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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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6月13日经第九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

我校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十一个学科门类,以及经授权的专业学位类别。

第二章申请人资格审核

第三条凡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1.按相关学科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全部课程,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

2.导师或推荐人认为论文质量符合申请条件;

3.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要求,由学院(研究院)根据学校规定制定具体要求。

第四条申请学位者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书和学位论文等材料。

第五条学位申请人经过硕士或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以下学术水平,方可授予学位。

(一)博士学位

1.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学术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绩。

(二)硕士学位

1.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公布的实施办法和《厦门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章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八条 博士论文的基本要求是:

(1)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2)论文内容应能反映作者已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3)应能反映作者已独立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4)有创造性的看法,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第九条硕士论文的基本要求是:

(1)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

(2)论文内容应能反映作者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3)表明作者已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4)应有新的看法,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第十条论文用中文撰写(特殊专业除外)。

凡用非中文撰写的论文,必须同时提交中文译文。

论文一般包括序言、实验与计算、事实与理论分析、总结、参考文献等部分,另外应附中文和外文摘要和关键词。

科学论点要有理论论证或实验验证,对所用研究方法的可行性要加以严谨的说明。

引用别人的资料要忠于原著原文,并以明确方式标明。

利用合作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

词句力求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

硕士论文一般不少于三万字,博士论文一般不少于五万字。

第十一条论文经学院(研究院)审查和同意推荐答辩后付印。

导师对论文的评语和推荐意见,应密封传递,注意保密。

第四章论文评阅

第十二条答辩前两个月,由系(所)提名,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由所在学院(研究院)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指导教师不得作为学位论文评阅人。

论文原则上实行盲审,具体办法见《厦门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办法》(厦大研〔〕27号)。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或为实务部门的教授级专家,或为参与指导过博士生的教授级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少于三名,其中校外的评阅人至少二名。

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生导师资格。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少于两名,其中校外的教授或副教授至少一名。

第十三条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按百分制评定分数,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评阅人可参照下列几个方面审查论文质量:

(1)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2)论文的观点、结论是否正确,论据是否充分、可靠;(3)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创造性;(4)论文的主要优点(包括研究方法、写作技艺和逻辑性等);(5)论文的不足之处。

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和学术评语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并密封传递。

第十四条专家评阅意见处理:

1.三分之二以上评阅人认为论文已达到学位论文水平,且一半以上的评阅人同意答辩,能够直接组织论文答辩。

2.三分之二以上评阅人认为论文已达到学位论文水平,但不足一半的评阅人同意答辩,申请人须针对论文的不足,进行充实、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答辩时间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安排。

3.凡未达到以上评阅结果的学位论文,须重新修改或撰写论文,至少三个月后才能重新申请答辩。

组织答辩前仍须进行论文评审,评审时间要求不变。

第五章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半数以上是研究生导师。

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新设和薄弱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必须请校外专家参加。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占半数以上,且至少有两位校外博士生导师或专家。

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答辩工作由学位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工作小组组织进行。

学位申请者在答辩前不得接触答辩委员。

第十六条论文答辩前应先审阅论文评语;未收齐评阅意见书一般不得进行答辩。

评阅结果符合规定条件方能答辩。

第十七条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须保密除外)。

论文答辩的程序一般是:

(1)主席宣布开会;

(2)导师(或答辩秘书)介绍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和论文工作情况;(3)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低于30分钟);(4)委员提问(可休会15-20分钟让申请人准备,也能够不休息),申请人答辩;(5)休会,委员举行会议,由秘书宣读指导教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商定评价论文的标准,并对论文作出评价,对是否经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6)主席当场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评分等级和投票结果。

为保证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论文答辩,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在一个单位时间(4小时左右)只答辩一至二篇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在一个单位时间(4小时左右)只答辩三至四篇论文。

答辩时要详细记录或录音,博士论文答辩须有录音。

第十八条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按百分制打分,并就是否经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经过。

第十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作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不记名投票,获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作出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除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授权机构之外的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权同意重新组织答辩。

第二十条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已达到博士学术水平,答辩委员会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的同时,还可推荐授予博士学位,并按本工作细则中有关博士学位的规定办理。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能够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六章学位授予

第二十一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各级学位授予时间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批准授予学位之月三十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每年6、9、12月份召开授予学位的例会3次。

博士学位证书在经过一个月争议期后颁发。

在争议期,如有异议者应经过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反映。

由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每年将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后,应将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经过一定的方式公布,对于不授予学位的人员一般应将决议送达本人。

第二十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活动规范受到学校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学位申请人做出暂缓一年授予学位的决定;有权对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活动规范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位申请人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有权对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活动规范却由于客观情况而未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位申请人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有权对错授学位或严重舞弊作伪而未受到行政处分的情况,经过复议,做出撤销已授予学位人员学位的决定。

第七章荣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能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八章其它

第二十五条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台港澳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七条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论文答辩结束后,各学院(研究院)应将学位申请书、课程成绩表、论文的全文和摘要、导师评语、论文评阅书、专家推荐书、答辩委员会决议和答辩记录、录音磁带、表决票、以及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毕业鉴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博士论文的中、英文摘要和科研成果等有关材料整理立卷,送校档案馆存档。

学位申请者须将学位论文送学校图书馆存档(纸质版和电子版各),并按规定数量将学位论文和相应的电子版提交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按规定报送有关机构。

第二十九条涉及军工机密的学位论文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涉及商业秘密的学位论文的管理办法由相关学院(研究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学校相关条例制定,报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于6月13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其它相关规定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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