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知识大赛复习参考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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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知识大赛复习参考题
南京市江宁区《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知识大赛复习参考题
(一)
1.《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立法宗旨是什么?
:
答;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何时开始施行?
答: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3.哪些人属于《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保护的范围?
答: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4.《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主要依据的两部法律是什么?
答:
主要依据的两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5.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哪里?
答:
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
6.《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从哪几个方面来明确对未成年人保护?
答: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国家机关保护、社会保护和特殊保护这5个方面来明确对未成年人保护。
7.《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什么是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答: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8.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或者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应如何处理?
答:
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
9.李刚今年十七岁,因盗窃被法院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两年,他被司法部门送回社区矫正考察。
父母认为李刚不学好,丢尽了他们的脸面,对他彻底丧失了信心,决定从此以后不再过问李刚的任何事情,请评价李刚父母的做法。
答: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而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帮助和教育工作。
因此,李刚父母的做法是错误的,他们应当履行对李刚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李刚的帮助和教育工作,让李刚早日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10.《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
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一)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二)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和修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受理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查处;
(五)联系有关部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帮助和救助;
(六)表彰和奖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
(七)调查研究和协调处理其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事项。
11.《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辖区内的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有关单位开展哪些工作:
(一)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未成年人的就学、生活等情况;
(二)组织开展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三)协助学校和监护人防止未成年学生辍学;
(四)帮助缺乏教育能力的家庭教育其未成年子女;
(五)制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对受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救助;
(六)协助司法机关、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正;
(七)其他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事项。
12.分析题:
据相关媒体透露:
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可能在县域范围内施行轮岗,变某学校教师为县域教师,请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加以分析。
答: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适龄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逐步统一配置教育资源。
目前我省在同一区域内教育资源还没有做到完全统一,导致择校风盛行,存在许多教育不公平的现象。
而教师是教育资源中最核心的资源,择校最主要的是择教师,教师在一定范围内合理流动,变某学校教师为区县教师,这样可以在区县范围内逐步统一配置教师资源,让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从这个角度上讲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
13.请解释:
“留守未成年人”
答:
留守未成年人是指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半年以上,不能得到法定监护的未成年人。
14.公安机关、市容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有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
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并安全护送其到社会救助场所接受救助。
1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时应注意什么?
答:
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并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
16.哪个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对未成年人实施法律援助?
答:
司法行政部门。
17.请列举出五个以上应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答: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和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
18.中小学校校园周边多少米范围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观众答题)
答:
二百米范围内。
19.《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对哪些对象实施特殊保护?
答:
(一)残疾未成年人;
(二)弃儿、孤儿、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
(三)留守未成年人;
(四)外来人员未成年子女。
20.严禁组织、利用残疾未成年人开展什么活动?
答:
严禁组织、利用残疾未成年人开展营利性活动
2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特殊教育事业,对残疾未成年人实施义务教育。
2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为残疾未成年人提供学习、生活、康复、医疗的教育和福利机构。
23.判断分析:
残疾未成年人应在特殊学校学习、生活,普通学校不应招录残疾未成年人。
答:
错。
对于可以进入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未成年人,普通学校应当放宽入学条件予以招录。
2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外来人员未成年子女实施哪些保护?
答: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解决外来人员未成年子女在生活、学习、医疗等方面的困难,保障其合法权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外来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外来人员未成年子女入学,保障其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
25.外来人员未成年子女入学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保障其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
26.风险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对具有哪些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贯彻执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成绩突出的;
(二)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成绩突出的;
(三)教育、矫正、帮教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成绩突出的;
(四)组织、指导未成年人开展文化、体育、科技等活动成绩突出的;
(五)创作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成绩突出的;
(六)为未成年人提供活动场所或者设施贡献较大的;
(七)为保护未成年人提供经济资助贡献较大的;
(八)为保护未成年人做出其他贡献的。
27.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应如何处罚?
答:
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应受到如何处罚?
答:
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29.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应当对留守未成年人开展哪些活动?
答:
应当开展生活关爱、心理疏导、情感沟通等活动。
30.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如何处理?
答: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员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外出时间较长的,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及其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建立经常性的联系。
31.专门学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收怎样的未成年人?
答:
专门学校接收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
32.什么部门应担当起对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的职责?
答:
司法行政部门应但当起这一职责。
33.对弃儿、孤儿和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以及因受虐待等需要紧急救助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答:
应当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34.县、乡人民政府在留守未成年人比较集中的地区,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
留守未成年人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留守未成年人托管机构,为留守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提供指导和帮助。
35.教师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对待学生,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或者与学生年龄、身心健康等不相适应的其他活动。
遇有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引导、疏散、转移和优先救护学生,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6.今年16岁的小强(化名)接受不了父亲长期野蛮粗暴管教方式,通过社区向法庭申请撤销父亲的监护人资格,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小强的父亲当庭表示,既然他不是监护人了,小强今后的一切和他无关。
小强父亲的话有无道理?
答:
小强父亲的话没有道理。
因为撤销监护权并不意味着取消抚养义务。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
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可以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
37.对不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健康成长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如何处罚?
答:
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放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释义:
留守未成年人,是指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半年以上,不能得到法定监护的未成年人。
40.《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所称的学校具体指哪些?
答:
具体指各类普通小学、初等学校、中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教育机构。
41.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哪些人有权予以制止?
答: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2.一位“最近比较烦”的网友问:
我注意到我省有些地方电视台在报道与孩子有关的案件时,经常会透露孩子的个人信息,孩子周围的人都知道了这些事,你如何评价?
答:
这些媒体的做法是错误的。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并要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和其他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或者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学校、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资料。
因此,媒体应遵守《条例》的相关规定,切实保护孩子的隐私,为他们的健康成长营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