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自治县企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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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自治县企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印江自治县企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企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少国家和人民财产损失,保障社会政治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生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行业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防救结合、规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和“公众自觉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印江自治县境内企业发生的一切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企业生产安全事件,启动本应急预案。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印江自治县企业安全应急处置指挥部”。
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自治县工贸局局长担任。
第六条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自治县工贸局,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县工贸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企业所在地分管安全的分管副乡镇长担任。
第七条企业安全应急成员单位由自治县政府办、财政局、公安局、监察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贸局、安监局、卫生局、民政局、总工会及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第八条根据应急需要,设立现场处置工作组、应急救援组、医疗急救组、疏散警戒组、工程抢险组、事故调查组、后勤保障组、其它预备组等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第九条主要职责
一、指挥部全权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根据事故性质、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及时研究决定总体救援处置方案;根据事故动态发展,适时调整事故处置方案;下达疏散命令;调配事故处置所需要的县内人、财、物力量;争取上级和外援支持。
二、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工作,搞好上、下情传达,收集有关信息,草拟有关文件、汇报、要情通报、通讯报道,承办正、副总指挥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各处置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1、现场处置工作组:
在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现场各处置小组的处置工作;传达执行指挥部的命令、决定,并根据其精神,结合事故现场实情,制定具体的处置方案并认真协调组织实施;及时收集、了解、掌握现场各处置小组的处置进展情况,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等;事故救援结束后,写出事故现场处置总结报告,交正、副总指挥或指挥部办公室。
2、应急救援组:
由工贸局牵头,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助主要是根据现场处置工作组确定的具体处置方案,核查遇险、遇难人数,迅速组织本组成员携带防护、救护设施,实施危险区的抢险救援工作。
3、医疗急救组:
由县卫生局牵头,主要负责组织医疗急救人员,携带急救器材、药品,科学实验现场急救和人员医疗、救护工作,并负责按有关规定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4、疏散警戒组:
由公安局牵头,主要负责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动员工作,及时疏散人群,疏导车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及事故涉及区域的社会秩序,树立警戒标志,明确警戒线,加强现场警戒,保护好事故现场。
5、工程抢险组:
由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牵头,主要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工程抢险,消除可能发生危及救援人员安全的隐患和障碍,为抢险救援创造条件,竭力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6、事故调查组:
由县安委办、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安局、监察局、人事劳动局、总工会调人员组成。
主要负责具体布置、组织、指挥事故调查工作,并组织本组成员讨论修改审定调查报告,报有结案批复权的部门审查批复。
7、保障组:
由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牵头与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县民政局、财政局、工贸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负责组织救援抢险所需设备、物资和财力供应,保障供给。
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好事故现场人员的食宿事宜;妥善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并有关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依据有关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定,认真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做到使职工、群众满意,不上访、不闹事,确保社会稳定。
8、其他预备组职责,由正、副总指挥根据需要具体确定。
各处置工作组必须与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汇报处置进展情况,为现场决策提供直接依据。
第三章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十条信息监测与报告
建立自下而上,涵盖本地区、本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快报信息网络。
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时限要求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1小时。
第十一条预警和预防行动
建立值班制度,设立总值班室,实行轮流值班,公布值班及带班领导联系电话;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并完善重特大伤亡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分级响应
1、企业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如实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2、单位有关负责人接报后,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县、乡镇政府和主管部门,并迅速按照科学有效的原则,制定现场救援、抢险方案,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
3、县政府和主管部门接报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分别上报行署和地区主管局。
需要启动事故应急救援时,由指挥部向各处置小组发布救援命令。
4、各单位、各部门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并对报告情况负责。
第十三条通讯
企业安全事故应急系统涉及到的相关单位必须确定一部电话,24小时值守,发生事故后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规定的上级机关报告,确保通讯畅通。
第十四条指挥和协调
事故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原则,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发生突发事件主管部门为主,各部门参与下进行工作。
按照本预案所明确的组织机构的职能和任务,进行决策行动。
第十五条紧急处置
对于突发的企业安全事故,要制定科学实用的应对处置技术方案。
明确各级指挥机构调派处置队伍的数量和权限,处理措施,队伍部署的方式,专用设备、器械、物资、药品的调用程序以及不同处置队伍间的协作要求。
第十六条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类型突发企业安全事故,要做好救援人员自身保护工作。
参加救援人员要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穿戴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各相关负责人要为抢险救援人员讲清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应急救援过程要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包括应急情况下的群众医疗救助、疾病控制、生活救助,以及疏散撤离方式、程序、组织、指挥,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紧急避难场所等安全防护内容。
第十八条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重大企业安全事故救援工作需要社会力量帮助的,由各级政府协调组织发动群众进行参与。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分析
根据本预案规定,事故调查工作由事故调查组负责,在调查取证基础上,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划分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二十条善后处置
1、企业安全事故处理结束后,以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为主,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安顿、补偿。
尽快稳定群众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2、需要发动社会力量进行救助的,要及时进行组织协调,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3、保险机构要及时对有关受灾人员按规定进行保险赔偿。
4、事故调查工作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通信与信息保障
参与实施应急预案的所有部门必须确保信息畅通,每个单位必须确定一部固定电话和一部移动电话,24小时开通保持联系,值班室要有专人值班,做好通讯和信息传递记录。
第二十二条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应根据事故性质、大小、危害性,制定严密可行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方案,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应急处置小组按照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方案实施抢险救援。
2、应急队伍保障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境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公安干警、武警官兵、消防战士均应顾及时听候调谴,参加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3、交通运输保障
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对所需车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均有提供义务。
公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由交警部门负责。
4、医疗卫生保障
我县境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卫生所以及诊所,均有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义务和责任。
5、治安保障
救援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任务由公安部门负责。
在县公安局的统一领导下,对派出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武警中队进行调谴、布控。
6、物资保障
各级有关部门要做好救援物资的日常储备工作。
事故救援时,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及政府各部门配合,在全县范围内统一调拔和组织现场救援抢险设备和救援物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执行调拨命令。
7、经费保障
财政对事故救援抢险所需资金,要及时拨付到位,切实保障应急救援经费支出。
8、社会动员保障
以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为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组织发动广大群众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
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由应急指挥部牵头,组织研究制定紧急避难和疏散方案。
疏散通道要便利畅通,确保人流、物流的有序流通;避难场所要选择二次倒塌、火灾、爆炸等灾害不能危及的安全地带。
第二十三条宣传、培训和学习
各事故救援组织要加强日常安全培训,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
企业安全主管部门是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监督、监察机关,对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或其它不作为行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
对违反纪律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发生工作变动时,要及时通知县工贸局,由县工贸局对预案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奖励与责任
预案执行过程中,对在抢险救援工作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预案由县工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