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创新视域下的女犯群体矛盾调处机制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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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创新视域下的女犯群体矛盾调处机制研究

社会治理创新视域下的女犯群体矛盾调处机制研究

——以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为例的实践探讨

摘要:

当前女性罪犯矛盾呈现出多元性、持续高发性、复杂性等发展趋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化解罪犯群体矛盾、促进监狱和谐稳定已成为重要焦点。

如何构建和谐的监狱管理及罪犯矛盾调处机制,最大限度地化解罪犯矛盾与冲突,仅仅依赖简单的调处方式显然不足以解决问题,必须深入研究女性罪犯矛盾特性及深层次原因,明确罪犯矛盾调处的基本思路,采取系统的综合治理方式与对策来调处矛盾与冲突。

 

       关键词:

女性罪犯矛盾调处机制社会治理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才能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在新形势新体制下,监狱如何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是当前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在当前监狱的职能和地位作用更加凸显、监狱工作任务更加严峻的情况下,罪犯群体矛盾化解调处工作虽只是监狱全局工作的冰山一角,但却关系到监狱监管安全稳定、监狱职能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保障民生的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为实践探讨,将女犯群体矛盾调处工作置于社会管理创新视域下进行深入解析。

 

       一、当前女犯群体矛盾呈现的新特点 

       由于罪犯个体的差异性,形成了罪犯群体的素质层次、文化水平、道德规范、职业技术、法律认知、心理健康程度等方面的多层次性。

女性罪犯一方面具备罪犯的共同属性,另一方面具备其独特的性别特质。

在女犯群体研究的过程中,女性社会性别意识及特质、内涵的属性,会导致女犯群体矛盾呈现出独特的现象。

 

       马克思主义认为,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并且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

这一矛盾法则,同样适用于女性罪犯,她们从入监到出监,矛盾无时无处不与之相伴。

教育改造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循环往复地掌握、控制、处置和化解罪犯矛盾。

 

       

(一)女性罪犯群体矛盾的现实性 

          女监罪犯矛盾来自于与监狱、民警、同改、生产管理人员(包括监狱聘请的技术人员)、家庭、社会、政法机关等七个方面。

矛盾激发的源头现实性强,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与婚姻家庭客观原因相关,这类矛盾大部分与亲属、财产、债务、婚姻、抚养问题、经济纠纷有关。

第二类与服刑改造现实原因相关,这类矛盾主要集中于与监狱、民警、生产管理人员之间,以及学习劳动能力低下、消极改造不服管教、性格内向、有心理疾病、人际关系紧张、集体生活不适应等。

第三类是与社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矛盾,如与政法机关的矛盾,大多数是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产生的;与社会的矛盾,如对拆迁、征地、行政处罚、单位分配不公等产生的不满等现实原因。

 

       

(二)女性罪犯群体矛盾的持续高发性 

       女犯之间的矛盾出现的频率高、次数多、间隔短,呈现出现持续发生的特点。

持续性矛盾分为两类,一种类型是个体因素:

如罪犯魏某(故意伤害罪,15年),偏执型、冲动型人格障碍,在2013年4月至10月半年时间内,与同组罪犯两人次持续产生不同事由引发的较深矛盾,导致屡次与她犯争吵、扣分,致使矛盾难以调和,两人次分别调离小组化解矛盾。

另一类型是群体性因素:

如因劳动生产、改造学习、是否遵守监规纪律等因素,群体性因素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交际相处,尤其是在女性罪犯群体中,女性遇事易激惹、计较、敏感的特性使然,促使群体性因素引发的矛盾持续发生、不断发生。

如罪犯张某(贩卖毒品罪,15年)、罪犯王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10年6个月),在担任生产线质检以来,由于工种的特殊性,屡次因生产工艺质量的把关问题与线员产生矛盾,此种现象同样普遍存在于其他流水线质检员,并非个体因素主观导致的结果。

 

       (三)女性罪犯群体矛盾的可控性 

       通过图表4中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女性罪犯矛盾虽然高发、多发,但是通过矛盾排查化解机制,绝大部分矛盾都是可调可控的,这对稳定罪犯改造思想,维护监管安全和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方面,女性罪犯在服刑期间呈现出女性自身独有的特点,突出表现为依附、从众心理较强,易受暗示,普遍敏感多疑、不能容忍沉默,情绪波动起伏较大,爱相互议论计较,认知能力、是非判断能力、受挫能力较差等,导致矛盾的出现应激性强、潜伏期短,大多数矛盾为浅表矛盾,在民警的监管控制范围之内;另一方面,针对女性罪犯矛盾的特点以及女性罪犯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矛盾措施,利用个别教育、亲情帮教、心理健康教育、团体辅导、教改活动等多种形式和途径,以正面干预的力量,介入到罪犯矛盾排处调解工作中,民警给予关注,采取行之有效的举措,对罪犯来说很难解决的问题矛盾就能迎刃而解,可以有效控制和化解矛盾。

 

       (四)女性罪犯群体矛盾多元性和复杂性 

       虽然狱内矛盾占据了女性罪犯群体矛盾的绝大多数,大部分矛盾依然在可调控范围之内,但是女性罪犯群体矛盾依然有部分不容忽略的问题,即狱外矛盾,一方面,牵涉到监狱的社会功能,需整合社会力量,利用社会资源,加强监狱与地方各级政府、职能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另一方面,教育管理手段有限,基层监区社会资源薄弱,监狱的社会化功能需投入大量的警力、物力和财力。

如:

罪犯黄某(诈骗罪,13年),以承揽工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裴某人民币183万元,其中,黄某有50万人民币存放于其朋友秦某处,黄某入狱,要求其父母去秦某处取回存款退回赃款,但秦某必须要黄某本人亲自办理相关事宜,至今矛盾悬而未决。

罪犯周某(故意杀人罪,死缓)因其杀害老公,儿女不肯原谅,民警多次联系当地公安机关,但儿女始终不愿意有任何联系,矛盾未能顺利解决。

罪犯周某(合同诈骗罪,11年)入狱后,其丈夫便再也没有出现,现周某父母想给周某买房,让周某与其丈夫起诉离婚,因其在狱内,离婚之事一再拖延。

通过实例不难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各种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罪犯的各种矛盾不断凸现,兼具狱内监管改造与狱外社会化进程的双重属性,矛盾类型日趋复杂,新的潜在犯罪因素不断滋长,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了罪犯在狱内的改造情绪,致使一些罪犯心理压力过大,从而对生活失去信心,产生悲观厌世情绪,轻则消极面世,不思进取,重则对抗改造,自暴自弃,更有甚者会发生自伤、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事件。

 

       二、女犯群体矛盾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一)监狱“主文化”与“亚文化”的冲突影响 

       监狱主文化是指符合一般道德规范和国家法律精神,为社会公共所认可的文化,它表现为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良知、监狱监规纪律、罪犯行为规范守则等。

而监狱亚文化是指罪犯群体在监禁生涯中逐渐形成、自觉或不自觉地信奉和遵行,与监狱主文化偏离或对立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和现象的综合体。

它表现为罪犯群体生活中的一些内部规则,如不许告密、不得供出同伙、投机取巧、暗语、拉帮结派等,其往往以罪犯特有的“道义”和“规矩”来维系,它所具有的感染力、内聚力,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刑罚执行中的矫正效果。

⑴在罪犯的实际改造中,作为执法主体的监狱民警,代表的是监狱主流文化,对全体罪犯起到监督、管理、制约的作用,监管与被监管的矛盾,在日常的警囚接触中,势必会导致摩擦,造成矛盾的产生。

在罪犯群体层面,一部分罪犯遵守监狱主流文化的制度约束,一部分罪犯受到隐蔽化、功利化、利己主义思想主导影响,或者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导致罪犯与罪犯之间改造价值观取向的背离,从而产生矛盾。

 

       

(二)自我价值认同的损毁。

 

       自我认同危机是一种严重的心理冲突,个体常会模糊自身存在的状态,一切变得不确定,无法将已获得的认识与对自我的评价协调起来。

积极的选择有助于加强自我的力量,而消极的选择则导致自我力量的削弱。

⑵女性罪犯在面对判刑、改造、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等方面的事件时,易陷入内心与外界环境的不平衡与不稳定之中,人格处于自我矛盾的状态,压抑了原本的自我,自我认同损伤,安全感的降低,情绪焦虑,出现了严重的情感损伤和内心冲突。

通常,女性罪犯在入监前就一直采取消极防御机制,通过自身的努力不能获得内在稳定的框架,易产生攻击性冲动和非现实性的疑虑,这种消极防御机制所埋下的隐患,导致其在入监后、在危机发生时采取“聚焦式”的思维方式来认识事物、分析问题,进行消极归因或者外归因,形成悲观失望的消极、失落心态,以灰色的心态面对纷繁复杂的改造环境,对正面的积极的事物置之不理,以负面态度采取应激行为方式,最终导致易于与他人、社会产生矛盾。

 

       (三)心理健康水平的破坏。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精神科曾对女性罪犯418人进行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定(MMPI)(实测390人),根据测定所得各量表分,进行人格聚类分析,并应用症状自评量表(SCL-90)评定心理健康状况。

结果显示,女性罪犯有两类人格特征:

第Ⅰ类为攻击-稳定型,占59.2%;第Ⅱ类为敏感-不稳定型,占40.8%。

经检验二类人格类型在MMPI各项目分的差异非常明显。

SCL-90测定验证了聚类分析后所得二类罪犯具有不同的心理健康状态。

结论为女性罪犯群体内部有二种类型的人格差异,第Ⅱ类女性罪犯心理状况更加不稳定。

根据此项研究,进行女性罪犯引发矛盾心理状况分析:

1、感情丰富细腻。

女性心理特征最突出的表现是比男性富于感情,这是因为女性的神经系统具有较大的兴奋性,对任何刺激反应都比较敏感多疑。

由于女性对感情过于看重,当遇到负面生活事件或负面情绪因素时,大多会采取自我保护的防卫机制,以先入为主的观念维护自我利益,从而易于产生纠纷和矛盾。

2、特殊生理期。

当女性处于月经期、更年期、绝经期时,会出现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大脑皮层控制失调,心烦易怒,情绪失控,遇到不良刺激很容易诱发矛盾的产生。

3、心理压力大,易产生心理障碍,从而导致攻击性行为的产生。

研究表明,敏感多疑与恐惧都可能产生攻击性行为,有时可能因为多疑而产生恐惧,又由恐惧产生攻击性行为,有时多疑本身就能产生攻击性行为,单纯的恐惧也可能产生攻击性行为,而且常常产生的是主动攻击性行为。

攻击性行为出于人的攻击本能,女性罪犯自身多疑或者恐惧的心理特征,受到改造或生活中的挫折后,采取攻击性的语言和行为,导致矛盾的凸显。

 

       (四)社会性别角色定位的变化 

       美国福特基金会对100名女犯中就社会性别意识,从“女性人权与法律、女性与经济、女性地位、女性与保健、女性与参政、女性与传媒、女性与环境、女性与贫困、女性与婚姻家庭、女性与家庭暴力和童年记忆”这11个维度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

结果显示赞成与一般赞成共占了49%,不赞成的占了51%,这表明有一半以上的女犯的思维中已经摒除了传统社会赞成的“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思想。

⑶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时代的变迁,女性越来越注重性别平等意识的培养,形成独立的人格、独立的经济,独立的社会地位,独立的人际交往。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有亿万家庭作为基础。

女性不仅是家庭的纽带,还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女性群体对社会的影响是长期、深远和巨大的。

这样的现象同样适用于女性罪犯群体,传统观念女性角色定位的时代已经过去,作为家庭、单位、社会的一份子,每一女性犯罪的背后,不仅牵涉到一个或多个家庭,更牵涉到社会、集体、政府机构等各方面因素,这也是女性罪犯入狱后大量狱外矛盾频现的原因。

 

       三、女犯群体矛盾调处机制的构建设计 

       针对女性罪犯群体矛盾的多元性和持续高发的特征,仅仅依赖简单的调处方式显然不足以解决问题,必须从和谐发展的宏观角度明确矛盾调处的基本思路,采取系统的综合治理方式来调处这些矛盾与冲突,才能实现一种较为理想的监管秩序。

因此解决矛盾纠纷的思路与对策,应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需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多元化的调处机制。

 

       

(一)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和预警机制 

        一是建立和完善罪犯诉求表达机制。

这是保障罪犯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及时了解狱情民意、迅速化解罪犯矛盾的主要措施。

第一,在监狱各项政策和制度出台前,应进行犯群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和防止随意性,让政策和制度制定得更加科学合理,从源头上预防侵害罪犯正当利益现象的发生。

第二,拓宽罪犯诉求表达途径,为罪犯的诉求提供畅通、便利的渠道。

通过问卷调查、监狱长信箱、检察官信箱、纪委监察室谈话、监狱领导接待日、监区长接待日、民警个别教育谈话等主要方式听取罪犯的诉求,想方设法解决罪犯反映的问题,以最高效、最快速的行动解决罪犯可能会引发的矛盾和不良情绪,最大限度实现缓解、匀速的作用。

第三,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的罪犯内部矛盾调处工作机制。

要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的作用,以多种办法来化解矛盾纠纷以提高求决的效果,做到多渠道化解矛盾。

⑷二是建立健全罪犯矛盾预警机制。

罪犯矛盾预警机制建立的目的是为调处罪犯之间矛盾、把监狱发展过程控制在稳定与秩序的轨道上提供决策依据。

对罪犯矛盾的预警必须建立在对罪犯群体矛盾的风险评估基础之上,而对罪犯群体矛盾的风险评估我们可以建立能够反映罪犯教育改造、劳动生产、监管规范、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主要矛盾的量化指标,在此基础上,建立罪犯矛盾发生、处置的相关数据库,建立动态的矛盾监控系统,分析以往矛盾发生的原因、频率、发展趋势,力求在罪犯矛盾处于潜伏时期,及时察觉、预告有关迹象,并予以恰当处置,努力掌握矛盾调节的主动权。

⑸ 

        

(二)发挥公共制度在罪犯矛盾调解中的积极作用 

        在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一个好的制度往往并不是表现为其中没有或很少有矛盾或冲突,而是表现为它能容纳矛盾与冲突,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至于显得束手无策或过于脆弱,同时,能够表现出很强的解决冲突与纠纷的能力。

因此对待罪犯群体矛盾与冲突理智的做法是正确对待和引导罪犯的不良情绪,让矛盾以更加温和的公开方式表达出来,以利于缓解监管改造压力,对于矛盾的评估与排查工作制度可以较好地调解罪犯矛盾、起到“稳压阀”的作用。

⑹一是大排查工作与建立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机制结合起来,推动狱情舆情调查机制、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机制和反馈纠错机制的建立完善,努力实现罪犯矛盾从事后调处向事前预防、由因时治标向源头治本的转变。

二是大排查工作与健全完善大调解机制结合起来,推动罪犯自我调解、矛盾调解员调解、民警调解、社会帮教人员调解相互配合机制,实现诉调对接衔接机制,以及专业调解机制的健全完善,形成多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

三是大排查工作与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结合起来,制定完善各类矛盾性事件应急预案,细化处置流程,从情报信息、处置方式、处置力量、舆论引导等方面做好应对的充分准备,进一步形成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切实维护监狱安全稳定。

         (三)完善对罪犯矛盾化解的调处机制与权益保障机制 

        有机结合罪犯矛盾的常态管理与应急处置,健全完善矛盾调解防控机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把握正确的狱情导向,落实领导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构,在监狱、监区和罪犯班组三级分别建立矛盾调解组织,充分利用监狱的协调能力和罪犯间的自我调解能力,讲求整体优化的力量组合。

同时健全罪犯心理调节机制,教育帮助罪犯学会正确的发泄渠道,学习健康心理保健知识,营造健康的积极的改造氛围。

建立有效的心理支持系统,重点关注有思想压力的罪犯,堵而不疏、压而不导会使其本来就紧张的思想更加紧张,不利于其积郁的负面情绪、过剩的精力通过正当途径发泄出去,在狱内形成压抑低沉的服刑氛围,使教育改造工作弱化,特别是要加强监狱弱势群体的精神慰藉和心理帮助。

坚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综合灵活地运用好各种手段,重塑罪犯思想,健全其人格、矫治其恶习、破除犯罪心理结构、培养良好的行为方式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改造活动,提倡罪犯学习中国传统文化,讲孝道、讲仁爱、讲感恩、讲诚信,营造和谐友爱的氛围和环境,对罪犯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

同时要健全罪犯矛盾调节的监督、考核和追究机制,罪犯的正当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正当诉求是否得到回应,对于保持监管安全与稳定至关重要,通过罪犯群体合理利益的实现,保证矛盾的有效调处,有效地减少不安全稳定的因素、减少矛盾的源头,为监狱和监区的安全稳定奠定好的基础。

 

       (四)整合社会资源多方参与罪犯矛盾调处 

       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的大背景下,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发生一系列深刻变化。

处于转型期里中国社会正经历着结构转换、体制转型、利益调整和观念转变的变革。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进入转型期,监狱职能多元化格局也要适应当今社会的变革,监狱主文化系统的建立离不开各项监狱工作的协调开展。

监狱管理必须实现“狱内标准”向“社会标准”的价值转变,使监狱工作回归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同位发展”上来,这就要求监狱机关必须积极、主动、自觉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通过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使监狱各项职能协调发展。

⑺事实证明,调处罪犯矛盾,需地方政府、矫正机构、城市街道居委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司法所、派出所以及罪犯原所在单位等部门共同参与。

新形势下,要积极推进现代监狱建设进程,很重要的一方面是要努力整合监狱工作社会资源,着力拓展罪犯矛盾调处机制的方法途径,为矛盾调处工作提供广阔的空间和资源,通过监狱与各级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发挥监狱的社会化作用,帮助罪犯解决其自身难以解决的或者一己之力难以解决的困难与困扰,一方面可以预防、缓解、化解罪犯矛盾可能会引发社会矛盾的概率,减少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和谐的因素,有效预防和降低违法犯罪率;另一方面理顺监狱和政府机关、各社会组织的关系,优化监狱社会化的运作机制,完善监狱的内部治理结构,强化自律约束机制,不断解决利益矛盾,妥善化解利益冲突,使各种利益协调和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能够在制度的轨道上运行,真正构筑起罪犯矛盾预防与化解的多元新型体制,形成“大墙内外资源共享,监狱社会双向互动”的工作体系,建立一个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现代化的全新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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