业主保证、企业主联保担保方式的,授信额度最高为200万元(含),且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因追加保证而增加,每个担保人家庭净资产必须高于贷款金额;

二.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不受最高额度的限制。

第九条农村网点“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金额不得超过“阳光信贷”授信额度。

第十条 “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授信有效期限最长为二年,单笔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周期确定,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授信额度在有效期内根据合同约定可以循环使用,可用额度为授信额度与额度项下所有贷款余额之差,借款人每次偿还贷款本金后,可用额度随之增加。

第十二条“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利率按本行当期公布的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还款方式。

“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可以采取下列还款方式

一.等额本金还款法;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

三.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结清本息。

第四章担保方式

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必须提供本行认可的一项或多项有效担保。

第十五条“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可采用大户保证、工商个体户保证、企业保证、企业主保证、联保、担保公司保证、抵押担保等多种担保方式,要积极引导借款人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险、家庭财产险以及农业保险等相关保险。

第十六条担保条件

一.农村网点的保证人“阳光授信”额度不得低于贷款金额、每个保证人家庭净资产不得低于贷款金额,不接受仅以借款人同一企业的股东或借款人的家庭成员提供的保证。

二.联保

联保是指支行辖区范围内的小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股东等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自发组成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方式。

每个联保小组在小组成员共同推举的基础上,经支行两名客户经理共同确认,选定一名小组成员作为联保小组组长。

联保小组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联保成员不能超过3名,取消5户联保,每名客户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

2.联保成员不得为同一家庭成员或同一企业股东;

3.联保成员的居所或主营业务所在地应集中

4.联保小组组长需积极协助本行贷款清收等工作,并及时向本行反馈小组成员影响贷款偿还的信息;

5.在各成员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任一成员不得退出联保小组;

6.联保小组成员贷款出现不良贷款的,在不良贷款本息未全部清偿前禁止对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任何形式新贷款。

7.单户金额不得超过联保合同总计金额的50%,且不低于联保合同总计金额的20%。

三.企业保证、企业法人保证

1.如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即借款人)提供抵押、保证等各类担保的,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应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借款人不得参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表决。

(表决意见不参与计数)

2.其他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抵押、保证等各类担保的,按照该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取得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书面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接受超过规定限额的担保。

3.原则上不接受单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保证,采取法人保证担保不论额度大小必须报经本行信贷管理部审批。

第十七条 抵押担保

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的财产进行抵押的,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产权明晰、价值稳定、易于变现。

主要为可上市交易的商品住房、街面商业用房、别墅、写字楼及其他符合本行规定的资产。

不同类别抵押物抵押率分别为

(一)写字楼、别墅抵押率最高为40%;

(二)市区民房、厂房、商住两用抵押率最高为50%;

(三)市区门面房(商铺)、复式、跃层抵押率最高为60%;

(四)住房抵押率最高为70%;

第十八条抵押物价值为本行认可的评估价值,评估价值由本行指定的评估机构评出。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本行可视情况确定借款人是否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并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本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不短于授信额度有效期限。

抵押评估、登记和保险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文件原件以及抵押物保险单原件等(国家或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均由经办机构保管。

经办机构收妥后,应向抵押人出具《抵押物权证收妥通知书》。

第十九条“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不论采取何种担保方式,均要追加借款人经营的企业担保,担保手续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贷款流程

第二十条“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按经营地点实行属地管理,即经营地点在农村的由辖区内各支行负责;经营地点在城区范围内运河以东的由宿豫支行负责;经营地点在城区范围内运河以西的由宿豫支行以外的其它城区支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客户申请

申请“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时(农村网点首先查询“阳光授信”结果,检查贷款需求是否在“阳光授信”授信金额范围内),申请人需填写《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申请表》。

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婚姻证明;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从事许可制经营的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对于大额贷款提供经营证明材料,如:

近三个月纳税凭证、电费凭证、银行流水、工资证明,上年度末及即期财务报表;

五.合伙或公司制企业应出具企业合伙经营协议或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出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六.采用大户保证、个体工商户保证、企业保证、企业主保证担保方式的,提供保证人身份证、资产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上年度末及即期财务报表;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本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

七.本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初步审查

支行主办客户经理接到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后,需对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查,符合贷款条件,转入双人现场调查阶段;不符合贷款条件,将相关资料退还给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三条依据“双人调查、双人管理、绩效分享、责任共担”原则,进行双人实地调查,如实填写《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经营类贷款调查审批表》。

经调查不符合条件的,客户经理应及时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实地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调查拟授信人员信用及有关人员品行状况。

通过实地调查和查询个人信息征信系统,调查客户及其配偶信誉状况、存量贷款、个人信用记录等。

二.调查拟授信人员的资产状况。

调查分析拟授信人员的房产、交通工具等情况,提供的权属证明是否真实等。

三.分析信贷需求情况。

调查分析申请金额是否合理,是否具有与申请授信用途相适应的经营项目,经营效益及经营前景如何等。

四.调查拟担保情况。

采用大户保证、工商个体户保证、企业保证、企业主保证担保方式的,调查保证人的资产情况、经营情况、代偿能力等;抵押担保的,主要调查抵押物的实际价值及变现能力;采用担保公司担保的,调查反担保人资产及代偿能力等。

五.其它需调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主、协办客户经理要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条件、贷款投向与用途是否符合规定、授信额度是否合理、贷款方式是否有利于风险防范等情况提出明确意见,同意贷款的,及时上报个人贷款审批中心审批。

第二十五条接到支行上报的材料后,个人贷款审批中心要对资料真实性、齐全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并及时按审批程序完成审批工作。

若不符合贷款条件,通知支行取回授信资料,客户经理在取回授信资料1个工作日内将原因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第二十六条签订合同

客户经理根据具体情况,与申请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不同类型的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交付抵押权利凭证等担保手续。

实行夫妻双方及担保人在两名客户经理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的面签制度。

第二十七条贷款金额在100万元(含)以内、企业规模较大、经营情况较好的优质客户,可以办理圆鼎易贷通卡。

第二十八条主办客户经理将客户夫妻双方基本信息、贷款信息、担保人信息录入信贷外挂系统和信贷综合系统并打印出账单,并双人采集借款人指纹;

第二十九条贷款资料移交。

主办客户经理将出账单、审批通过且录入信贷综合系统的贷款资料移交给贷款记账员,并做好交接登记。

第三十条贷款使用

一.客户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在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内,向经办客户经理提起申请,经办客户经理根据申请进行实地调查,同意办理的,手工填写借款借据,并将贷款信息录入信贷综合系统并打印出账单;

二.借款人持借款借据、出账单、有效身份证至柜面办理贷款手续,柜面经办人员审核借款人是否为其身份证本人,验证指纹后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三.办理易贷通卡的,直接至柜面办理贷款手续。

第三十一条贷款记账员应于贷款发生当日营业终了后,将贷款借据第四联交主办客户经理,最迟不得超过次日营业终了前,并由主办客户经理在交接登记簿上签名接收。

第三十二条“个人助业易贷通”授信有效期限不得延长。

授信到期后如重新提出授信申请,应按首次申请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不得办理展期。

第六章支付管理

第三十四条经办支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支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受托支付是指支行根据借款人书面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自主支付是指支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五条个人助业贷款资金应当采用支行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支行经办客户经理同意后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经营周转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采用受托支付的,支行经办客户经理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填写受托支付委托书授权支行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支行主办客户经理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七条贷款记账员要认真审查受托支付委托书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合同号、账号、授托人签名、双人经办客户经理签字,方可按照会计汇款流程进入下一操作流程。

受托支付委托书随借款借据一并保管。

第三十八条支行主办客户经理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九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支行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

支行经办客户经理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四十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填写自主支付申请表,主办客户经理必需要按此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每笔信贷资金未采用受托支付作出说明,此说明存入信贷档案由主办客户经理保管。

第四十一条贷款记账员要按第四十条规定,认真审查自主支付申请表,办理用信。

自主支付申请表随借款借据一并保管。

第四十二条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的,支行主办客户经理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四.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五.违反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四十三条借款人贷款本息偿还可采用约定扣款和主动还款两种方式。

约定扣款方式即本行根据借贷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日期,从借款人约定的还款帐户中扣收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若发生还款帐户被冻结、挂失等情况,借款人应主动提供其他还款帐户)。

主动还款方式即借款人到本行营业网点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四条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可采取实地检查、交叉检查、电话访谈、检查易贷通卡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进行。

(一)首次跟踪检查。

支行客户经理要在贷款发放后15日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并填制贷后检查表,重点检查客户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以及限制条款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转借他人、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等违规问题。

(二)定期检查。

贷款期限内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贷后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1.客户的家庭情况、资产状况、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情况;

2.客户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与其他债权人的合作关系;

3.客户是否将贷款资金转借他人使用;

4.是否存在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的现象;

5.担保人保证能力、抵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

第四十五条检查中发现借款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发生重大风险事项,抵押财产的价值和状态发生重大变化的,客户经理除根据经办机构负责人意见采取相应措施外,同时按规定通报本行风险管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贷款到期催收

客户经理在贷款到期前5天采取有效方式及时通知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贷款逾期必须采用书面催收方式,发送并收回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第四十七条“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抵押物凭证等重要物品和单证应纳入会计表外科目管理,相应的权利凭证原件由会计部门负责入库保管。

第四十八条信贷档案按其重要程度分别由柜面保管和主办客户经理保管。

柜面保管的信贷资料主要有经客户经理核对与原件一致的申请资料、《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申请表》、《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经营类贷款调查审批表》、借款合同、抵押物权属凭证、借款借据、冻结/解冻通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交接登记簿、裁定书、判决书等。

客户经理保管的资料主要有借款借据第四联、贷后检查表、重大风险报告表等。

由支行行长和客户经理双人双锁入柜保管。

第八章合同变更、解除及违约处置

第四十九条“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担保合同一旦签订,不得随意变更。

如本行根据相关政策、业务管理的需要必须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应通知借款人及相应的担保当事人;如借款人有充分理由提出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向经办支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办行应将借款人的书面申请提交总行个人金融部审核。

在双方未达成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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