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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职改办166号文物博物高中级评审条件试

 

渝职改办[2005]166号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文物博物专业高、中级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要求,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以品德、能力、业绩和创新为导向,以实践作为衡量人才的唯一标准,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不断提高职称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客观公正地评价文物博物专业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根据国家《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重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重庆市文物博物专业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现将《重庆市文物博物专业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

    1.《重庆市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2.《重庆市文物博物专业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3.《重庆市文物博物专业馆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考古、文物(或标本)科研、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物(或标本)博物技术、文物(或标本)鉴定与保管、文物(或标本)保护与维修等工作的文物博物专业人员。

    第二条 申报基本要求

   ㈠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者。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现行规定执行:

    1.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3.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满3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满5年。

    ㈢外语(或古汉语)条件

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一门外文(或古汉语)资料,按规定参加全国或全市职称外语相应级别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㈣计算机条件

能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运用计算机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按规定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相应科目(模块)考试或全市职称计算机相应级别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㈤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任现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100学时。

    第三条 破格申报要求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2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㈠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㈡获得市(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的主要完成者。

    ㈢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文物博物类著作或供高等院校文物博物专业使用的教材(独著或本人撰稿25万字以上)。

    ㈣在国家一级或SCI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及其以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0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四条 评价标准

    文物博物研究馆员须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主持完成高难度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工作、研究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的能力;是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或古汉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熟练地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㈠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具有考古领队资格。

    ⑵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

    ⑶解决过多项考古工作的重大学术问题。

    2.从事文物博物科研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市(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写出学术报告或专著。

    3.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2个以上市(部)级社会、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或5个以上市(部)级社会、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含布展)。

    4.从事宣传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传工作。

    ⑵能用1门以上外语同外国专家交流、研讨。

    ⑶举办过高水平的学术讲座或科普活动。

    5.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主持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

    ⑵具有2项文物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

    ⑶对某一类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重要作用。

    6.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主持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

    ⑵主持市级或馆藏3万件以上文物单位的文物保管、建帐建档工作。

    7.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主持制定并付诸实施2处以上大型,或4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

    ⑵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1项以上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或省、市级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规划,通过审定并付诸实施。

    ⑶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护技术方面,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获重大突破。

    8.从事文物修复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主持制定修复规划,审定修复技术方案,并指导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

    ⑵在文物修复技术上有所创新,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重大突破。

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比照以上八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研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2.市(部)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取得2项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历史、考古、文物博物馆学重大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4.在陈列展览中,创造性地运用新的科研成果和重要文物资料等,使陈列展览的质量有很大提高,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5.提出并实施对博物馆宣传推广工作有重大改进的方案2项,或在拓展博物馆业务上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效益,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6.研究解决2项以上对专业工作的进展起关键性作用的文物保护、维修、鉴定、保管、修复等方面的重大学术问题,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㈢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业著作(独著或本人撰稿5万字以上)。

    2.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下同)。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

    4.在国际学术会议宣读论文3篇以上(以获奖证书和宣读证书为准,下同)。

    5.在全国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5篇以上。

    第五条 附 则

    ㈠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认可的文物博物专业或相近相关专业的学历。

    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㈢本条件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庆市文物博物专业副研究馆员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考古、文物(或标本)科研、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物(或标本)博物技术、文物(或标本)鉴定与保管、文物(或标本)保护与维修等工作的文物博物专业人员。

    第二条 申报基本要求

   ㈠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者。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现行规定执行:

    1.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3.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馆员资格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馆员资格满6年。

    ㈢外语(或古汉语)条件

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一门外文(或古汉语)资料,按规定参加全国或全市职称外语相应级别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㈣计算机条件

能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运用计算机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按规定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相应科目(模块)考试或全市职称计算机相应级别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㈤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任现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90学时。

    第三条 破格申报要求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取得馆员资格2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文物博物专业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㈠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㈡获得市(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

    ㈢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文物博物类著作或供高等院校文物博物专业使用的教材(独著或本人撰稿20万字以上)。

    ㈣在国家一级或SCI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及其以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8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四条 评价标准

    文物博物副研究馆员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相关学科知识,了解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完成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工作、研究成果进行较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的能力;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或古汉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熟练地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㈠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具有考古领队资格;

    ⑵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

    ⑶解决过3项以上考古工作的重大学术问题。

    2.从事文物博物科研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市(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写出学术报告或专著。

    3.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1个以上市(部)级社会、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或3个以上市(部)级社会、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含布展)。

    4.从事宣传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传工作。

    ⑵能用外语接待外宾和解答专业性较强的问题。

    ⑶编写宣传资料或专业教材3万字以上。

    5.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主持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

    ⑵具有文物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

    ⑶对某一类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较重要的作用。

    6.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参与制定文物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

    ⑵主持市级或馆藏1万件以上文物单位的文物保管、建帐建档工作。

    7.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独立制定并付诸实施1处以上大型,或2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

    ⑵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1项以上市级历史文化名城或2项区县级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规划,通过审定并付诸实施。

    ⑶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护技术方面,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获较大突破。

    8.从事文物修复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参与制定文物修复规划和审定修复技术方案。

    ⑵独立承担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在技术上有所改进,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较大突破。

    9.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2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

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比照以上九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研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2.市(部)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取得2项经市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历史、考古、文物博物馆学重大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4.在陈列展览中,运用新科技成果、重要文物资料或先进技术手段和声光电设备等,使陈列展览的质量有很大提高,经市内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市内先进水平。

    5.提出并实施对博物馆宣传推广工作有重大改进的方案2项,或在拓展博物馆业务上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效益,经市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6.研究解决2项以上对专业工作的进展起关键性作用的文物保护、维修、鉴定、保管、修复等方面的重大学术问题,经市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㈢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业著作(独著或本人撰稿2万字以上)。

    2.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下同)。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4.在国际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以获奖证书和宣读证书为准,下同)。

    5.在全国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3篇以上。

    6.合作撰写重要考古发掘报告3篇以上。

    第五条 附 则

    ㈠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认可的文物博物专业或相近相关专业的学历。

    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㈢本条件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庆市文物博物专业馆员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考古、文物科研、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物博物技术、文物鉴定与保管、文物保护与维修等工作的文物博物专业人员。

    第二条 申报基本要求

   ㈠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者。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现行规定执行:

    1.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3.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馆员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满4年。

    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满5年。

    4.中专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满6年。

    ㈢外语(或古汉语)条件

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一门外文(或古汉语)资料,按规定参加全国或全市职称外语相应级别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㈣计算机条件

    能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运用计算机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按规定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相应科目(模块)考试或全市职称计算机相应级别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㈤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任现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80学时。

    第三条 破格申报要求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取得助理馆员资格2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文物博物专业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㈠获得市(部)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㈡获得区县(局)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

    ㈢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四条 评价标准

    文物博物馆员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了解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的发展动态;有一定的专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能严格按照科学的操作规程,参与科研活动和独立完成一定能难度的专业工作,取得较好的业绩;能对自己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或古汉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熟练地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㈠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与2个以上中型或5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发掘资料的整理和编写发掘报告或简报)。

    2.从事文物博物科研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与完成本单位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写出学术报告或论文。

    3.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完成一般陈列展览设计2个以上(含布展)。

    4.从事宣传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独立推广(宣讲)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

    ⑵编写讲解词和其他宣传资料。

    5.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独立鉴定、征集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某一类文物。

    6.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保管技术。

    ⑵独立完成100件以上文物的建档工作。

    7.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独立制定并付诸实施1处以上中型,或2处以上小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

    ⑵参与制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文物保护规划1项以上,通过审定并付诸实施。

    8.从事文物修复工作的人员,须熟练掌握文物修复技术,能独立承担一般文物的修复工作。

    9.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1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比照以上九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部)级科研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2.区县(局)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提出二项以上陈列展览、文物考古、宣传推广或其他有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和付诸实施,取得一定效益,经专家鉴定认可。

    4.研究解决1项以上对专业工作的进展起关键性作用的文物保护、维修、鉴定、保管、修复等方面的学术问题,经市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㈢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业著作(独著或本人撰稿1万字以上)。

    2.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下同)。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4.在全市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以获奖证书和宣读证书为准,下同)。

    5.合作撰写重要考古发掘报告1篇以上。

    第五条 附 则

    ㈠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认可的文物博物专业或相近相关专业的学历。

    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㈢本条件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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