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填写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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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填写方法
3地籍调查表填写方法
3.1宗地基本信息表
(1)权利人
a)所有权:
属于国家所有的,填写国家;属于集体所有的,填写××农民集体。
b)使用权:
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
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它组织的、填写身份证件上的法定名称。
1)权利人类型:
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其他。
无法归类为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填写其他。
2)证件种类:
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
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
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证件号:
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4)通讯地址:
填写权利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2)权利类型:
填写具体的权利类型,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
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承包经营权。
(3)权利性质:
国有土地填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租赁、授权经营、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等;集体土地填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批准拨用、入股、联营等。
土地所有权不填写。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填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名称,有编号的还需填写编号。
(5)坐落:
填写土地所在的具体地理位置。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相关信息。
个人用地的不填。
a)证件种类:
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
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
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b)证件号:
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7)代理人姓名:
填写代理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无代理的不填。
a)证件种类:
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
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
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b)证件号:
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8)权利设定方式:
填写地上、地表、地下。
集体土地所有权无需填写。
(9)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大类标准,填写类别名称及编码。
没有的不填。
(10)预编宗地代码。
填写在外行业调查工作开始前,根据基础图件资料预编的宗地代码。
(11)宗地代码。
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12)不动产单元号:
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若宗地上有定着物,不填写此栏。
(13)所在图幅号。
按下列方法填写:
a)比例尺:
填写1:
500、1:
1000、1:
2000、1:
5000、1:
1万或1:
5万。
b)图幅号:
填写宗地所在对应比例尺地籍图的图幅号。
破宗时,填写宗地各部分地块所在地籍图的图幅号。
(14)宗地四至:
填写相邻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名称。
与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相邻的应填写地物名称;与空地、荒山、荒滩等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的,应准确描述相应地物、地貌的名称,不得空项。
(15)等级:
填写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或《农用地定级规程》等确定的土地等别或级别。
(16)价格:
填写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
(17)批准用途:
填写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用地批准文件中经政府批准的土地用途,用汉字表示。
地类编码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填写至二级类,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18)实际用途:
填写经现场调查后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二级类确定的宗地主要地类,用汉字表示。
地类编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当涉及多种地类时,填写主要地类和代码,其他地类和代码在说明栏中进行填写。
(19)批准面积:
填写经政府批准的宗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地、代管地的面积。
(20)宗地面积:
填写经测量得到的宗地土地面积。
此项由测绘单位在测量完成时提供,由调查人员填写,小数点后保留2位。
(21)建筑占地总面积:
填写宗地内所有建筑物占地面积之和,小数点后保留2位。
(22)建筑总面积:
填写宗地内建筑总面积,小数点后保留2位。
宗地内若有地下建筑物,地上建筑物与地下建筑物应分别填写建筑物总面积。
用“/”作为分隔符。
如“1000.00/300.00”,其中,“1000.00”表示宗地地上建筑物总面积,“300.00”表示地下建筑物总面积。
(23)土地使用期限:
有明确使用期限的,填写批准文件或者合同等确定的使用起止日期。
如××××年××月××日起××××年××月××日止。
宗地内有多用途、多种使用期限的,可以分用途填写使用期限。
土地所有权等未明确权利期限的可以不填。
(24)共有/共用权利人情况:
应全称填写共有/共用权利人的名称、权利人类型、证件种类、证件号、通讯地址以及共有/共用情况。
无共有/共用情况的不填。
如因权利人过多填写不下时,可根据申请书编号顺序填写第一个权利人名称,后面加“等几人”,将详细情况填写至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
(25)说明:
可填写以下内容:
a)填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
b)日常地籍调查时,填写原土地权利人、土地坐落、宗地代码及变更主要原因等内容。
c)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还可说明宗地被线状国有或其他农民集体土地分割的情况,需详细说明宗代码及如何被分割。
d)实际用途涉及多种地类时,须列举其他地类的信息。
(26)对面积较大、界线复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宜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并签字盖章(见《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附录B《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界址线有争议的土地,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并签字盖章(见《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附录C《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
3.2界址标示表
(1)界址点号:
从宗地某界址点开始按顺时针编列。
例如:
1、2、…、23、1。
(2)界标种类:
根据实际埋设的界标种类在相应位置画“√”。
表中没有明示的界标种类,补充在“界标种类”栏空白格中,如“石灰桩”等。
(3)界址间距:
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要求进行填写。
(4)界址线类别:
根据界线实际依附的地物和地貌在相应位置画“√”。
表中没有明示的界址线类别,补充在“界址线类别”栏空白格中,如:
“山脊线、山谷线”等。
(5)界址线位置:
界线标的物自有、他有、共有的分别在“外”处画“√”、“内”处画“√”、“中”处画“√”;分别自有的在“外”处画“√”,并在“说明”栏中注明,例如“各自有墙”或“双墙”。
3.3界址签章表
(1)界址线起点号、中间点号、终点号:
例如:
某条界址线的界址点包括:
1、2、3、4、5、24、25、6;起点号填1、终点号填6,中间点号填2、3、4、5、24、25。
(2)相邻宗地权利人(宗地代码):
填写相邻宗地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及相邻宗地的宗地代码。
与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以及与空地、荒山、荒滩等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的,参考“宗地四至”填写。
宗地代码填写方法见附录A。
(3)指界人姓名(签章):
指界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时,应加盖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印章。
与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时,邻宗地“指界人姓名(签章)”栏可不填写。
(4)日期:
填写外业调查指界日期。
3.4宗地草图
绘制方法见《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5.2.5的规定。
对于界线复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应制作土地权属界线附图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可不绘制宗地草图。
3.5界址说明表
如果界址标示无法说明清楚全部或部分界址点线的情况,则需要填写此表对界址进行补充说明,填写要求如下。
(1)界址点位说明。
利用工作底图和宗地草图,主要说明所依附标的物的类型及其位置(内、中、外)。
及其与周围明显地物地貌的关系。
如2号点位于两沟渠中心线的交点上,5号界址点位于××山顶最高处;3号界址点位于××工厂围墙西北角处;8号界址点位于农村道路与××公路交叉点中心;10号界址点位于××承包田西南角等。
(2)主要权属界线走向说明,说明权属界线的具体走向。
以两个相邻界址点为一节,叙述界线所依附的标的物的状况及其与周围宗地和地物地貌的关系。
例如1—2,由1沿××公路中央走向至2;4—5,由4沿山脊线至5;9—10,由9沿××学校东侧围墙至10等。
3.6调查审核表
(1)权属调查记事
a)现场核实申请书有关栏目填写是否正确,不正确的作更正说明。
b)界线有纠纷时,要记录纠纷原因(含双方各自认定的界址),并尽可能提出处理意见。
c)指界手续履行等情况。
d)界址设置、边长丈量等技术方法、手段。
e)说明确实无法丈量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的原因。
(2)地籍测量记事
a)测量前界标检查情况。
b)根据需要,记录测量界址点及其他要素的技术方法、仪器。
c)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的方法。
d)提出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3)调查结果审核意见
审核人对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如无问题,即填写“合格”;如果发现调查结果有问题,应填写“不合格”,指明错误所在提出处理意见。
审核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7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
(1)定着物单元数:
表示同一宗地内所有的定着物单元数。
(2)定着物代码:
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只填写定着物代码,不需填写宗地代码。
(3)土地所有权/使用权面积:
土地权利人在一宗地内所有/使用的土地面积。
(4)独有/独用土地面积:
土地权利人在一宗地内独自所有/使用的土地面积。
(5)分摊土地面积:
各土地权利人在共有/共用面积内分摊到的土地面积。
(6)共有/共用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面积为独有/独用土地面积与分摊土地面积之和。
共用一宗地,应做到不缺不漏。
且所有不动产单元的所有权/使用权面积总和应等于该宗地面积。
宗地内同一权利人有多个单元的,可合并填写。
(7)备注:
针对共有情况,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属于按份共有的,还要填写共有的份额。
6房屋调查表填写方法
6.1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
(1)市区名称或代码:
填写房屋所在市区的名称或代码。
(2)地籍区、地籍子区:
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4节的划分要求填写。
(3)宗地号、定着物代码:
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4)不动产单元号:
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
(5)房地坐落:
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地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6)邮政编码:
填写该区(县)的邮政编码号。
(7)房屋所有权人:
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法定名称。
(8)证件种类:
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
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
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9)证件号:
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10)电话、住址:
填写房屋所有权人的电话号码和现住地的详细地址。
(11)权利人类型:
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其他。
无法归类为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填写其他。
(12)共有情况:
填写单独所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属于按份共有的,还要填写共有的份额。
(13)项目名称:
按幢填写项目名称。
(14)房屋性质:
填写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住房、自建房等。
(15)产别:
根据产权占有不同而划分的类别。
按两级分类调记,具体分类标准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附录A4《房屋产别分类》执行。
(16)用途:
指房屋的实际用途。
具体分类标准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附录A6《房屋用途分类》执行。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用途,应分别注明。
(17)规划用途:
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18)房屋状况:
按幢分别填写幢号、户号、总套数、所在层、总层数、房屋结构、户型、竣工时间、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东西南北的墙体归属及产权来源等信息。
a)幢号:
按照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中8.2的要求编制和填写。
b)户号:
按照《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T246—2012)中4.0.7的要求编制和填写。
c)总层数:
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d)所在层:
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以负数表示。
e)房屋结构:
分为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等六类。
f)竣工时间:
房屋竣工时间是指房屋实际竣工年份。
拆除翻建的,应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竣工时间,应分别注明。
g)占地面积:
特指房屋地表底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地表底层的阳台、柱廊、门廊、室外楼梯等水平投影面积。
h)建筑面积:
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i)专有建筑面积:
填写区分所有的建筑物权利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j)分摊建筑面积:
填写区分所有的建筑物权利人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
k)产权来源:
指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和方式,如继承、分析、买受、受赠、交换、自建、翻建、征用、收购、调拨、价拨、拨用等。
产权来源有两种以上的,应全部注明。
l)墙体归属:
是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的归属,分别注明自有墙、共有墙和借墙等三类。
(19)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是以权属单元为单位绘制的略图,表示房屋及其相关位置、权界线、共有共用房屋权界线,以及与邻户相连墙体的归属,并注记房屋边长。
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标注部位。
房屋权界线是指房屋权属范围的界线,包括共有共用房屋的权界线,以产权人的指界与邻户认证来确定,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作相应记录。
(20)附加说明:
在调查中对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以及设有典当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应做出记录。
6.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部分调查表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部分权利人:
填写“业主共有”,不填写具体业主姓名或名称;
(2)建(构)筑物编号、名称、数量或者面积:
填写竣工验收后建(构)筑物编号、建(构)筑物名称、数量或者建筑面积。
(3)占地面积:
特指建(构)筑物的占地面积。
(4)分摊土地面积:
填写建(构)筑物在宗地内的分摊土地面积。
(5)附记:
记载建筑区划内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部分幢号业主共有的情况、是否分摊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