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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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建设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管线工程;

(二)水电、装修、消防、绿化、房屋建筑等土建类工程;

(三)用户安装工程;

(四)通信、自动化等科技项目;

(五)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的方式为公开招标、公司自行组织招标投标和比对评标。

(一)公开招标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二)公司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指参照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招标的方式由公司自行组织招标;

(三)比对评标指公司采用评议法或记分评议法进行评定。

第五条2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由公司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决定,可进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下列工程由公司自行组织招标投标

(一)100万元以上的管线工程;

(二)100万元以上的用户安装工程;

(三)100万元以上的水电、装修、消防、绿化、房屋建筑等土建类工程;

(四)100万元以上的通信、自动化等科技项目;

(五)单项合同估算在2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第七条下列工程由公司招标投标领导小组通过比对评标的方式选择实施单位:

(一)100万元以下的燃气工程;

(二)100万元以下的水电、装修、消防、绿化、房屋建筑等土建类工程;

(三)100万元以下的通信、自动化等科技项目;

(四)单项合同估算在2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第八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的管理及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组成,其名单公司另行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公司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确定专项评标小组成员,实施评标工作。

第十三条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管理;会签重大招标项目合同;总结、交流招投标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管理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招投标项目的筹备、管理、备案工作;参与招标投标的实施及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工程管理部、计财部按职能划分,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招投标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内审部负责参与和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

第十七条评标小组负责评审投标文件。

第三章招标

第十八条招投标组织实施部门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核准。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建设资金已列入公司计划并通过实施审核;

(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核准;

(三)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

第二十条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可实行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第二十一条公司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二十二条比对评标是招标投标领导小组通过比对的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十三条公司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核准后,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和招标实施部门共同拟订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

第二十四条投标邀请书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应当按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一般不少于五日。

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应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主要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六)投标报价要求;

(七)技术条款;

(八)设计图纸;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投标辅助材料。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第二十七条招标实施部门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

潜在投标人依据情况介绍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实施部门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二十八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实施部门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招标实施部门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招标实施部门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且标底只能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分析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参考,不能作为评标或决标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招标实施部门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四章投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国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均无资格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三十五条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开列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投标报价应采用综合单价法或工料单价法。

第三十六条公司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第三十七条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公司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公司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四十条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公司利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十一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章开标

第四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四十三条开标由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四十四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五条招标投标领导小组通过比对评标的方式选择项目实施单位时,参照以上方式执行。

第六章评标

第四十六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七条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九条评标标准通常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可以采用综合评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价法。

第五十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可按下列程序评标:

(一)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

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商务内容的初审,主要考察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响应程度。

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不再进行下一步的评审。

(二)对初审合格的投标人进行技术标评审。

对投标人所报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与机具配备、施工技术能力、质量与工期控制措施、以往履行合同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按照评审标准确定合格与不合格的投标,不合格的投标不再进行下一步的评审。

(三)对投标报价进行商务评审。

对技术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报价进行校核,以确定经评审的报价,并由低到高排序。

第五十一条综合评价法评定的主要内容是由技术标、商务标组成,各部分的权重及分值应在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予以量化。

其中商务标权重一般应为60%-80%。

评审后汇总计算投标人的综合得分,并由高到低排序。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经论证,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第五十三条招标投标领导小组通过比对评标的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时,由招标投标领导小组采用评议法或记分评议法根据预先确定的方法和标准评定。

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章定标

第五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六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五十七条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通常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公司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履约保证金一般为中标价的5%-10%,但最高不得超过中标价的20%。

第六十条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六十一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包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包。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三条招标投标领导小组通过比对评标的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后,应当向实施单位发出任务通知书。

第八章合同签定

第六十四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五条招投标组织实施部门应对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审核。

第六十六条公司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或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必要时应通过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会签后方能签定。

会签时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小组之外的部门、人员参加。

第六十七条比对评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通常按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流程签定。

必要时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可组织会签。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应责令责任部门限期改正,并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公司给予处罚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招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将依据合同索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通过合法程序确定中标无效。

第七十条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将建议公司给予处罚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通过合法程序确定中标无效。

第七十一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将建议公司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将建议公司给予处罚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通过合法程序确定中标无效。

第七十四条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应对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直至依法处理。

第七十五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

所签合同无效,且中标人应赔偿相应损失。

第七十六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不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公司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可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部分索赔。

第七十七条中标人不履行与公司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部分索赔。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由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自二00九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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