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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

兵团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姓名张岩

学号*************

指导教师刘云

写作时间:

2015年9-12月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文摘要

关键词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内容

1.陪审员的名额、任期和产生办法。

2.陪审员的职责和权限。

3.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4.陪审案件的范围。

三、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及其不足

1,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立应当从实情出发。

2,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发挥需要良好的政治环境。

3,注重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代表性。

(1)对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视不够

(2)人民陪审员履职不稳定

(3)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中,陪而不审,审而不议

(4)人民陪审员出庭的着装不统一

三、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1)加快立法进程,从立法角度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

(2)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

(3)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

(4)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

(5)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待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结语

注释

 

摘要……………………………………………………………………………………2

关键词…………………………………………………………………………………4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4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内容…………………………………………………5

1.陪审员的名额、任期和产生办法…………………………………………………5

2.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利………………………………………………………………6

3.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7

4.陪审案件的范围……………………………………………………………………7

三、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及其不足……………………………………………7

1.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立应当从实情出发…………………………………………7

2.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发挥需要良好的政治环境………………………………8

3.注重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代表性………………………………………………8

(1)对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视不够……………………………………………………8

(2)人民陪审员履职不稳定…………………………………………………………9

(3)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中,陪而不审,审而不议………………………………9

(4)人民陪审员出庭的着装不统一…………………………………………………9

三、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10

(1)加快立法进程,从立法角度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10

(2)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10

(3)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10

(4)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10

(5)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待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11

结语…………………………………………………………………………………11

注释…………………………………………………………………………………12

参考文献……………………………………………………………………………12

浅析人民陪审制度

[摘要]人民陪审制度作为我国司法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日常司法审判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使法律、司法审判工作受到人民的热情关注,我国的司法民主进程迈向新的台阶。

同时使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得到大大提升,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的大环境下,随着法律背景的变迁,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的不足日益凸显,虽然有了一定的体系性,但仍存在很多缺陷。

笔者结合就职法院司法实践,仅就人民陪审制在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并以参考比较国外陪审团制度为基础,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完善提出个人不成熟的建议,以期为进一步促进和完善本制度,为我国的司法审判起到一定作用。

[关键词]:

人民陪审制度完善民主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审判人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有效方式和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

众所周知,我国缺乏司法民主传统。

在古代中国,一直是由各级行政官吏和中央司法官员掌管司法审判,与普通平民无缘。

普通民众以涉讼为耻,惟恐避之不及,更难以谈及民众对于司法的积极参与。

陪审制既无实行之必要,也从未在我国古代实际实行过。

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对陪审制度做出规定的法律文献是20世纪初的《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虽然这部法律并没有实际颁行,但是它表明了陪审制度在中国诉讼程序中已经初露端倪。

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国沿袭原苏联的模式,建立了自己的人员陪审制度,而且在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也继续实行。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陪审员制度历尽曲折,几经起落。

1954年宪法第75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陪审制成为审判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并被认为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陪审员直接从人民群众中产生,并特别强调陪审员与审判员的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制度迎来了它的第一个飞速发展时期,就像有学者在早期的文章中描述的那样,大量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到诉讼程序中去,协助法官审理案件,这种参与司法活动的主人翁感给人们的生产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激情与动力。

但是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陪审制度受到了严重的打击,以至在1975年的宪法中被取消,由此进入发展的低潮期。

文革以后,1978年的《宪法》第41条、《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又相继把陪审制度纳入规定中,人民陪审员重新活跃在一定范围的司法领域中,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景象,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加上实践中的问题,执行过程中的障碍,之后的陪审制度越来越趋于表面化和形式化,逐渐被法院和社会所冷落,进入沉寂时期。

但是,应当看到,现如今人民陪审制是在斗争的尖锐形势下成长起来,与旧的司法制度所截然对立,是团结群众、发动群众从事斗争任务的工具。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内容

根据宪法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陪审员的名额、任期和产生办法。

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主要考虑三个因素:

一是依照法律规定需要陪审的案件数量;二是原则上一个审判员配备两个人民陪审员;三是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到法院参加陪审时间一般为10天。

人民陪审员名额报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批准。

经过选举的人民陪审员,其任期为2年。

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主要采取选举和推选的两种办法。

人民陪审员按选举原则产生的,由各级法院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由同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业的职工推选。

选举可采取简便易行的办法,但应当保证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产生的总名额确定后,再由基层法院按居民多少分配各乡(农村)、区(城市)应选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然后由乡(镇)、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由居民直接选举。

中级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可由辖区内各区人民代表大会按分配数目选举,也可在同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业的职工内部推选。

高级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可以从同级的人民团体及企业的职工中选出。

人民陪审员的选举应与选举基层人民代表同时进行。

高级和中级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可以采取临时邀请的办法,也可以通知基层法院选出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不单独进行选举。

  2.陪审员的职责和权限。

人民陪审员主要是参与法庭审理、参加评议和制作判决书、参与调解。

在参与法庭审理方面,审判长由职业法官担任,人民陪审员只是在审判长的指挥下,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如宣读起诉书或者诉状。

庭审活动主要由职业法官主持,陪审员只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即使是在职业法官因病等原因缺席时,陪审员也不宜代行其在法庭上的职务。

  在参与调解方面,陪审员的作用也很有限,主要表现在:

一方面,职业法官独自进行调解而达成协议的,即使该案已经法庭审理并经由陪审员参与合议,只要合议的判决尚未宣判,审判员就无须再与陪审员合议,调解书也不必由陪审员署名,审判员只需将调解情况告知陪审员即可。

另一方面,法院在开庭审理前试行调解时不必邀请陪审员参加,审判员可以独自进行。

但是陪审员不能单独进行调解。

  在参加评议方面,陪审员的作用受到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

“凡有人民陪审员参加评议的,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一切问题均须共同研究解决。

如果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但必须将不同意见记入评议笔录。

”另外,在法庭开庭审理之前,陪审员可以参与阅卷等活动,以了解和熟悉案情,甚至可以与刑事案件的庭前调查。

当时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曾采用预审的方式,预审庭由审判员1人、陪审员2人组成,在经预审庭审理后认为可以开庭审理时,该预审庭即为审判合议庭。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陪审员在开庭审理前一度享有与审判员相同的预审职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陪审员可以作为列席人员参加。

  3.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当时没有明确具体规定。

从关于陪审员的选举办法来看,由于要求将陪审员的选举与人民代表基层普选同时进行,陪审员的条件应当与基层人民代表的选举条件一致。

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方面,当时强调以下方面:

一是人民陪审员的选举应当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吸收城市、乡村、机关、厂矿、学校、团体的代表参加;另外,妇女和少数民族的人民陪审员名额也应当占适当的比例。

二是陪审员应当是司法管辖地的居民,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法院管辖地区的,原法院不再通知其执行陪审职务。

三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应当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但并不排除受过刑事处分而未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当选为陪审员的可能性。

然而,对那些虽未被判剥夺政治权利但因反革命而被判刑的人,一般也不应有陪审员候选人资格。

四是人民陪审员可以连选连任。

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邀请公民参加陪审。

这些临时邀请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未有明确规定。

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推选的陪审员,其条件也未作规定。

通常来说,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社会威信的公民都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

4.陪审案件的范围。

当时对不采取陪审制审理的案件范围实行严格控制,如果不采用陪审而采用审判员独审,应当报经院长或者庭长批准。

即使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及对外不公开政策的案件,也可以适用陪审制。

可以说,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方面,实行陪审是原则,不陪审是例外。

一般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都可以参加审理;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不实行陪审制。

人民陪审员陪审的案件只适用于一审程序审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不实行陪审。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及其不足

新中国成立初期确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如今已经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春秋。

但是,历史的风尘并没有湮没它曾经闪耀的光辉。

现在,我们正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行人民陪审制度改革。

认真回顾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总结其有益经验,或许能够给我们带来诸多启示。

  第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立应当从实情出发。

从上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内容中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割断历史,它直接来源于新民主主义时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对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

当时在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时,我们党既没有完全照搬和模仿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陪审制度的成果,也没有否定和排斥在革命战争年代探索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经验,而是根据当时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从本国实情出发,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实践证明,这是一条发展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成功经验。

  第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发挥需要良好的政治环境。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虽然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实事求是地讲,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在一些地方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特别是自上世纪50年代后期以来,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和司法领域出现了“左倾”思潮,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盛行,法制原则被抛弃。

同时,党委对政法工作实行一元化领导,党委审批案件制度盛行,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都需要报请党组批准,人民陪审员制度形同虚设。

尤其是1957年反右,1958年大跃进,1966年后的“文革”,法治遭到否定和批判,人民陪审员制度被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所取代。

因此,良好的政治制度和法治环境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发挥具有决定性影响。

  第三,注重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代表性。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路线的根本要求。

正如1951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沈钧儒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那样:

“人民司法工作,是依靠人民、便利人民、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人民司法工作者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而群众路线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个基本问题,人民陪审可谓这一问题的具体说明。

”为了保证人民群众通过陪审的方式直接参加国家事务管理,当时人民陪审员在选任条件上几乎没有学历、专业知识、年龄、职业等方面的限制,并且强调要让社会各阶层和各行业的代表参加人民陪审员队伍。

正是因为放宽了人民陪审员选任资格的门槛,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才能够充分代表和反映社会民意,保证司法民主在实践中得到充分体现。

这对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改革无疑具有重要启发意义。

(1)对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视不够

  近年来,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宣传,但社会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了解还不够深入。

少数陪审员所在的单位领导对陪审制度认识不够到位,对陪审工作支持不力,难以为陪审员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少数法官认为陪审员法律知识和水平有限,忽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少数陪审员自身素质不高,参与意识不强,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

  

(2)人民陪审员履职不稳定

  一个案件的审理需要多次阅卷、庭审、合议,而大多数人民陪审员都有自己的工作,因此,经常造成二者时间上的冲突,影响了法院案件的审理效率。

另外,部分人民陪审员,特别是农村地区所处地域距离较远,也不能保证按照排期开庭时间参加庭审。

  

  (3)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陪而不审,审而不议

  少数法官把人民陪审员当成陪衬,虽然有法律条文明确指出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平等,但在实际庭审中,部分法官根本不给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的机会,人民陪审员有时甚至连嘴也插不上。

在庭审中,审判长、审判员参加诉讼全过程,而人民陪审员仅在开庭时或开庭后才介入案件,造成陪审员与审判长所获得的案件信息不对称。

  另外,人民陪审员大多数是由社区推荐的,多数是离退休党政干部,许多人把陪审当成打消退休时间的一项活动来完成或是把人民陪审员仅仅作为一种荣誉称号,对陪审持无所谓态度。

部分人民陪审员往往在庭审当天才阅读案卷,有的甚至根本没有阅卷,对案件不够熟悉,所以在庭审中,陪审员或开庭时坐一坐,只陪不审;或根据审判长的要求做些调解、协调工作;或盲目附和审判长的意见,成了陪衬。

因此,实践中经常出现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

  (4)人民陪审员出庭的着装不统一

  在庭审中法官统一着法袍,而人民陪审员的穿着却五花八门,男的陪审员穿衬衫、夹克、西装等,女的陪审员则穿连衣裙、套裙等,各式时装色彩斑斓,有的还穿金戴银,有的还比较暴露。

显然,这些人民陪审员的自由随意着装,与法庭上庄严肃穆的氛围形成鲜明的对比,显得不协调,这样也会有损司法公信力。

三、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1)加快立法进程,从立法角度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

  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陪审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要有宪法的明确依据,使其获得具有宪法保障的稳定性。

目前,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各个法律文件之间的规定还不统一,在新法和旧法之间、上位阶旧法和下位阶新法之间、同位阶法律之间存在着矛盾冲突。

立法机构应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总结各地法院的探索实践,借鉴吸收理论界的合理建议,尽早制定出台《人民陪审员法》,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权利义务、管理培训和职务保障等内容,消除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从法律的各个层面进行强化,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提供统一、衔接、全面的法律依据。

  

(2)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

  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既可以认定事实,也可以适用法律。

因此,必须要有一支较为知法、懂法,熟悉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人民陪审员队伍。

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意义重大。

要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制度,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初任培训和定期培训。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审判制度、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证据规则、审判道德和审判纪律等,重点是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和参审能力。

  (3)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

  在我国,审理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但是,何为“社会影响较大”,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界定。

这一笼统规定使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容易把握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案件范围。

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应该从案件的性质、法定刑、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出发,对“社会影响较大”做出明确规定。

立法机构应从司法实际情况出发对“社会影响较大”案件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4)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但是,现实中,大部分的社会公众仍不具备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

如果人民陪审员由精英组成,那么他自然失去了平民的视角,不太可能站在社会公众的立场上代表普通公民的价值观念对案件进行评议,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

因此,以大专文化作为人民陪审员的资格限制是不合理的。

当然,不规定大专文化程度并不意味着不考虑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水平,如果人民陪审员完全没有文化,确有可能影响对整个案情的理解。

我认为,可对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程度限定为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比较合理。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要注意广泛性与代表性相结合。

要通盘考虑不同的行业、职业、民族、性别、党派等因素,吸收不同层面的公民参加。

要注重把人民陪审员的平民性、地域性与专业性结合起来。

  (5)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待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针对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着装不统一等问题,有关部分应增加资金投入,为人民陪审员配备威严统一的人民陪审员服装及人民陪审标志。

人民陪审员在陪审工作中应严格要求自己,着装统一,佩戴人民陪审标志,共同促进审判标准化、正规化。

各基层法院应全力做好人民陪审员的后勤保障工作,尊重和关爱每一名人民陪审员,提供平等的待遇。

努力让他们在人民陪审的工作中享受到乐趣,为人民陪审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陪审氛围,促进人民陪审工作健康发展。

结语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适应新形势和应对新挑战的一项富有鲜活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有其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新时期、新形势,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司法公正有了更高的要求,这需要我们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让人民陪审员制度造福于人民群众。

注释:

1、人民陪审员制度:

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2、调解:

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3、合议制是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实行合议制,是为了发挥集体的智慧,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4、预审:

是指(通常由治安法官主持进行的)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起诉被告人的刑事听证程序。

5、审判委员会:

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江伟.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125

2、齐树杰.民事诉讼法[M].厦门:

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

93.

3、王盼.民事诉讼法学[M].郑州:

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

72.

4、金友成.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19-20.

5、李祖军,王世进.民事诉讼法学[M].重庆:

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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