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讲 2Z106000上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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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讲2Z106000上新版

2Z106000施工合同管理

本章分值:

20分左右

本章考试规律

1施工平行承发包模式施工总承包模式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含义特点与应用一定会是今年考题的采分点。

要注意三者的区别。

2施工承包与物资采购合同的内容是本章很重要的命题点之一,尤其是施工承包合同,教材中讲述的所有内容都可作为采分点。

3施工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与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内容也是一个重要命题点,尤其要掌握其特点与应用的内容。

4施工合同跟踪与控制施工合同变更管理的内容也可作为命题点。

5施工合同索赔的依据证据和程序的内容会与成本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的内容相结合来命题。

2Z106010施工承发包的模式

2Z106011施工平行发包

一、平行承发包的含义

平行承发包,又称为分别承发包,是指发包方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项目进展情况和控制的要求等因素,将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一定的原则分解,将其施工任务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各个施工单位分别与发包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平行承发包的一般工作程序为施工图设计完成→施工招投标→施工→完工验收。

一般情况下,发包人在选择施工承包单位时通常根据施工图进行施工招标,即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每个施工承包合同都可以实行总价合同。

二、施工平行承发包的特点

1.费用控制

(1)对每一部分工程施工任务的发包,都以施工图设计为基础,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较有依据,工程的不确定性程度降低了,对合同双方的风险也相对降低了;

(2)每一部分工程的施工,发包人都可以通过招标选择最好的施工单位承包,对降低工程造价有利;

(3)对业主来说,要等最后一份合同签订后才知道整个工程的总造价,对投资的早期控制不利。

2.进度控制

(1)某一部分施工图完成后,即可开始这部分工程的招标,开工日期提前,可以边设计边施工,缩短建设周期;

(2)由于要进行多次招标,业主用于招标的时间较多。

3.质量控制

(1)符合质量控制上的“他人控制”原则,对业主的质量控制有利;

(2)合同交界面比较多,应非常重视各合同之间界面的定义,否则对质量控制不利。

4.合同管理

(1)业主要负责所有施工承包合同的招标、合同谈判、签约,招标及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对业主不利;

(2)业主要负责对多个施工承包合同的跟踪管理,工作量较大。

5.组织与协调

业主要负责对所有承包商的管理及组织协调,承担类似于总承包管理的角色,工作量大,对业主不利。

三、施工平行承发包的应用

对施工任务的平行发包,发包方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结构进行分解发包,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施工的不同专业系统进行分解发包。

2Z106012熟悉施工总承包模式

一、施工总承包的含义

施工总承包,是指发包方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或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施工总承包单位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完成施工任务。

经发包人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施工任务的一部分分包给其他符合资质的分包人。

施工总承包的一般工作程度为:

施工图设计完成→施工总承包的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

二、施工总承包的特点

1.费用控制

·一般以施工图设计为投标报价的基础,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较有依据;

·在开工前就有较明确的合同价,有利于业主对总造价的早期控制;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则可能发生索赔。

2.进度控制

一般要等施工图设计全部结束后,才能进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招标,开工日期较迟,建设周期势必较长,对进度控制不利。

这是施工总承包模式的最大缺点,限制了其在建设周期紧迫的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应用。

3.质量控制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4.合同管理

·业主只需要进行一次招标,与一个施工总承包商签约,招标及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大减小,对业主有利。

5.组织与协调

·业主只负责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量大大减小,对业主比较有利。

总之,与平行承发包模式相比,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业主的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大减小了,组织和协调工作量也大大减小,协调比较容易。

但建设周期可能比较长,对进度控制不利。

2Z106013熟悉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

一、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含义

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MC)不同于施工总承包模式,采用该模式时,业主与某个具有丰富施工管理经验的单位或者多个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或合作体签订施工总承包管理协议,由其负责整个项目的施工组织与管理。

一般情况下,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不参与具体工程的施工,而具体工程的施工需要再进行分包单位的招标与发包,把具体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分包商来完成。

但有时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也想承担部分具体工程的施工,这时它也可以参加该部分工程的投标,通过竞争取得施工任务。

二、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与施工总承包模式的比较

1.工作开展程序不同

2.合同关系不同

3.对分包单位的选择和认可

4.对分包单位的付款

5.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合同价格

三、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特点

1.费用控制

·某一部分工程的施工图完成后,由业主单独或与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共同进行该部分工程的招标,分包合同的投标报价较有依据;

·每一部分工程的施工,发包都可以通过招标选择最好的施工单位承包,获得最低的报价,对降低工程造价有利;

·在进行对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招标时,只确定总承包管理费,没有合同总造价,是业主承担的风险之一;

·多数情况下,由业主方与分包人直接签约,加大了业主方的风险。

2.进度控制

对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招标不依赖于施工图设计,可以提前到初步设计阶段进行。

而对分包单位的招标依据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与施工总承包模式相比也可以提前,从而可以提前开工,缩短建设周期。

3.质量控制

·对分包人的质量控制主要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进行;

·对分包单位来说,也有来自其他分包单位的横向控制,符合质量控制上的“他人控制”原则,对质量控制有利;

·各分包合同交界面的定义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负责,减轻了业主方的工作量。

4.合同管理

·一般情况下,所有分包合同的招投标、合同谈判、签约工作由业主负责,业主方的招标及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对业主不利;

·对分包人的工程款支付又可分为总承包管理单位支付和业主直接支付两种形式,前者对于加大总包管理单位对分包单位管理的力度更有利。

5.组织与协调

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负责对所有分包人的管理及组织协调,大大减轻业主的工作。

这是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基本出发点。

与分包单位的合同一般由业主签订,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对分包单位管理的力度。

2Z106020施工承包与物资采购合同的内容

(本节是全章重点,大家复习时一定要注意!

2Z106021施工承包合同的内容

一、词语定义与解释

二、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1.发包人的责任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三、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1.10 其他义务

 

2.承包人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2.1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2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2.3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

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四、进度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1.进度计划

  

(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己得到批准。

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2.开工日期与工期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

  3.工期调整

  3.1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3.2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3.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3.4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4.暂停施工

  4.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4.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4.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

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4.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4.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

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

(1)项(即变更)的可取消工作。

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即发包人违约)的规定办理。

  

(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即承包人违约)办理。

五、质量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1.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

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通知监理人检查

  

(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约定重新检查。

  (3)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即上述的

(1)、

(2)]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清除不合格工程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6.试验和检验

  6.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6.2 现场材料试验

  

(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6.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

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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