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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工作者九不准心得体会

医务工作者九不准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对于“九不准”之中提到的规章制度,我们是要予以坚决的拥护和执行。

*是关于医务工作者九不准的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医务工作者九不准心得体会篇一

  认真学习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规定。

“九不准”包括: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二、不准开单提成;三、不准违规收费;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八、不准收受回扣;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等。

卫计委同时发出通知,将执行“九不准”的情况列入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多年来由于医疗体制改革的滞后,受以药养医等大环境的影响,加之医务人员的投入/回报不均衡等因素,导致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价值观与职业道德之间的关系失衡和执业行为扭曲。

在利益的驱使下形成了医疗行业的“潜规则”,致使扭曲的心态和错误的价值取向胜过了医者的美德。

在价值扭曲的心态下医疗行业和医务人员常以“九不准”中不准的行为方式淡化了“白衣天使”的形象,因而给患者在病痛中增加了不应有的负担和伤害,加重了医患之间的矛盾。

因此卫计委制定下发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规定。

  通过学习,我深刻地领悟到“九不准”对纠正医疗行业风气及规范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有其重要价值和现实意义。

体会到“九不准”从规范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入手,为要扭转多年来医疗行业及医务人员价值取向和执业风气。

“九不准”在制度上为医务人员建立了不准做的“底线”和行为标准,同时也作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监督、考核的依据。

  规范医疗行业执业行为和医疗体制改革关乎政府执政为民的形象,也是广大医务人员已久的盼望。

同时期望建立有实质的规范制度和长效的监督考核机制,更盼望深层次的医疗体制改革。

这也好还医疗行业和医务人员的本来面目。

  “九不准”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诠释“关爱生命,诚系健康”这一口号和职业道德提供了见证的机会。

所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就要主动地改变观念,认真遵守“九不准”的规定,使之与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及职业道德相符。

我作为一名医务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九不准”的规定是自己神圣的职责,帮助、怜恤、救治患者也是我当尽的本份和责任,同时也是一种义务。

  通过学习《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我决心积极响应国家卫计委提出的“九不准”规定,自觉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与广大医务人员一起将扭曲的自身形象回归本源而尽自己的努力。

  医生的真诚服务承载着病人的托付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和健康。

唯有用医院“十字”标志中蕴含的爱为核心,即爱心、热心、耐心、细心来呵护,才能让人民信任、病人放心、社会满意。

“九不准”的规定为我今后医疗工作中的执业行为指明了方向,建立了标准,我将努力遵守“九不准”的规定和医生职业道德所言:

“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努力维护白衣天使的形象,做一名人民满意、患者信赖的医生。

医务工作者九不准心得体会篇二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既是我们医疗行业对社会的承诺,也是我们行业自我束缚的纪律底线,有侧重要的现实意义。

古话说“学医先学德”,“无恒德者,不可以作医”。

国际上,美国、法国等也有医师职业准则和规范医师酬劳的阳光法案。

古今中外,凡从医者应当有比凡人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多的自觉和更多的自省,从这个意义上看,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九不准”,有益于进一步建立和维护我们医务职员良好形象,对我们医务职员而言,“九不准”其实不是道德的高线,而是应坚守的底线。

  在此,我向所有奋斗在诊疗一线的医务职员呼吁:

  第一,将积极贯彻落实“九不准”作为自觉行动,努力进步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卫生行风建设作贡献。

  第二,在平常诊疗中努力把握过硬技术本领,严格诊疗规范,不断精进医术,为患者提供更优良的医疗服务。

  第三,恪守医德,诚信行医,文明行医,不弄虚作假,不过度医疗,公道用药、公道检查、公道收费,让患者放心、满意。

  第四,遵纪遵法,严格执行行业纪律,拒收红包、回扣,自觉抵制各种行业不正之风和***现象。

  第五,充分尊重患者,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知情权、隐私权和监督权,为构造和谐医患关系贡献气力。

  我们深信,高尚的医德势必拓展我们神圣的事业,廉洁的医风势必提升我们的人生价值。

恳切希看医务界同仁认真遵守“九不准”,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医务工作者九不准心得体会篇三

  新年伊始,在医院领导的带领下,我认真学习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

通过学习,我深刻地领悟到“健康所系,性命相托”这一句话的深刻含义,体会到做为一名医务人员身上所肩负的神圣使命。

  医生是一种责任,医生是一种义务,而医生更是我的骄傲。

医生要肩负着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要做到让病人满意、群众满意、社会满意。

“九不准”规定为我今后医疗工作的开展指明了道路,避免了我在医疗工作中出现错误。

正像医生职业道德所言:

“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我一定会遵守“九不准”的规定,做一名合格的医务人员。

  九不准具体学习内容如下: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

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

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

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

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

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

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

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在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布。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二)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

  (三)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听证,但听证内容不包括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

  四、对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五、总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与总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总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

  七、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在医疗机构对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和医务人员,必须给予处分。

  八、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和监察、工商、财政、药品等相关行政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互相通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

  九、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通过对“卫计委九不准”的详细剖析与解读,我充分认识到其在树医药卫生行业新风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只要我们医疗护理人员以其为我们的工作的尺度,以其为我们行医之底线,那么我相信我们的医疗风气将焕然一新,医患关系也将迎来新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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