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和土地分类实用实用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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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和土地分类实用实用标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

一级类

二级类

含义

01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011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012水浇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013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02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和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

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021果园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022茶园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023其它园地

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03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

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031有林地

指树木郁闭度≥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地。

032灌木林地

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

033其它林地

包括疏林地(指树木郁闭度10-19%的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04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041天然牧草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

042人工牧草地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043其它草地

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05商服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051批发零售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

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052住宿餐饮用地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

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053商务金融用地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

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054其它商服用地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06工矿仓储用地

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采矿、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061工业用地

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062采矿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063仓储用地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

07住宅用地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071城镇住宅用地

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072农村宅基地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081机关团体用地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082新闻出版用地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083科教用地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084医卫慈善用地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085文体娱乐用地

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086公共设施用地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

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087公园与绿地

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

088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景区内的其它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09特殊用地

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091军事设施用地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092使领馆用地

指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的用地。

093监教场所用地

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

094宗教用地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095殡葬用地

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10交通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

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101铁路用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

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102公路用地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

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103街巷用地

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

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104农村道路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105机场用地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106港口码头用地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107管道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指陆地水域,海涂,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

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111河流水面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112湖泊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13水库水面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14坑塘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15沿海滩涂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

包括海岛的沿海滩涂。

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

116内陆滩涂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

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

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117沟渠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

118水工建筑用地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

119冰川及永久积雪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12其它土地

指上述地类以外的其它类型的土地。

121空闲地

指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122设施农用地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123田坎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

124盐碱地

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125沼泽地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沼生、湿生植物的土地。

126沙地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

不包括滩涂中的沙地。

127裸地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或表层为岩石、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

第3章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

3.1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3.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长沙市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3.1.2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3.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共分10大类、48中类、

84小类。

 

3.1.4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1.5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和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本分类代码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3.1.6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6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表3.1.6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独立式住宅用地

单独占地、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生活起居功能齐全、独门独户住宅的用地

R12

一类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及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体育设施等用地

R13

一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前小路

R14

一类住宅区绿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较好、建设有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住宅的用地

R21

单元式住宅用地

建设按套型设计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R22

二类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及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体育设施等用地

R23

二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前小路

R24

二类住宅区绿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的、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各类成片单身宿舍区的用地

R31

单身宿舍用地

为单身职工及学生建设的不设置独立厨房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R32

三类住宅区公共服务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体育设施等用地

R33

三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前小路

R34

三类住宅区绿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农村居民住宅聚集形成的配套有一定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

R41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居民的宅基地

R42

四类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及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体育设施等用地

R43

四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前小路

R44

四类住宅区绿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不包括印刷厂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院、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传染病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等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8

宗教设施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9

 

社会福利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

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油工业、采矿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石油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用于存储和堆放生产及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储存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的一般货物为主、技术设备比较简单的库房建筑的仓储用地

W2

特种仓库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或对城市安全及卫生有影响的仓库用地

W21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22

特殊仓库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如粮食库、冷库等用地

W3

 

堆场用地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储物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级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21

高速公路用地

含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公厕、电话亭、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不包括高速公路服务区,该类用地应归入商业金融用地(C2)

T22

其它公路用地

一、二、三、四级公路路面用地及配建的公厕、电话亭等附属设施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4

 

港口用地

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和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快速路用地

快速路用地

S12

主干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S13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4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5

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的泵房、调压站等设施的用地

U12

供电用地

提供电力供应和传输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燃气供应、储存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储配站、天然气门站、天然气调压站、煤气抢险设施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

不含燃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及无轨电车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

轨道交通用地

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路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等用地

U23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和其它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

U24

加油加气站用地

提供汽油、柴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5

汽车维修站用地

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6

教练场用地

提供汽车驾驶教学和训练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7

洗车场用地

进行汽车清洁的设施用地

U28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营业网点及其它邮政设施用地

U4

电信设施用地

各类大型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5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进行雨水、污水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5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排渍站、污水处理厂和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

U5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和管理等设施用地

U6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7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和高尔夫球场绿地,不包括附属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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