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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保护环境方面的努力和成就

中国在保护环境方面的努力和成就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副主任张晓玲《光明日报》(2012年12月15日 06版)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环境,将环境保护确立为一项基本国策,把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战略,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理念,采取完善环境法律体系等一系列措施加强环境保护。

刚结束的党的十八大第一次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的重要方面,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对环境保护的进一步重视,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目标。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中国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等30多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国务院制定或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50多项行政法规。

中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基础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中国不断加强保护环境的力度。

主要表现在:

一是强化了国家保护和管理环境与资源的基本职能和责任。

1978年,中国《宪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和管理环境的职能。

1983年,环境保护被确立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2007年修改的《节约能源法》和2008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中国建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环境保护部。

二是环境政策的核心从注重末端治理转向了“防重于治”。

2002年出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强化了环境治理的源头控制制度。

www.wenK三是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强化了环境政策制定的公众参与机制。

比如,《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作出制度性规定。

四是重视民间组织和环保志愿者的发展和作用。

据统计中国目前有非政府环保组织3000多个,他们开展的各种活动,有力推动中国环保事业的进步。

五是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中国制定《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2010年)》等文件,注重开展全国性环境宣传教育活动。

六是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国际合作。

中国参加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等50多项涉及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

中国为保护环境付出了巨大努力,也取得了巨大成就。

中国顺利完成了《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阶段性削减指标。

据世界银行估计,中国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占所有发展中国家淘汰总量的50%。

2009年11月,中国政府郑重地向全世界宣布,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这远远高于美国和欧盟提出的减排目标。

中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努力得到国际社会的肯定。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先后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笹川环境奖”、“绿色环境特别奖”、“全球环境领导奖”、“地球卫士奖”等授予中国环保等部门。

当前,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的阶段,环境保护面临很大的挑战和压力。

因此,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的精神,完善环境法制,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的意识,转变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和消费方式,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

关于健康权的认识和讨论

瑞士洛桑大学文学院研究员奥多考波《光明日报》(2012年12月15日 06版)

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是讨论健康权的基础。

《欧洲社会宪章》等区域性的人权公约也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健康权。

可是与公民和政治权利相比,欧洲的监督机制暴露出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忽视,特别是对享受健康权利的忽视。

对公民和政治权利的监督由欧洲人权法院负责。

欧洲委员会任何成员国的每一位公民如果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都可以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

而《欧洲社会宪章》的落实则由只接受集体起诉的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负责监督。

欧洲人权委员会仅在2011年一年就受理了64500起案件,而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在成立后的头十年内仅受理了52起投诉。

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和政治权利在欧洲受到的侵犯程度比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力受到的侵犯程度严重,而仅仅说明欧洲委员会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像公民和政治权利那么重要,尽管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的生死。

这种公民与政治权利优先的现象在西方各个层次的演讲和论著中都有反映。

在西方媒体中,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当作人权的一部分提及的频率大约比公民和政治权利低十倍。

即使提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通常也是在涉及到歧视或自然灾害的案例时。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享受医疗卫生服务、教育、住房或体面生活的权利往往被忽视。

这种现象也可见于教育系统。

人权通常被视为法理学家和律师们研究的问题。

医学专家和教师通常不参与有关人权的讨论。

多方面的证据表明,欧洲法律院校的教授们总是明确地或以忽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方式强调公民和政治权利的重要性。

即使提到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他们也总是认为这些权利的含义不够精确,不切实际。

另外,他们从来不对联合国的人权文件进行深入的分析,因为欧洲委员会的文件垄断着这些院校的课程。

因此,西方人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主要是一种集体权利,禁止歧视是实现这些权利的唯一途径。

我们必须问问自己,如此这般地强调公民和政治权利是不是民众所期望的?

作者在最近进行的一项民意测验中问巴西人和玻利维亚人:

对所有人权内容中哪些方面的改善最为迫切。

结果是教育和医疗卫生服务分别排在第一位和第二位,远远高于公民和政治权利。

在中国进行的一项同样内容的民意测验显示,教育和经济发展排得非常靠前,医疗卫生服务则比较靠后一些。

中国最近进行的医疗制度改革使绝大多数人都获得了医疗保险,这应该是出现上述排队结果的原因之一。

我们最近在中国全境进行了一次实地考查。

在就医疗卫生服务问题与普通民众进行系统交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人们普遍认为医疗卫生条件在过去的五到十年间有了很大的改善。

令人吃惊的是,大赦国际2010年的年度报告竟然批评中国“缺少享受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这种批评不仅出现在有关中国的章节中,而且在对亚洲医疗卫生服务形势进行总体评述时还单独将中国提出来加以指责。

在报告中对享受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进行这种全面的批评是极其罕见的。

在全面享受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方面受到批评的其他国家只有3个,它们是阿富汗、美国和津巴布韦。

津巴布韦的统计数字值得疑问。

对阿富汗的批评也有问题,因为像阿富汗这样一个经历着武装叛乱的国家是不容易提供充分的医疗卫生服务的。

对中国的批评肯定是没有道理的。

早在2008年,著名医学杂志《柳叶刀》就通过一系列文章赞扬中国在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取得的最新进展。

2009年的报告对享受医疗卫生服务权利的问题只字不提,而在2010的报告中对中国大加指责,这是大赦国际肆意煽动反华情绪的又一案例。

值得指出的是,在大赦国际2010年的报告中,这种指责再次没有任何由头地消失。

只有通过有人权专家、医学专家和胜任的统计学家参加的跨学科的认真研究才能提供必要而可信的数据,用以对各国政府在向民众提供充分医疗卫生服务方面所做的长期和近期努力做出评估。

数十年来,中国一直是西方进行极端批评的目标。

在这一领域开展有可信度的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在国际性学术刊物上发表是反击这种由意识形态驱动的虚假信息的唯一办法。

虚假信息在我们这个所谓的“信息时代”已经泛滥成灾。

科学技术与人权保障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助理柳华文《光明日报》(2012年12月15日 06版)

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在影响人权实现的诸多因素中,科技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

它可以是发挥建设性作用的生产力,可以是提供巨大便利的载体或者工具,同样也可能复制和增加危害和破坏力。

一、人权主流化新趋势

近年来联合国提出了人权主流化的口号,是指在立法和决策及其实施当中纳入人权保障视角的过程。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近年来,我国政府倡导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人权政策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

保护人权的内容已经写进了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写进了党章和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和今年十八大报告当中。

2009年4月和今年6月,我国政府发布两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专门从人权角度所做的国家规划。

这都是我国人权主流化的重要体现,意味着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内在目标和价值。

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应用是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方面,与人权保障密切相关。

二、科技发展与运用中的人权保障要求

当今,社会连带已经到了相当惊人的程度,一个人想避开他人隐居,回避科技的影响已经相当困难。

一个人走在街头,一举一动都可能被电子摄像头拍摄和记录。

手机和互联网的制造商、服务商或未经合法授权机构或个人也可能就通过产品和服务窃取个人信息。

科学技术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强大,相比之下,人类,特别是作为个体的人,越来越渺小。

个体、群体乃至整个人类要想对抗科技产生的负面力量,很有可能会力不从心。

异化、失去控制和节制的科技恶魔是不少灾难影片描绘的对象,它们所渲染的科技与人权之间的紧张的关系并非总是幻想。

对科学技术的研发和运用进行人权评估和监督是必要的,符合我国政府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1979年,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把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法律制度确立下来。

以后陆续制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均含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规定。

2002年我国制定了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

这是一个实例。

推广来说,对于更广泛人权的不利影响的预防,同样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人权视角的评估和检审绝不应该仅仅是政府的责任。

外在监督的范围、能力和成效可能是有限或者滞后的。

科学技术工作者自身、相关同业及其组织的自律、同业评估和监督同样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必须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科技工作者及其组织的社会责任意识,特别是人权意识。

三、开展人权教育是促进科学技术与人权良性互动的有效途径

人权教育是提高人权意识的重要方法。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强调:

“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权教育和培训,在全社会传播人权理念,普及人权知识。

”其内容涵盖公务员培训、大中小学教育、企事业单位文化建设、新闻媒体的作用等多个方面。

关于科技与人权的教育应该纳入人权教育,使全社会形成保障科技保障人权、造福人类的自觉性、敏感度和责任心。

总之,我们需要加强伦理道德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做好科技工作中的人权保障工作。

互联网时代中国公众表达空间的拓展

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教授李云龙《光明日报》(2012年12月15日 06版)

互联网为中国民众提供了发表言论和表达意见的新渠道。

互联网突破了传统媒体的容量限制,让普通中国民众的大量言论可以发表出来。

在传统媒体中因为容量关系可能被过滤掉的大量言论,可以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得到自由表达。

目前,中国网民每天通过论坛、新闻评论、博客等渠道发表的言论达300多万条。

他们就各种话题进行讨论,充分表达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

博客、微博客、视频分享、社交网站等新兴网络服务为中国公民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流提供了更便捷的条件。

互联网实质性地扩大了中国公众发表言论的空间。

互联网大大降低了中国民众发表意见的门槛,扩大了发表言论的主体,减少了发表言论的成本。

互联网打破了传统媒体的信息准入特权。

发表言论不再是少数精英的专利。

今天,中国网民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条电话线,或者一部有上网功能的手机,就可以通过网络公开或匿名地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和看法,以几乎每个人都承担得起的价钱轻松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每个网民都是一个自主的言论发表主体,都可以快速高效地把自己的观点传达给公众。

互联网以多种形式帮助中国公众实现了更多的言论自由。

中国网络论坛持续发展。

2011年底,中国网络论坛用户达到1.4469亿,网民使用率为28.2%。

现在,网络论坛几乎涵盖了我们生活的所有方面,几乎每一个人都可以找到自己感兴趣或者需要了解的专题性论坛,而各类网站,包括综合性门户网站或者功能性专题网站,也都开设了自己的论坛。

中国公众很容易找到适合自己的网络论坛发表言论。

2009年,中国有上百万个论坛。

根据抽样统计,超过66%的中国网民经常在网上发表言论,就各种话题进行讨论,充分表达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

博客用户数量巨大。

到2011年底,博客/个人空间用户达到3.1864亿,使用率62.1%。

博客的出现,让中国普通网民掌握了话语权。

博客已成为网上新闻来源之一。

微博近年异军突起,2011年,中国微博用户出现爆炸式增长,年底激增到2.4988亿户,微博网民使用率跃升到48.7%,成为在中国公众中影响力最大的互联网表达渠道。

到2012年7月12日,新浪微博中粉丝超过千万的有54个,超过百万的有1214个。

微博满足了中国普通公众的表达需求。

互联网促进了中国公众的政治表达。

互联网为公众获取政治方面的信息提供了便利。

互联网每时每刻都流动着海量的信息,其中也包括大量政治方面的信息,既包括政治方面的基础信息,也包括大量的政治分析、政策研究和政治评论。

多样化的信息来源和差异性的评论视角帮助中国公众形成自己的政治认识和政治判断。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大量政府网站成为公众重要的政治信息来源。

截至2009年底,中国已建立政府门户网站4.5万多个,75个中央和国家机关、32个省级政府、333个地级市政府和80%以上的县级政府都建立了电子政务网站。

从2010年起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纷纷开设机构微博,2011年,政务微博数量大幅增长,截止到2011年9月,新浪网上的政务微博就超过了12000个,覆盖大陆所有省级行政区域。

各级公安机关在新浪网、腾讯网上已经开设了4000多个政务微博。

互联网为中国公众的政治表达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和直接渠道,成为中国社会形成政治共识的重要途径。

互联网为中国公众与政府之间架起了直接沟通的桥梁。

公众通过互联网向政府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对政府决策和政府行为进行评论。

中国公众在互联网上发表的言论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成为政府改进工作、确定工作重点的重要参考,也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决策参考。

中国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公众参与及其人权保障意义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正群《光明日报》(2012年12月15日 06版)

近年来,中国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主体,一是普通民众个人或群体的参与;二是专业人士与社会组织参与。

前者通常起源于以个人身份首先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经常发展为随后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

这本属于和“公众参与”相对应的个人维权行为。

但经媒体报道后,常常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中的“公共事件”,从而使其“自然演变”为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重要形式之一。

另外,有些本来就具有明显的“公益性申请”和“公益诉讼”性质。

比如在笔者统计分析的已经大众传媒报道的2011年度41起普通民众或群体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事例中,大多数源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但其中至少有26起同时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

其中涉及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公共权益的有7起,涉及重要工程项目建设的有6起,与公共财政收支有关的有5起,与重大环境污染有关的有3起,其他诸如联通收费、残疾人权利保障、火车座票等与公益性事业有关的有5起。

这些经由普通民众或群体所提出的“公益性申请”的“公众参与”属性更加鲜明,已经成为推进我国信息公开法制建设发展的永续动力。

专业人士和社会组织的参与指高校学者、律师、资产管理人员、人大和政协代表等专业人员和社会公益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自觉参与。

典型事例至少可以举出,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沈岿、陈端洪三位教授于2008年5月向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申请公开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信息案;上海严义明律师申请国家发改委公开四万亿元“救市”资金的来源去向;申请财政部公开2008年中央财政决算和2009年财政预算信息案;沈阳市温洪祥律师申请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公开沈阳市政府各个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单位事业性经营收入等财务账目案等。

公共参与在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具有如下独特价值。

一是体现了信息公开法制建设自身的内在要求,并为信息公开法制建设提供了不竭的动力来源,也为政府规制信息行为提供了正当性支持。

其发展趋势在参与主体方面,可以预见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公众参与主体将日益多样性和广泛化。

在公众参与方式和途径方面,其参与方式必将更多样,参与途径也将不断拓宽。

在社会影响和实效方面,可以预见公众参与的社会影响和实效将不断增强,并有力推进中国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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