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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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2015年11月16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以及《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协会的职责)东莞市律师协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东莞市律师协会开展实习人员管理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职责)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第五条(实习期限及考核)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广东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东莞市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六条(实习管理机构)东莞市律师协会设立实习人员管理机构,下设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实习管理机构由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符合条件的执业律师组成。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及考核专家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具体选任条件及选任程序,东莞市律师协会可另行规定。

第七条(复核)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及实习人员对东莞市律师协会的处分决定不服,需要申请复核的,应向广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第二章实习申请

第八条(申请实习人员资格)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六)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七)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资格)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满一年;

(二)具有一名以上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指导律师;

(三)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五)已参加当年度年度考核并获通过;

(六)未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七)受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一年;

(八)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满后已满三年。

第十条(律师所名单备案)律师事务所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的,应向东莞市律师协会申报,由东莞市律师协会负责审核并将经确认的可以接受申请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名单报东莞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一条(指导律师资格)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本市执业满一年以上;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三年内未因其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四)品行良好;

(五)该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超过两名,指导律师只能指导一名境外的实习人员;

(六)近三年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称职。

第十二条(实习申请)申请实习人员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东莞市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十三条(申请实习登记提交材料)申请实习人员应当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审核登记呈报表》原件一份;

(二)《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原件一份;

(三)《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原件一份;

(四)申请实习人员居民身份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五)外地户籍的申请实习人员应当提交申请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复印件一份;

(六)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实习人员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复印件和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代理合同书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复印件和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各一份;占国资律师事务所编制的申请实习人员,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关于安排其专职从事实习工作的证明函件原件一份;申请实习人员在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一份;申请实习人员在实习前有非公职的工作经历的,应提供毕业派遣证复印件一份;申请实习人员为离退休(离岗退养)人员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离岗退养)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八)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证明出具日期离申请人向东莞市律师协会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九)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申请实习人员社保证明(养老保险个人对账单)原件一份;

(十)申请实习人员近期大一寸免冠蓝色底彩照两张;

(十一)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应同时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工作证复印件一份以及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兼职实习的证明文件原件一份,教师资格证或研究人员职称证明复印件一份。

提交方式:

先电子网络提交后书面文档提交,律师事务所登录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审批网()提交相关业务申请,并将业务申请编号记录在书面文档上。

各律师事务所将符合条件并记录了业务编号的申请材料提交东莞市律师协会。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使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同时,须将原件递交东莞市律师协会核对。

第三章审核

第十四条(接收实习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东莞市律师协会应立即向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东莞市律师协会接收实习人员申请材料回执表》,内容应包括收到材料的内容、数量以及收取材料的时间、经办人的姓名等。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东莞市律师协会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如在合理期限内无法办理补齐材料,东莞市律师协会应建议律师事务所撤回申请,律师事务所如不接受建议,东莞市律师协会出具不予批准的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核查数据库)东莞市律师协会通过核查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数据库审核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资格。

如律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东莞市律师协会应建议该律师事务所撤回申请;如指导律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东莞市律师协会应通知该律师事务所更换指导律师,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交补充材料,东莞市律师协会应建议律师事务所撤回申请。

律师事务所不接受前述撤回申请建议的,东莞市律师协会出具不予批准的处理意见。

如拟接收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或指导律师认为东莞市律师协会核查的记录不准确的,应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及周延性审查)律师事务所提交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实习人员无被责令停止实习的情况,或被责令停止实习决定生效之日至提出申请之日已满两年;

(2)基本信息填写到位,无明显的错漏,如有曾用名,应核对相应的证明文件;

(3)身份证、资格证号、学历学位证号与复印件所记载的号码相符;

(4)简历应从高中阶段开始填起;

(5)律师事务所出具同意实习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内容应明确包含以下事项:

(1)申请实习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2)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3)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4)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5)申请实习人员和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6)申请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7)本协议自东莞市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申请实习人员具有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四)申请实习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五)申请实习人员是东莞地区居民或具有东莞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等证明;

(六)申请实习人员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资格,如对于辞职证明有疑问的,可要求其补充申请实习人员的社保等证明;

(七)申请实习人员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八)申请实习人员大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核对无误;

(九)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应同时提交了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兼职实习的证明材料。

审核无误后将《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输入实习人员管理数据库。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通知该律师事务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

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交补充材料,则建议律师事务所撤回申请,律师事务所不接受撤回申请建议的,东莞市律师协会出具不予批准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不准予实习登记)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办法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由东莞市律师协会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实习指导律师。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第十八条(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本市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东莞市律师协会设立的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四章文书制作及报送

第十九条(决定文书)实习申请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准予登记的决定报广东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东莞市司法局。

第五章期限

第二十条(审核期限)东莞市律师协会应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日内书面作出是否予以实习决定。

本办法所称的期日不含当日,如申请材料到达日或审核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起始日或届满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因申请实习人员及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的原因需要补充材料的,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记入审核时限。

第二十一条(实习期限)被批准实习人员的实习期限为批准实习决定送达之日起一年。

第六章复核

    第二十二条(申请复核)申请实习人员或者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东莞市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东莞市律师协会或者广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申请书可以用挂号或特快专递提交,申请复核时间以邮戳日期为准。

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的事由。

第二十三条(向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申请实习人员或拟接收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对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向东莞市律师协会提出复核的,东莞市律师协会应在决定受理该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复核完毕。

复核程序参照审核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向广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申请实习人员或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向广东省律师协会提出复核的,东莞市律师协会将于收到广东省律师协会同意受理复核的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将所有材料移送广东省律师协会。

第七章实习证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实习证的管理)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实习证损毁的,由接收该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换证。

换领实习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实习证遗失的,由实习证持有人在东莞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并向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补发。

申请补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补(换)发申请表》一份;

(二)近期大一寸免冠蓝色底彩色照片两张;

(三)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遗失声明内容应有持证人姓名、性别、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证编号等情况。

申请材料合格并核对实习律师备案后,东莞市律师协会将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补办后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实习起止日期不变。

第二十六条(实习证收回)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不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实习考核的,由律师事务所收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并上交东莞市律师协会。

第八章实习情况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变更指导律师)指导律师出现以下情况的,实习人员可以更换指导律师:

(一)指导律师死亡的;

(二)指导律师转出本所的;

(三)指导律师因病住院三个月以上,无法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

(四)指导律师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指导律师受到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六)指导律师怠于行使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职责;

(七)律师事务所发现指导律师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指示实习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尚未造成影响的;

(八)其他正当理由确需变更指导律师的。

实习律师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后,应于十日内书面向东莞市律师协会提出变更申请,东莞市律师协会在收到申请变更材料后的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经批准变更指导律师的,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二十八条(实习人员转所)实习人员在实习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可以向东莞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

(一)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被作出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律师事务所停业、合并或注销的;

(三)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的;

(四)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中无合格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五)其他确须调转实习的。

有上述条款第

(一)、

(二)项所列情形的,转所申请被批准前,实习人员应停止实习活动。

有上述条款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的,转所申请被批准前,实习人员应停止实习活动但应接受原律师事务所管理。

第二十九条(转所材料)实习人员申请转所实习的,应自调转原因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莞市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所实习申请书一份,应明确记载转出的原因以及拟转入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接收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签订的《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原件一份;

(三)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一份;

(四)申请转所实习人员大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五)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东莞市律师协会应于收到申请变更材料后的二十日内完成审核过程,经查属实后,批准实习人员转所实习,重新制作《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实习人员申请转所实习的时间不记入实习期限。

实习人员因不符合前述第二十八条、本条第一款规定而与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后又到其他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应重新提交实习申请。

除参加的集中培训有效外,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三十条(实习期中断)实习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暂停实习的,应当报东莞市律师协会审核登记,暂停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二个月,超过两个月的,原实习期无效,必须重新申请实习。

暂停时间不计入实习期。

第三十一条(实习延期)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认为实习人员期满后未达到申请律师执业标准的,可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交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延长实习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为三个月至十二个月。

第九章实习人员备案

第三十二条(实习情况的报备)东莞市律师协会应在每月上旬将上月审批情况报东莞市司法局备案。

各律师事务所不再自行前往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备案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批准实习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实习证件号码、申请时间、批准时间、实习起算时间及终止期间;

(二)被批准转所实习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实习证件号码、申请时间、批准转所实习时间、实习起算时间及终止期间;

(三)被责令停止实习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实习证件号码、被责令停止实习的决定书。

第三十三条(实习证颁发情况)实习证由广东省律师协会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领后向东莞市律师协会发放。

东莞市律师协会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颁发实习证,并于每年年终向广东省律师协会作出专门报告。

第十章实习人员培训

第三十四条(培训分类)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

第三十五条(培训方案)集中培训由广东省律师协会组织进行。

由东莞市律师协会通知具体培训时间,实习人员通过律师事务所统一报名培训。

每期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三十六条(培训内容)集中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定位及其职业使命;

  (三)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四)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五)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

  具体培训内容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编写或指定的培训教材为准。

第三十七条(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广东省律协发《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安排其再次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年。

第三十八条(实务训练)律师事务所应为实习人员制定详细而完备的实务训练计划并严格实施。

专职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不得少于150个工作日,兼职实习人员的事务所训练不得少于50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指导律师职责)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四十条(律师事务所职责)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意见。

第十一章实习期满考核

第四十一条(申请期限)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东莞市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东莞市律师协会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

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及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律师协会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四十二条(考核原则)东莞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第四十三条(考核程序和方法)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具体如下:

  

(一)审查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发现材料不真实、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作出说明或者予以补正;

  

(二)书面审查通过后,采用面试考核的方式,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和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三)对经审查、测评合格的实习人员,以适当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审查、测评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四)对通过前三项考核程序的实习人员,由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最终考核意见,并由律师协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四条(考核内容)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四十五条(政治素质考核)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第四十六条(道德品行考核)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无本办法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四十七条(执业素养考核)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四十八条(实习表现考核)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第四十九条(提交考核材料)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东莞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原件;

(二)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包括实习人员参与案件的证明材料、实习工作日志及指导律师点评)原件、复印件;

(四)《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原件;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加盖公章的《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原件、复印件;

(六)律师协会颁发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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