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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工程变更监理审核案例分析

地铁工程变更监理审核案例分析

罗臣立

(广州轨道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510010)

摘要地铁工程经常由于地质条件的复杂多变而无法施工,引起设计变更,并因施工合同清单项目、工程量、单价的变化而造成合同变更。

在这个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提出变更申请的审核至关重要。

文章通过广佛线二期新城东站基底加固工程变更的案例,重点分析监理工程师在审核过程中的合同管理,促使监理工作更加守法、公正、科学。

关键词地铁工程设计变更合同变更监理审核合同管理

1工程概况

广佛二期工程土建监理一标段监理部管辖的新城东站为广佛线二期的始发站,车站局部基坑基底下卧淤泥质土层,地基承载力较低,为避免地基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降,设计采用直径φ600搅拌桩进行基底加固。

搅拌桩采用梅花形布置,间距1.0m×1.0m。

现场施工时,基坑底部以上施工空桩,基底以下是实桩,加固深度穿越淤泥质土层进入强风化泥质粉砂岩0.5m。

根据设计图纸显示,搅拌区域起点里程YDK-6-291.72,终点里程YDK-6-144.098,加固长度147.622m,宽度10.378~19.7m,搅拌加固深度范围为22~28m之间。

加固范围见图一。

 

图一基底加固设计示意图

承包商在2012年9月进场后的地表土方清运、车站地下连续墙导墙沟槽开挖、地下连续墙A9~A14,A142~E3成槽施工中,分别发现不明构筑物,见图二。

随即承包商提出对基底加固子分部工程进行变更,把搅拌桩加固工法变更为“钻孔+旋喷桩加固”工法施工。

图二围护结构施工发现的不明构筑物

2设计变更程序

监理工程师在确认施工现场情况属实以后,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4.2.1条“承包商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或业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可以提出变更申请,报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批准并下发工程变更通知单后执行。

变更申请应包括工程变更的原因、主要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机械和设备情况、工期、投资估算、与原合同费用增减情况等。

”要求,于2013年1月16日,监理部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承包商召开“基底加固地下不明构筑物现场专题会议”,对承包商申请变更的原因及必要性进行研究。

会议形成以下要求:

(1)经施工勘察后,确定搅拌桩无法进行施工的区域,承包商暂停该处的基底加固作业,其余区域按照设计图施工;

(2)承包商对不明构筑物区域地质情况进行详细补勘,并进行钻芯取样,以探明该构筑物类型、深度、结构等情况;

(3)承包商应制定至少两套切实可行的变更方案,供下次专题会研讨;方案中应涉及安全、质量及更换工法后造价变化方面的相关具体内容。

为明确地下构筑物,监理工程师督促承包商按会议要求,在基底加固区范围内自西往东进行翻表清渣及地质补勘,并结合其它资料,查清该不明构筑物为废旧桥涵基础,其分布情况如下:

(1)基底加固区里程YDK-6-144.098~YDK-6-179.468(长35.37m)范围内3-5m深度有少量石块,粒径30-50cm不等,埋置深度较浅。

(2)基底加固区里程YDK-6-179.648~YDK-6-221.148(长41.5m)范围内深度4.5m左右揭露整片片石基础,且有两条东北~西南,两条西北~东南走向片石砌筑条形基础,如图三、图四所示。

图三片石、条形桥涵基础

图四基底加固区废旧桥涵基础平面示意图

地质补勘完成后,承包商按“穗轨监广佛二期专题会字【2013】002号《基底加固地下不明构筑物现场专题会议纪要》”的要求,提出了两种变更方案:

Ø方案一:

由设计地面引孔到底,采用旋喷桩替换搅拌桩

(1)基底加固区里程YDK-6-144.098~YDK-6-179.468(长35.37m)范围内,分布少量石块且埋深较浅,用挖机进行清表翻渣后直接施工搅拌桩;

(2)基底加固区里程YDK-6-179.648~YDK-6-221.148(长41.5m)区域内,废旧桥涵基础埋置较深,地表翻渣无法清除障碍物,废旧桥涵基础底板下存在木桩,无法进行搅拌桩施工,改用地质钻机引孔穿过障碍物再进行旋喷加固。

旋喷桩的桩径为600mm,桩间距更改为1.5m×1.5m梅花型布置,桩长为原设计长度。

Ø方案二:

开挖出片石底板,挖除后回填再施做搅拌桩

根据YDK-6-179.648~YDK-6-221.148(长41.5m)区域内废旧桥涵基础底板埋深7m的情况,采用挖机开挖出片石底板。

由于底板下存在不确定性木桩,需架设第二道钢支撑,开挖至地面以下9m位置,清除底部木桩。

开挖放坡取1:

3,分三层开挖,每层厚度3m,坡脚台阶20m。

废旧基础清理完毕再回填至第一道混凝土支撑顶面标高进行搅拌桩加固。

搅拌桩的桩径、间距、根数与原设计相同,即桩径600mm、1m×1m梅花型布置,平均空桩长度15.54m,平均实桩长度7.26m,增加钢支撑架设、拆除11道共计22根。

监理部于2013年2月28日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及承包商召开“新城东站7~12轴废旧基础区域基底加固施工方案讨论会议”,按照建设单位的《佛山市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对承包提出的上述两个方案的技术合理性和可行性、变更范围等进行审查,初步推选方案一,即在基底加固障碍物区采用旋喷桩替换搅拌桩。

由于承包商的变更方案里欠缺费用变化、技术经济比较等内容,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对变更方案进一步细化。

承包商按专题会议要求,对变更方案进行完善,根据《施工合同》附件17《珠江三角洲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广州至佛山段二期工程土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暂行)》,确定本次变更申请为Ⅱ级技术性方案变更。

2013年3月1日,承包商正式提起交《技术方案变更申请表》。

监理部提请设计单位对变更方案能否满足地基承载力等要素进行复核。

设计单位复核同意以后,建设单位于2013年3月29日按其管理办法召开方案变更审查会。

得益于监理部前期对变更的必要性、范围、合理性、投资变化等方面的严密管理和审查,变更方案顺利通过参会各方的同意,最大程度地减少了因为变更造成的工期损失。

随后建设单位签署了变更申请表,并下达了工程变更指令单,见图五。

图五设计变更申请表及指令单

变更指令单及《基底加固变更设计图》下达后,监理部根据建设单位的《珠江三角洲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广州至佛山段二期工程土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暂行)》第七条工程变更实施各方职责2、监理单位职责2.5、组织变更设计图纸会审会议的要求,组织相关单位完成变更设计图的会审工作。

至此承包商具备充分条件开始变更范围内的旋喷桩施工。

3合同变更程序

3.1合同变更的定义

广义的工程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执行过程中相对于合同签订时的合同条件发生变化,或合同商签时相对于招标时的条件发生了变化,包括合同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改变。

本文特指因设计变更引起施工合同价款的变化。

3.2责任主体

现场实体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不一定引起施工合同价款的变化。

在审核承包商报审的合同变更申请的时候,首先要明确责任主体。

一般来说,由于承包商的过失引起设计变更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即使获得了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的变更指令,也不能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对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甚至会引起索赔。

对于本文上述案例,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21.2.1.3由业主设计的工程,其地质风险由业主承担;由承包商设计的工程,其地质风险由承包商承担。

及21.2.2承包商应将他预见到或得知的上述的业主风险及时通知给监理工程师。

如果业主风险导致损失或损害,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害。

对于弥补、修复此类损失、损害的费用,以及由于业主的风险使承包商延误工期、承担了费用或造成损失,承包商应通知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应决定:

(1)按照第11.3款,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工期;

(2)为承包商追加因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的规定,结合“勘察单位《关于广佛线二期工程新城东站填土中存在旧基础混凝土块的情况说明》,即勘察单位对8个详勘钻孔存在芯样长度大于0.5m的混凝土误当作少量建筑垃圾,并未在勘察文件中完整反映”等因素,确定本次合同变更为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地质风险,同意受理承包商因本次设计变更引起的合同变更申请。

3.3审核过程

基底加固施工完毕后,承包商于2013年10月29日提出合同变更,其数量及单价见表1:

表1合同变更申请表

单价编号

工作项目及费用名称

数量单位

承包商申报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1

旋喷桩加固(空桩)

m

4537.68

164.38

745904

2

旋喷桩加固(实桩)

m

2119.92

283.25

600467

3

钻孔

m

6657.60

49.80

331548

4

(变更前)基底处理(实桩)

m

-4595.58

81.6

-374999

5

(变更前)基底处理(空桩)

m

-9836.82

16.3

-160340

合计

 

 

 

1142580

收到申请后,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签证的工程数量进行了复核和确认,针对变更工作项目的单价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意见如下:

(1)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4.3.1

(1)合同中已有相同的项目适用于变更工程,按合同已有项目的价格进行计价;规定,同意新增项目“旋喷桩加固(实桩)”按施工合同新城东站《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围护结构工程“旋喷桩阳角加固(实桩φ600mm,双重管)”项目计取单价283.25元/m;

(2)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1.1对于工程量清单无相同或类似单价的项目,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方式:

①以投标报价中相应的人、材、机价格,按相应定额及计价规范计算其综合单价;②以施工当期人、材、机价格的信息发布价(信息价没有的按施工同期的市场价格),按相应定额及计价规定计算再乘以中标价下浮比例i(i=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所得的综合单价;比较以上①②两种方式,取价低者为该项目的结算综合单价,并最终以佛山市财政局审定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规定,按①②方式审核新增项目“旋喷桩加固(空桩)”,计算出单价分别为:

①投标水平:

旋喷桩加固(空桩)49.79元/m;

②施工当期:

旋喷桩加固(空桩)55.56元/m;(下浮比例97.8%);

③按价低者计取单价:

旋喷桩加固(空桩)49.79元/m。

其中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1.2定额采用的优先顺序:

《2001年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

,优先采用定额《2001年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中“2-58钻孔”子目的相关内容(见图六)计算其综合单价。

以投标报价中相应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做出定额子目分析表(见表2)、新增项目“旋喷桩加固(空桩)”的单价分析表(见表3),得到方式①投标水平的“旋喷桩加固(空桩)”的项目综合单价为49.79元/m,否定了承包商采用定额“2-61旋喷”子目,通过扣除“425#水泥”材料费组成的“旋喷桩加固(空桩)”单价164.38元/m。

图六《2001年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

表2定额子目分析表

定额子目分析表(投标水平)

工程变更名称:

新城东站旧基础区域基底加固

序号

定额子目分析表编号

1

参考定额及定额号

《2001年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2-58

子目名称

钻孔

单位

100m

数量

4537.68m

名称

单位

单价

含量

造价

1

人工费

63

33.15

2088.45

2

材料费

 

 

462.58

 

土粉

120

1

120

 

其它材料费

1

342.58

342.58

3

机械费

 

 

1547.76

9935041

地质钻机150型

台班

150.49

6

902.94

9905751

泥浆搅拌机出梁容量0.6立方米

台班

63.06

3

189.18

9943376

泥浆泵出口直径φ50mm

台班

75.94

6

455.64

 

 

 

 

 

 

管理费

 

 

643.51

利润

 

 

237.12

 

合计

 

 

4979.42

表3新增项目单价分析表(投标水平)

项目编码

XZ-BG-001

清单项目名称

旋喷桩加固(空桩)

计量单位

m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定额编号

定额名称

定额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管理费和利润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管理费和利润

2-58

钻孔

100m

0.01

2088.45

462.58

1547.76

880.63

20.88

4.63

15.48

8.81

 

 

 

 

 

 

 

 

 

 

 

 

 

 

 

 

 

 

 

 

 

 

 

 

人工单价

小计

20.88

4.63

15.48

8.81

综合工日63元/工日

未计价材料费和工程设备费

 

清单子目综合单价

49.79

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计

暂估单价

(元)

暂估合价

(元)

土粉

t

1

120

120

 

 

其他材料费

 

342.58

 

 

材料费小计

 

 

 

462.58

 

 

 

 

 

 

 

 

 

 

 

 

 

 

 

 

 

 

 

 

 

 

 

 

 

 

 

 

(3)根据《2001年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八、高压定喷、摆喷、旋喷”,其工作内容有:

钻孔,喷浆,场地清理、泥浆外运等几项,并未针对成桩过程中不同的地质情况加以区分。

承包商按审批的变更方案完成了施工,采用地质钻孔机引孔穿越废旧桥涵基础来施做旋喷桩,钻孔的过程本身就是旋喷桩空桩的形成。

因此承包商的申请表中,新增项“旋喷桩加固(空桩)”和“钻孔”有重复之嫌,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同时根据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佛山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计费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佛交[2012]332号)的取费标准计算规费、提围防护费及税金,监理部最后审核结果见表4,较承包商申请变更费用核减833181元。

表4监理审核结果

单价编码

工作项目及费用名称

数量单位

监理审核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XZ-BG-001

旋喷桩加固(空桩)

m

4537.68

49.79

225931

010*********

旋喷桩加固(实桩)

m

2119.92

283.25

600467

040103001002

(变更前)基底处理(实桩)

m

-4595.58

81.6

-374999

040103001003

(变更前)基底处理(空桩)

m

-9836.82

16.3

-160340

 

小计

 

 

 

291059

 

规费

%

2.61

291059

7597

 

堤围防护及税金

%

3.597

298656

10743

 

 

 

 

 

 

 

合计

 

 

 

309399

监理部的审核结果得到了建设单位的充分肯定,但承包商提出异议。

监理部为了使工作更加公正、透明,组织建设单位、承包商召开了“新城东站基底加固旋喷桩合同变更专题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及承包商的意见,并对审核依据及理由进行了解释。

通过研究协调,承包商同意了监理部及建设单位的审核结果,达成一致意见,避免了合同纠纷的出现。

最后建设单位下达合同变更通知单(见图七),合同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进入计量支付程序。

图七合同变更通知单

4经验总结

(1)监理工程师应基于清晰的客观事实,以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原则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

本案例中,如果监理工程没有要求承包对障碍物区域进行补勘、详勘,并要求其针对7-12轴搅拌桩无法施工的障碍物区段确定变更方案,而随意地认同承包商把整片基底加固区的搅拌桩变更为旋喷桩,将造成建设单位的不合理的资金损失。

(2)建设工程监理的项目管理工作一般包括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在实际情况中,监理工作往往侧重于按法律法规的强制条文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而忽视合同的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工程监理的依据之一。

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明确工程变更依据、程序、资料整理及责任承担等方面是否符合施工合同(或合同规定的当地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法治”,避免主观臆断。

(3)目前我国大部份的地铁工程都是由政府的财政出资建设,其对投入资金的审计比较严格,客观上也要求监理单位对地铁工程变更的审核需更科学、严谨。

案例中监理工程师除了做好变更工程量的签证以外,特别重视对变更过程中新增项目单价的审核。

承包商申报的“旋喷桩加固(空桩)”单价为164.38元/m,明显地高出市场平均价格,同时较合同清单类似项目“040103001003基底处理(空桩)”即加强型搅拌桩空桩16.3元/m的单价相差较大,明显不合理。

同时承包商在定价过程中未按合同要求,混用《2001年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两本定额,都需要监理工程师在审核过程予以纠正,并给出公正科学的审核结果。

参考文献

[1]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S]

[2]吴慧娟,丁士昭等.建设工程施工管理[M].第4版.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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