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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导游服务相关知识

第九章导游服务相关知识

第三章导游服务相关知识

第一节旅行社业务知识

一、旅行社的类型及其业务

(一)我国旅行社的类型及其业务

根据我国现行《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的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两大类。

1.国际旅行社

国际旅行社是指其经营范围包括入境、出境旅游和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其具体经营业务如下:

(1)招徕外国旅游者来华,华侨、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2)招徕、组织我国境内居民(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长期居住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服务;

(3)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我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

(4)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我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

(5)经批准,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出境及签证手续;

(6)为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外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

(7)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

2.国内旅行社

国内旅行社是指其经营范围仅为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其具体经营业务如下:

(1)招徕、组织我国公民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2)接受我国公民的委托,为其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办理托运行李、领取行李等业务;

(3)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地处边境地区的国内旅行社可以接待前往该地区的海外旅游者;

(4)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与国内旅游有关的业务。

(二)欧美国家旅行社的类型及其他业务

欧美国家的旅行社一般分为三类,即旅游批发商、旅游经营商和旅游零售商。

1.旅游批发商

旅游批发商是指从事组织和仳发旅游产品为其业务的旅行社,他们与饭店、交通运输部门旅游景点以及包价旅游涉及的其他部门签订购买协议,再根据游客的不同需求设计出各具特色的包价旅游产品,然后通过旅游零售商的旅游市场销售。

旅游批发商不从事旅游产品零售业务。

2.旅游经营商

旅游经营商是指既从事旅游产品的批发又同时兼营零售业务的旅行社。

他们一方面同饭店、交通运输部门旅游景点和其他相关部门签订购买协议,根据游客需求设计包价旅游产品,另一方面又通过其零售机构向公众进行销售。

3.旅游零售商

旅游零售商又称零售代理商,它是以代销旅游批发商或旅游经营商的包价旅游产品和代其顾客向服务供应部门,如饭店、交通运输部门预订服务项目为其主要的旅行社。

旅行社零售商的收入全部来自销售佣金。

二、旅游产品

(一)旅游产品的概念

旅游产品又称旅游服务产品,它是由实物和服务综合构成,向游客销售的旅游项目,其特征是服务成为旅游产品构成的主体,其具体展示有线路、活动和食宿。

(二)旅游产品的类型

1.按产品组成状况,旅游产品分为整体旅游产品和单项旅游产品。

(1)整体旅游产品。

又称综合性旅游产品,它是旅行社根据市场需求为游客编排组合的内容、项目各异的旅游线路,其具体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包价旅游。

(2)单项旅游产品。

是旅游服务的供方向旅客提供的单一服务项目,如饭店客房、航班座位、机场接待等。

2.按旅游产品形态,旅游产品分为团体包价旅游、散客包价旅游、半包价旅游、小包价旅游、零包价旅游、组合旅游和单项服务。

(1)团体包价旅游。

是由10名以上游客组成,采取一次性预休旅费的方式,有组织地按预定的行程计划进行的旅游形式,团体包价旅游的服务项目通常包括:

饭店客房;早餐、正餐和饮料;市内游览用车;导游服务;交通集散地接送服务;每人20公斤的行李服务;游览点门票;文娱活动入场券;城市间交通。

(2)散客包价旅游。

是指9名以下游客采取一次性预付旅费的方式,有组织地按预定行程计划进行的旅游形式,其包价服务项目与团体包价旅游相同。

(3)半包价旅游。

是全包价旅游的基础上扣除行程中每日午、晚餐费用的一种旅游包价形式。

旅行社设计半包价旅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产品的直接价格,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同时它也便于游客能够自由地品尝地方品味,团体旅游和散客旅游均可采用此种包价形式。

(4)小包价旅游。

又可称为选择性旅游,它由非选择部分和可选择部分构成,非选择部分包括住房及早餐、机场(车站、码头)至饭店的接送和城市间的交通费用,其费用由游客在旅游前预付;可选择部分包括导游服务,午、晚餐,参观游览,欣赏文艺节目,品尝风味等。

其费用可由游客旅游前预付,也可由他们自己现付。

(5)零包价旅游。

是一种独特的旅游包价形式,参加这种旅游包价形式的游客必须随团前往和离开旅游目的地,但在旅游目的地的活动则是完全自由的,如同散客,参加这种旅游形式的游客可以获得团体机票价格的优惠,并可由旅行社统一代办旅游签证。

(6)组合旅游。

组合旅游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参加组合旅游的游客从不同的地方分别前往目的地,在旅游目的地组成旅游团。

按当地旅行社事先的安排进行旅游行动。

(7)单项服务。

是旅行社根据游客的具体要求而提供的按单项计价的服务。

其常规性的服务项目主要有:

导游服务;交通集散地接送服务;代办交通票据和文娱票据;代订饭店客店;代客联系参观游览项目;代办签证;代办旅游保险。

第二节 入出境知识

    一、常规入出境手续

    出于国家(地区)安全和利益的考虑,各国(地区)对入出境均实行严格的检查手续,办理手续的部门一般设在口岸和旅客入出境地点,如机场、车站、码头等地方。

   

(一)边防检查

   入出境者要填写入出境登记卡片,交验护照和签证。

卡片的内容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民族、婚否、护照种类和号码、签证种类和号码、有效期限、入境口岸、日期、逗留期限等。

护照、签证验毕加盖入出境验讫章。

  

(二)海关检查

   海关检查一般询问是否有需申报的物品,有的国家要求出入境者填写携带物品申报单。

海关有权检查入出境者所携带的物品,对持有外交护照者可免检。

各国对入出境物品管理规定不一,烟、酒、香水等物品常常限量放行,文物、武器、毒品、当地货币、动植物等为违禁品,非经允许,不得入境。

有的国家还要求填写外币申报单,出境时还要核查。

  (三)安全检查

   现在,出入境登机旅客普遍须接受安全检查,检查手续日趋严格。

检查方式包括过安全门、用磁性探测器近身检查、检查行李包、搜身等。

   (四)卫生检疫

   国家卫生检疫部门有权要求入境者,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黄皮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入出境应持有的证件

    世界上每个主权国家(地区),对出入境旅客均实行严格的检查制度。

只有具备合法身份的人员,才能出入国境。

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及中国公民入出中国国境均须在指定的口岸向边防检查站(由公安、海关、卫生检疫三方组成)交验有效证件,填写入出境卡,经边防检查站查验核准加盖验讫章后方可入、出境。

   有效证件指各国政府为其公民颁发的出国证件。

其种类很多,不同类型的人员使用的有效证件名称也不同。

   

(一)护照

   护照是一国主管机关发给本国公民或在国外居留的证件,证明其国籍和身份。

   1.护照的种类

   按照颁发对象和用途的不同,世界各国护照一般分为三种: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

此外,有的国家为团体出国人员(旅游团、体育代表队、文艺团体等)发给团体护照。

  

(1)外交护照。

   颁发对象:

前往国外进行国事活动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议员和出访的政府代表团成员;外交和领事官员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特征:

护照封面上一般标有“外交”字样。

   特殊功能:

一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在各类护照中,受到尊敬和礼遇程度最高。

  

(2)公务护照。

   颁发对象:

一般性出访的官员;在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关中,从事技术和辅助工作的人员;因公务派往国外执行文化、经济等任务的一些临时出境人员。

   特征:

护照封面一般标有“公务”字样。

  (3)普通护照。

   颁发对象:

前往国外或旅居外国的普通公民。

   特征:

护照封面不作特别标识。

   2.中国护照

 

(1)中国护照的种类。

   中国现行护照分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三种。

其中公务护照包括多次有效和一次有效两种;普通护照,包括因公务普通护照和普通护照两种。

   此外,中国还为出境旅游的公民发给一次性有效的旅游护照。

  

(2)中国护照式样。

   中国护照封面中央印有烫金国徽,国徽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烫金字样,国徽下方分别印有“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公务普通护照”、“普通护照”字样。

   中国外交护照为大红封面、烫金字,因而也叫作“红色护照”;中国公务护照的封面为墨绿色;因公务普通护照和普通护照的封面颜色则分别为深棕色和紫色。

  (3)中国护照的有效期。

   中国外交、公务护照、因公务普通护照由外事部门颁发,因私普通护照由公安部门颁发。

   中国护照,除一次有效公务护照和一次有效因公务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两年外,其他各种护照的有效期均为五年。

护照有效期满,可以延期,每次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每本护照最多可延期两次。

一次有效的护照在国内不予延期,在境外需要延期时,可在护照有效期内延期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华侨可在有效期满前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驻外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中国护照的有效地区是世界各国。

  

(二)签证

   签证是主权国家颁发给申请者,进入或经过本国国境的许可证明,是附签于申请人所持入出境通行证件上的文字证明,也是一个国家检查进入或经过这个国家的人员身份和目的的合法性证明。

在中国,华侨回国探亲、旅游无需办理签证。

   1.签证的种类

   按照颁发对象和由此引发签证颁发国对持证人待遇的不同,可将签证分为外交、公务、普通签证三类。

  

(1)外交签证。

   签发对象:

入境或过境的应给予外交官员待遇的外国人(一般持外交护照)。

   特征:

签证上标明“外交”字样。

   待遇:

按照国际惯例,世界各国对持有本国外交签证的外国官员,一般都给予过境或停留期间外交豁免。

  

(2)公务签证。

   签发对象:

入境或过境的外国公务人员(一般持公务护照)。

   特征:

签证上注明“公务”字样。

  (3)普通签证。

   签发对象:

入境或过境的普通人员(一般持普通护照)。

   特征:

签证上一般只有“签证”字样。

   旅游签证属于普通签证,在中国为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

签证上规定持证者在中国停留的起止日期。

签证的有效期不等。

   另外,按照签发国许可持证人的出入境行为,可将签证分为入境、出境、入出境、出入境、过境五种签证。

   在特殊情况下,前往或途径未建交的国家,签证通常做在另一张纸上,称为另纸签证,与护照同时使用。

   9人以上的旅游团可发给团体签证。

团体签证一式三份,签发机关留一份,来华旅游团两份,一份用于入境,一份用于出境。

 外国人来中国旅游,需向中国驻外国的使、领馆办理旅游签证,九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申请办理团体旅游签证。

去深圳、珠海、厦门经济特区的外国人,可直接向上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特区旅游签证”。

到海南省洽谈商务、旅游、探亲,停留不超过十五天,可以临时在海口或三亚口岸办理入境签证。

   为方便外国人进入珠江三角洲地区旅游,经国务院批准,对已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持普通护照的建交国家的外国人组团进入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惠州等地区旅游,实行简化手续,提供入境便利的政策。

上述人员须参加经在香港和澳门合法在册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入境后仅限在上述地区内旅游,停留时间为入境之日起不超过第6天(144小时)出境。

旅游团需持团队名单出入境,可从设在上述地区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口岸入出境。

入境时,边防检查站查验护照。

核查旅游团名单后放行,旅游团成员免填“入出境、登记卡”。

   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在中国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外国人免办签证;要求临时离开机场的,需要经过边防检查机关的批准。

   随着国际关系的改善和旅游事业的发展,许多国家间采取签订协议的方式互免签证。

目前,中国已同五十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性质的互免签证协议。

   2.外国人申请签证须履行的手续

   外国人申请签证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1)供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2)写签证申请表,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3)交验与申请入境、过境事由有关的证明。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港澳同胞回内地旅游、探亲,原可凭《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境、出境。

为加快口岸验放速度,方便港澳居民来往内地,公安部决定将《港澳同胞回乡证》改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自1999年1月15日起正式起用。

新证件为卡式证件,设置机读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用机器查验证件,持卡人可免填出入境登记卡。

成年人持有新证有效期为10年,在有效期内可多次使用。

申请新证的港澳居民必须符合五项优先资格:

   1.首次申请回乡证件;

   2.旧回乡证已到期;

   3.旧证有效期2月内期满;

   4.旧证使用次数剩15次以内;

   5.旧证已遗失。

  (四)台湾同胞旅行证明

   台湾同胞旅行证是台湾同胞回大陆探亲、旅游的证件。

所需证件在香港地区,由中国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办理,或由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在美国、日本或其他国家,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旅行证件。

该证件经口岸边防检查站查验并加盖验讫章后,即可作为入出境及在大陆旅行的身份证明。

  (五)外国游客来华旅游的有关规定

   1.持旅游签证的外国人,必须从中国对外国人开放的口岸或是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向边防检查机关缴验有效护照和中国的签证,填写入境卡,经边防检查机关查验核准加盖入境验讫章后入境。

   2.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凭本人的有效护照和旅游签证前往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

目前,我国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包括了大中城市和绝大多数的旅游胜地。

截至2001年8月3日,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已达1440个。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前往开放地区旅行,应乘飞机或火车,未经批准不得乘坐自备交通工具旅行,需入境前经主管机关批准。

自备交通工具包括自行车、摩托车、汽车、船舶、飞机等。

   3.外国游客不得进入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违者将依法受到处罚。

外国人因公务需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旅行证》,申请《外国人旅行证》时应出示本人护照及有效签证,提供接待部门出具的说明必须前往的理由的公函,填写《外国人旅行申请表》,获准后方能前往。

外国人旅行证与本人护照同时使用。

  

   4.持旅游签证来中国的外国人不得在中国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如就业、宗教宣传、非法采访等。

违者将受到处罚。

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

   5.外国游客可在签证准予在华停留的期限内在中国旅行。

停留期限到期,如需继续旅行,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延长在中国的停留期限。

旅行结束后,须在签证有效期内,填写出境卡,从对外国人开放的国际口岸经边防检查机关查验证件,加盖出境验讫章后出境。

   6.外国人如在中国境内丢失了护照,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报失,陈述丢失经过,并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到本国驻中国使、领馆申请出境证件,然后再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方能出境。

我国对外开放一类口岸地区一览表

地 区

空港

陆港

水港

北京

北京

天津

天津、塘沽

河北

石家庄

秦皇岛、唐山

山西

太原

内蒙

呼和浩特、海拉尔

二连浩特、满洲里

辽宁

沈阳、大连

丹东

营口、锦州、大连、丹东

吉林

长春

集安、珲春、图门

大安

黑龙江

哈尔滨、佳木斯,齐齐哈尔、牡丹江

逊克、抚远、密山、漠河、绥芬河

哈尔滨、佳木斯

上海

上海

上海

江苏

南京

连云港、南通、镇江、张家港、南京、扬州、江阴、常熟

浙江

杭州、宁波、温州

宁波、镇海、舟山、温州

安徽

合肥、黄山

芜湖、铜陵

福建

福州、武夷山、厦门

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

江西

南昌

 九江

山东

济南、青岛、烟台

威海、青岛、烟台

河南

郑州、洛阳

湖北

武汉

汉口、黄石

湖南

长沙

岳阳

广东

广州、深圳、湛江、梅州

广州、皇岗、佛山、文锦渡、罗湖、沙头角、笋岗、拱北、常平、端州、三水

广州、黄浦、惠州、茂名、南海、番禺、潮州、汕头、深圳蛇口、湛江、肇庆、中山

广西

南宁、桂林、北海

友谊关、凭祥、东兴、水口

北海、防城、福州、钦州

海南

海口、三亚

海口、三亚

重庆

重庆

四川

成都

贵州

贵阳

云南

昆明、西双版纳

畹町、瑞丽

思茅、景洪

西藏

拉萨

聂拉木,普兰,吉隆,日屋,亚东

陕西

西安

甘肃

兰州

新疆

乌鲁木齐,喀什

巴克图,阿拉山口,红其拉甫,霍而果斯,红山嘴,老爷庙

 

   三、海关手续

   

(一)入出境旅客通关

   “通关”系指入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法查验行李物品并办理入出境物品征税或免税验放手续,或其他有关监管手续之总称。

   “申报”,系指入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规定的义务,对其携带入出境的行李物品实际情况依法向海关所作的书面申明。

 

   1.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入出境,接受海关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入出境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入境或出境,接受海关监管。

旅客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

   2.携带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

   除依法免验者外,入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应交由海关按规定查验放行。

海关验放入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旅客行李物品,规定了不同的范围和征免税限量或限值。

   3.依法向海关申报。

   旅客入出境,携带须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应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按规定如实申报其行李物品,报请海关办理物品入境或出境手续。

其中,携带中国法律规定管制的物品,还须向海关交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证明。

旅客行李物品,经海关查验征免税放行后,才能携离海关监管现场。

   4.依法选择合适通关方式。

   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现场,旅客携带有须向海关申报的物品时,应选择“申报”通道(亦称“红色通道”)通关;携带无需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旅客,则可选择“无申报”通道(亦称“绿色通道”)通关。

   5.妥善保管有关单证。

   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申报单证,应妥善保管,以便回程时或者入境后,凭以办理有关手续。

海关加封的行李物品,不得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海关施加的封志。

   

(二)部分限制进出境物品

     1.烟、酒

旅客类别

免税烟草制品限量

免税12度以上

酒精饮料限量

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包括港澳旅客和内地因私前往港澳地区探亲和旅游等旅客)

香烟200支或雪茄

50支或烟丝250克

酒1瓶

(不超过0.75升)

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来往

港澳地区的旅客

香烟40支或雪茄

5支或烟丝40克

不准免税带进

其他进境旅客

香烟400支或雪茄

100支或烟丝500克

酒2瓶

(不超过1.5升)

   2.旅行自用物品

   入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限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各一件,还含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他物品。

经海关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在回程时复带出境。

   3.金、银及其制品

   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入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过50克应填写申报单证;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入境申报的数量核放。

我国公民出境所携带金、银及其制品除有一定的限额外,回程时还须将原物带回。

携带或托运出境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金、银及其制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海关验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特种发货票》查核放行。

   4.人民币

   旅客携带人民币出入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6000元。

携带上述限额内的人民币出入境,在实行“红绿通道”制度的海关现场,可选择“绿色通道”通关;超出限额的,应选择“红色通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海关予以退运,不按规定申报的,另予以处罚。

   5.文物、字画、中成药

   文物指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

字画亦称书画,系书法和绘画的合称。

旅客携带文物、字画出境,必须向海关申报。

对旅客购自有权经营文物的商店(文物商店或友谊商店)的文物、字画,海关凭“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货票”和中国文物管理部门加盖的鉴定标志查验放行。

旅客在中国国内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文物、字画,如家传旧存文物和亲友赠送的文物、字画,凡需要携带出境,必须事先报经中国文物管理部门鉴定。

目前,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八个口岸设有鉴定机构。

经过鉴定准许出口的,由文物管理部门开具出口许可证明。

文物、字画出境时,海关凭文物管理部门的出口许可证明放行。

   我国禁止出境的文物、字画有国家馆藏一、二、三级文物;公元1795年(乾隆60年)以前各时期文物;1949年以前生产、制作的具有科学、历史、艺术价值的我国少数民族文物;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近、现代文献资料、图书资料、纪念物等;徐悲鸿、傅抱石、潘天寿等近百名书画家的作品。

   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港澳,限值人民币150元;前往国外,限值人民币300元。

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寄往港澳,限值人民币100元;寄往国外,限值人民币200元。

   麝香、犀牛角和虎骨(包括其任何可辨认部分和含其成分的药品、工艺品)严禁出境;入境药用羚羊角限50克免税放行,超出部分,征税放行;携带、邮寄羚羊角出境,海关凭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放行。

   入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成药,海关凭有关发货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

   6.旅游商品

   入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在我国境内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除国家规定应申领出口许可证或者应征出口税的品种外,海关凭有关发货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

   (三)行李物品和邮寄物品征税办法

   为了简化计税手续和方便纳税人,中国海关对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实施了专用税制、税率。

现行税率共有五个税级:

免税、10%、30%、80%、100%。

物品进口税从价计征;其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国际市场零售价格统一审定,并对外公布实施。

  (四)禁止进出境物品

   1.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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