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小农经济思想对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启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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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小农经济思想对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启示

马克思小农经济思想对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启示

  摘要 马克思在对小农经济的内涵与特征作了全面科学的阐释后,指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经济必然要被工业化为代表的社会化大生产所替代,但在农民占大多数的农业国家,小农阶级的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虽然生产力水平的差异性决定了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并不能由此否定马克思上述论断的科学性。

我国在加速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要促进农民非农化转移;加大政府财政对农业的增量投入;进一步深化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矫正制度歧视,真正赋予农民平等的国民待遇。

  关键词 马克思;小农经济;“三农”问题

  中图分类号 F01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2674(2009)040001-(06)

  

  研读马克思关于小农经济的论述,我们不难把握该理论的核心观点:

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经济必然要被工业化为代表的社会化大生产所替代,但在农民占居民大多数的农业国家里,小农阶级的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马克思这一观点是否还具有现实适用性,是否还具有解决当代中国“三农”问题的指导意义,目前学界存在较大分歧。

我们认为,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党和政府一系列惠农政策的支持下,我国的“三农”矛盾得以明显缓解,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确立了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新目标。

但是我国农业生产方式落后、农民增收缓慢、城乡差距拉大等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那么,中国“三农”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究竟何在?

马克思的小农经济思想是否可以为我们破解“三农”难题提供一定的启迪?

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马克思对小农经济内涵与特征的阐释

  

  在对“小农经济”含义的认识上,目前学术界存在很多的分歧。

本文所使用的“小农经济”的概念来自马克思的界定。

马克思把小农经济视为历史上小生产的一种方式,即农业领域中的小生产。

他指出:

“这种小生产者包括手工业者,但主要是农民,因为总的说来,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状态中,只要这种状态允许独立的单个小生产者存在,农民阶级必然是这种小生产者的大多数。

”这种小生产(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主要有以下特征。

  1 以个体家庭为生产单位。

马克思说:

“在这种生产方式中,耕者不管是一个自由的土地所有者,还是一个隶属农民,总是独立地,作为孤立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存资料。

”这种“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小农“家庭是自给自足的”。

因此,所谓小生产又称个体小生产,而“个体”就是指个体家庭而言,并非只是指单个的农民。

我们习惯上所说的“个体农民”,实际上也是指以个体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

  2 生产过程的孤立、分散。

这种小生产是“在劳动孤立地进行和劳动的社会性不发展的情况下,直接表现为直接生产者对一定土地的产品的占有和生产”。

就劳动过程而言,这种生产方式中的个体劳动者是把后来彼此分离开来的一切职能结合在一起的。

因此,小农不但要独立地完成农业生产的全过程,而且总是“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和与农业结合在一起的家庭工业”。

这是一种“维持生计的农业”,因此,也必然是一种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的经济。

  3 落后的生产方式导致生活水平的低下。

马克思指出,小生产“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

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对自然的社会统治和社会调节,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

”列宁也指出:

“资本主义前生产方式的规律,是生产过程在原有规模上、原有基础上的重复。

……各种经济单位能存在好几个世纪,无论在性质上或者在数量上都没有变化”。

小生产只是向自然界索取简单的生活资料,是“以治园方法来耕种田地的小农业”。

因此,原始落后的生产方式使人们一直处在那种很低的生活水平上。

  4 个体劳动者直接占有生产资料。

马克思说:

“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

”这是一种不同于剥削者私有制的劳动者的私有制,它“靠自己劳动挣取的私有制,即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

在这里,马克思把小农经济称为“生产者对劳动条件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个体小生产”。

可见,“劳动者实际上或名义上是它劳动条件和产品的所有者”是小农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

需要指出,这种“自己拥有劳动条件的小生产者”的内涵比较宽泛,它既包括“农民是自己耕种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这种“典型形式”,也包括在奴隶制度、农奴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从属关系中存在的直接生产者对生产资料或劳动条件实际上的所有或占有。

马克思提醒我们,“决不要忘记,甚至农奴,不仅是他们宅旁的小块土地的所有者(虽然是负有纳租义务的所有者),而且是公有地的共有者”。

这种小私有制源于生产资料,主要是生产工具的细小、简陋和原始。

马克思说:

“在资本主义生产出现以前,即在中世纪,普遍地存在着以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小生产:

小农、自由农或依附农的农业和城市的手工业。

劳动资料――土地、农具、作坊、手工业工具――都是个人的劳动资料,只供个人使用,因而必然是小的、简陋的、有限的。

但是,正因为如此,他们也照例是属于生产者自己的。

  5 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封闭性。

马克思指出:

“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问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

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他们进行生产的地盘,即小块土地,不容许在耕作时进行分工,应用科学,因而也就没有多种多样的发展,没有不同的才能,没有丰富的社会关系。

”在小农经济原始落后的生产方式下,“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相互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

总之,由于“小生产只能同生产和社会的狭隘的自然产生的界限相容,”每一个家庭都成为独立的组织,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

  根据马克思上述的有关论述,我们可以把小农经济界定为:

农业领域内与简陋的手工工具相联系的、以直接生产者的小私有制为基础的、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的、以劳动的孤立性为特征的小生产。

或者说,小农经济是农业中以个体家庭为基础的小生产和小私有的统一。

  

  二、正确理解马克思关于小农经济趋于衰亡的科学论断

  

  马克思指出:

“小农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造成消灭它自己的物质手段。

”然而,由于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平衡,小农经济在一段历史时期还会存在。

即使“我们预见到小农必然灭亡,但是我们无论如何不要以自己的干预去加速其灭亡”。

因此,小农的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首先出现的是农民阶级内部的阶层分化和农业人口转化为工业和城市人口。

于是,纯粹的小农阶层出现了经济上的贫困化和社会地位的没落。

原因何在?

马克思指出,这是由于“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社会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累进的应用”。

“高利贷和税收制度必然会到处使这种所有制陷入贫困境地”。

与此同时,农村家庭工业由于大工业的发展而被消灭。

在这种情形下,“农业上的各种改良一方面降低了土地产品的价格,另一方面要求较大的投资和更多的物质生产条件,这些也促进了上述土地所有权的灭亡。

”因此,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形式的发展,“割断了农业小生产的命脉,这种小生产正在无法挽救地走向灭亡和衰落。

”然而,对于马克思小农经济趋于衰亡的理论,有学者却提出质疑。

熊吉峰(2007)认为,国际上农业现代化的先行者如美国、日本经验表明,农业经营制度仍实行以农民的家庭经营――家庭农场为主的经营制度。

据此,他推断,我国农业即使实现了现代化,家庭农场仍是农民自由发展的必然选择。

许经勇,张志杰(2001)也认为,家庭经营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了就要改变家庭经营的问题,并由此得出小农业经济将长期存在的结论。

  不可否认,农民的家庭经营,因其与农业的自身特点相适应,其内在的激励约束机制及无须外部监督,是这种经营制度的优势。

但是并不能由此得出“小农经济富于旺盛的生命力,马克思的小农经济衰亡理论已经过时”的结论。

笔者认为,虽然生产力水平的差异性决定了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并不能由此否定马克思关于“这种小生产正在无法挽救地走向灭亡和衰落”的科学论断。

主要依据如下。

  1 就资本主义农业发展而言,资本主义大农业生产如同大工业生产一样,在成本的节约和效率的提高方面远远优越于小农业生产。

正如考茨基在《土地问题》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大农业在节省劳动力及物资方面远远优越于小农业;大农业在兽舍、粮仓、水利等建筑方面可较小农业更为节省;大农业节省土地和减少劳动耗费;大农业节省劳动工具和有利于更加合理地使用农业机械,特别是有一些大型机械,小农业根本无法利用;大农业可以科学地使用牲畜;大农业比小农经营可以更充分地利用分工的优越性,而合理的分工可以充分地利用各种专门的农机具及其他一些专门机能;大农业可以充分发挥体力和智力分工的优越性,特别是可以雇佣和培养更优秀的技术人材,这是现代大农业进行合理经营的第一个重要条件;大农业有利于更充分地利用一些较大的灌溉和排水设施;大农业除了在生产领域具有这些优点之外,在银行信用和商业领域内还有许多优点。

毫无疑问,这些优势的存在“将把他们那无力的过时的小生产压碎”。

  2 20世纪以来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农业发展史雄辩地证明了马克思这一科学论断的正确性。

从1935年到2005年的70年间,美国农场总数由681.4万个减少到不足200万个,每个农场平均经营规模由191英亩增加到435英亩,扩大了127.7%,每个农场平均拥有固定资产价值由几十美元增加到60多万美元。

目前,美国年产值在10万美元以下的小型农场仅占农业产值11.4%,而年产值在10~50万美元之间的中型农场占26.9%,年产值在5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农场占到了61.9%。

再如,从1970年到2004年的30余年间,丹麦农场总数从20万个减少到45624个,每个农场平均经营规模由十几公顷扩大到接近60公顷,目前全国仅剩下18.3万户农民,农业劳动力只有6.8万人。

预计在未来的10~15年,该国农场平均规模仍将再扩大一倍以上。

荷兰人均耕地仅为0.84亩/人,在世界上属于人均占有耕地资源最少的国家之一。

但在最近的二三十年间,该国家庭农场总数由18.5万个减少到2.5万个,以年均4.8%的速度递减,每个农场平均经营规模由16公顷扩大到22.5公顷,目前全国仅剩下8.6万户农民,农业从业人员12万人。

预测在未来的10~15年内,该国仍将有40%的小农户被淘汰出局。

  3 家庭经营方式并不否认小农经济的衰亡的趋势。

农业经营既可以在原有的技术基础上扩大农场面积,即土地规模的扩张,也可以是土地面积很小或极小的、种植特种商业性作物的农场,这种作物的特点就是可以在土地面积很小的条件下大大扩大生产规模和使用雇佣劳动。

列宁指出:

“小生产――如果仍然按照惯例,根据土地面积把它算作小生产的话――按其投入土地的资本数量来说却是大生产……这是所有正在以集约农业代替粗放农业的国家的典型现象。

一切资本主义国家都是如此,如果忽视农业的这个典型的、本质的、根本的特点,就会犯小农业崇拜者常犯的错误――只根据土地面积的大小来作判断。

”因此,“资本主义农业发展的主要路线就是:

小经济(就土地面积来说)变成大经济(就生产规模、畜牧业发展、使用肥料数量、采用机器增多等来说就是大经济)。

……谁掌握着银行,谁就直接掌握着美国1/3的农场,并且间接统治着所有农场。

”所以,判断一个国家农业发展是不是小农经济,不管是否是家庭经营,也不管土地面积的大小,关键看是否被纳入到资本主义的企业经营方式中来。

一旦农民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农业尽管还是有小商品生产者分散而独立的性质,却被纳入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聚集成一系列巨大企业的经济体系之中,并因此而受到金融资本主义最高组织形式的控制,这种生产方式就不能称之为“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

  4 小农经济的衰亡不是农业的终结或者乡村生活的终结,而是小农的终结。

在一个传统的农业社会转变为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的过程中,农民的绝对数量和人口比例都会大幅度减少,他们已成为一个很小的社会职业群体。

虽然农业劳动者仍然是整个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社会群体。

在那些最发达的国家,现在农业的从业人员基本上分成三部分人:

一是占有生产资料、只负责经营的农场主;二是占有生产资料、自己从事大部分劳作的自我雇佣的农业生产者;三是不占有生产资料、被雇佣的农业机械的操作者,他们实际上已成为农业工人。

经营性农场主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大体相当于中型企业经理,自我雇佣的农业生产者也相当于中产阶级的上层,操作农业机械的农业工人相当于技术工人。

总之,现在发达国家的农业从业者,无论在生产方式上还是在生活方式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他们融入了后工业社会,并随着技术的进步而发展。

但农业的绝对产量并不会因此大幅度减少,这也是一些发达的工业大国同时也是农业产出大国的原因,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西班牙等。

而且,无论社会怎样发展,无论乡村怎样变化,农民不会无限地减少,即农业从业人员作为基本生活必需品原料的生产供应者不会消失,但传统农民阶级及其生产方式已经随着工业化社会的到来而终结了其历史使命。

  

  三、马克思小农经济思想对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启示

  

  如前所析,我们从不同角度论证了马克思关于“小农经济必将走向衰亡”论断的正确性,得出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经济必然要被工业化为代表的社会化大生产所替代的结论。

但又应该清醒地看到,在历史上和现实社会中小生产占优势或占很大比重、农民占居民大多数的农业国家里,小农的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首先出现的是农民阶级内部的阶层分化和农业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

随着现代大农业的发展,农村农业工人将成为农民阶级的主体,农民将逐步变为城市工业工人和农村农业工人,城市和农村生活方式的优点互相结合,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之间的不平等和差别将被消灭。

这一观点已经为我国“三农”问题的长期性所证实。

当前困扰我国“三农”问题解决的因素很多,但其中亟待解决的根本问题是两大实践难题:

一是如何实现小农制与现代农业的有效衔接,二是如何在培育和发展现代农业基础上增加农民收入。

归结起来就是要解决“人往哪里去”和“钱从哪里来”这两个问题。

前者的根本途径只能是通过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将农民变成市民;后者则必须依赖于把传统农业改造成现代农业。

而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未来数以亿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村居民收入增长长期滞缓这两大难题。

因此,目前不能成功地解决这两大难题,为解决“三农”问题所做出单一的举措都注定是低效甚至无效的。

就本质而言,上述两大难题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农民增收的最终解决取决于农民就业问题的解决,只有农民就业和农村劳动力配置的社会化,才能够带来社会化过程中小农急需的货币收入,缓解货币支出压力。

因此笔者认为,就这种意义上说,我国“三农”的根本问题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其就业问题。

只要这一问题能够有效解决,农民的增收难题也将随之化解。

依循这一逻辑思路,笔者提出以下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对策建议。

  1 在加速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促进农民非农化转移。

尽管近几年是我国农民收入增长最快的时期,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却不断拉大。

调查显示,200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9.5%,为1985年以来增幅最高的一年,但城乡居民收入比却扩大到3.33:

1,绝对差距达到9646元,是改革开放以来差距最大的一年。

同时我们注意到,在2007年中国农民人均年收入4140元中,只有415元来自农村、农业经营收入。

如此巨大的城乡收入差距,显然使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的目标面临极大的困难。

现行的改革思路,如果不跳出就农村、农业和农民内部来解决“三农”问题的狭隘模式,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没有哪个国家能够只改革、调整农村经济关系,就能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

纵观近代主要大国的发展历史,其共同点之一,就是马克思所指出的:

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演化过程中,农民作为一个阶级最终走向消亡。

要顺应这一历史规律,政府的改革措施必须从城市化和工业化这个趋向出发,从城市而非农村着手,以城市为主导带动农村的变革与发展,要树立工业化、城镇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经之路的战略思路。

确立这一思路,给农民公平的国民待遇,破除城乡隔离的各种政策樊篱,让农民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自由、持续、永久地进入城市成为市民,应该成为各级政府统筹城乡发展的政策取向。

正如200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曼所指出的,无论是在20世纪中叶收入差距的减少上,还是在20世纪晚期收入差距的扩大上,政府的政策都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

  2 加大政府财政对农业的增量投入。

我国目前农业、农村的基础设施日渐凋敝。

据统计,全国有57%的耕地没有灌溉设施,8万多座水库处于年久失修状态,农业靠天吃饭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改变。

这与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相差甚远。

而农村基础设施则更脆弱,欠账更多。

有资料表明,在中国农村中还有2.6亿人存在着饮水困难、饮用水不安全问题,有740多万人口没用上电,9万多个行政村至今不通公路,农村生态环境处在局部改善总体恶化的局面。

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财政投入严重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基础上,全国财政收入不断跨上新台阶:

2003年至2007年,全国财政收入连续突破2万亿元、3万亿元、5万亿元大关,5年财政收入累计约17万亿元,比上一个五年增加10万亿兀,年均增长22%。

从1978年1000多亿元到2007年5.1万亿元,全国财政收入30年间增长了近50倍,与此同时,国家财政对“三农”的支出比重在逐年下降。

根据中国农业大学校长何炳生的计算,中央“三农”支出从1996年的774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3397亿元,但同期在中央财政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从21.1%下降到了16.6%。

其间中央财政用于农村“六小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约为293亿元,尚不足财政收入的1%;而地方各级财政由于财力所限,也难以拿出更多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值得庆幸的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高度重视“三农”问题,要求大幅度增加国家财政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大幅度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的比例,大幅度增加对中西部农业公益性项目的建设投入。

需要强调的是,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力度的同时,加强对这部分资金分配和使用的落实与监管;另一方面,要综合采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等金融工具,通过定向实行税费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更多的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

  3 进一步深化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我国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农村土地三级“农民集体”所有,但却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也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

在现行土地制度框架下,各级政府成为了实际的土地所有权主体,拥有征收权下的开发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农民以承包权方式行使的土地使用权其实只体现为耕作权和部分收益权,在土地被政府征用时,耕作权和部分收益权即被取消,农民只获得按农业用途给予的一定的政策性补偿。

显而易见,农民土地产权制度的残缺是农民土地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主要原因。

因此,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深化改革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切实赋予农民土地产权主体地位。

为此,笔者建议:

必须严格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一方面要保持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并长久不变,甚至可以考虑对农村土地制度实行永包制,即农民土地承包权永远不变,承包权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允许宅基地流转,逐步推进变这些固定的沉没的财产为可交易、流动、增值的土地资本,以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另一方面,从征地制度的三个重要环节上加大改革的力度:

第一是城镇建设用地要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第二是城镇规划圈外建设用地的改革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和经营,并要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第三是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这个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

这样,政府随意侵占农民耕地的现象就会受到最严格的约束,农业集约经营也具备了条件,也可大规模从事农业生产,摆脱小农经济,加速中国农业的现代化步伐。

  4 矫正制度歧视,真正赋予农民平等的国民待遇。

众所周知,以户籍制度为标志的城乡二元分割制度是长期以来制约农民非农化转移的根本障碍。

但是,户籍制度本身并不是统筹城乡发展的真正障碍,真正的障碍是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

如何有效地调整这一格局,以保证在加速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促进农民非农化转移目标的实现?

笔者认为,应对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经济收益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逐步剥离现行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社会管理和福利制度。

具体来说,一是终结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代之以公平合理的以居住年限自然获得城市户口的制度,保证进城农民平等的同工同酬、社会保障、教育培训权利;二是重新审视和定位城管体制,确保文化水平不高、就业能力有限的进城农民有自主创业的空间,同时也为新移民提供安全、有序、廉价的住房服务。

只有废除城乡二元体制,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同工同酬,享受同等权利,城乡收入差距才能得以缩小,扩大内需以及城乡一体化也才有坚实的收入基础。

  

  责任编辑:

梁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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