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完整版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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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完整版资料

1.规范的性质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以下简称规范)是煤炭资源地质勘查的技术标准,属于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

  规范中凡涉及到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安全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如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应的条款。

规范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

  规范规定的各勘查阶段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是衡量地质勘查报告是否达到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基本要求。

矿业权人对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的要求,不应低于规范规定的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要求。

  2.关于勘查阶段划分(规范5.2条、5.3条、5.4条、5.5条)

  2.1关于勘查阶段的调整(规范5.1条)

  勘查阶段的调整、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的原则,主要根据资源情况和地质条件。

如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地区,可以在普查的基础上不经过详查阶段直接进行勘探。

  老矿区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可一次勘查完毕。

  2.2普查(最终)、详查(最终)(规范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控制的”类别资源储量,该报告即为详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

  5.可采煤层、不可采煤层(规范条文中)

  5.1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包括全区可采煤层、大部分可采煤层、局部可采煤层,即包括勘查区内的主要可采煤层和次要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应估算资源储量。

  5.2煤层的可采程度

  全区可采煤层:

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煤层的采用厚度、灰分、硫分、发热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可以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局部可采煤层:

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大致有三分之一左右分布比较集中的面积,其煤层的采用厚度、灰分、硫分、发热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可以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大部分可采煤层:

指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可采程度介于全区可采煤层和局部可采煤层之间的煤层。

  5.3不可采煤层

  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其煤层的采用厚度、或灰分、或硫分、或发热量不符合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或符合的面积只占很小的比例;或者虽然占有一定的面积,但分布零星,不便或不能被开采利用的煤层。

不可采煤层是否计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4煤层的可采程度与勘查对象、资源储量估算的关系

  在勘查评价范围内(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可采程度与勘查区面积直接相关。

煤层的可采程度与其是否作为勘查对象,是否估算资源储量,既有联系,性质又不完全相同。

一般来说,全区可采煤层和大部分可采煤层是勘查的主要对象,但在资源条件比较差的地区,局部可采煤层也可能成为主要勘查对象,甚至不可采煤层的某些区段也可能被开采利用。

对煤层的可采程度进行划分是为了便于评价和比较,而该煤层是否作为勘查对象,是否估算资源储量,应根据对该煤层的合理利用和开采的经济意义,不致造成煤炭资源的浪费或破坏等具体条件确定。

  6.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规范条)

  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包括:

地表水体及最高洪水位情况、直接充水含水层的岩性、厚度、埋藏条件、含水空间的发育程度及分布情况,水位、水质、富水性、导水性及其变化情况,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

直接充水含水层与可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的厚度、岩性组合及其物理力学性质。

直接充水含水层与间接充水含水层、地表水三者之间的水力联系,有水文地质意义的断裂带的水文地质特征。

间接充水含水层的岩性、厚度、埋藏条件、富水性、含水空间的发育程度及分布情况。

  7.对构造线和煤层露头的控制(规范5.5条)

  规范要求将构造线和煤层露头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这个范围指构造线和煤层露头线在勘查线上可能摆动的总的允许范围,在一定意义上也可理解为工程控制的间距。

  对构造线和煤层露头的控制,规范并不限定使用何种勘查手段,只要能按规范要求将构造线和煤层露头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即可。

  8.井田水文地质条件(规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同)规定,“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

  低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立方米/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立方米/min。

  高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立方米/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立方米0.05m夹矸灰分的加权平均值。

  最低发热量(Qnet,d):

指该煤层可采见煤点(或全层)的发热量平均值。

  可采见煤点的发热量指该见煤点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层的发热量和所有单层厚度不大于0.05m夹矸发热量的加权平均值。

以干燥基低位发热量作为估算指标。

  最高硫分(St,d):

指该煤层可采见煤点(或全层)的硫分平均值。

  可采见煤点的硫分是该见煤点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层的硫分和所有单层厚度不大于0.05m夹矸硫分的加权平均值。

  对灰分和发热量指标,一般可优先考虑灰分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当灰分指标符合要求时,可不考虑发热量指标;当灰分指标超过规定指标时,以发热量指标为准。

  在确定估算指标时,要避免确定的估算指标不合理,从而造成煤炭资源的浪费或破坏。

  煤炭资源贫缺地区:

指因客观地质条件而煤炭资源贫乏的地区。

主要指我国南方的一些省、市、区,如重庆、广东、广西、福建、浙江、江西、湖北、湖南以及苏南和皖南等。

其资源量估算指标,由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在没有出台具体资源量估算指标前,可参照以下指标。

┌───────────────────┬─────┬────────┬───┬────┐│        项目        │炼焦用煤 │长焰煤弱粘煤不粘│无烟煤│ 褐煤 ││                   │     │煤贫煤     │   │    ││                   │     │        │   │    │├────┬───┬───┬──────┼─────┼────────┴───┼────┤│煤层厚度│井采│倾角│ <25° │ ≥0.6 │    ≥0.7     │≥0.8 ││ m  │   │   ├──────┼─────┼────────────┼────┤│    │   │   │25°~45° │ ≥0.5 │    ≥0.6     │≥0.7 ││    │   │   ├──────┼─────┼────────────┼────┤│    │   │   │ >45° │ ≥0.4 │    ≥0.5     │≥0.6 │├────┴───┴───┴──────┼─────┼────────────┴────┤│      最高灰分Ad(%)      │  40  │     不作具体规定     │├───────────────────┼─────┼────────────┬────┤│   最低发热量Qnet,d(MJ/kg)    │     │     12.5     │ 10.5 │├───────────────────┼─────┴────────────┴────┤│     最高硫分St,d(%)      │           3           │└───────────────────┴───────────────────────┘

  在煤炭资源较丰富的省区,也可能存在相对贫缺的地区。

在相对贫缺的地区进行地质勘查工作,其估算指标的采用,也可按上述办法处理。

  有特殊用途的煤炭资源或需单独确定估算指标的煤炭资源,其采用的估算指标应经技术经济论证,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估算资源储量的视密度值一般应采用实测值。

  17.2煤炭资源储量估算时的煤柱问题(规范8.3条)

  煤炭资源储量估算,应以客观地质条件为主要考虑因素,凡符合估算指标的,均应予以估算。

在矿井设计和开采时,对报告的资源储量如何利用,原则上不应影响资源储量估算。

  在预查、普查和详查阶段不单独估算煤柱煤量。

  在勘探阶段,如未进行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时,不单独估算煤柱煤量。

对在矿井设计和生产中可能划出的煤柱(如防水煤柱、断层煤柱、广场及建筑物煤柱和其它等),设计部门如有明确的划分方案,可以单独估算和统计。

但在划分资源储量类别时,不能因将来可能划为煤柱而改变或降低其类别。

  18.各类资源量估算块段划分的基本要求(规范8.2条)

  规范明确规定“划分各类型块段,原则上以达到相应控制程度的勘查线、煤层底板等高线或主要构造线为边界。

相应的控制程度,是指在相应密度的勘查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内和在连线以外以本种基本线距(钻孔间距)的1/4~1/2的距离所划定的全部范围”。

相当于“旧规范”的第50m1000m,最大不超过1200m。

在详查、勘探阶段,资源储量估算的范围应该和工作区一致。

在具备开采利用条件时,可估算至垂深1500m①炼焦用煤;②长焰煤、不粘煤、弱粘煤、贫煤;③无烟煤;④

  27.地质及开采条件(规范附录E1)

  简单:

指构造简单,主要可采煤层稳定,勘探及开采的地质条件较好;

  中等:

指构造中等,主要可采煤层较稳定,勘探及开采的地质条件不太复杂;

  复杂:

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勘探及开采的地质条件复杂。

  28.分煤类估算资源储量

  对于有多个煤类的煤层,原则上应分煤类估算资源储量。

但对在井田内分布范围小、煤类接近、工业用途相同,且资源储量较少的煤类,可不单独估算资源储量,但应在报告中说明。

  29.各阶段地质报告的编制(规范11.3条)

  原则上应按有关地质报告编写规范规定的要求编写。

但为了使地质报告的内容重点突出、方便使用,在编制报告时,应根据工作区地质勘查的实际情况和地质报告的使用目的,可对报告编写内容,包括章节设置、附图、附表等,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不必生搬硬套。

  小煤矿勘查、煤矿井扩大(延深)的地质报告,由于这两类煤炭资源勘查都不分阶段,因此地质报告名称中可以不出现勘查阶段字样。

  30.小煤矿勘查(规范附录I)

  适用于煤炭资源贫缺地区建设年产9万吨以下(不含9万吨)小煤矿的井田。

小煤矿勘查不分勘查阶段,一次勘查完毕。

其资源储量的估算,可根据实际控制程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

  31.可行性评价(规范附录J)

  在地质勘查的普查阶段,由于地质资料不足,只能进行概略研究,内容大致相当于“旧规范”的经济技术评价。

一般来说,重点叙述煤炭有无开发前景及开发对区域经济的影响等。

预查不需作概略研究。

  附件2

  关于起草《〈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的说明

  一、起草过程

  自从2002年12月《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以下简称现行规范)发布实施以后,起草小组陆续收到许多意见,要求对现行规范进行统一解释并出台实施说明,以便统一理解和执行。

于是,起草小组参照1987年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发布的《〈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的说明,于2003年6月提出了《〈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多次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

2004年4月,在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举办的煤田地质系统现行规范研讨班上,对现行规范和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讨论。

嗣后,起草小组将修改后的《指导意见》上报国土资源部储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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