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行矿业学院矿井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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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行矿业学院矿井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矿井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基础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度,防止重大水害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9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公司水害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矿井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是公司防治水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公司、矿要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

设置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1-3名防治水技术人员,负责日常防治水工作和检查防治水工程进度,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条公司、矿、要筹措足够的防治水工程资金,确保防治水工作按计划实施。

矿井防治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防治水机构必须依据《规定》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区(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

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确定矿井的水文地质类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要结合矿区(井)水文地质特征,组织编制防治水规划、总体设计和单项工程设计。

根据生产计划的安排,提供水情资料和各种水害预报。

第五条各矿应根据不同水害类型,配备相应防治水设备和设施,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以满足防治水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复杂、极复杂类型矿井的水文地质工作

(一)建立井上下水文动态监测系统,健全观测制度,定期观测水位、水压、水温、水质和矿井涌水量。

观测成果资料每月月初报公司备案。

正常情况下,井上下钻孔水位或水压每月观测2次(每月15、30日左右),配备水位自记遥测系统的矿井,每月观测3次(每月10、20、30日左右);矿井涌水量每月观测3次(每月10、20、30日左右),特殊情况加密或按单项工程设计要求观测。

(二)结合矿井生产安排,每月底对下月采掘头面要进行一次水患分析排查,并与当月水患排查工作总结一并报公司审查。

(三)结合矿井生产安排有计划地开展以井下为主的物探、钻探和化探等工作,探明充水因素。

(四)对老塘、老巷积水和封闭不良钻孔进行调查分析,及时提出水患预报和探放水方案。

(五)编制及修改必备的矿井水文地质图纸资料。

(六)结合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开展防治水技术研究,为探索防治途径积累资料。

第七条中等及简单类型矿井的水文地质工作

(一)建立健全井上下水文动态观测系统和观测制度,正常情况下,钻孔水位每月观测1次(每月30日左右),矿井涌水量每月观测3次(每月10、20、30日左右)。

特殊情况加密,观测资料每月月初报公司备案。

(二)结合矿井生产安排,每季度底对下季度采掘头面进行一次水患分析排查,并与本季度水患排查工作总结一并报公司审查。

(三)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结合生产安排,做好水文地质观测预报工作,分析研究开采煤层顶底板砂岩裂隙水的富(赋)水规律。

(四)对老空积水及存在封闭不良钻孔进行调查分析,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及矿井充水性图上标明,及时提出水患预报和探查探放水措施。

(五)按规定编制必备的下列防治水图件资料:

1、矿井充水性图;

2、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3、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4、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5、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根据矿井防治水工作实际进行编绘。

第八条相邻开采的矿井,每季度应交换一次图纸,每年应调查、收集和核对邻矿开采资料,并在本矿矿图上标出,对存在威胁矿井安全的水患问题必须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主管部门。

第九条公司、矿要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制度,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管理,加强矿井防治水工程的监督检查。

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地测防治水工作检查,每年度召开一次防治水工作专题会议,每年组织1~2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第十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在公司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

防治水工作要有五~十年中长期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防治水专项设计和技术安全措施、总结报告,做到有计划、有设计、有措施、有成效,要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新经验和新仪器。

第二章地面防治水

第十一条各矿要查清矿区范围内地面塌陷范围、积水面积和深度,掌握历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必要时设站观测水位变化。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矿区范围内地表水系、工广排水系统、高低压供电线路、矿区通讯系统等进行一次检查,保证疏排水、供电及通讯系统畅通。

第十二条各矿要掌握矿井井口和工业广场标高。

掌握矿井综合疏水能力、防洪防汛材料的储备品种数量、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落实情况。

公司在每年汛期到来之间对各矿进行一次防汛全面检查。

第十三条工业广场内或塌陷区内的积水在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倒渗井下。

第十四条使用中的观测孔孔口必须加盖封存,报废钻孔必须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水沿钻孔灌入井下。

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与井下或者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应当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

第三章井下防治水

第一节松散层水防治

第十五条当可采煤层露头被松散层特别是被厚松散层覆盖时,对影响开采范围内的松散层厚度、结构、含隔水层特征、水位、水量和水质以及基岩面起伏变化等情况都要查清,否则应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十六条松散层防水煤柱合理留设的规定

(一)当松散层底部为稳定的粘性土隔水层,且厚度大于采厚的5倍以上时,可留设防塌煤岩柱进行开采,即允许冒落带顶点接近该层底界面。

(二)当松散层底部为弱含水层、可疏干的含水层,或有稳定粘性隔水层,且厚度在3-5倍的采厚时,可留设防砂煤岩柱进行开采,即允许导水裂隙带顶点波及松散层,但不允许冒落带接近该层底部。

设计时应考虑基岩风化带的含水、隔水及导水性。

(三)当松散层底部无稳定的粘土隔水层,且松散层为中等以上富水性的含水层或无疏降条件的各类含水层时,应留设防水煤岩柱进行开采,即不允许导水裂隙带顶界波及水体。

设计时应将基岩风化带的含水、隔水及导水性一并考虑。

(四)水体下采煤的安全煤岩柱留设及计算依据应按《建筑、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简称“三下开采规程”)附录六的规定留设。

(五)在松散层下开采且需进一步确定防水煤岩柱合理留设的矿井,安全煤岩柱留设必须进行试验研究,经公司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经审批的松散层安全煤岩柱,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前仍按原设计安全煤岩柱执行。

第十七条临近防水煤岩柱开采所进行的采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回采前,必须查明在采区范围内有无高角度断层,以防止断层导水或沿断层带抽冒;必须查明开采范围顶板岩性结构及基岩风化带风化程度、深度、富水性、隔水性等。

采煤方法必须有效控制采高和防止抽冒的措施,以防止“两带”值增大,造成基岩风化带导水。

(二)开采缓倾斜煤层时,上下分层同一位置的回采间隔时间不得少于4-6个月,坚硬岩性顶板则间隔时间应适应延长。

(三)坚持做好井上、井下的水文地质观测,随时核查防水煤柱的实际尺寸,发现问题应立即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

(四)关于松散层下开采的技术和安全措施除按本《细则》执行外,未尽事宜应按有关规程的规定及皖经煤炭[2007]110号《安徽省煤矿含水层下开采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节煤层顶底板砂岩(岩浆岩)裂隙水的防治

第十八条凡具有煤层顶底板砂岩(岩浆岩)裂隙水害的矿井,都要开展水害防治工作。

采区或工作面采掘前应分析裂隙含水层的岩性特征、断层及裂隙发育规律、富水性及水质情况,预测正常和最大涌水量,收集和分析相邻矿井或采、掘工作面砂岩裂隙水赋水特征及突水资料,指导采掘生产。

第十九条凡开采有顶、底板砂岩裂隙水害的煤层,在采区设计时应考虑布设轨道巷,联络眼应布设在机巷低洼处。

未布置轨道巷的工作面,应完善排水系统。

第二十条当回采工作面顶板上30~40米或底板下15米范围内分布有砂岩含水层,采前必须采取超前探查或疏放措施。

第三节煤层底板灰岩水的防治

第二十一条开采6(10)煤层的矿井,必须做好底板灰岩水害的防治工作。

(一)对已有勘探、生产的水文地质资料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研究灰岩水层含水特征,建立健全灰岩水井上、下监测系统,定期观测地下水动态,掌握动态变化规律、水化学特征等。

(二)编制6(10)煤底板隔水层等厚线图,太灰等水位(压)线图及突水系数等值线图,圈定出可能突水危险区,评价底板隔水层的稳定性,预计太灰突水最大突水量。

(三)积极开展对6(10)煤层底板隔水层及太灰含水层的水文地质条件探查工作,进行太灰水原始导高、采动对底板破坏深度、矿压、放水试验等试验研究,综合分析断层、底板薄弱带、岩溶陷落柱等存在的突水因素,提出综合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受太灰水威胁的矿井,在6(10)煤底板布置井巷工程时,隔水岩柱的留设必须大于“安全隔水岩柱”厚度,必须查明巷道设计位置与太灰之间的距离、岩体的完整性和存在的各种突水因素。

安全隔水岩柱(H)按下式计算:

H安=h1+h2+Cp

h1=AL(

-RL)/4K

式中:

h1——底板隔水岩柱的有效带厚度(m)

h2——隔水岩柱底部可能存在的原始导水带高度(m),无实际资料为零

Cp——掘进工程对底板岩层的破坏深度(m),一般取6米

L——跨距(m),相当于巷道荒断面的宽度加两帮的破碎影响宽度

K——隔水岩体的抗张强度(t/m2),正常区段取40-50t/m2,构造区段取20-30t/m2

H——作用于隔水层底面的最大水头高度(m)

R——隔水岩柱的平均容量(t/m3),一般取2.5t/m3

A——安全系数,一般取1.2-1.5

注:

公式及公式中参数取值为参考淮北矿业集团经验值。

确因工程需要,隔水岩柱厚度达不到“安全隔水岩柱”时,必须边探边掘。

对地质岩体复杂或危险地段应进行底板注浆加固。

第二十三条受太灰水威胁的回采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等方法,查明工作面水文地质条件和水患异常区范围,针对性的编制防治措施。

按《规定》,根据隔水岩柱的实际厚度、水柱压力计算突水系数(Ts):

Ts=P/M

式中:

Ts——突水系数,(MPa/m)

p——底板隔水层承受的水头压力(MPa),

M——底板隔水层厚度,m

正常地段突水系数<0.07,为安全开采区,0.07—0.1需采取一定的防探水措施,报公司审批方可设计开采,>0.1必须编制疏水降压或含水层改造专门防治水工程设计,经实施治理工程、钻探(物探)验证及安全评价后方可开采。

构造破碎带突水系数<0.05为安全开采区,0.05—0.07需采取一定的防探水措施,>0.07必须编制疏水降压或含水层改造专门防治水工程设计,经实施治理工程、钻探(物探)验证及安全评价后方可开采。

第二十四条进行疏水降压含水层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专门的施工设计,其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二)预计最大涌水量;

(三)建立能保证排出最大涌水量的排水系统;

(四)做好钻孔超前探水和放水降压工作;

(五)做好井上下水位、水压、涌水量的观测工作;

(六)取芯孔两个钻场不少于一个钻孔;

(七)效果验证孔不少于总数的10%。

第二十五条对具有太灰水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探水措施:

(一)巷道掘进时必须采用物探钻探等超前探测,做到边探边掘。

(二)底板探水孔的布置应结合地质构造、隔水层厚度、物探等成果资料,尽可能布置在太灰强径流带上,终孔层位一般为1~3灰,探水工程结束后必须编制总结报告,需要进行底板注浆和加固等治理工程的,应编制专项工程设计和施工措施,报公司审批后方可施工。

回采工作面采前必须采用物探探测、钻探验证,当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进行开采。

(三)采掘工作面出现突水征兆时,应加强水情观测,有安全威胁时,停止作业,立即向矿调度所汇报。

当突水量大于60m3/h,要及时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大中型煤矿发生100m3/h以上的突水、小型煤矿发生60m3/h以上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和矿井被淹的,由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以便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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