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嵌入式软件销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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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嵌入式软件销售合同

嵌入式软件销售合同

【篇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解读】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解读》

各位纳税人:

下午好!

很高兴今天能有机会在这里给大家讲解软件产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在座的有许多熟面孔,也有很多新面孔。

希望我今天的讲解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政策,谢谢!

软件产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四技收入免税和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等等。

今天我们要讲的是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政策。

它是国家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税收扶持政策。

在鼓励创新,促进产业转型方面,该政策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仅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的一年间,杭州市近800家软件生产企业因享受软件产品退税优惠政策,获得增值税退税额高达到24亿元。

如何正确理解并用对用好软件产品退税优惠政策,对软件产业而言十分重要。

今天我们的讲课重点,就是对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进行解读,希望通过我们的讲解,广大软件业纳税人能又快又好地了解并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国家从1999年起,就出台了针对自主软件的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

2011年,国家又对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进行了延续与完善,出台了财税?

2011?

100号文件。

我省对应的配套文件是浙国税函?

2011?

336号文件。

应该说,这两个文件是我省纳税人享受软件产品退税的政策依据。

在杭州市国税网站上可以查阅到上述文件,各位可以自行阅读与学习。

下面,我们先来解读一下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的政策概念。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其具体规定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

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对于这项规定,我们需要重点理解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符合退税政策主体条件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退税优惠。

这是一项大前提,这就意味着,希望享受软件退税政策的纳税人,首先必须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是优惠范围的界定。

符合退税条件的是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如果不是纳税人自己研发的,比如外购软件产品,受让取得的软件产品、直接进口用以销售的软件产品等等,都不属于软件产品退税的优惠范围。

实际情况中,判断是否“自行研发”比较复杂,下面给大家举几个小例子,供大家参考:

例如一家软件生产企业从外单位受让某软件的著作权,再进行生产销售,那么由于软件系受让取得,该企业不可以就该软件的销售收入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

又比如一家软件企业从境外进口了某软件产品,仅进行了汉字化处理就在国内销售了,那么该企业由于未对进口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也不可以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

再举第三个例子,比如一家软件企业受其他纳税人委托开发了一款软件产品,但是这个产品的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者双方共有,而不是软件企业独有,则这个行为属于软件开发而不是软件销售,应该按照6%缴纳增值税,自然也就不能进行软件退税。

第三个理解重点是退税的优惠方式是“先征后退”。

即纳税人需要先按照17%的税率进行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税款缴纳入库以后,才可以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申请退税。

在实际操作中,有纳税人错误理解为“直接按3%”申报,造成少缴税款,因操作失误无法正

确享受退税优惠。

四是优惠幅度最高为14%,并不是说每个企业均可享受高达14%的税款退税。

政策规定,纳税人可以对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申请即征即退。

这里的“实际税负”,是指软件产品部分的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

在没有进项税额的情况下,纳税人缴纳17%的增值税,并对超过3%部分进行退税,优惠幅度等于14%。

但是如果存在进项税额,纳税人还需要扣掉进项部分,实际优惠幅度就达不到14%了。

下面,针对第三、第四个理解要点,我们通过举例来进行详细的说明:

一家软件企业在今年4月销售已经进行过退税备案的a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万元,该企业当月购买专用于该软件产品生产的测试设备,取得进项税额1.2万元,则该企业如何计算4月份的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额?

接下来再来讲讲第五个理解要点,优惠起讫时限为取得证书起次月至证书届满。

根据浙国税函?

2011?

336号文件的规定,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从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次月开始。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规定的有效期为五年,如果软件过了有效期,需要及时进行延续登记,否则会影响退税。

讲完了退税政策的具体规定,接下来我们来明确一下“软件产品”的范围。

上面已经说过,符合退税条件的软件产品首先是自产软件。

在省局文件中,又把自产软件产品根据形式不同分为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三类。

其中,计算机软件产品一般是指可进行独立销售的软件,比如大家熟知的office软件;信息系统是指由软硬件配套进行信息处理的人机系统,例如气象监测系统平台;嵌入式软件产品,是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的软件产品,例如智能家电芯片中的管理软件。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有纳税人询问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退税计算方式,在这里我们做下简单介绍。

一般来说,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往往与硬件销售额捆绑在一起,很难直接区分软件部分销售额。

财税?

2011?

100号文件规定,嵌入式产品先计算硬件部分的销售额,再推算软件部分销售额。

而嵌入式产品中的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举例来说,一家软件企业在今年4月销售已经进行过退税备案的b嵌入式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万元。

该产品硬件部分成本为4万元。

其企业近期未销售其他同类产品,同时市场上也没有

同类产品。

此外,该企业当月购买专用于软件产品生产的测试设备,取得进项税额0.5万元,则该企业如何计算4月份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

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首先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硬件销售额

4.4万元,软件销售额相应为5.6万元。

最后计算即征即退税额为0.28万元。

然后,我们来讲一下软件产品的进项分摊。

我们首先要明确地是,哪些进项需要分摊。

一般而言,对于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是不得进行分摊,而应在软件部分进行全额抵扣。

这里所说的“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一般指与软件设计开发有关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等。

除了上述的专用设备外,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还会存在一些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例如水电费、维护费等等。

对于此类进项,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的方式,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这里特别需要提醒的是,遇到分摊进项税额的情形,纳税人必须在申请软件产品退税之前,先行向税务机关就软件产品与其他产品的进项分摊方式进行备案,分摊方式一旦确定和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是不得变更的。

好了,讲到这里,我们就基本上解读完了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的政策。

接下去,我来为大家讲解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的操作实务。

我将给大家讲讲包括发票开具、退税申报和退税申请等业务的办理流程

【篇二:

主板商务合作协议v1.0(4).docx2】

商务合作协议

协议no.

甲方:

乙方:

一.合作内容

1.1甲、乙双方同意,分工合作,设计开发、生产“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产品(以

下简称协议产品)。

二.协议产品规格和开发分工

2.1协议产品规格:

乙方提供的主板技术规格按照《采购订单》及相配的《产品定

义书》为准;甲乙双方将共同确定协议产品的技术规格。

2.2甲、乙双方按各自设计分工,双方对分工的技术规格负责并保证其符合协议产

品的设计规格。

三.协议产品设计、生产

3.1设计:

乙方提供全套设计和相关软件的设计,及标准推荐配套camera(摄像头

模块)、lcm(液晶显示屏模块)等相关资料,以乙方推荐的供应商列表为准。

3.2生产:

甲乙双方合作产品的整机组装生产工作由甲方负责安排进行并承担相应

费用。

乙方向甲方提供进行合作产品生产技术支持。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4.1押金形式:

■订金方式:

甲方同意协议产品交货前提前至少15~18天(功能机)、20~25天(智

能机)下达《采购订单》给乙方,并支付订单货款总额的10%(功能机)、15%(智

能机)做为订金(付款方式:

t/t)。

□定制项目启动金: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做为项目设计费用。

在给乙方下达订单时,

按照上述“订金方式”支付相应订金。

□当甲方提货数量达到片时,可以返还该设计费用。

□该项目设计费用不返还。

4.2主板销售价格:

以《采购订单》为准;

1.乙方主板产品报价以双方确认的产品配置为准,不包含主板贴片以外的

器件。

2.甲方向乙方下订单订购主板时,每次定单不少于5000(功能机)、3000

(智能机)台;可分批提货,单次最小提货量为5000片(功能机)、3000

片(智能机)。

3.提货付款方式:

甲方每次提货时,需提前5个工作日支付该批数量价值总额90%(功能

机)、85%(智能机)的余款。

如有不同,以《采购订单》为准。

4.3在项目中如有发生样机制作、试产材料和生产夹具制作等费用,乙方按实际发

生费用和甲方结算。

4.4

4.5

4.6入网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

模具费用:

模具费用由甲方承担。

定制项目:

从项目启动开始,半年内提货量未达到数量,乙方有权将该定制项

目推广到第三方。

五、质量保证

5.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协议产品达到甲方的质量控制要求:

功能机单一故障率

不超过1%,综合故障率不超过3%;智能机单一故障率不超过2%,综合故障率不

超过5%;否则甲方将批退处理。

5.2乙方保证提供的协议产品符合产品配置的要求,应甲方要求协议产品的部分规

格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后,可做适当变更。

六,售后维修

6.1主板维修方式:

甲方在实际收到协议产品后的15天之内应将不合格品返还乙方。

乙方应在收到不合格品后的7天内完成检验分析、维修或更换确属乙方产品设

计缺陷的不合格品,并将维修后的或更换后的协议产品返还给甲方,费用由乙

方负担(损坏非乙方责任的除外)。

七,知识产权及保密

7.1本协议的签订与执行,在任何条件下均不改变双方原有知识产权的归属。

协议

产品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新知识产权,由已方独自享有。

任何时候(包括本协议

终止后),未经所有方同意,另一方不得使用,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披露、

泄漏。

本条款不因本协议变更、解除、转让、终止而失效。

7.2双方保证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

果,由其独立承担。

7.3双方保证其所选定或提供给对方的软件、硬件、外观、结构等,在中国大陆,

没有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否则由此产生的知识

产权纠纷,由选定方或提供方负责处理并独自承担相关赔偿。

7.4双方有义务保守在本协议订立及/或执行过程中所掌握的对方商业秘密(包括技

术信息与经营信息),不得转让、披露、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7.5

7.6本协议所有涉及保密的约定,均不因本协议变更、解除、转让、终止而失效。

乙方提供给甲方不包含在pcba硬件内的嵌入式音乐、游戏、应用程序等仅用于

开发调试,不适合用于批量生产;甲方市场销售的产品如涉及到版权或其它问

题,由甲方负责,或单独签署版权许可协议。

八,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指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可预见,对其发生不能预防和控制的事件,包

括自然灾害、战争、国家紧急状态、火灾、动乱等。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

引致无法履行本协议时,可以适当延长履行协议的期限,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

故所影响的时间。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以书面方

式通知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延续到60天以上时,对方可以终止协议。

终止协议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

由此终止协议的,经受不可抗力一方不承担

不履行协议的责任,但双方都必须返还对方提供的全部技术、设计资料。

九,仲裁及适用法律

9.1一切有关本协议或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如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在仲裁期间,除了协议中正在仲裁

的部分外,协议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协议生效、终止及其它

10.1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立即生效,有效期为1年。

协议终止前三个月,

双方认为必要,可另行续签相关合同。

10.2甲乙双方在未得到对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将本协议的权利、义务及权益

转予任何第三方。

10.3如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未能履行其本协议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其结果不可

补救,或虽可补救但于另外一方发出要求补救的通知书后30天之内未曾补救的,

则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保留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10.4

10.5

10.6

10.7

本协议附件包括:

附件一:

《采购订单》;附件二:

《保密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本协议所有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由中文写成,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附件一:

采购订单

采购订单

甲方:

地址:

乙方:

致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四路劲松大厦20楼

基于甲方和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商务合作协议》,双方同意订立此不可撤消订单协议。

甲方将向乙方购买如下商品:

名称:

pcba数量:

pcs

一、甲方提货订单

二、货款金额:

(大写:

三、结算方式及期限:

按双方签订的主协议《商务合作协议》执行。

四、交货日期:

预付货款10%备光板(交期15~18天),全款后5天—7天开始交pcba

五、交货地点:

香港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篇三: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实务筹划与成本核算对象】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实务筹划与成本核算对象

讨论重点:

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即征即退实务操作

政策依据:

财税2011年100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第60号文

注:

为了计算的方便,举例的时候假设软件产品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

近期,停顿了将近一年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正式开始办理了,大家欢欣鼓舞。

下面就这俩个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个人认为存在问题的地方写出来跟大家探讨下:

1、在原先的政策里面计算嵌入式软件的退税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里根本木有考虑到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有进项税可以抵扣的,那么退税的时候是退实际说服超过3%的部分的,也就是说退税的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进项税-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个公式的改变才是真正退还了纳税人税负超过3%的部分的增值税。

2、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退税的软件产品对应的硬件部分成本的问题。

举例如下:

a企业是软件企业,有自己生产的设备,设备包含嵌入式软件部分,现在有一个销售意向内容如下:

a企业帮助b企业搭建一个研发平台,用到自己生产的设备,简称x设备,x设备里面包含嵌入式软件产品y,同时还用到外购的服务器。

现在针对这个合作意向企业财务有如下几种不同的操作方式,请大家讨论下,哪种对企业最有利!

观点一:

企业合同签订成:

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个研发平台,明细有三项:

1、x设备一台不含税价格30万

2、服务器一台不含税价格20万

3、y嵌入式软件不含税价格10万元

总计不含税价格60万元。

实际成本如下:

x设备成本10万元,不含税价格30万元,外购服务器成本10万元,不含税价格20万元y嵌入式软件成本1万元,不含税价格10万元

假设y软件产品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

账务处理

购买材料生产x设备、购买外购的服务器,生产y嵌入式软件。

d:

原材料10

库存商品-服务器10

c:

应付账款20

d:

生产成本-x设备10

生产成本-y嵌入式软件1

c:

原材料10

应付职工薪酬1

d:

库存商品-x设备10

库存商品-y嵌入式软件1

c:

生产成本-x设备10

生产成本-y嵌入式软件1

d:

应收帐款-60w*1.17

c:

主营业务收入—x设备30

主营业务收入—服务器20

主营业务收入---y嵌入式软件10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60*0.17

d:

主营业务成本21

c:

库存商品-服务器10

库存商品-x设备10

库存商品-y嵌入式软件1

退税:

因为x设备的成本利润率=200%,y软件可以申请的退税。

退税金额=10*(0.17-0.03)=10*0.14=1.4

思路:

这样处理

的思路是把x设备,外购的服务器和y嵌入式作为单独的成本核算对象,界定企业最终销售给b企业的是x设备、外购的服务器、y嵌入式软件。

观点二:

现在企业把合同转换成另外一种签订方式:

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个研发平台,明细有两项

1、xx平台硬件系统不含税价格25万元

2、y软件产品不含税价格35万元

账务处理

购买材料生产x设备、购买外购的服务器,生产y嵌入式软件。

d:

原材料10

库存商品-服务器10

c:

应付账款20

d:

生产成本-x设备10

生产成本-y嵌入式软件1

c:

原材料10

应付职工薪酬1

d:

库存商品-x设备10

库存商品-y嵌入式软件1

c:

生产成本-x设备10

生产成本-y嵌入式软件1

x设备生产好了以后此时,把研发平台硬件部分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领用已经生产好的x设备和外购的服务器。

d:

生产成本—研发平台硬件部分20

c:

库存商品-x设备10

库存商品-服务器10

d:

库存商品-研发平台硬件部分20

c:

生产成本—研发平台硬件部分20

d:

应收帐款-60w*1.17

c:

主营业务收入—研发平台硬件部分25

主营业务收入---y嵌入式软件35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60*0.17

d:

主营业务成本21

c:

库存商品-研发平台硬件部分20

库存商品-y软件1

退税:

首先判断这样能否退税。

硬件部分的成本利润率=25%,符合退税条件,退税金额=35*(0.17-0.03)=4.9w,比观点一多退税3.5w。

思路:

这种处理是把x设备、y嵌入式软件、外购的服务器以及用上述设备所搭建的研发

平台的硬件部分分别确认为成本核算对象。

界定企业销售给b企业的最终是研发平台的硬件部分和y嵌入式软件。

比较上述两种方法:

1、观点一没有反映企业用做好的设备搭建研发平台的过程,不是很符合企业的情况。

2、退税情况的考虑。

同时这种情况退税的金额不如方法二,少退了税金3.5w。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初步可以发现观点二是比观点一好的。

但是方法二存在一定的问题。

1、成本核算对象。

观点一和观点二的成本对象差别在于观点二把整个研发平台的硬件部分也确认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是合理的。

2、退税对象。

此时一个关键问题在于:

y嵌入式软件是嵌入在x设备里面退税对应的硬件部分是对应的自产的x设备,但是观点二对应的硬件部分则是包含外购的服务器的,这样处理可行吗?

3、但是观点二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企业没有单独的自产设备x的销售收入的数据。

这个也要考虑是否可行。

总结:

两种方式的操作在于成本的计算对象不同,第一种方式把实际销售的每种设备作为单个成本核算对象,而第二种方式把整个系统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个人认为这里存在一个很可行的纳税筹划方式,尤其适那些大型设备的销售,完全可以把一些不包含软件产品的设备和包含软件的设备打包算做一个系统销售出去,这样就可以把这个系统分成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只要硬件部分的成本利润率超过10%就可以了,其余部分全部算作是软件部分的定价,就可以最大化的减少增值税的实际支出了。

这种方式如果可行,将对用在系统集成业务中有自己的嵌入式软件在里面的企业是个很大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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