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平安欺诈行为查处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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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平安欺诈行为查处方法
食物平安讹诈行为查处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严厉查处食物平安讹诈行为,保证食物平安,保障公众躯体健康和生命平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平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县级以上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查处食物平安讹诈行为,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方法所称食物平安讹诈是指行为人在食物生产、贮存、运输、销售、餐饮效劳等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形,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形的行为。
第四条【大体原那么】县级以上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查处食物平安讹诈行为,应当遵循严格、及时、公布、公正的原那么。
第五条【配合查处义务】食物生产经营等相关行为人应当配合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对食物平安讹诈行为的查处,开放生产经营场所,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举报奖励】鼓舞任何组织和个人向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举报食物平安讹诈违法行为。
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依法予以奖励。
第二章食物平安讹诈行为
第七条【产品讹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产品讹诈:
(一)用非食物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物原料、回收食物作为原料生产食物;
(二)在食物中添加食物添加剂之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三)利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及其他非食用用途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加工食物;
(四)生产营养成份不符合食物平安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物;
(五)其他生产经营搀假搀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物和以不合格食物冒充合格食物。
第八条【食物生产经营行为讹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食物生产经营行为讹诈:
(一)在产品研发、进货查验、出厂查验、贮存运输、不合格食物处置、食物平安事故处置等活动中隐瞒真实情形或进行虚假记录;
(二)在原料贮存场所、生产加工区域、经营场所寄存明令禁止利用的可能用于非法添加的物质;
(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伪造、变造或利用伪造、变造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书、产品注册证书、备案凭证、查验检疫合格证明、产地证明、购货凭证等文件;
(四)向食物生产经营者提供制售假劣食物技术;
(五)其他食物生产经营讹诈行为。
第九条【标签说明书讹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食物标签、说明书讹诈:
(一)虚假标注食物名称、规格、净含量、成份或配料表、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等信息;
(二)虚假标注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加工工艺、产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
(四)虚假标注无公害食物、有机食物、绿色食物等标志;
(五)虚假标注“酿造”“纯粮”“固态发酵”“鲜榨”“现榨”等字样;
(六)产品标签标注的营养成份与产品实际不符。
传统饮食名称与食物及其原料的通用名称不一致,但可不能对公众造成误导的除外。
第十条【食物宣传讹诈】以网络、、电视、广播、讲座、会议等方式宣传食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食物宣传讹诈:
(一)食物的性能、功能、产地、规格、成份、生产者、标准、保质期、查验报告等信息与实际情形不符;
(二)利用虚构、伪造或无法验证的科研功效、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献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三)一般食物明示、暗示具有功效或特殊医学用途的,或利用“可医治”、“可治愈”等医疗术语;
(四)食物宣传信息涉及疾病预防、医治功能;
(五)保健食物宣传信息含有未经证明的功效,或隐瞒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等;
(六)利用“纯绿色”、“无污染”等夸大宣传用语;
(七)以转基因食物冒充非转基因食物。
第十一条【信息讹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食物平安信息讹诈:
(一)单位和个人利用网络、媒体、移动社交平台等载体,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物平安信息;
(二)媒体杜撰新闻事实,播发故意歪曲事实真相的食物平安新闻;
(三)媒体播发含有虚假事实、数字、图标、专家发言等的食物平安新闻;
(四)媒体对食物平安新闻图片或新闻视频内容进行阻碍其真实性的修改。
第十二条【食物查验、认证讹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食物查验、认证讹诈:
(一)食物查验机构窜改查验数据,擅自改换样品,伪造实验记录、查验数据和查验结果,出具虚假查验结论等;
(二)食物认证机构违背认证程序规定隐瞒真实情形、窜改审核记录、伪造认证文书或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等。
第十三条【许可申请讹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食物生产经营许可申请讹诈:
(一)申请保健食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时,提供虚假信息、数据、材料和样品;
(二)申请食物生产经营许可时,提供虚假信息、数据、材料和样品;
(三)申请保健食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物广告审批时,提供虚假信息、数据、材料和样品。
第十四条【备案信息讹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备案信息讹诈:
(一)保健食物进行备案时,提供虚假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平安性和保健功能评判资料、查验报告等材料;
(二)在婴幼儿配方食物进行备案时,提供食物原料、食物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的虚假材料;
(三)网络食物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物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四)提供其他虚假备案信息。
第十五条【报告信息讹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报告信息讹诈:
(一)提供虚假食物平安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
(二)提供虚假召回打算或虚假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平安食物报告;
(三)发生食物平安事故的单位报告虚假食物平安事故信息;
(四)食物贮存效劳提供者向监管部门报告虚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贮存食物的所有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报告虚假市场名称、居处、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食物平安治理制度、食用农产品要紧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第十六条【提交虚假监管信息】食物生产经营者在食物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抽样查验、案件调查、事故处置时,隐瞒真实情形,或提交虚假的资质证明、进货查验记录、食物生产经营记录、出厂查验记录、食物查验合格结论、询问信息等,属于向监管部门提交虚假信息。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产品讹诈法律责任】违背本方法第七条第
(一)、
(二)、(三)、(四)项规定,由县级以上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依照《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惩罚,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要紧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背本方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由县级以上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依照《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惩罚,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要紧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食物生产经营行为讹诈法律责任】违背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要紧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标签说明书讹诈法律责任】违背本方法第九条第
(一)、
(二)、(四)、(五)、(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依照《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惩罚,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要紧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背本方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由县级以上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依照《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惩罚,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要紧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食物宣传讹诈法律责任】违背本方法第十条第
(一)至(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要紧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背本方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由县级以上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依照《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惩罚,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要紧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食物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峻的,依照《食物平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处理,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要紧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食物宣传讹诈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移交有关部门处置,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信息讹诈法律责任】违背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物平安信息,组成违背治安治理行为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违背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媒体或媒体从业人员存在虚假新闻讹诈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食物查验、认证讹诈法律责任】违背本方法第十二条第
(一)项规定,依照《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处理,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要紧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背本方法第十二条第
(二)项规定,依照《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处理,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要紧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将查验讹诈行为逐级报告至省级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
省级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将查验、认证讹诈情形移送认证认可部门处置,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许可申请讹诈法律责任】违背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食物生产经营者存在食物生产经营许可申请讹诈的,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要紧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行贿等不合法手腕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许可,给予行政惩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备案信息讹诈法律责任】违背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食物生产经营者存在备案信息讹诈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要紧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报告信息讹诈法律责任】违背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食物生产经营者存在报告信息讹诈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要紧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提交虚假监管信息法律责任】违背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食物生产经营者存在提交虚假监管信息讹诈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要紧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信誉惩戒】食物生产经营者有食物平安讹诈行为的,记入食物平安信誉档案,情节严峻的列入食物药品平安“严峻失信名单”,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管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
第二十八条【涉嫌犯法移送】食物平安讹诈行为组成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优先适用】本方法所规定的食物平安相关讹诈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四章附那么
第三十条【参照适用】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行者、网络食物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仓储保管者、运输者等的食物平安讹诈行为查处参照本方法执行。
本方法所称食物包括食物添加剂、食用农产品。
第三十一条【实施时刻】本方法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