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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主制下多数的暴政

一:

“多数暴政”的起源

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当自由和民主都为大多数人所追崇,所向往时,一种新的政治思潮随之油然而生,演化出了这个新的词汇-----“多数人暴政”。

一个国家的人们选择了民主政治,绝不意味着他们就此走上了幸福生活的康庄大道,开始实行民主政治,仅仅意味着人们的福祉在现实性上比以前有了一定提高,仅此而已。

当北美殖民地被解放,新的一批追求自由权利,私有财产自由的人们建立起属于他们的国家,在那里大多数人尽情的享受着极大的自由带给他们权利的释放,而一小部分人却遭受着大多数人权力的限制。

所谓多数的暴政,是托克维尔基于“多数暴政”在民主政治原始社会的氏族制度到奴隶制度再到中国延续两千多年封建制度中的作用提出的。

多数人暴政,又称暴民政治、多数人暴力、群体暴政。

最先提出“多数人暴政”的是托克维尔,他于1831年前往美国考察后,写下了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他指出,“我最挑剔于美国所建立的民主政府的,并不像大多数的欧洲人所指责的那样在于它的软弱无力,而是恰恰相反,在于它拥有不可抗拒的力量。

”即“以多数人名义行使的无限权力”。

也就是当过分民主、自由时,多数人的意志会被强加到少数人身上,强行践踏少数人的自由和权力。

他对“多数的暴政”做了详细的解释,主要是指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以多数的名义滥用权力,在他看来这乃是“美国共和政体的最大危险”。

特别令他担心的是,“多数的暴政”不仅体现于政治这个“公域”,甚至也体现于思想这个“私域”,在民主国家,公众的意见不仅是个人理性的唯一向导,而且拥有比在任何其他国家都大的无限权力。

在民主时代,由于彼此都相同,所以谁也不必信赖他人。

但是这种相同性却能使人人都对于公众的判断怀有几乎无限的信任。

简而言之,在民主的时代里,教义式观念的来源不再是宗教和传统,而是公众舆论。

在对公众舆论的盲目信仰之下,公众不仅丧失独立自主的判断力,甚至丧失思想的习惯。

公众舆论的权威性来自于“多数”的数量优势和道义优势,这里的悖论是:

“个人出于对理性的骄傲而拒绝了传统信仰,却又因为理性的虚弱而相信多数的正确。

”托克维尔认为,这样的平等虽然是一种民主的体现,但这样的民主却存在着隐性的威胁“民主既可以与自由相容,也可以与暴政共存,如果不加约束,民主制度则易于倾向于一种前所未有的新专制或新奴役,即多数暴政。

同样的,关于在民主制度下有可能产生暴政的担心,另一个人也意识到了,他就是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

他在《联邦党人文集》第篇中写到“在一个共和国里,保护社会成员不受统治者的压迫固然重要,保护某一部分社会成员不受其他成员的不正当对待,同样重要。

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一定存在不同的利益,如果大部分成员联合起来,那么少数群体的权利就会得不到保障。

所以,虽然独立战争击败了来自英国的暴政,但独立而民主的美国社会却存在着多数人暴政的可能性。

虽然这些研究仅是从美国的民主人手的,但这就像一根导火线,引爆了更多人对“多数暴政”问题的关注。

从这些论述中不难看出,所谓“多数暴政”是指在民主制度下,决策主体采用多数决定原则,对少数人合法的政治或生存权益进行忽略和侵害的政治行为。

二、多数暴政的具体含义

在托克维尔看来,多数的暴政大体在有以下几种情形。

1.多数名义下的少数人的暴政。

对此托克维尔说,“据我们欧洲的一些人说,共和并非象大家至今所想的那样是多数的统治,而是依靠多数得势的几个人的统治。

在这种统治中起领导作用的不是人民,而是那些知道人民具有最大作用的人,这些人经过自己的独特判断,可以不与人民商量而以人民的名义行事。

”也就是说,“人民”对他们来说只是一个使自己的统治合法的工具,他们虽然以人民的名义行事,实际上却把人民踩在脚下,还要求人民对他们感恩戴德,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少数人的自由得不到保障,几乎是任何人的自由都有可能被打着人民旗号的人以冠冕堂皇的理由被侵犯。

所以托克维尔说,“在这个世界上,只要以人民的名义来实行暴政和处事不公,暴政也能成为合法的,不公也能变为神圣的。

”显然这种专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多数专制,所谓“多数”也是虚假的多数。

2.选举的暴政。

萨托利称之为“宪政意义上的多数专制”。

重视这种多数的暴政的首先是美国的国父们,如杰弗逊,联邦党人等。

我们知道,多数原则是民主的最重要原则,但在一个大共和国内,民主必须采用代议制,由选举少数人作为人民的代表来统治,而最能代表人民意志的机构则是立法部门。

麦迪逊认为,“立法部门由于其它情况而在我们政府中获得优越地位。

其法定权力比较广泛,同时又不易受到明确的限制,因此立法部门更容易用复杂而间接的措施掩盖它对同等部门的侵犯。

他也十分赞同杰弗逊的观点:

“把权力集中在同一些人的手中,正是专制政体的定义,一百七十三个专制君主一定会像一个君主一样暴虐无道。

”因此,他们得出结论:

一个选举的专制政体并不是我们争取的政府。

要防止这种暴政的出现,就必须用其它机构对立法机构加以限制。

托克维尔对这种多数暴政也很警惕。

他认为,由于身分的平等和普选权的扩大,美国是个实在的民主共和国,多数在民主政体中有天然的力量。

但他注意到立法机构的不良倾向:

有可能包揽一切权力。

将全部社会力量集中于立法机构之手,正是民主制度的自然趋势。

这就为多数的暴政奠定了基础:

立法者们通过普选和多数的表决,几乎把所有权力都控制在自己手中,这就有可能帮助立法者合法的的专制。

他十分情愿引用杰弗逊的话:

“立法机构的暴政才真正是最可怕的危险,而且在今后许多年仍会如此。

”所以他也十分同意联邦党人通过三权分立来限制立法权的专制。

萨托利认为,这种暴政“实际上根据的不是多数与少数的关系,而是不加划分的权力总是过度危险的权力这一原则。

在宪政方面获得突出地位的多数专制,所影响到的是少数的权利,特别是反对权是否受到尊重。

”需要指出的是,由多数选举出来的立法机构也存在异化的危险,从而使人民的代表变人假托人民的意志而实行暴政的人,即转化为多数名义下的少数暴政。

3.多数在社会上和舆论上对少数的暴政。

托克维尔认为,尽管在民主时代身分是平等的,但有一种平等永远无法实现———智力的平等。

这种不平等直接决定于上帝,人们根本无法防止。

多数的人为了谋生不得不为物质而操劳,所以在一个社会里,人人既能都博学多闻,又能家财万贯是绝不可能的。

但是在平等的激情下,人们会认为:

许多人联合起来总比一个人的才智大,所以立法的人数比选举还重要。

托克维尔认为这是在人的智能上应用平等理论,施特劳斯认为这是“以数量的优势取代少数智力的优势”这种多数的专制妨碍了伟大人物的成长。

这种社会的暴政,为后来的密尔所发挥,在《论自由》一书中,为防止这种多数的暴政,他详细地探讨了社会所能合法地施用于个人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三、“多数暴政”的特点

以多数决定原则为前提多数决定原则向来是判断民主的标准之一,因为它代表民意。

一直以来,奉行民主制度的国家都是遵循这个原则的。

不可否认,多数决定原则确实为我们带来方便,它能比较好地保障民主,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化,防止独裁的产生,对于解决利益分歧,它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但长期以来,由于对多数原则的盲目服从,产生了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多数暴政”必然是以多数决定原则为前提的,也就是说不合理的多数决策否认了少数人的利益要求,这种忽略是“多数暴政”产生的原因之一。

多数人总是受保护的对象因为民主执行的是“多数决定原则”,因此,只要形成了多数人,执政群体就必须考虑他们的利益要求,即使他们的要求不可能满足。

因为只要在人数上占有优势,他们就会形成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在民主的前提下,显然他们是“真正权利”的拥有者,更多的时候,他们的利益要求被认为是合法的,甚至执政群体会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确保他们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多数人似乎拥有了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威,这种权威足以让少数人望而生畏,多数人在心理上得到了满足,甚至当这种满足上升为法律意志的时候,他们就成为受保护者。

少数人的利益要求被排斥民主制度建立的原则是以多数人为中心的,因此,无论是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的选举中,经常出现多数人的选票决定了是否能当选的情况,于是候选人当然把保护多数人的利益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结果少数人的利益就会被忽略或排斥,即使这种利益要求是合法的。

在“多数暴政”之下,少数人是弱势群体,他们的诉求将被多数人剥夺,而他们也可能和多数人“沦落”到一条线上。

“多数暴政”对少数人的剥夺是隐蔽的人们很容易想起专制主义下的暴政,对人民施行残酷的刑罚,通过摧残人的身体来达到统治者的统治欲望,我们称之为“硬暴政”。

而这种民主制度下的暴政却表现出隐蔽的特征,一般人很难发觉。

多数人通过在政治上的权威、人数上的优势以及心理上的优越感,通过舆论压力迫使少数人失去自我,使他们的行为受到孤立,利益要求受到排斥,思想受到压制。

所有的这些多是在所谓的民主制度下产生的,比起赤裸裸的身体残害,这种压制的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

民主成为借口“多数暴政”之下,民主被扭曲成统治阶级的借口和实现私欲的工具。

多数人利用民主得到在“真民主”下不可能得到的利益,执政者利用民主驱逐政敌。

“多数暴政”让我们进人了一个更加残酷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大众被欺骗,民主被利用,我们经过几百年追求的东西,只是一个借口。

四、“多数暴政”的界定

当今社会,无论什么制度下的民主形式,通过投票由多数来决定已经是现实中普遍而又合理合法的表决方式,但是如果多数人的这种权威被无限拓展,而社会又不能进行有效防范时,就会产生“多数暴政”。

中国人认为给自己的孩子买药吃药当然是父母的权利,可是这在美国属于违法行为;抽烟曾经是天经地义的个人消费,可是最近一二十年间禁止抽烟的公共场合越来越多;如果说抽烟损害旁边的人的健康所以要禁止,可是喝酒并没有损害他人,为什么在1918年时美国普遍禁酒呢?

现在绝大多数国家不允许同性恋者结婚,这是不是“多数人暴政”?

在上述禁烟、禁酒、禁止重婚等等情况中,“多数人暴政”是一个模糊的概念。

“多数人暴政”这个说法只能在极少数情况下才可以使用,绝大多数人都会同意二战时的德国犹太人、20世纪的美国黑人所遭遇的就是“多数人暴政”。

下面我们用几个具体真实历史实例来证实一下“多数暴政”对社会的影响。

例一:

民主制下的纳粹罪行

希特勒就是在1932年德国总统选举中以1900万选票当选的,第二年就解散了其他政党,犹太人更是被大批地监禁和屠杀,然后发动大战。

那么,我们能不能说,犹太人的悲惨处境是民主制度造成的呢?

如果换一个制度,或者换一个规范,当时的那些犹太人就可以逃过一劫?

恐怕不能这么说。

以当时德国的情形,换一个制度,比如君主制、贵族制,犹太人都仍然难逃劫难。

实际上,从中世纪以来犹太人在整个欧洲历史中都是饱受迫害,这一方面是因为他们没有家园,散居各国,聚合不起一个以民族为基地的武装力量;另一方面因为他们善于经商,所以哪个国家或者国王急需钱用,就会找个借口对本国的犹太人开刀,没收财产,乃至把他们抓进监狱。

萨拜因在《政治学说史》第三十六章中分析了纳粹迫害犹太人的动因,一是可以把当时德国人民由于一战失败、由于经济危机而产生的种种仇恨、恐惧、怨愤、阶级对抗转化为对一个人群的敌视,而且这一人群又没有还手之力,这样一来以上负面情绪便可以得到有效宣泄;而且也抬高了日尔曼人的优越感,这种优越感在一战战败后受到重挫,急需恢复;犹太人便成为高扬日尔曼精神的祭品。

二是没收他们的丰厚财产,军费立刻就有很大增长。

三是可以有一个很好的借口向东方和南方的斯拉夫国家进行侵略扩张,因为那里聚居着大量犹太人。

希特勒的这三点考虑,也在很大程度上符合当时德国人民的意愿,所以他在德国执行反犹太人政策畅行无阻.

事情已经过去半个世纪了,反思那一段不堪回首的历史,今天住在德国的犹太人以及德国的日尔曼人各自会有什么样的反思呢?

作为生活在德国的犹太人,他们可以呼吁建立若干项高于民主程序的规范,包括不得以民族主义的借口迫害少数民族,不得侵犯他们的生命、人身自由、财产。

可是,即使德国人同意了这样的立法呼声,也立了这样的法案;如果一百年后真的又出现了二战前夕德国的那种局面,谁能保证这样的法案能被遵守呢?

一个得不到当时社会力量支持的法案,废除起来不是很容易?

所以用这样的方式来防止民主造成“多数人暴政”是不会有真正效果的。

例二:

民主制下美国对黑人的欺压(民主制下有过对某一民族的长期政治欺压。

虽然南北战争使黑人摆脱了奴隶制,但他们在美国仍然生活在底层,不仅在工作、受教育、生活等方面倍受欺凌和歧视,没有基本的权益保障,而且集会、发表言论、行使选举权等基本的民主权利也因为受到种种阻碍而难以行使;尤其是在南方。

面对这样的弱势处境,美国黑人从未停止过抗争。

正如佩特森在《美国民主》中所言:

整个美国历史表明:

不做斗争,弱势群体就不会得到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比如黑人、女性、印第安人、西班牙裔人、亚洲人、残疾人、老年人、同性恋者。

具有更强社会力量的群体极少会把政治上的平等权利主动赐予弱势群体,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是源于偏见和特权.珍珠港事件震惊美国,美日开战。

这时美国把西海岸十一万日本人及日裔美国人赶进设在阿肯色州西部沙漠和沼泽区的安置中心,因为担心这些日本人会帮助自己的祖国在美国做破坏工作。

国会议员、美国政府、美国最高法院一致支持这种侵害那些日本人人权的行动。

这是不是“多数人暴政”?

有人说,那些住在美国的日本侨民并没有威胁美国人生命,为什么要那样对待他们?

可是谁能保证当时的日本侨民会干出什么呢?

做一些预防措施总是可以的吧。

而且不久以后美国的战局好转,也就让他们回家了。

五、现行民主体制下产生“多数暴政”的可能性及其防范

利益的纷争导致了多数派与少数派的对峙,即在“多数决定”的民主原则下,这种利益纷争就会永远存在,也就意味存在着多数对少数的压迫。

在此条件下,“多数暴政”就不会消失。

那么,应怎么样防止多数人的暴政呢?

1.托克维尔认为建立在身分平等基础上的民主,既可以导致自由,也可以导致暴政,何去何从,这将取决于各国自己。

在对比了美国和法国的现实后,他认为,在民主的基础之上,以下制度设计是可取的。

(1)结社的自由,包括普通结社和政治结社

托克维尔认为,在贵族社会,贵族社团是制止滥用职权的天然社团,而在贵族已经不存在的民主国家,如果人民之间不能随时仿造出类似的社团,就不出有任何可以防止时暴政的堤坝。

而在民主国家,托克维尔认为“世界上不会再建立新的贵族制度,但我认为,普通的公民聚合起来,也可能建立非常富裕、非常有影响、强大的社团,简而言之,即建立贵族性质的法人。

”这样,被消灭的贵族的管理权,不应完全交还给中央政府,而应部分地分给由普通公民临时组成的次级团体。

这样,个人的自由将更加会有保证,而他们的平等也不会削弱。

这种“贵族性质的法人”就是由普通公民结成的

和各种社团。

政治结社,即组建政党的自由,在托克维尔看来也是反对多数专制的一项必要的保障。

因为如果一个大党居于统治地位,那么它将会独揽一切国家大权,各种官职也将被此党的党徒所占据,这时,在野的反对党就可以发动少数的全部道义力量去反对压制他们的大党。

而且,政党越多,那么一个党就越难以形成绝对的多数,那么选举的多数的专制的威胁

就可以减轻。

因此,托克维尔认为,尽管结社也有危险,可能使人们接近无政府状态。

但这与多数的无限权威相比,用来限制它的那个危险手段还好一些。

托克维尔还把政治结社看作是一所“免费的大学”,公民在那里也能学到结社的一般原理和习惯,从而促进结社自由的发展。

因此,托克维尔宁愿冒着陷入无政府状态的危险,也要保障人们的这种“带危险性的自由”。

施特劳斯评论说:

“托克维尔赋予多样化结社以一种尊严,这种尊严在政治思想中可能是新颖的。

较早的作家们把鼓励党派或结社视为对社会有分裂作用的手段,而托克维尔则认为它对于民主社会的健全是绝对重要的。

”然而,在民主国家,人人平等而人人又孤立无援,那么通过什么手段才能使这些人能自愿联合,共同行动呢?

托克维尔回答道:

“只能利用报纸,才能经常地和顺利地做到这一点。

只有报纸,才能在同一时间将同一思想灌注于无数人的脑海。

”报纸向大多数人提出的共同的计划,并提出执行的共同方法,因此,托克维尔把写作自由看作是结社自由的第一步。

(2)重视宗教的作用.

托克维尔认为,在个人主义时代,宗教尤为重要。

“人要是没有信仰,就必然受人奴役;而要想有自由,就必须信奉宗教。

”美国人对宗教的信仰,使他们学习到了使用自由的技巧。

因为“法律虽然允许美国人自行决定一切,但宗教却阻止他们想入非非,并禁止他们恣意妄为。

”如托克维尔所说,只有上帝才有权行使无限的权威,那么尘世的一切,哪怕是多数人的意见也不能拥有无限的权威,这样就抵制了多数的暴政的危险。

(3)分权制衡。

托克维尔并没有从理论上去详细论证权力分立,但十分赞赏孟德斯鸠和联邦党人的分权思想。

他也明确指出,为了防止选举产生的暴政,对权力进行分立是十分必要的。

“假如把立法机构组织得既能代表多数又一定不受多数激情的摆布,

使行政权拥有自主其事的权利,让司法当局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之外,那就可以建立一个民主的政府,而又使暴政几乎无机会肆虐。

由于“多数既拥有强大的管理国家的实权,又拥有也几乎如此强大的影响舆论的实力。

多数一旦提出一项动议,可以说不会遇到任何障碍”,所以要精心设置制度结构。

综上所述,为了防止“多数的暴政”和“舆论的宗教”,一方面要在政治参与的层次进行控制,加强制度设计,确保审慎商议;另一方面要在社会参与的层次充分开放,保持公众舆论的活力,维护生机勃勃的公民精神,使实践理性与道德精神融汇于民情之中。

这些关于公众舆论的思考,是托克维尔政治科学的一份重要遗产。

2.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设想过种方式

(1)建立一个独立于大多数人意志的最高政治权威当大多数人通过民主程序建立了侵害少数人利益的法律,这个最高权威就可以出来否决,但这个最高权威一样可能支持多数人去侵害那少数人权益,而且还可能利用自己的最高权威同时侵害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利益,只满足自己的利益;所以这不是一个好方式。

(2)组织一个多元的社会体,包括各个行业、各个地区、各个民族,这样,就难以在某一特定社会事项上形成一个大多数,去反对一个少数派’也就是说,要在多数人与个体或少数人之间建立一个缓冲带。

可是在我们今天看来,这一推荐在其后的美国历史中也并不有效。

数人权利和民主程序的紧张关系,贯穿于整美国无疑是个多元社会,但少个美国历史。

白人对黑人、产业工人对资本家、异性恋对同性恋,等等,在某一事项上完全可能形成一个多数派去反对少数派权益的情况。

在看了很多学者文献,单拿出每一位的观点都不足以消除产生“多数暴政”的源头,只能是在适合的历史阶段起一定的作用,而在此我也有一些自己对制止“多数暴政”的看法,,要想防范“多数暴政”的产生,应该从如下个6方面人手

(1)要提高全民的综合素质

要避免“多数暴政”的产生,其根本是要提高全民的综合素质低素质民众是一个平庸的社会群体,其拥有的知识水平和政治理念有限,不可能表现出如精英阶层一样的政治判断力和决断力,有时候民众的意识甚至是麻木的勒庞、奥尔特加、熊彼特等人都表现出一种对参与政治的普通民众的批判,而尼采对民主制下大众的描写则近乎一种谩骂在尼采眼里,这些人“乃是受人敬仰的上流社会的渣滓,甚至在没有一点文化味的环境中混成了人,无教养、无知识、根本不知道精神事物中竟有良心!

当然,这种担心可能有些过于夸张,但民众的平庸是客观存在的,任何人都不能对此忽视。

只有国民素质得以提高,才能理性思考,才能明辨是非。

因此,提高民众的文化、政治素质,使他们在所参与的政治事务中始终保持理性的思维,对于防止“多数暴政”的产生是急迫的问题。

(2)决策主体要开明,要深刻认识“多数暴政”是代议制民主制度下无法回避的政治现象。

要接受现实,正视其存在,不要将之视为洪水猛兽在尊重人权的前提下,决策主体一方面要尽量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使社会更加和谐同时也要重视少数人的正当权益,以削弱“多数暴政”对少数人的利益侵害。

(3)完善决策规则决策

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对涉及大众利益的决策进行严谨的论证,多倾听民意,尽量将决策事项考虑周全决策主体要多元化,应涵盖决策主客体、对象、普通民众等。

另外,对涉及公众利益的决策举行听证。

要严格落实听证制度,关键点在于落实大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首先,应对要听证的事宜进行广泛宣传,使其广为人知,确保听证大众足够多其次,听证代表要通过随机抽取的办法产生,以避免听证部门专门挑选有利于决策主体的代表的现象再次,要严格落实听证代表的意见,避免听证归听证、反对归反对、执行归执行的愚弄群众现象。

(4)从机制上赋予人们权益申诉的权力和渠道

在许多国家,当少数人因权益被剥夺而进行申诉时,会遭遇要么机制不健全、要么缺乏申诉渠道的情况,另外,还会碰到申述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高的问题这是因为,“多数暴政”的申诉多属于民告官的行为,现阶段,由于机制不成熟、渠道不完善,这种行为还不被社会所提倡,成功率更是几乎零。

许多申诉在冷处理中消化,从而不了了之。

我们认为,权益申诉机制和申诉渠道缺一不可,必要时还应建立保护机制,以确保申诉人不被打击报复要做到权益申诉低成本、负责接纳申诉的机构专业化,达到事事有人管、人人受保护的目标只有这样,权益申诉才能落到实处,从而减少“多数暴政”的实际发生率

(5)适当采用协商民主的方式弥补多数原则的决策不足

协商民主强调在多元社会现实的背景下,通过普通的公民参与,就决策和立法达成共识,其核心要素是协商与共识,这里的共识是指集体共识,而不是以多数人的意愿为准则,这样就使维护所有人的权益成为可能。

虽然协商民主可能会得到折中的方案,但协商民主的结局是大众认可的。

这是协商民主优越性的主要表现。

同时也应客观地看到,协商民主有特定的适用范围,不具备大面积推广的可能首先是决策周期长、决策成本高,尤其在我国这样的人口大国实施起来有相当的难度另外,许多决策事物不存在折中方案。

因此,协商民主虽有助于矫正自由主义的不足,也有助于不同层面的政治共同体的政治实践,但其自身也存在缺陷。

这里要说明的是,协商民主在我国是通过政治协商会议这种组织形式施行的,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但当前我国政协在委员的产生和议事规则及政协的性质和地位方面与上述的协商民主有所不同。

为更好地发挥作用,我国政治协商会议需要进一步完善机制,积极探索新的协商民主形式。

(6)成立公正、独立的裁决机构和审判机关

事实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有裁决机构和审判机关,在此强调的是裁决机构和审判机关要保证其独立性和公正性首先,要解决好这种裁决机构和审判机关人员的来源问题。

这些人既不能是政府委派,也不能只靠简单的民众投票产生。

上文提及,应当先通过优选程序选出,保证他们是法律专家和政治精英,再通过公民投票选出。

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其人员质量又确保其代表人民并对人民大众负责。

其次,需要解决好这些裁决机构和审判机关的经费问题。

要从制度上保障这些机构的经费来源,不能因为行政首长的主观因素任意增加或削减其经费和人员待遇。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这些机构的独立、公正和免受行政干扰。

另外,为了吸引社会精英加人到这些机构,应实行高薪引人的策略。

另外,作为执政的精英,既要防止“多数暴政”的发生,又要敢于对民众的不合理要求提出否定。

被大众选出来的执政精英有着高于普通民众的知识水平和政治判断力,在对同一个问题的思考上会更透彻、更深人、更具前瞻性。

当这种理性的思维与民众非理性的要求发生碰撞时,正是精英出场时。

五、结论

事物常常具有两面性,民主制度也一样。

民主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与专制主义相比,人民获得了平等,获得了自由,这是区别于以前任何一种制度的最伟大之处。

但是,也要客观地认识到,民主不是一种绝对理想的制度,“多数暴政”是民主制度不完善的表现,也是民主制度下特有的一种政治现象,一方面需要正视其存在,另一方面需要对其高度关注,通过完善相关机制来避免或减少其发生,以更好地推进我国以及世界的民主化进程,使其满足更多人的利益需求,在未来政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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