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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审核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等特性,为使其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得到有效保管和控制,避免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故的发生,减少环境污染,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废物处理与弃置标准》制定并实施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发放和使用全过程的控制。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及分类

1.危险化学品定义: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等特性,会对人(包括生物)、设备、环境造成伤害和侵害的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包括: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具体分类见附表)

第二章管理责任体系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必须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管理制度。

第五条物资供应中心负责公司各类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和发放管理。

第六条安健环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发放和使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并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和管理的制度及台账。

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专业人员及操作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对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进行修订更新。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操作人员在装卸及使用设备运行所需的化学品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劳动部颁发《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要求,避免发生人身危害。

第九条盛装危险化学品的桶、罐、瓶、箱、袋等包装物和容器,包括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必须有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方可使用,包装物和容器上的安全装置、设施齐全可靠。

第十条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熟知装卸、运输、保管、使用过程及工作程序、安全措施、紧急应变程序、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训、急救等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在装卸、存储、使用场所、运输车辆上,应配备该化学品泄漏的处理材料、设备、急救药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制定的作业指导书中应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作程序、安全措施、紧急程序。

所有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穿适当的防护服,佩戴适当的防护用具。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前,作业人员必须检查安全措施,确保通风、除雾吸收系统、屏蔽设施运转正常,应急材料(如处理泄漏材料、消防器材)、急救药品、冲洗水可用。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记录危险化学品的泄漏、处理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评估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及防范措施,并将措施增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

第十五条定期对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人员进行体检,并定期检查所采取的安全设施及安全装备的性能,以确保人员的健康。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搬运

第十六条司机、押运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运输危险品的从业证照。

第十七条运输批量化学品的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必须遵守当地政府法律、法规,办理正规的手续及有关证明。

沿规定的运输路线行使,在规定的位置停卸车,防止危险化学品的泄漏和污染。

第十八条盛装危险化学品的罐、桶、箱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定期检验检查,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时不得客货混装。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制定《危险化学品搬运规程》,在搬运、装卸过程中严格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存储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应存储在经公安部门批准的专门仓库,贮存数量不得超过政府主管部门核准量。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入库存储前,应由物资供应站负责人、化验人员、仓库保管员及使用单位一起对货物及安全标签、CSDS进行验收检查。

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入库。

第二十二条物资供应中心对危险物品的出入库、存货必须有详细的记录,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和《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清单》。

第二十三条物资供应中心应收集或编制所有物料安全数据说明表(MSDS),MSDS应包括紧急事件、泄漏遏制及清理处理程序,并根据最新产品及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及其安全管理常识,严禁无关人员或违禁物品进入仓库,并对库房和库存品进行检查,保留“库房巡检记录”。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消防法规及标准要求,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储存设备、消防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六条根据危险物品性质及安全技术说明书要求进行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放。

危险化学品存储标准应符合:

a)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的安全距离、储量等应符合规定;

b)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c)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d)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e)挥发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加盖,并定期进行检测;

f)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二十七条对于用来暂时存放危险物品的贮藏柜,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a)保持贮藏物品整洁和摆放有序。

b)应保持最少的存货量。

c)柜门上应贴有每月最新的存货清单及负责人员的资料,以供参考。

第二十八条未经授权人员不允许进入危险品区域,任何人不得在危险品区域饮食、吸烟。

第二十九条仓库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危险品存储的审查,以确保存储的合理性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有效性,对发现的不符合事项采取相应措施,并根据需要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的发放及使用

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领用由使用单位指定的专职领用人员凭《危险化学品领用单》领取,《危险化学品领用单》应盖有单位专用章或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内容字迹清楚;使用单位必须将失效或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及时退库,并填写《危险化学品退库单》。

第三十一条仓库管理员应严格审核领用手续,按批准量和先进先出原则发放,并将物料安全数据说明表(MSDS)或使用说明书一并交领用单位,说明注意事项,保留《危险化学品发放和退库记录》。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应按操作规程、物料安全数据说明表(MSDS)或使用说明书的注意事项正确使用;未完全明确化学性质的物品不得混合使用。

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作业前必须按照要求使用个体防护,现场负责人对安全措施、紧急设施、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认其可靠、可行、可用。

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清单》和《危险化学品使用记录》,明确危险化学品的名称、使用日期、使用人、用途、用量和剩余品的处置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安健环部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发放、使用管理和储存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

 

附件1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按我国目前已公布的法规、标准,将危险化学品分为八大类,每一类又分为若干项,即:

第一类:

爆炸品。

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摩擦、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的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设备、人员造成破坏和伤害的物品。

爆炸品在国家标准中分5项,其中有3项包含危险化学品,另外2项专指弹药等。

第1项:

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高氯酸。

第2项:

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二亚硝基苯。

第3项:

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和物品,如四唑并-1-乙酸。

第二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指压缩的、液化的或加压溶解的气体。

这类物品当受热、撞击或强烈震动时,容器内压力急剧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物质泄漏、爆炸等。

它分3项。

第1项:

易燃气体,如氨气、一氧化碳、甲烷等。

第2项:

不燃气体(包括助燃气体),如氮气、氧气等。

第3项:

有毒气体,如氯(液化的)、氨(液化的)等。

第三类:

易燃液体。

本类物质在常温下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它分3项。

第1项:

低闪点液体,即闪点低于-18℃的液体,如乙醛、丙酮等。

第2项:

中闪点液体,即闪点在-18℃~<23℃的液体,如苯、甲醇等。

第3项:

高闪点液体,即闪点在23℃~61℃的液体,如环辛烷、氯苯、苯甲醚等。

第四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这类物品易于引起火灾,按它的燃烧特性分为3项。

第1项:

易燃固体,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迅速燃烧,能散发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

如红磷、硫磺等。

第2项:

自燃物品,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于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

如黄磷、三氯化钛等。

第3项:

遇湿易燃物品,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反应,放出大量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就能燃烧或爆炸。

如金属钠、氢化钾等。

第五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这类物品具有强氧化性,易引起燃烧、爆炸,按其组成分为2项。

第1项:

氧化剂,指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对热、震动和摩擦比较敏感。

如氯酸铵、高锰酸钾等。

第2项:

有机过氧化物,指分子结构中含有过氧键的有机物,其本身是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和摩擦极为敏感。

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甲乙酮等。

第六类:

毒害品。

毒害品指进入人(动物)肌体后,累积达到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

如各种氰化物、砷化物、化学农药等等。

第七类:

放射性物品。

它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管理范围,国家还另外有专门的“条例”来管理。

第八类:

腐蚀品。

腐蚀品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伤的固体或液体。

这类物质按化学性质分为3项。

第1项:

酸性腐蚀品,如硫酸、硝酸、盐酸等。

第2项:

碱性腐蚀品,如氢氧化钠、硫氢化钙等。

第3项:

其它腐蚀品,如二氯乙醛、苯酚钠等。

附件二

禁止一起贮存的物品

组别

物品名称

不准一起贮存的物品种类

备注

1

爆炸物品:

苦味酸,梯恩梯,火棉,硝化甘油,硝酸铵炸药,雷管等

不准与任何其它种类的物品共贮,必须单独隔离贮存

起爆药如雷管等与炸药必须隔离贮存

2

易燃液体:

汽油,苯,二硫化碳,丙酮,乙醚,甲苯,酒精(醇类),硝基漆,煤油

不准与其它种类物品共同贮存

如数量甚少,允许与固体易燃物品隔开后贮存

3

易燃气体:

乙炔,氢,氯化钾烷,硫化氢,氨等

除惰性不燃气体外,不准和其它种类的物品共贮

惰性气体:

氮,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氟利昂等

除易燃气体、助燃气体、氧化剂和有毒物品外,不准和其它种类物品共贮

助燃气体:

氧,氟,氯等

除惰性不燃气体和有毒物品外,不准和其它物品共贮

氯兼有毒害性

4

遇水或空气能自燃的物品:

钾,钠,电石,磷化钙,锌粉,铝粉,黄磷等

不准与其它种类的物品共贮

钾、钠须浸入石油中,黄磷浸入水中,均单独贮存

5

易燃固体:

赛璐珞,影片,赤磷,萘,樟脑,硫磺,火柴等

不准与其它种类的物品共贮

赛璐珞、影片、火柴,均需单独隔离贮存

6

氧化剂:

能形成爆炸混合物的物品:

氯酸钾、氯酸钠,硝酸钾,硝酸钠,硝酸钡,次氯酸钙,亚硝酸钠,过氧化钡,过氧化钠,过氧化氢(30%)等

除惰性气体外,不准和其它种类的物品共贮

过氧化物遇水有发热爆炸危险,应单独贮存。

过氧化氢应贮存在阴凉处所

能引起燃烧的物品:

溴,硝酸,铭酸,高锰酸钾,重铬酸钾

不准和其它种类的物品共贮

与氧化剂亦应隔离

7

有毒物品:

光气,五氧化二钾,氰化钾,氰化钠等

除惰性气体外,不准和其它种类的物品共贮

 

附件三

部分危险化学品的扑救须知

1易燃固体

易燃固体燃烧迅猛,扑救困难。

为此,易燃固体存放要注意适量,一个库房存量不要过多,与相邻库房要有一定安全距离,特别是存放酸性物质的库房不允许混存易燃固体。

发生火灾时可用雾状水、砂土、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剂灭火。

2易燃液体

易燃液体的火灾发展迅猛,常伴随爆炸,难以扑救。

扑救易燃液体且比水轻又不溶于水的烃基化合物如燃油、醚类、苯和苯系物的火灾可用干粉,火势初起可用二氧化碳扑救。

   对不溶于水比重又大于水的,如二硫化碳等可用水扑救,因水能覆盖在这类物质之上将火熄灭。

   能溶于水的易燃物如甲醇、丙酮等发生火灾时可用雾状水、化学泡沫、干粉,也可用1301、1211等卤代烷系列灭火剂扑救。

3自燃物品

自燃物品起火时除三乙基铝不能用水扑救外,其余均可用大量水来扑救,也可用砂土、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剂。

4遇水燃烧物

按其特性可分如下几类:

   a.活泼金属如锂、钠、钾等与水接触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易燃的氢气。

   b.金属氢化物如氢化锂、氢化钠、氧化钙等与水接触也发生氢气。

   c.金属碳化物如电石与水接触产生易燃的乙炔气。

   d.连二亚硫酸纳(保险粉)遇水后产生易燃的氢气、硫化氢和二氧化硫。

遇水燃烧物遇水会发生燃烧乃至爆炸,所以扑救它们引发的火灾绝对禁止用水和含水的物质(如泡沫灭火剂),可用干砂、干粉、石粉灭火。

5氧化剂

   扑救这类火灾禁止用水、泡沫、二氧化碳,可用干沙、干土、干粉等来灭火。

6压缩气和液化气

压缩气和液化气发生火灾时应迅速扑救,来不及时须将未着火的气瓶及时抢救至安全地带。

无法移动时可用雾状水喷洒气瓶使其降温,防止气体升温体积膨胀而爆炸,同时用二氧化碳等灭火。

消防人员在扑救这类火灾时还要注意防毒,因许多高压气瓶内气体有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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